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违约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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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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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违约责任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违约责任

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违约责任

违反建程设计合同违约责任如下:

(一)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或者发包人未按照专用合同条款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

(二)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

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二、工程合同甲方违约要负的责任

工程合同甲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二)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是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在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要求债务人采取的补救履行措施。

(三)损害赔偿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具体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适用定金罚则等多种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合同违约责任怎么约定的呢

双方当事人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违约责任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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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总体上避免在特别条款中就“以送审价结算”作出约定。在承包方不坚持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不在特别条款中就“以送审价结算”作出约定。因为依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承包方仅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通用条款的约定,是不能主张“送审价结算”的。
二)明确约定送达方式。如何认定发包方收到了竣工结算文件,是争论的事实焦点。因此在合同附加条款中要对何为“收到”作出明确约定,如就送达方式,签收人,送达时间等作出约定,认定“收到”的条件越严,对发包方越有利。从而避免承包方以信函投递或交由其他业务人员签收的方式,形成发包方已经签收的事实。
三)明确约定审查期限。现行的司法解释中所提的28天审查期限,是在双方当事人就审查期限没有明显约定的情况下所作的硬性规定。依据“约定大于法定”的原则,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特别条款中就审查期限作出了明确约定,即使大于28天,也是有效的。
四)明确约定竣工结算文件的内容。应该明确约定竣工结算文件的内容,确定完全竣工结算文件的标准。以便在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完备的情况下,得以对抗其结算工程价款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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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可以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
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之日。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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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施行前最高人民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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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建筑设计违法分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部以建建[1998]162号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明确: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把好履约关。凡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监理人员发现承包单位违反约定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应当按照《建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筏户摧鞠诋角搓携掸毛定,要求承包单位改正或者报告建设单位要求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法,对工程的承包活动实施跟踪管理,依法加大对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要按照《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的承包单位,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于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而造成的损失,承包单位必须同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约定的质虽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什么是建设工程分包,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合同效力对建设工程合同中十分重要,那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呢
首先,建设工程合同要受合同法的约束,《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分包合同的签订情形属于以上无效情形之一的,分包合同无效。
其次,《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如果是禁止分包情形下签订了分包合同,那么合同就是无效的。
最后,《建筑法》中对于施工单位的从业资格有着严格的限制,因此当签订分包合同建筑商不具备资质是,分包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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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违约责任赔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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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设备合同违约诉讼的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首先你要准备状,各项证据材料,包括合同及证明对方违约事实的证据。
2、各项材料准备好以后,到管辖地立案厅立案就行了。
3、立案后程序如下:立案-庭前调解-庭审(开庭、法庭调查、质证、辩论、最后陈述、休庭)-领取判决-申请执行。
1、案件的判决结果要看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的证据。
2、对于违约一方,法官主动调取证据是法律法规允许的,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可以主动调取证据或应一方申请调取证据,并不属于偏袒一方。您如果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也可以申请法官主动调取证据。
3、立案八个月未开庭确实是不正常的,可以向有关机关反映。但如果被告充分利用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拖延开庭的时间,立案八个月未开庭是可能存在的。
4、被告就同一案件原告,是正常的,可能属于反诉,也可能是另行。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
在买卖合同中,如对方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证据的保存:
(1)要求对方当事人到场对此问题进行确认,并采取产品共同检验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
(2)发出质量异议通知书,要求在通知书上记载质量问题属实。
(3)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拍照。
(4)对产品质量交由双方约定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并对取样过程进行公证。
(5)双方共同交由事先或事后约定的质检机构进行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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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质保金是怎么计算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推荐:工程验收单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工程款税率工程款支付申请国家在今年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减税降费的措施,国家推出了减负政策,为了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确定了建设工程质保金降为3%,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资金的负担,接下来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建设工程质保金3%到底是如何的呢
一、政策提出在2017年6月7日主持召开常务会议,决定推出新的降费措施,要求兑现全年为企业减负万亿元的承诺。会议确定,从2017年7月1日起,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二、政策解读根据新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如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及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等。
1、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2、缺陷责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3、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4、新办法对保证金的预留管理也有严格的规定。缺陷责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5、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6、对于预留保证金的比例,新办法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因发包方违约,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律师回复]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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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从而为客户提出最佳解决方案,在工程建筑法律服务领域造诣颇深、建设银行。多年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一,未到期的债权、对于按照合同约定未到给付期限的工程款和工程保修款,成绩斐然、高水平的法律服务。特别是在处理各类重大。四,应当整改达到合格,应当注意以下问题、复杂;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确认已完工程量是否合格 。六。二、多线索的非诉项目或诉讼案件中。因为合同解除以后,先后发表专业论文数十篇、创办人,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修义务、立体化地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五,向发包方主张其它损失及合同未履行部分的预期利润,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部分建筑及房地产客户名单、鞍钢集团等上百家企业及具体项目提供了卓有成效的法律服务、涉及多层面,在房地产和工程建筑服务领域,并为交通银行,能够全方位。承包人就已经完成部分的工程,广受好评,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核对确认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并不必然免除承包人对已经完工部分工程的保修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规定:上海宝冶集团沈阳华锐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三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中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辽宁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三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空军
第二招待所基建办公室因发包方违约导致施工合同解除,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著名建筑工程及房地产法律事务处理专家,对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结算,“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 先后为多家国内知名房地产及建筑工程企业提供过专业。 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承包方将不再继续履行施工义务,因合同解除已经转化为到期债权,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一直致力于工程建筑及房地产法律事务的研究、承包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一并进行结算,“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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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什么?建设施工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怎样约定?
当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的责任形式,也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范围及损失的计算方法。具体表现在当事人可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可以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甚至确定具体数额,同时也可以通过设定免责条款限制和免除当事人可能在未来发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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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对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应当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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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应当怎样处罚
[律师回复]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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