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收取回扣属于什么犯罪

最新修订 | 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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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收受回扣通常被视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这种行为涉及公司员工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回扣或手续费,并将其归为己有。根据刑法,这种行为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若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到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金。这种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公司、企业等单位的职务活动管理制度。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员工,甚至是负责人。主观上,他们明知违法,却故意为之。
公职人员收取回扣属于什么犯罪

一、公职人员收取回扣属于什么犯罪

收受回扣的举动一般被视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以公司、企业或其它相应单位的员工而言,他们在从事各类经济贸易往来期间,如果通过利用自身职位的职权和便利条件,接受各类名头不同的回扣款项或手续费,并且这些利益最终进入了个人囊中,那么这样的情况就触及到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法律法规的红线。

对于这种现象,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刑罚,同时也可能会遭受罚金方面的额外惩罚。

而如果犯罪数额巨大,或者存在着其它一些严重的情节情况,则将会面临更为严苛的三年以上到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要承担罚金的沉重负担。

接下来让我们更深入地了解一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素。

首先从客体角度而言,它主要涉及的是国家针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它各类组织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活动管理制度。

其次来看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这类犯罪行为主要体现为利用自己职务所赋予的权力和便利条件,向他人索要不正当财物或者非法收取别人给予的财物,然后为了满足他人的某些需求或者利益,做出职务上的逾越行为。

当然这其中还需要强调的是,不仅仅是公司、企业或者其它相应单位的普通员工,甚至负责人都可以成为此类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再者,从主体的角度去看,这类犯罪堪称一种特定形式的犯罪行为,它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它相应单位的员工,他们的职务也是构成此类犯罪的重要限制条件之一。

最后,从主观的角度去看,此类犯罪行为实际上都是由公司、企业、其它各个单位的相关人员有意为之的,他们明知身兼职务之责,却依旧放任甚至鼓舞他人通过贿赂的方式来获取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公职人员收钱后退还怎么处理

只要不是因为关联的人案发,闻风而动地掩饰犯罪,收受财物后退回或者上交组织的,基本都不会被认定为受贿。即:对于收受财物后于案发前退还或者上交所收财物的,应当区分情况做出不同处理: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因其受贿故意不能确定,同时为了感化、教育潜在受贿犯罪分子,故不宜以受贿处理;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因受贿行为既已完毕,且无主动悔罪之意思,故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职人员收取回扣属于什么犯罪”,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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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返还一定比例的价款回扣是卖方返还买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这一属性可以界定回扣款项的来源性质,即回扣不是卖方额外从别处拿出物品或金钱给予买方,回扣款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卖方是从别处拿出物品以给予买方,虽然不构成回扣,但它同样构成商业贿赂,这也是回扣与商业贿赂的一点区别。
3、收受人为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是卖方退给买方单位或者个人的,它决定了回扣的方向,是卖方退给买方,方向固定,不包括买方给卖方。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买方为购得某种紧俏商品,以给付实物、金钱为诱饵,在账外暗中给予卖方一部分款项,这也是种商业贿赂行为,但仍不是回扣。所以其方向性对于判断是否为回扣也非常重要。三、商业贿赂与回扣的关系在讨论之前,先提出两个问题:所有的回扣都能构成商业贿赂么所有的商业贿赂都属于回扣么显然,二者的答案都是否定的。
1、并非所有的回扣都构成商业贿赂如上所述,回扣包括两种:一种是账外暗中的回扣,即《暂行规定》的规定;另一种是“账内明示”的回扣,即回扣记入正规财务账,并且有据可查,如发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表示。两种回扣方式中,账外暗中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账内明示是法律所允许的方式。其中,只有账外暗中的回扣才构成商业贿赂,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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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回扣接受者是为他人购买即回扣接受者是采购代理人。这种情况人,回扣之不同于折扣的效果才显现出来,回扣才从实质上真正地不同于折扣。折扣是明码标价,最终受益者是产权所有者;对产权所有者来说,卖者商品价格的扣除意味着采购成本的节约。回扣则具有灰色的性质,总是有所遮掩,最终受益者是采购代理人或采购决策人;对采购代理人或采购决策人来说,卖者商品价格的扣除,意味着自己额外利益的获得。因为这种额外利益是凭借着采购代理权而获得,而这些利益本该是被代理人享有的,所以回扣接受者在接受回扣时总是不够堂堂正正,总是要遮遮掩掩的;同时,为了推销自己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不迎合回扣接受者的这种心理,总是尽力做得隐蔽,于是回扣就显得朦朦胧胧,若隐若现,颜色灰灰的了。当采购代理人购买商品时,是否提供回扣以及提供多少回扣,不仅影响到购买者购买多少商品,而且影响到购买者选择哪一个或哪几个销售者。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采购代理人都接受回扣。采购代理人接不接受回扣,以及接受多少回扣取决于很多因素。对于不接受回扣的采购代理人而言,回扣也与折扣无别。有没有回扣,以及回扣多少,不会改变采购代理人的购买行为。他们会将回扣视同于折扣,然后根据被代理人的利益决定采取什么样的购买行为。但不管采购代理人接不接受回扣,对于采购代理人来讲,回扣与折扣的区别已经不再是名意上的了。回扣,采购代理人得利;折扣,采购代理人不得利。于是,我们得到一个判断回扣与折扣的标准:卖方出让的利益流入谁的腰包,而不管这一利益被怎样命名。回扣意味着采购代理人把卖方出让的利益居为已有,折扣意味着销售者出让的利益回到了产权所有者的手里。至此,我们可以对前面为回扣所下的定义加以修正:回扣是营销者通过出让利益给采购代理人而销售商品的一种营销方式。另外,即使采购代理人接受回扣,回扣也并非总是全部流入采购代理人个人的腰包。有时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采购代理人会主动交出全部或部分回扣。不过,回扣理否全部流入代理人个人的腰包,对于我们的分析并不重要。五、回扣的法律风险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收受秘密回扣的处罚分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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