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装修质保期国家规定的内容
根据近期颁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明文规定:
在确保符合规范要求以及正常使用环境之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法定保修期限为两年;
对于存有防渗漏需求的厨房、卫生间及外墙等部位,其相应的保修期限则延长至五年,而这个保修期应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予以计算。
此外,同样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这部重要法规里,对正常使用环境之中的屋宇建筑工程所提供的保修期限亦作了明确规定:
屋顶天花板、厕所及墙壁的防渗漏质量保障年限提升至五年,而对于电线、水管、空调管线以及精装房内部装修的零件等部分,其保修期限则缩短至两年。
值得关注的是,在上述的质量保障期限之内,若在确保设施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出现了任何质量问题或缺陷,那么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就必须承担相应的维修任务,并且所有的保修费用都将由问题所在方负责承担。
同样地,建筑物工程的保修期限则按照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进行起算。
最后需注意的是,住宅内各个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并不与建筑工程保修期限相提并论;
在《住宅质量保证书》这一重要文本之中,也列出了关于保修期限的相关规定,例如屋面防水的保修期限规定为三年,而墙面的保修期限仅为一年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二、装修质量不满意能否拒绝收房,有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装修质量不满意,如合同并未约定此种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一般不能拒绝收房。
具有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等情形下,买受人才可以退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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