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的相关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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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侵占罪的相关内容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侵占罪的相关内容

侵占罪,其犯罪对象仅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侵占包括两个密不可分的行为特征,即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为人将他人业已合法持有的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的。

以合法的方式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即财产所有人、保管人以合法的方式将财物的占有权转移给行为人,行为人“代为保管”财物亦即“占有”财物,其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原因和根据是多种多样的,如受他人的委托代购商品而合法保管他人的财物,因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而合法地持有他人的财产,这里的委托关系不一定要有成交的合同,根据日常生活规则事实上存在委托关系即可。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

(2)捡拾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侵占罪的相关内容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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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主要违反的是《土地管理法》,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触犯《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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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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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污染环境的行为
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复杂性、渐进性、多样性的特点。作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污染环境行为,一般情况下是违法的,特殊情况下是不违法的。由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在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只提“污染环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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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侵权以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致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由于实践中认定比较困难,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适用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
因果关系的推定,即在确定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如果无直接证据,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推定其因果关系。原因在于:

一,污染环境行为的形式复杂多样,同一危害后果可能由数个不同的行为引起,而且绝大部分环境危害后果的发生,是由污染环境行为和污染物的作用过程共同完成的,后者在法律上应认为是环境违法行为的继续,环境违法行为不是即时完成的,而是持续渐进的,使得其违法行为的实施与危害后果的发展时间间隔较长,其因果关系具有不紧密性和隐蔽性,证据也易灭失。

二,由于人力、物力和科学技术的局限,要查明环境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尚非力所能及。如果处理环境案件仍要求有严密科学的因果关系的证明,并按通常的诉讼程序去查证,就会拖延诉讼时间,使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的赔偿。

三,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多因一果的现象经常出现,如数家工厂向同一河流排污,河水被污染致使饮用该河水的居民感染疾病。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很难或根本无法证明谁是致害人,他只需证明分别存在时间、地域和致害物质的同一性,则可成立共同侵权行为的推定,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致害人,应按照排污量的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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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责任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污染环境的行为
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复杂性、渐进性、多样性的特点。作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污染环境行为,一般情况下是违法的,特殊情况下是不违法的。由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在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只提“污染环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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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侵权以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致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由于实践中认定比较困难,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适用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
因果关系的推定,即在确定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如果无直接证据,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推定其因果关系。原因在于:

一,污染环境行为的形式复杂多样,同一危害后果可能由数个不同的行为引起,而且绝大部分环境危害后果的发生,是由污染环境行为和污染物的作用过程共同完成的,后者在法律上应认为是环境违法行为的继续,环境违法行为不是即时完成的,而是持续渐进的,使得其违法行为的实施与危害后果的发展时间间隔较长,其因果关系具有不紧密性和隐蔽性,证据也易灭失。

二,由于人力、物力和科学技术的局限,要查明环境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尚非力所能及。如果处理环境案件仍要求有严密科学的因果关系的证明,并按通常的诉讼程序去查证,就会拖延诉讼时间,使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的赔偿。

三,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多因一果的现象经常出现,如数家工厂向同一河流排污,河水被污染致使饮用该河水的居民感染疾病。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很难或根本无法证明谁是致害人,他只需证明分别存在时间、地域和致害物质的同一性,则可成立共同侵权行为的推定,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致害人,应按照排污量的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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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内容提供商侵权行为和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网络内容提供商侵权行为和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侵权行为法不能对所有的利益给予保护,对于网络内容提供商的行为造成权利人的损害必须符合严格的侵权责任构成,才能够责令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一)网络内容提供商的行为须具有违法性
行为人违法性行为的实施是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违法性表现为三个方面: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权利;行为违反了法定的义务;行为违反了非成文法中的社会交往的规则(公序良俗)[4],而实施的行为则包括了行为人的积极作为和消极。
网络内容提供商以提供信息服务为业,因此其行为的违法性主要是指提供的信息具有内容上的瑕疵或权利上的瑕疵。内容上的瑕疵主要是针对他人人格权进行侵害的行为,如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的肖像作为网站的画面或作为商业宣传等;以盈利为目的,非法利用他人资料和个人信息,或者擅自在网上宣扬和公布他人的隐私;以谩骂和诽谤的方式对他人的名誉权进行侵害等。权利上的瑕疵是针对他人的著作权进行侵害的行为,表现为:

一,网络内容提供商未经许可,非法转载传统媒体和其他网站的合法信息。当网络内容提供商进行信息的采编和转载时,对于存在版权保护的信息,网络内容提供商一般先与权利人或其授权的人签订使用合同,约定对于该信息的使用期限、使用范围和报酬等。若网络内容提供商未经许可,转载了权利人的合法信息,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行为具有违法性。

