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的条件和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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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收养人的条件:通常是未成年人,具体包括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等。收养人的条件:必须年满30周岁。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特殊情况除外,如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若是对借钱起诉流程和费用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收养孩子的条件和标准
一、收养孩子的条件和标准

收养人的条件:

通常是未成年人,具体包括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等。

收养人的条件:

必须年满30周岁。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特殊情况除外,如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如果有配偶,须夫妻双方同意收养。

如果无配偶,收养异性子女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程序:

收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关系需要经过法律程序确认,包括收养登记等。

其他注意事项: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请注意,这些条件和标准是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规定,其他国家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规定。在考虑收养孩子之前,建议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或相关社会服务机构,以获取最准确和最新的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二、送养子女的条件和手续

送养子女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条件。以下是一些基本的要求:

1、适龄要求:一般来说,被送养的儿童应该是未成年人,即未满18岁。

2、合法手续:送养必须通过正规的途径进行,不能私自交易或者交换。在国内,送养通常需要通过民政部门或者其他认可的儿童福利机构进行。

3、送养人的资格:送养人通常应该是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合法监护人。如果父母有特殊的困难,没有办法继续抚养儿童,那么可能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确定送养的资格。

4、接受送养人的资格:接受送养的人或者夫妻应该有抚养儿童的能力,没有虐待、遗弃儿童的行为,没有患有法律规定的禁止收养的疾病。

5、送养协议:送养人和接受送养人需要签订送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个协议通常需要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批。

6、户口和身份证明:送养后,儿童的户口和身份证明需要进行变更。这通常需要通过民政部门或者公安部门进行。

以上是一般的步骤和要求,具体的程序可能会因地区和情况而变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三、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

领养孩子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无子女:领养人应当没有亲生子女、养子女或继子女。这是为了确保领养的孩子能够得到充分的关爱和资源。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领养人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智力、经济条件及道德品质等方面应能承担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责任。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领养人不能患有精神疾病或传染性疾病等,这些疾病可能会影响其抚养和教育孩子的能力。

年满30周岁:领养人必须达到30周岁以上的年龄。如果是夫妻共同收养,则双方都必须满足这一年龄要求。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如果领养人已婚,必须与配偶共同作出收养决定。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为了避免潜在的伦理问题,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孩子时,年龄差距需达到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某些条件的限制:在收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时,如兄弟姐妹或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不受一些条件的限制,例如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除了上述条件,领养程序还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包括提交申请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同时,领养人和被领养人之间需要有收养的合意,且领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除非双方协议解除或有特殊情形。此外,若领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或有虐待、遗弃等行为,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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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的生效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附条件合同的生效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附条件合同的条件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一,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也就是说,条件不是现实存在的,而是属于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条件具有不确定性。

二,条件是由当事人设定而非法定的。
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自己选定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条款而非法定条款。

三,条件必须是合法的。
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实或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的附条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民事行为无效。

四,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某人杀死某人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所附条件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
1、生效条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条件。
在此条件出现之前,也即本条所说的条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当此条件出现后,即条件成就后,合同生效;当条件没有出现(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
2、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
是指对具有效力的合同,当合同约定的条件出现时,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若确定该条件不出现,则该合同仍确保其效力。
【附条件的合同效力可分为条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条件成就后的效力】
条件未出现前的效力对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表现为当事人不得自行撤销、变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于条件出现时对该合同生效的期待权。条件出现后效力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表现为该合同生效。
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当事人可期待条件出现时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期待权。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条件出现后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知识总结:附条件的合同虽然要在所附条件出现时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对于当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或者解除。一旦符合所附条件时,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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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有哪些条件和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应当判缓刑的条件有哪些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根据现行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这就是说,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对于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刑法明确规定必须适用缓刑,这体现了以人为本和人道主义精神。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缓刑,全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法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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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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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条件和条件怎么分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要求劳动者符合某个工作岗位的具体要求所包括的全部条件,也是用人单位最终确定正式聘用应聘者的唯一条件。实践中,绝大多数的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只是规定了招聘条件,并没有制定清晰的录用条件。 实际上,招聘条件与录用条件是两个有关联却不相同的定义。招聘条件是指用人单位招收员工时所要求的基本条件,包括学历、经历、职称、技术资格等条件。对比可知,招聘条件与录用条件存在以下不同之处: 首先是适用的主体不同。招聘条件是面对不特定多数的潜在应聘者,而录用条件则适用于符合招聘条件拟予以录用并在试用期内的具体劳动者; 其次是适用的阶段不同。招聘条件适用于招聘阶段签订劳动合同前,录用条件适用于招聘结束签订劳动合同后、试用期结束前; 第三、法律性质不同。招聘条件仅在于设定招收员工的初步资格,招聘一结束即失去意义,即使是员工不符合招聘条件,但用人单位愿意破格将其招收进来,也视为应聘者符合招聘条件。双方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不符合招聘条件为由将劳动者辞退,而录用条件是确定用人单位是否最终正式录用聘者的唯一标准,即使已招收进来的员工,如果不符合录用条件,仍然有权将其辞退; 第四、成立的前提不同。招聘条件由用人单位单方确定即可,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体现,而录用条件虽然也由用人单位制定,但必须告知劳动者并由劳动者确认才对其生效,否则可能日后无法作为确定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参照标准。 从以上分析可知,用人单位不仅需要制定相应岗位的招聘条件,更重要的是确定该岗位的录用条件。当然,一般来说,招聘条件是录用条件的基础,相对录用条件而言要求更低,更为宽泛;而录用条件是更为高层次的要求,比招聘条件更为详细、更为严格。而且,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施行,招聘条件的制作要求也越来越严格,一些含有就业岐视的条件例如性别、身高、年龄等都已经不能再写在招聘广告中了,因此,用人单位必须利用录用条件这一手段把好进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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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孩子需要哪些条件 满足什么条件可以收养孩子
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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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的条件主要包含约定条件与法定条件两种
[律师回复] 在商品房交易实践中,购房人很难与开发商对退房的条件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合同中一一写明。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退房的条件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衡量是否可以退房。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章和有关条款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了退房的具体条件,法律会首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购房者至,要求退房时并能证明所约定的条件成就时,一般支持购房人退房的请求。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与审判实践来看,可以退房的条件主要包括约定条件与法定条件两种。约定条件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可以退房的条件。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退房的具体条件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双方对所约定的退房条件达成一致意见,且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2) 双方约定的退房条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该退房条件已经写入双方所签订的购房合同而成为合同的一个有效条款。
那么,发生纠纷后,只能以法律作为衡量,以确定购房者能否退房。出现下列情形,买房人有权依法主张退房:
(一) 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 一房两卖;
(三)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诈;
(四) 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实;
(五) 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售事实;
(六) 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七)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八) 迟延交付房屋超过法定期限;
(九) 迟延办理房产证超过法定期限;
(十) 担保贷款合同不能订立;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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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商品房买卖是大宗交易,因此买卖合同解除后的情况比较复杂,要本着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原则予以处理。一般而言,由于开发商的过错解除合同的,购房人可以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因解除合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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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他最近遇到了一些麻烦,所以就想问问这个附条件合同效力所附条件的约束条件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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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附条件的合同的生效或者终止的效力取决于所附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即出现或不出现),并且所附条件事先是不确定的,因此,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恶意地促成条件的成就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就(出现)。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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