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单位欠款诉状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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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起诉单位欠款的起诉状之中,需要写明债权、债务双方的名字或者是名字,并且需要写明诉讼请求具体是什么,接着需要写提出此诉讼请求的原因及事实。如果对起诉单位欠款诉状怎么写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起诉单位欠款诉状怎么写?

一、起诉单位欠款诉状怎么写?

民事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现住_________,手机:_________固话: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汉族,职业: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现住_________,手机:_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_________偿还借款本金_________元,和到期未归还借款的两年利_________元;

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_________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业合作关系。被告欠原告货款,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累计欠款数额达人民币_________元。但是,还款期限届满,被告迟迟不还款。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订单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迟迟不归还欠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二、欠款不还会有什么影响?

1、欠款不还会可能的影响为,需要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还款期限届满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若借款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最终债务人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例如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或承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等。

2、逾期未还款且经债权人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还款,出现这种情况,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的起诉流程是:

(1)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首先应当提交起诉状,按照债务人的人数提交相应数量的副本,并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2)将上述材料交给受案法院,由法院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3)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债务人应诉后,可以选择与债权人进行和解或调解,并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若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债务人应当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3、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生效后仍未还款的:

(1)债务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能会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债务人借款不还的事实会被上传到央行征信系统,债务人今后申请贷款、信用卡将会受限,甚至会被限制消费。

(2)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但拒绝履行的,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承担被限制高消费、无法办理银行信贷业务等消极后果。

三、欠款为什么要规定诉讼时效?

欠款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包括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维护正常稳定的交易秩序、使得法院及时地、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等。对于在时效范围内债权人并没有起诉的情形,债权人的债权,将并不会被法律所保护。

1、有利于及时地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更好地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表现为人们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在现实生活中,不存在没有权利的义务,当然也不存在没有义务的权利;在很多情况下,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因此,人们只有各自都积极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保持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

为了督促人们积极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法律上需要有相应的措施,时效制度就是其中的一种。社会主义民法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并不是要惩罚不及时行使权利的人,更不是要保护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而是通过诉讼时效的限制,促使权利人积极地实现其权利,以及时地结束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稳定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同时也是对权利人合法权益更积极更有效的保护。

2、有利于加速社会主义企业资金的周转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需要雄厚的建设资金。现在我国在经济建设中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是资金短缺。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办法是增加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如果各个企业都能够加速流动资金的周转,就可以节省出大量流动资金。诉讼时效制度促使人们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可以避免因拖欠、延误

而导致的损失。这可以从一个侧面对加速资金的周转起到一定的督促作用。

3、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地、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提高人民法院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

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要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社会主义民法通过规定诉讼时效,使民事案件当事人及时地把纠纷提起到法院处理,就可以避免一些民事案件因为年代久远、证据灭失、当事人亡故、取证困难而难于审理,从而使民事纠纷案件及时得到解决,提高办案质量。此外,也有利于使人民法院摆脱一些陈年积案的拖累,提高工作效率。

