工程结算原则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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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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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工程结算原则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工程结算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

对内对外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应做到签证及时、计量及时、结算及时,必须坚持按月计量和结算。

对内结算最长不得延期一个月。

(二)工程量统一原则。

对内结算实体工程量应不大于业主、监理批复量,不得出现对内结算工程量大于业主、监理批复量的情况。

(三)价格统一原则。

合同外项目单价,对内结算单价应小于业主、监理批复的单价。

(四)费用可控原则。

分部分项工程对内结算总额应小于业主、监理批复结算总额。

除按上述原则外,应严格控制零用人工、设备费用和材料费用。

项目部应在工程开工、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及月计划下达的同时进行项目合同、技术、计量规则等交底工作,以便计量签证人员了解合同、技术、计量要求,及时办理主合同计量签证工作,客观进行分包计量签证工作,以确保计量签证及时、客观。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工程结算单的有效期,首先看是否有约定的付款时间。

一般来说工程纠纷诉讼时效是3年时间,如果有什么纠纷的话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工程量签证结算单有效期限几年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工程结算原则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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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2)操作责任事故 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3)自然灾害事故 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1)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上报 1、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管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2、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站。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质量监督站及建设单位,并在12小时内报出《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3、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 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5、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6、工程质量事故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每季度末将《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报》报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 7、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对质量事故的整改方案均需得到业主、设计单位和公司总工审查批准;对于造成质量事故的人,项目经理应根据责任的大小,予以行政或经济上的处罚。 9、发生一般工程质量事故要及时报告,由公司组织项目经理部将事故情况查清,提出处理方案和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经理部不得在未批准前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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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审人民法院具体运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即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判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另外,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能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罚。注意:上诉,刑罚不可以可以加重,但罪名可以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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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的计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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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程计量的原则有那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程量计算的基本原则
一、工程量的含义:工程量是指按照事先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所得的、以物理计量单位或自然计量单位所表示的建筑工程各个分部分项工程或结构构件的数量。工程量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计量单位:计量单位有物理计量单位和自然计量单位,
①物理计量单位是指以度量表示的长度、面积、体积和重量等单位;
②自然计量单位是指以客观存在的自然实体表示的个、套、樘、块、组等单位。计量单位还有基本计量单位和扩大计量单位,
①基本计量单位如m、m
2、m
3、kg、个等;
②扩大计量单位如10m、100m
2、1000m
3、10个等。工程量清单一般采用基本计量单位,预算定额常采用扩大计量单位,应用时一定要注意单位换算实物工程量:应该注意的是,工程量≠实物量。实物量是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而工程量是按照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所得的工程数量。为了简化工程量的计算,在工程量计算规则中,往往对某些零星的实物量作出扣除或不扣除、增加或不增加的规定。工程量计算力求准确,它是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建筑工程直接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材料供应计划、进行统计工作和实现经济核算的重要依据。
二、工程计量的内容:工程计量是工程量清单编制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同时也是工程计价的基本数据和主要依据。计量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清单编制的质量和工程造价的正确性。工程计量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计量清单项目的工程计量是依据《计价规则》中的计算规则,对清单项目确定其工程数量和单位的过程。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2)预算定额项目的工程计量预算定额项目的工程计量是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也是清单计价模式下综合单价组价的基础。(主要是企业定额还没有形成,暂且用预算定额充当)

