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不合格向哪个部门举报

最新修订 | 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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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遇到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可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举报。这些部门应履行职责,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及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工程质量投诉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团体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涉及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保修期内或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均可投诉,保修期后的问题由产权所有者或责任部门处理。
工程质量不合格向哪个部门举报

一、工程质量不合格向哪个部门举报

对于存在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可以选择向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与此相关的其他部门进行举报。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些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主动履行职责,积极加强对涉及到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严格监督和检查工作。对于“工程质量投诉”这一概念,它可以理解为公民个人、法人实体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以书信、电话以及当面交流等多种方式,将工程质量问题反映给负责单位的一种活动。任何在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设施、公共设施以及室内外装饰装修等建设项目中所出现的质量问题,只要其处在保修期限之内或是在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之中发现的,都属于我们所说的投诉范畴。而对于超越保修期限后,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则应该由相应的产权所有者或相关责任部门进行妥善处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二、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款怎么办?

看具体情况定。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质量不合格又不能修复的工程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如果质量不合格能修复,在修复好后还是要支付价款,但可以扣留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质量保证金。但因修理或者返工、改建,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工程质量不合格向哪个部门举报”,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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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产品责任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原告因使用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而所受到的损失,如病历、被损毁物品的购物发票等。
  
(二)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
  1、致使原告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是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的证据,如购物发票等。
  2、质检部门就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的性能所做的鉴定结论等。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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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工商部门无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工商部门应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般先行查封或是扣押,之后提请省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或认定是否属于限其使用或是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属于以上情形的就没收并处罚款;不属于的就责令改正。请参考修正后的最新“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无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举报后, 工商部门依据何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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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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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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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致使原告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是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的证据,如购物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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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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