不管欠款的是个人、还欧式单位,若是想要采取起诉的方式处理债务纠纷,都最好是在既定的诉讼时效之内起诉,起诉的时候需要提交民事起诉状。如果对起诉单位欠款诉状怎么写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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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住所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区人民法院××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法院变更上海市××区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09年11月15日至2012年11月30日的节假日加班工资2125元;
二、请求二审法院变更该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350元;
三、请求二审法院变更该判决第三项为: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09年11月30日至2012年10月30日的夜班津贴7190元;
四、请求二审法院变更该判决第四项为: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退工手续;
五、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因而做出了错误的判决,具体阐述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上海××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为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该认定与事实完全不符,应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为2009年11月15日至2012年11月30日。”
(一)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是事实劳动关系,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上诉人应支付双倍工资。
1、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期限的聘用协议系被上诉人强迫上诉人所签订的空白合同,应属无效。
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原告(上诉人)是与××公司(被上诉人),还是与××公司(原审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其
一,原告与××公司签订有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的聘用协议,约定原告在幕墙车间部门工作,原告实际在××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处担任门卫。”
从中不难看出,原审法院已经确定上诉人的实际工作地点为被上诉人××分公司,工作内容为门卫,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一目了然。而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系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其任意编造空白聘用协议,谎称应付上级检查,强迫上诉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字,以达到少支付赔偿金的目的。事实上,上诉人从未离开被上诉人南汇分公司,且一直以门卫工作为生,从未从事任何车间部门工作,也根本不知道原审被告这一公司的存在,可见,被上诉人所杜撰聘用协议漏洞百出,完全系伪造,原审法院却认定有效,显然错误。
2、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出不再续聘通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事实劳动关系。
(1)不再续聘通知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原审法院认定“其
二,××公司(原审被告)持有为原告(上诉人)发放劳动报酬、对原告进行日常管理的凭据,如工资单、门卫值班表等,并为原告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
实际上,从被上诉人2012年10月29日所出具的不再续聘通知可以清楚看出,是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的离职交接手续,而非原审被告办理的离职交接手续。之后,被上诉人发现有漏洞,又杜撰出授权委托书,用尽伎俩,想继续蒙混过关。事实上,对上诉人进行日常管理的凭据,如工资单、门卫值班表等皆为被上诉人,而非原审被告,原审法院在未对相应原件进行核实的情形下,就作出认定,显然错误。
(2)车辆进出登记表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原审法院认定“其
三,原告(上诉人)提供的人员车辆进出登记表的抬头虽打印有××公司(被上诉人)字样,但无××公司人员签字或盖章。2012年10月29日的不再续聘通知确由××公司所发,但实际上原告并未与××公司签订过协议,当然不存在协议即将届满、不再续订的问题。”
从常理来说,门卫人员对人员车辆进出进行登记是其职责所在,也是其能够提供的少数凭证之一。上诉人所提供的车辆进出登记表抬头打印有被上诉人字样,加之其一直在被上诉人××分公司工作,完全能够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有事实劳动关系,而原审法院以其没有被上诉人人员签字或盖章为由不予认可,则完全是勉为其难,试想,有哪家公司会在门卫进出登记表上签字或盖章呢?!
另外,原审法院认定2012年10月29日的不再续聘通知确由被上诉人所发,实际上是认可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有事实劳动关系,但之后又以双方未签订过协议为由否认双方存有劳动关系,显然,这种认定前后矛盾。
(二)上诉人在被上诉人的实际工作期间为2009年11月15日至2012年11月30日。
原审法院认定“其
四,原告(上诉人)称劳动关系起始于2009年11月15日,但提供的案外人××的仲裁裁决书并未载有相关内容……综合上述意见,本院认定原告与××公司(原审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期间为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
实际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起始于2009年11月15日,这可以从上海市××区地方税务局提供的关于申请人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予以确定,从2009年12月至2011年1月的扣缴义务人为被上诉人委托的原审被告,而从2011年2月至2012年10月的扣缴义务人又变成被上诉人,由于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系关联公司,这种情况就不足为怪了,而原审法院未经调查,就主观判定上诉人的劳动期间,显然错误。
二、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每月上班时间与法定工作时间基本相当,故上诉人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依据不足,对法定节假日的工资差额不予支持,上诉人一直上夜晚或深夜班,不符合支付高温的条件,且不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该认定不符合相关事实与法律,应认定“被上诉人支付延时、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支付高温费及未休年休假工资。”
(一)被申请人应支付延时和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上诉人)实际每做两周夜班(做12小时、休36小时,晚六点半至次日早六点半)后,做一周深夜班(连续七天,晚十一点到次日早五点)综合计算后,原告每月上班时间与法定工作时间基本相当,故原告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中秋和国庆工资差额……本院不予支持。”
从中不难看出,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每天实际工作12个小时是予以认可的,这样,上诉人一个月需要工作15天,上诉人每月的工作时间应为180个小时,超过正常每月160个小时的工作时间20个小时。而根据门卫的工作性质,节假日别人休息,却正是门卫需要坚守岗位的时间,虽然被上诉人支付了部分加班工资,但与上诉人理应取得的延时和节假日工资相比,仍有巨大差距。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显然错误。
(二)被申请人应支付高温费。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上诉人)一直上夜晚或深夜班,不符合支付高温的条件,故原告要求支付高温费依据不足。”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可见,只要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而原审法院却以上诉人上夜晚班或深夜班为由,不支持上诉人的高温费诉请,显然属适用法律错误。
(三)被申请人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上诉人)2012年9月部分天数和11月整月未出勤,××公司(原审被告)正常发放工资,故应视为原告休了相应的带薪年休假,现再要求2012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但事实是,上诉人2012年9月份并未缺勤,而被上诉人2012年10月29日所出具的不再续聘通知显示,至2012年11月30日,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不复存在,上诉人就是想上班,也无处可上。至于被上诉人正常发放工资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与2012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无任何关系,更不能视为上诉人休了相应的带薪年休假,故,原审法院的认定显然错误。
三、原审法院认定“因欠缴、拒缴等发生的争议,系征收与交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围。”该认定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应认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对相应社保诉请作出处理。”
原审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但因欠缴、拒缴等发生的争议,系征收与交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围,应当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和处理,故原告(上诉人)要求茂利幕墙公司(原审被告)补缴城镇社会保险的请求,本院不作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显然,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完全应该属原审法院的处理范围。
但根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二)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从中不难看出只有保险等经办机构具体行为侵犯了公民利益,才属行政管理的范围,故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显然不当。
综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事实劳动关系确凿无疑,期间为2009年11月15日至2012年11月30日;被上诉人有诸多违规行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合法、合情、合理,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并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以切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第××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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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客某,男,出生日期: 汉族,住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董事长。
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2016)鲁1425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应当证明被上诉人掌握和知晓《考勤记录表》记载的加班情况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制定的,根据以上规定,上诉人的举证责任是证明加班事实存在。要求上诉人举证证明被上诉人掌握和知晓《考勤记录表》记载的加班情况于法无据,也违背常理。
二.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掌握加班证据而不提供错误。
众所周知的事实:在企业上班都有考勤,考勤是计算工资的依据之一,考勤记录都由单位掌握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上诉人无需举证证明被上诉人持有考勤记录。
被上诉人工资表中病事假天数、加班费与考勤记录一致,工资表是被上诉人掌握考勤记录记载的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如被上诉人不掌握考勤记录,工资表中的数据从何而来?
三.原审判决未对上诉人的证据作出分析判断。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上诉人履行了举证义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审核证据,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原审判决未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加班事实作出分析判断。
按照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断,无论谁负责考勤,都不可能放在自己手里不上报公司;证据光盘中全体员工的考勤记录和其他文件不可能是上诉人自己编造的,也不可能提交有被上诉人盖章确认的考勤记录;全体员工考勤记录和其他文件本身就是证据来源于被上诉人的证据。因被上诉人不提交反驳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诉人的证据依法认定加班事实成立。
四 .被上诉人有证不举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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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求法院对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郑劳人仲案字〔2012〕0039号仲裁裁决书的第二项至第六项的错误裁决进行纠正,依法判定原告的仲裁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双倍工资、未发放的业务提成、离职补偿金及加班费,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
  2010年8月8日,原告到被告处工作,直到2011年6月20日原告离职被告都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被告对原告一直十分信任,委以重任。至到在原告向被告提出辞职时被告都再三挽留原告不要辞职,在看到原告辞职坚决时为此还在次保证离职后原告未发完的业务提成仍然按照原有约定的提成比例发放。在发放两个月后被告突然终止了原告未发完业务提成,在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继续按照约定的比例发放提成,被告却多次以各种理由拒绝按照原有比例发放,甚至与最后直接停发,原告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于2011年10月份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催要业务提成及双倍工资。2011年11月23日向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诉,要求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支付在职期间的双倍工资、未发放的业务提成、加班费、经济补偿金,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请求,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经受理、审查,于2012年2月21日做出郑劳人仲案字〔2012〕0039号仲裁裁决书。
  原告认为,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结果的第二项至第六项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一、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在职期间2010年9月8日至2011年6月20日的双倍工资有法律及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和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在职期间2010年9月8日至2011年6月20日的双倍工资。
  