3)建筑面积计算
三、工程量计算的依据和步骤
1、工程量计算的依据(资料):1)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标准图集、图纸答疑、设计变更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3)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4)《计价规则》、《消耗量定额》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2、工程量计算的步骤:1)熟悉图纸:工程量计算必须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所规定的工程范围和内容计算,既不能漏项,也不能重复。2)划分项目(列出须计算工程量的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工程量清单和消耗量定额项目划分有区别3)确定分项工程计算的顺序4)根据工程量计算规则列出计算式
5)汇总工程量
四、工程量计算的一般要求
1、必须按图纸计算工程量计算时,应严格按照图纸所标注的尺寸进行计算,不得任意加大或缩小、任意增加或减少,以免影响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图纸中的项目要认真反复清查,不得漏项和重复计算。
2、必须按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工程量计算规则是计算和确定各项消耗指标的基本依据,也是工程量计算的准绳。例如;1.5砖墙的厚度,无论图纸怎么标注或称呼,都应以计算规则规定的365mm进行计算(见《计价规则》P67说明2)。
3、必须口径一致施工图列出的工程项目(工程项目所包括的内容和范围)必须与计量规则中规定的相应工程项目相一致。计算工程量除必须熟悉施工图纸外,还必须熟悉计量规则中每个工程项目所包括的内容和范围。
4、必须列出计算式在列计算式时,必须部位清楚,详细列项标出计算式,注明计算结构构件的所处部位和轴线,保留计算书,作为复查的依据。工程量的计算式应按一定的格式排列,如面积=长×宽、体积=长×宽×高。
5、必须计算准确工程量计算的精度将直接影响着工程造价确定的精度,因此,数量计算要准确。(工程量的精确度应保留有效位数:一般是按顿计量的保留三位、自然计量单位的保留整数、其余保留两位)
6、必须计量单位一致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必须与计量规则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相一致,有时由于使用的《计量规则》不同、所采用的制作方法和施工要求不同,其工程量的计量单位是有区别的,应予以注意。
7、必须注意计算顺序为了计算时不遗漏项目,又不产生重复计算,应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计算。(见本节四)
8、力求分层分段计算结合施工图纸尽量做到结构按楼层、内装修按楼层分房间、外装修按立面分施工层计算,或按要求分段计算,或按使用的材料不同分别计算。在计算工程量时既可避免漏项,又可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提供数据。
9、必须注意统筹计算各个分项工程项目的施工顺序、相互位置及构造尺寸之间存在内在联系,要注意统筹计算顺序。例如;墙基沟槽挖土与基础垫层、砖墙基础与墙基防潮层、门窗与砖墙与抹灰之间的相互关系。通过了解这种存在的相互关系,寻找简化计算过程的途径,以达到快速、高效的目的。
五、工程量计算的顺序工程计量的特点是工作量大、头绪多,可用“繁”和“烦”两个字概括。因此,计算工程量应按照一定的顺序依次进行,既可节约时间加快计算速度,又可避免漏算或重复计算。
1、按施工顺序列项计算是按照工程施工顺序的先后次序来计算工程量。如按照土方、基础、墙体、地面、楼面、屋面、门窗、外墙抹灰、内墙抹灰、涂料、油漆、玻璃等顺序进行。
2、按《计价规则》或《定额》顺序计算按《规则》、《定额》顺序计算就是按照《计价规则》中规定的章、节、项目(子目)的编排顺序来计算工程量。
3、按照顺时针方向计算从平面图的左上角开始,自左至右,
然后在由上而下,
最后回到左上角为止。这样按顺时针方向依次计算工程量。如计算外墙、地面、天棚等都可以按照此顺序进行计算。
4、按“先横后竖、先上后下、先左后右”计算此法就是平面图上从左上角开始,按照“先横后竖、先上后下、先左后右”的顺序进行计算工程量。如条形基础土方、基础垫层、砖基础、砖墙、门窗过梁、墙面抹灰等
5、按构件的分类和编号顺序计算此法是按照图纸上所注结构构件的编号顺序进行计算工程量。如砼构件、门窗、钢筋等
6、按“先后整体、先结构后建筑”计算例如对于具有单独构件(柱、梁)的设计图纸,按下列顺序计算:
首先,将的部分(如基础、楼梯)先计算完毕,以减少图纸量;
其次,再计算门窗和砼构件,用表格的形式汇总其工程量,以便计算砖墙、装饰时应用;
最后按先水平后垂直的顺序进行计算。
六、用统筹法计算工程量运用统筹法计算工程量的基本要点是:统筹程序、合理安排;利用基数、连续计算;一次算出、多次使用;结合实际、灵活机动。利用统筹法计算工程量,即利用“三线一面”为基数计算工程量,并尽量做到一数多用,避免重复计算,简化计算过程。L外---外墙外边线长:散水、勒脚、外装饰…L中---外墙中心线长:挖槽、垫层、基础、圈梁…(L中=L外-墙厚×4)L内---内墙净长线长:作用同L中S底---底层建筑面积:平整场地、地面、天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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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和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和程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平等地决定是否缔约,平等地决定合同的内容。任何一方可拒绝与对方签订合同,同时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对方与自己签订合同。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从平等原则引申出来的。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要求双方对于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享有任何。当事人订立合同只能出于其内心意愿。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3、协商一致原则  协商一致原则要求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劳动合同才成立。可能双方当事人都有与对方订立劳动合同的意向,但在具体条款上,如工作期限、劳动报酬等问题上往往意见不一,这时合同就不能成立。  
4、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根据劳动部1994年9月5日发布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解释,既包括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以后颁布实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劳动法律、法规,也包括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  
1、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4、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和
第四十条
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工程施工的发包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的原则是什么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活动是一项特殊的商品交易活动,同时又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活动,因此,承发包双方必须共同遵循交易活动的一些基本原则,依法进行,才能确保活动的顺利、高效、公平地进行。《建筑法》将这些基本原则以法律的形式作了如下规定:
1、承发包双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这是国际通行的原则。这里所称的书面合同是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所涉及的内容特别复杂,合同履行期较长,为便于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减少纷争,《建筑法》和《合同法》都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包括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合同条款的变更,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国家发布的建设工程示范合同文本。
2、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实行以招标、投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工程发包可以分为招标发包与直接发包两种形式。招标发包是一种科学先进的发包方式,也是国际通用的形式,受到社会和国家的重视。因此,《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由于我国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因此,对于符合该法要求招标范围的建筑工程,必须依照《招标投标法》实行招标发包。招标投标活动,应该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3、禁止承发包双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原则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的特征是什么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委托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为其完成某一建筑工程工程的全部或部分的交易行为。建筑工程发包,是相对于建筑工程承包而言的,是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任务(勘察、设计、施工等)的全部或一部分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交付给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建筑工程承包,是相对于建筑工程发包而言的,是指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通过投标或其他方式,承揽建筑工程任务,并按约定取得报酬的行为。由此可见,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应该签署书面合同,并且按照招投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通过发承包,建筑工程划分为多个子工程,由不同的施工单位完成,有利于保障工程的质量,减少施工纠纷。这就是小编总结归纳的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的特征和原则的有关知识。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和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2)操作责任事故 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3)自然灾害事故 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1)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上报 1、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管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2、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站。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质量监督站及建设单位,并在12小时内报出《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3、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 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5、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6、工程质量事故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每季度末将《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报》报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 7、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对质量事故的整改方案均需得到业主、设计单位和公司总工审查批准;对于造成质量事故的人,项目经理应根据责任的大小,予以行政或经济上的处罚。 9、发生一般工程质量事故要及时报告,由公司组织项目经理部将事故情况查清,提出处理方案和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经理部不得在未批准前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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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1、建设资本金准备不足。2、建设工程发包过程中违法行为。建设工程发包过程中影响结算的违法行为有如下几种情况:1、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中的违法行为。2、招投标程序中的串标、泄露标底的行为。3、缺乏有效的诚信机制。4、法制缺陷留下造成逃废工程款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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