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指定继承人怎么办理

最新修订 | 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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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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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地产遗产传承需先注销被继承人户口并获取死亡证明,再向公证机构申请继承权公证书。有遗嘱和法定继承两种方式。随后办理房屋转让手续登记,申请人为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注意,遗赠与法定、遗嘱继承涉及不同税款缴纳。
房产指定继承人怎么办理

一、房产指定继承人怎么办理

房地产遗产的传承所需办理的具体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应当先前往被继承人户籍所在之公安部门进行户口注销处理,并获得相关死亡证明文件。

其次,进入下一个环节——向区级或市级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在房地产遗产传承过程中,主要存在两种形式:

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然后,需要办理房屋转让手续登记,申请人应为合法有效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遗赠与法定继承以及遗嘱继承有所不同,将涉及相应税款的缴纳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房产指定继承人是什么意思

房产指定继承人是指房产所有人立有遗嘱,指定将房产归某人继承。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产指定继承人怎么办理”,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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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入死亡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其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制度。
转继承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取得遗产前死亡,由他的继承人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我国继承法中对此虽无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予承认,继承从被继承入死亡时开始。然而往往由于某种客观原因,使继承人尚未分得遗产就已死亡,那么他应当分得的财产就转移到另一继承关系当中,若他死前没有留遗嘱,则由他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来继承他应当分得的遗产。在转继承关系中。未能分得遗产就已死亡的人是被继承人。实际接受遗产的人是转继承入,转继承的发生以被继承人和被转继承人均已死亡为条件.在这一点上,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很相似,因而二者容易混淆: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1、性质和效力不同。
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质上是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发生两次继承。转继承人没有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只是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
代位继承则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加遗产继承,代位继承人享有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非对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
2、发生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
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并且任何一个继承人都可能成为被转继承人。
而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
3、主体不同。
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任一继承人。被转继承人有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
而代位继承中的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代位继承。
4、适用范围不同。
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例如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于遗嘱开始后,未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此时该遗嘱继承人依照遗嘱应得到遗产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
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血亲继承人,配偶一方先亡不发生其子女代位继承的问题,这是各国继承法的一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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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定继承人继承遗产需要做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指定继承人继承遗产需要做什么
1、继承开始的时间认定
(1)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如果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并且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3)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4)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2、为什么要确定继承开始时间?
正确认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具有重要意义:
(1)它是遗嘱和遗赠生效的时间。
(2)它是确定被继承人遗产实际内容的时间。
(3)它是分割遗产和放弃继承权效力应溯及到的时间。
(4)它是法律上的期待继承权转化为现实继承权的时间。
(5)它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
(6)它是20年最长权利保护期的起算时间,因继承发生的民事纠纷,从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讼。
3、继承开始要做什么?
继承开始的原因应该是被继承人死亡,所以,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该即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与继承相关的人。这应该是一个法定义务。
如果有继承人出于个人恩怨或侵吞遗产的目的故意不通知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可能会引发吊唁权之类的争议,不排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可能。以前已经发生过因此给其他继承人造成精神伤害而赔偿的情况了。实用法律知识
另外,在有继承权的各方未达成处理一致或未经判决前,相关持有遗产的人应该妥善保管遗产。其他继承人也应尽快了解遗产情况。
4、遗产的保管
(1)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应由一定的人加以保管,保管人可能是继承人,也可能是非继承人。
(3)对于享有合法的继承权但无法参加继承的人,应保留其应继承的份额,并为其确定遗产保管人或保管单位。
5、分割遗产有几种方式?
继承开始后,为避免争议,建议尽快就相关遗产继承问题进行协商,无法自行协商可以找街道、村委会、其他亲属进行协调,也可以找律师进行咨询分析并听取相应建议。
如协商一致,尽快达成书面分割意见确认。
形成一致后,动产可直接分割,不动产、存款等需要办理过户的财产,应及时办理继承公证后过户。
如确实分歧较大,无法协商,建议尽快到人民提讼,由人民进行审理判决。
实践中,有些人协商不成也不,就有可能造成时效超过,权利得不到保护,或者虽然没有超过时效,但相关遗产灭失或状态发生变化,给继承遗产造成认定难、分割难等障碍。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分别指的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代位继承
(一) 代位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1、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该先死于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遗产其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方式。
2、代位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1)代位继承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
(2)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直系卑亲属。
(3)代位继承人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各的继承份额。
(4)被代位人必须具有继承权。
(5)丧偶儿媳对分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的,依据继承法作为
第一顺序法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享有代位继承的权
(6)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它是法定继承的补充。
(二) 代位继承的条件
(1)、须被代位人于继承于始前死亡
(2)、须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须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4)、须代位人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三) 代位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
