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有规定吗

最新修订 | 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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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程合同项下的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期限为六个月。承包方应在合理时间内主张并行使此权利,期限自发包方应支付价款之日起计算。若发包方未支付或价款已到期,承包方可与发包方协商处置方式,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有规定吗

一、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有规定吗

根据相关规定,工程合同项下的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仅限于六个月。

作为承包方,务必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主张并行使自己对建设工程价款所拥有的优先受偿权。

这一期限从发包方应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算。

若发包方未能支付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或者该建设工程价款已经明确且已到达清偿期,承包方可与发包方协商决定以何种方式处置该工程,并就此种方式所得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优先受偿权顺序是什么

债权优先权的顺序:

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

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在继承债务清算中,首先要清偿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

3、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有规定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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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看有抵押优先受偿权的优先分配,普通债权的按照执行法院对标的物采取强制措施的先后顺序分配。2、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优先受偿权(即各债权均为普通债权)的,根据《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物采取控制性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的先后顺序受偿。 以上能对抗执行规定88条第三款吗?(3: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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