二、原告请求被告补缴原告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社会保险”的争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三、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应发放的业务提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及在被告在原告离职后的两个月仍在通过工资卡向原告以工资的形式支付业务提成,而在劳动仲裁中仲裁庭对原告的请求项没有裁定,而原告在庭审期间向仲裁庭提供了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作期间的销售总业务清单,而被告以不清楚为由不予答复。再者这些销售的业务清单是依据合同当事人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原告书面记录而来,也是可以在房管局及被告保管的合同中有依据可查的,而这些证据都是有被告保管和保存的,其中每销售一单业务都有被告提供给原告填写的签约确认单,且所有的这些合同和签约确认单都能够显示原告销售业绩的证据并都有被告保管,原告无法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提供以上的证据,如果被告不能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
  
四、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在职期间的加班费6013.33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地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及在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每天上下班进行指纹打卡,被告的指纹打卡记录显示到原告的加班时间及日期,但是在庭审中被告以不清楚不知道为由和事后落实等等不予提供原告的加班时间和总天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提供以上的证据,如果被告不能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
  
五、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的经济补偿金1964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应该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且被告在仲裁庭审理期间也同意按原告请求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但是仲裁庭确认的支付数额明显低于原告请求支付数额,程序明显违法。
  综上所述,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查明本案事实,裁决显失公正。基于以上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做出公正裁决,以维护打工者的合法权益。
  此 致
  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郑××
  2012年 2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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