代位继承人是以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为发生前提的,而子女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因此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时,是作为第一顺序继也可说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时才会发生代位继承承人参加继承,的父亲或者说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时,代位继承人若为数人,则不能与其他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一同按均分遗产,而只能共同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有遗产份额。
二、转继承
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中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按遗产前死亡时,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归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一项法律制度。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1)、二者的性质不同
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随便是直接参加被继承遗产的继承,且是基于其代位继承权的而取得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而转综承是一种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是在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2)、发生的时间和条件不同
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制度。因此。代位继承人、只能在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之前死亡的情形下发生。并且,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开始前死亡的,才会发生代位继承。其他继承人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即使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也不全发生代位继承;而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因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由继承人在继承人的汉定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制试想,因此转继承只能发生地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死亡的,会发生代位继承而不会发生转继承,在遗产分割后继承人死亡的,因继承人已经实际接受遗产,取得了具体财产的单独所有权,也不会发生转继承。
(3)、主体的不同
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接晚辈血亲,而不能是被子代位人的其他法定继承我。而在转继承中,享有转继承权的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被转继承人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则得由
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
(4)、适用的范围不同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在遗嘱继承中。指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因于遗嘱生效时无继承能力而举取得遗产继承权,也就不能取得指定其继承的遗产的权利。在这种情形下,遗嘱中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而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法中,因为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归其法定继承人承受。在遗嘱继承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于继承开始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但尚未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的,也已经实际享有和取得遗产继承权,其按遗嘱接受的遗产同样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承受。
什么是指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1、什么是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后,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已故父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2、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是什么?
首先,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中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中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
其次,继承的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中的继承人只是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转继承中的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所有的法定继承人。
最后,适用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法定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而转继承适用法定继承,也适用遗嘱继承。
3、适用代位继承要满足哪些条件?
(1)被代位人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有的国家,被代位人的范围较广,如日本民法规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国、瑞士、匈牙利、希腊、奥地利等国家更将被代位人的范围扩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与这些国家相比,中国规定的被代位人的范围最窄,这与继承立法缩小继承人范围的趋势是相吻合的。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中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
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最高人民在《贯彻的意见》第28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并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丧失代位继承权。但是,丧失代位继承权的晚辈直系血亲中如果有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6)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代位继承没有辈数的限制。但是,无论多少代位继承人参与遗产的分配,都只能分得被代位人应当分配的份额。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代位继承人如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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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而且,父母和子女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处理父母子女间的继承权问题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尊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自然血亲关系,不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都有同等的继承权。亲生父母之间婚姻的离异和变化,不影响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继承权。即使父母离婚时,离婚父母与其亲生子女间仍享有继承权。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取得与养父母的亲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但不能继承其父母的财产。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继承权即行消除,与生父母间的继承权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协商确定不恢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外。继子女与继父母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相互有继承权。继子女在继承其父母财产的同时,仍然有权继承自己生父母的财产。继子女与继父母的亲生子女、养子女在继承上地位相同;继父母与继子女的亲生父母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有赡养能力的子女未尽赡养义务,遗弃父母或者虐待父母情节严重的,丧失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遗弃父母或者虐待父母情节不严重,虽不丧失继承权,但在分配父母遗产时,应当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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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遗嘱指定继承人有效吗问题解答如下, 遗嘱指定继承人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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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也充分说明了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的能力。
