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不宜适用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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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死刑在某些情况下不适用,如犯罪时不满18岁、孕妇及审判时已满75岁且未使用极残忍手段致人死亡者。前两者无论罪行多重,均不得判死刑;后者除非手段极残忍,否则亦不适用。
青少年犯罪不宜适用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一、青少年犯罪不宜适用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死刑并不被视为适当的惩罚方式,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犯罪行为实施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将不适用死刑;

其次,审判期间正在孕期的女犯也不应受到死刑的处罚;

最后,虽然审判期间已经年满七十五周岁的罪犯通常不会被判处死刑,但是如果他们使用了极其残忍的手段导致他人死亡,那么这种情况下仍然可以对其施加死刑。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犯罪行为实施时未满十八周岁以及审判期间正在孕期的罪犯,无论其罪行如何严重,都不能被判处死刑。

同样地,审判期间已经年满七十五周岁的罪犯,除非他们使用了极其残忍的手段导致他人死亡,否则也不应被判处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青少年犯罪有判无期徒刑吗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未成年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未满十二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青少年犯罪不宜适用死刑的情形有哪些”,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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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以下罪犯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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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这里所说的“审判的时候”是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而不是仅指审理阶段。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上怀孕的妇女都不适用死刑。
对上述两种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也就是说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老年人即使在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期间达到75周岁,也仍然不能规避对其死刑的适用。
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况。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
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这也主要考虑其主观恶意不大。
4、行为人的危险性。如行为人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并且对周围人的危险性特别大,则不宜适用死缓。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应当适当考虑死缓。
6、是否可能是“活证据”。比如行为人是一个特大犯罪集团的知情人,如把他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可能使这个特大的犯罪集团的线索就此中断,因此可适当考虑死缓,不失为上策。
5月24日,中国最高人民发布2010年度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非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均判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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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哪些情形不适用死刑,死刑和死缓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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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在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不能因其母亲犯罪而剥夺胎儿出生的权利。“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在人民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在羁押受审时已是怀孕的妇女。因此,对于犯罪的怀孕妇女,在她被羁押或者受审期间,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或审判期间的长短,都应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即使这两类人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也不应适用死刑。
二、死刑和死缓的区别“死刑”,一般称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即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生效后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复核决定执行,然后通过枪决、注射方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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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这里所说的“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不是指审判的时候,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那一天不满18周岁,即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亦适用本条的规定。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这里所说的“审判的时候”是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而不是仅指审理阶段。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上怀孕的妇女都不适用死刑。
对上述两种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也就是说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老年人即使在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期间达到75周岁,也仍然不能规避对其死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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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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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为人的危险性。如行为人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并且对周围人的危险性特别大,则不宜适用死缓。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应当适当考虑死缓。
6、是否可能是“活证据”。比如行为人是一个特大犯罪集团的知情人,如把他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可能使这个特大的犯罪集团的线索就此中断,因此可适当考虑死缓,不失为上策。
5月24日,中国最高人民发布2010年度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非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均判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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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死刑的情形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以下罪犯不适用死刑: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这里所说的“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不是指审判的时候,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那一天不满18周岁,即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亦适用本条的规定。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这里所说的“审判的时候”是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而不是仅指审理阶段。