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取保候审的是不是犯罪情节较轻的
在进行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符合条件者都必然面临的是犯罪行为之轻微程度。
依据相关法规,取保候审的适用并不仅以犯罪情节之轻微为唯一标准,同时还涵盖了可能被判处较轻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体例,例如那些可能面对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不同判决结果之人。
此外,还包括可能被判定有罪,但采取暂时自由限制措施(即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潜在罪犯;
那些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自理日常生活的人,或者孕妇及哺乳中的母亲,若实施取保候审亦难以预见他们能够对社会造成实质性威胁;
当然,还有在司法程序结束前,案件未予审理完毕,有必要实施取保候审的各类案件适格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能取保候审的情况有什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取保候审:
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比如涉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的。
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三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能取保候审的是不是犯罪情节较轻的”,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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