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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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是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的;债权人是可以在其到期债权的范围内,从而请求法院撤销债务的行为;并可以要求债务人负担行使撤销权所产生的费用。遇到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吗不清楚的,可以参考一下本文的内容。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吗?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吗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是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可以在其到期债权的范围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并请求债务人负担债权人为行使撤销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但超过其债权范围的,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注意什么

1、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

3、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有偿转让行为必须都具有恶意。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其债权为限。

5、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再法定的期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

三、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况有哪些

1、债务人无偿赠与或遗赠财产的;

2、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

3、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的;

4、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延长履行期限的;

5、债务人放弃担保物权的;

6、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

7、债务人以明显的高价收购财产的;

8、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置抵押权、质权的;

9、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四、债权人撤销之诉的时效是怎样的

债权人撤销之诉的时效是一年和五年。债权人知道撤销原因的,自知道之日起为一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五、债权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有哪些

债权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有:

1、撤销之诉的原告

撤销权人是指因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示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

2、撤销之诉的被告

(1)兼有给付之诉时,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被告。

(2)即仅撤销债务人之行为者为单独行为,以债务人为被告。

(3)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之相对人为被告。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吗在法律中是有是明确的规定,一般债权人在行使自己的撤销权时就必须要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如果超出了此范围,法院是不会受理的,所以,在处理前可以多咨询一下,这样才能诉求成功。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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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第1句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由此可知,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这一点表明了我国《合同法》该项规定的欠缺。事实上,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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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范围包括抵押权人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债权人的范围包括抵押权人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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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合同撤销权案由的范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撤销权案由有哪些 包括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纠纷、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纠纷和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纠纷。 二、简述撤销权 所谓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和权利的行为危害自己债券的实现时,可以申请予以撤销的权利。在民法理论上有的又称之为废罢权诉权。 三、撤销权纠纷的具体案由 撤销权纠纷案件根据其具体内容不同又可以区发为三种,即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行为纠纷;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纠纷;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纠纷。 1、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纠纷。 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明确表示对已经到期的债权表示放弃行为的撤销要求。债务人放弃的债权可以是物权债权也可以是金额债权。比如债务人已经购买某种物品或货物,并交付了价款,应该在一定日期提取物品或货物,但其为了规避对债权人的履行而放弃,也属于放弃债权。 2、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纠纷。 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地将自己的金钱或者其他财产赠与他人,没有任何对价。如有的债务人将自己的金额、房屋、汽车、机器、设备送给自己的亲属、朋友或其他人,或者通过账户为他人支付购买房屋、汽车、电器等物品的价款,或者虚构某种理由将款划拔到他人的账户,或者是将自己已经付款的房屋、汽车等的产权证办成其他人的名字。 3、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纠纷。 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转让他人的行为要求撤销。前两种撤销权只要有行为,债权人就可以要求撤销。而对低价转让的行为,还应该看这种低价是否是明显的低价。因为在市场经济中允许一定的竞争,适当的价格浮动是正常的。如果把在一定幅度内的交易都做为低价处理行使撤销权,则会造成市场的混乱。 四、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a、合同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显不公平,主要表现在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b、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c、受损失的一方是在轻率、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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