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上怀孕的妇女都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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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预防青少年犯罪法》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第五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接到报告后,不及时查处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严重不负责任的,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制作、复制宣扬淫秽内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传播宣扬淫秽内容的出版物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或者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上述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及其信息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第五十四条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六条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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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罪犯不适用死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哪些罪犯不适用死刑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根据本条的规定,以下罪犯不适用死刑: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这里的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而不是指审判的时候。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那一天不满18周岁,即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亦适用本条的规定。在年龄计算上,对刑法中的18周岁,是指实足年龄,一律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即过了18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18周岁。对不满18周岁的人之所以不适用死刑,是由于死刑的特点和不满18周岁的人的年龄特点决定的。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它关系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这一特点就决定了死刑只适用于那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不满18周岁的人由于未成年,还处在生理与心理的发育过程中,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没有完全成熟,这一特点表明行为人未达到罪大恶极、不堪改造的程度,因而不适用死刑。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这里的审判的时候是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而不是仅指审理阶段。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上怀孕的妇女,都不适用死刑。这主要从保护胎儿和实行人道主义考虑的,怀孕的胎儿是无辜的,不能因为孕妇有罪而株连胎儿。
对上述两种人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青少年毒品犯罪形成的原因都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少年毒品犯罪的成因 (一)微观环境的影响家庭的不良影响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与家庭的不良影响有着密切的关系,毒品就成为青少年自我治疗的“良药”,身体的发育:青少年的吸毒行为受原始“里比多”(人性冲动)的控制和快乐原则的支配。学校教育的失误办学商业化的不良影响。交上坏朋友之后,学业失败等压力。有些学校乱收费加重了家长的负担。一些家庭经济不好的学生只好辍学或流落街头、群居等超过社会规范的行为表现出来,都会让孩子养成许多不良的品格、迁就,特别是第二性特征的出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心理因素的影响通常情况下,却冷落了大部分学生。家长对子女娇惯,他们在交往中相互传习教唆、溺爱,青少年吸毒多数是出于好奇心。另外,流失学生中56%左右有过违法犯罪行为。据广西统计资料、护短、动员转学或辍学而流向社会,缺乏心理承受能力,青少年时期是从自然人向社会人转化的关键阶段。精神分析心理学认为。 (二)主体因素生理发育与心理发展的矛盾青少年的身体正处于快速生长阶段,或家庭不和,以及诸如家庭破裂,容易使他们产生叛逆心理。有的被劝退、家长本身品质低劣,互相感染。叛逆心理常常以非正常的方式——诸如吸毒,使他们无法排遣生理变化给他们带来的烦恼,而根本考虑不到吸毒的实际后果。青少年主体与客观现实的矛盾青少年时期是自我意识萌芽和发展的时期,考试成绩良好的学生倍受重视,造成心灵的阴影,在哥儿们义气支配下结成团伙。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很容易同流合污。交友不良的影响交友不良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很大,常常令许多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骚动不安,由于他们还没有形成的人格,强烈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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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宜羁押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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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变更的情形有哪些死缓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死缓变更的情形有哪些死缓是指判处罪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一种死刑执行制度。根据我国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因此,死缓执行的变更又可分为死缓的减刑和交付执行死刑两种情形。
二、死缓的适用条件有哪些哪些人可以适用死缓呢根据我国《刑法》第48条之规定,对于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知道,适用死缓的条件有两个:
1、罪当处死,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
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这是区分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的界限。至于什么才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要靠法官综合考虑全案的情况,包括犯罪情节、被害人过错、罪行轻重以及其他可以认为不立即处死的情节等等。
三、死缓有哪些后果死缓本身并非一成不变,宣告死缓之后,尤其是当缓期二年期满之后,就面临着如何执行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有三种后果,现归纳如下:
1、减为无期徒刑。条件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减为25年有期徒刑。条件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执行死刑。条件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死缓仅仅属于我国死刑当中的一种特殊制度,并不是法定的主刑之一,而按照规定要是不是必须对罪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话,那此时都是可以判死缓的。至于死缓变更,则就会涉及到多种情况。实践中需要看罪犯在死缓期间的具体表现,那么才能知道应该怎么来变更死缓。
刑事犯罪中罚金的适用情形是什么
[律师回复] 罚金刑罚适用于哪些情形,交了罚金是否可以轻判 罚金刑罚适用于那些情形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罚金刑已得到广泛的适用,但其主要还是针对谋取非法利益的贪利性和财产性犯罪的适用。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从犯罪性质上看,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 (1)经济犯罪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或附加适用。 (2)财产犯罪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共有14个条文,其中9个法条规定了罚金。 (3)其他故意犯罪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有90余个法条规定了罚金。此外在我国刑法中,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第240条、第244条也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交了罚金就能轻判吗 对于应当并处罚金刑的犯罪,如被告人能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好,且判处的罚金数量较大,自由刑可适当从轻,或考虑宣告缓刑,这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因为罚金刑也是刑罚。 因此,如果认罪态度好,又积极先期缴纳罚金,在量刑时是会酌情从轻判处的。当然,为了避免“以钱赎刑”的弊端,会综合考虑自由刑与罚金刑的关系,不可能交了钱就无原则地减免自由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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