真实意思表示《继承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人在遗嘱中确立的内容是处分自己生前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立遗嘱人如果在胁迫等外在因素的压迫下所立遗嘱,或遗嘱被人篡改、伪造,均是他人的意思,他人无权处分财产所有人的遗产,只有遗产所有人才能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遗产,因此,遗嘱一定要表示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这也是体现对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保护。
个人合法财产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继承法》
第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界定了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公民个人财产,凡是违反这一条规定的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无效,充分说明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遗产只限于个人财产,凡超越这个界限的无效。
保障继承权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这部分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或者有生活来源,但不足以维护基本生活,剥夺其继承权,无异于造成其生存危机,因此剥夺这种人继承权的遗嘱无效。
保留胎儿份额《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还未出生,被继承人死亡,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是因为被继承人死亡,承担抚育子女的责任、义务也随之消失,但胎儿是需要抚育的,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其成长需要,减轻生存压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也就是说,扣回胎儿应继承的份额后,其他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才有效。
遗嘱继承人的范围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有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权利,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前对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在其死后生效,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但是,这种处分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充分考虑老人、妇女、儿童、胎儿及残疾人和无生活来源人的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的遗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规定了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却尽了赡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顾,在精神上得以慰籍,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尽了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其遗产,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立遗嘱人应在自己意识清晰的时候,有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清楚表白自己的真实意志,如有必要,最好进行遗嘱公证。遗嘱公证是效力最高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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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代位继承房产是指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代位继承房产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的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房产继承是指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
程序
我国的《继承法》中所列遗产的范围中有房屋。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需要有效的证明和具体的步骤:
需要证明
1,老人的遗产,是所有继承人的共同财产。
2,继承人对共有的财产的分割协议,只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即可产生效力,任何继承人都不得违约。
3,如果每个继承人对继承的共有财产分割,无异议,可以凭此协议办理过户手续。
继承步骤
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 《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大致步骤 如下:
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 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5、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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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房产继承
遗产继承没有时间限制。继承开始后,遗产分配完毕前,继承人都有权要求依法获得分配。但超过法定期限的,当事人不能再通过到法院诉讼的方式处理,只能自行协商处理。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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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什么是指转继承,转继承开始后有什么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转继承只发生于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在转继承中,死亡的继承人为原继承人,原继承人的继承人为转继承人。转继承权的标的是原继承人享有的遗产份额。当数个同一顺序转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应由他们共同继承和分割原继承人享有的遗产份额。因此,可以把转继承看作是原继承人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
二、转继承开始后会产生哪些法律效应?
(1)继承人的范围确定。有关利害关系人与被继承人的身份关系是决定利害关系人是否有权成为继承人的依据。只有在继承开始时与被继承人有法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的人才能成为继承人。如果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已与被继承人解除身份关系(如与被继承人离婚、与被继承人)的,则不能成为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的,
第二顺序继承人就不能参与继承,但若在被继承人中给与其一定财物的,则该继承人可参与,从而成为参与继承的继承人。
(2)遗产的范围确定。现代社会经济交往日益频繁,人们的财产也不断发生变动。对被继承人来说,其生前对其财产的处分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死亡后不可能再对其财产进行处分,因而其财产数量、种类等都固定下来,并成为继承人继承的对象。当然,遗产也可能发生毁损、灭失、孳息等,从而可能会影响遗产的范围,但这属于遗产的保管、使用收益等问题。
(3)确定遗产所有权的转移。继承一开始,遗产的所有权便转归继承人。继承人为一人的,继承人为单独继承,即取得遗产的单独所有权,继承人为二人及二人以上的,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为各继承人的共有财产。各继承人可就该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也可不予分割而共同占有。
(4)遗嘱效力的确定。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遗嘱可以随时设立、变更、撤销,这就导致不同的遗嘱之间发生矛盾。另外,法律对遗嘱的形式及内容都作了必要的限制,因此这还涉及该遗嘱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无论是遗嘱的内容相互矛盾还是欠缺有效要件,遗嘱人均可进行补正,故遗嘱的效力必须是在遗嘱人死亡时才能最终确定。
(5)确定20年最长时效的起算点。根据继承法的
第八条规定,受到侵害的,向人民请求保护的期间,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权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讼。可见,继承开始是确定20年最长时效的起算点。
三、转继承有什么法律特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的规定,转继承有以下的特征:
1、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2、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3、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4、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5、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
四、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有什么区别?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
2、继承的内容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与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共同参与继承活动;转继承的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不能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3、继承人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份限制,均可成为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却不仅限于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范围内,由于转继承是继承继承人的遗产,因此,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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