二,网络内容提供商未经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为了防止他人对于网络作品的非法使用,权利人可以采用技术措施[5]保护自己的权利,限制他人非经授权或没有法律依据时对自己作品的使用。若网络内容提供商对于信息没有合法的和合理的使用权,而擅自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则具有违法性。
网络内容提供商的积极作为能够构成侵权,行为人的消极也可能构成侵权,因为消极的极易违反法定的义务。

一,网络内容提供商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权利人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当网络侵权行为发生或有发生的可能时,权利人有权要求网络内容提供商提供其所认定的侵权人的相关注册资料,以期追究所定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但其在提出请求之时,必须向网络内容提供商出示一定的证明文件。若权利人向网络内容提供商出示了相关证明,网络内容提供商仍拒绝为其提供所求资料,则其具有违法性。

二,网络内容提供商不及时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当网络侵权行为发生或有发生的可能时,权利人有权向网络内容提供商提出警告,要求其采取一定的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若网络内容提供商有能力采取措施却消极的时,其就具有了违法性。
(二)网络内容提供商的行为导致权利人权益的损害。
损害是指因一定行为或事件使某人受侵权法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某种不利益的影响。[6]根据网络内容提供商侵害权利人的权利性质和后果,网络侵权造成的损害可分为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前者是针对权利人的财产权益造成的损害,如未经许可,转载权利人已经声明不得转载的作品,或者未给权利人支付报酬,就会损害权利人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获得报酬权等;后者是对权利人的人身权益造成的损害,如在转载时未注明出处或传播的信息具有诽谤内容,就会致使权利人的署名权或名誉权等人身权受到损害。
在网络内容提供商的行为造成权利人权益损害的情况下,最重要的是明确损害赔偿的范围。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人民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该实际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被侵权人预期应得的利益;若被侵权人遭受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也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赔偿额。对于权利人的著作权被侵害的情况,还存在
第三种计算损害的方式——按照正常许可使用费推定损害额,按照正常许可使用费推定损害额,符合“回复原状”的民法基本原则。[7]对于侵害著作权的损害赔偿额,2000年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曾规定,当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时,人民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权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但该规定已经在2003年12月被最高人民修正该司法解释时删除,因为网络侵权行为情节缤纷多样,法官应当享有自由裁量权,根据个案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不应当对于赔偿的上限和下限作出强制性规定。
(三)网络内容提供商的从业行为与权利人受到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确定网络内容提供商的从业行为与权利人受到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应当区别情况,遵循一定的规则。[8]若网络内容提供商的侵权行为与权利人的损害后果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如一因一果(多果),可直接确认因果关系的存在。对于网络内容提供商来说,最常见的一因一果(多果)的情形是网络内容提供商未经权利人许可,将其作品上网传播,该行为直接导致权利人的著作权被侵害。若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其他条件的介入,应当先判断介入条件是否影响网络内容提供商的行为作为直接原因。若不影响作为直接原因的存在,应当认定二者间具有因果关系。若由于其他条件的介入,使因果关系判断较为困难,就应当适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判断所论侵权行为是否为损害发生的不可缺条件。通常情况下,以一般社会经验和智识水平判断,第三人直接实施了侵害行为后,由于网络内容提供商行为的介入(如提供设备和技术上的支持),导致了损害的发生或进一步扩大,此时就可以认为网络内容提供商的行为是导致权利被侵害的间接原因。
若确认因果关系确有困难,可以适用英美侵权行为法中的“事实原因—法律原因”的规则。[9]在适用时,先确定网络内容提供商的行为是否构成权利人权益损害的事实原因;再确定该行为是否为损害的法律原因,即一种自然的、未被介入因素打断的原因。若网络内容提供商的行为对于损害而言,既是事实原因,又是法律原因,即可确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四)网络内容提供商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应存在一定的过错
过错的存在是网络内容提供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
一,若行为人不存在过错,则网络内容提供商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判断网络内容提供商是否存在过错,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来认定:第
一,网络内容提供商明知或应知创作、采编和转载的信息存在权利上和内容上的瑕疵,仍予以传播,此时网络内容提供商的过错显而易见,极易证明。

二,由于信息源提供者的误导,网络内容提供商无法判断权利是否存在瑕疵,此时,网络内容提供商应当向信息源提供者询问,以明确信息是否存在权利瑕疵。若网络内容提供商未进行询问,认定存在过错。

三,网络内容提供商通过询问和审查程序,仍不能判断信息是否存在瑕疵,则认定不存在过错。

四,若权利人对网络内容提供商履行了有效的告知义务后,网络内容提供商知晓了信息的侵权性,在技术层面和经济层面都许可的情况下,有能力加以控制却消极的,应认定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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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侵占罪能侵占土地使用权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侵占罪可以侵占土地使用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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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主要违反的是《土地管理法》,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触犯《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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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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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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