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刑事处罚是判刑吗

最新修订 | 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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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司法实践中,免于刑事处罚与判处刑罚并非同一概念。免于刑事处罚的涵义为,尽管法庭已判定某种特定行为构成犯罪,然而鉴于其行为情节轻微且无需遭受法律制裁,因此未给予相应的刑事惩罚。在此背景之下,行为人虽被认定触犯了相关法规,却基于行为性质较轻或存在其它法定豁免事由而得以免除实际刑期。
免于刑事处罚是判刑吗

一、免于刑事处罚是判刑吗

在司法实践中,免于刑事处罚与判处刑罚并非同一概念。

免于刑事处罚的涵义为,尽管法庭已判定某种特定行为构成犯罪,然而鉴于其行为情节轻微且无需遭受法律制裁,因此未给予相应的刑事惩罚。

在此背景之下,行为人虽被认定触犯了相关法规,却基于行为性质较轻或存在其它法定豁免事由而得以免除实际刑期。

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是什么

免刑事处罚的条件:

一是情节明显轻微,没有危害性,不属于犯罪;

二是追诉时效已过;

三是特赦免予处罚者;

四是依照刑法规定只采取申诉方式处理犯罪的,没有申诉或者撤回申诉;

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六是其他法律规定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现行法律免除刑事责任的,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免于刑事处罚是判刑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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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于刑事处罚的刑法性质: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于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因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判决免予刑罚的一种处罚,是有罪而免罚,仍然构成刑事犯罪。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务员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虽然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免于刑事处罚的,可以不开除公职。
中组部人社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04号》
(1)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2)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工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被多减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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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问题所描述的情形,如果胁迫的客观事实确实存在,人民法院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4条之规定,判决撤销或变更欠条。胁迫的定义是指:以给对方当事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荣誉等方面造成损害为由,迫使受害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行为的情形。胁迫他人写借条,构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的方式抢劫公私财物或者以另受害人会产生精神压力的方式敲诈勒索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如果是以威胁对方生命、身体健康的方式,实现非法占有受害人财物的目的,则构成抢劫罪,依据刑法263条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以给对方荣誉、名誉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则构成敲诈勒索,涉案金额达到2000至5000以上,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据刑法274条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则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49条追究行政违法责任。一方通过胁迫对方写的借条,通过起诉,意欲以合法的方式实现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违法甚至犯罪目的的行为,被称为“恶意诉讼”。经人民法院查证胁迫事实客观存在后,会依法追究胁迫方的违法或犯罪责任,并驳回其诉讼请求。关于受胁迫一方举证反驳对方的核心原则,应围绕着胁迫的定义举证,证明在签署欠条或借条的时候,本人是受到对方暴力威胁或精神威胁造成的。经司法程序审理,认定并撤销原借条或欠条后,胁迫一方构成犯罪的,以犯罪未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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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罚金减免程序是如何的 减免罚金刑应该由被执行人或其家属向提出申请。具有刑法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现行司法解释要求被执行人或者其家属作为减免申请人并承担举证责任。但特殊情况下司法机关了解到相关情况后也可以根据法律向当事人进行释明、提醒,帮助申请人完成证明责任。 在实践中由于被告人或者其家属通常在遭受不可抵抗的灾难之后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罪犯和家属联络沟通不顺畅,家属缺乏提起减免申请和证明受灾的举证意识,或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不可靠,所以,检察院、管理部门主动联系当地政府调查情况的做法,实际上是一种司法救济,能有力地帮助申请人提出申请、完成举证责任,并确保所提出情况属实,推动减免程序启动。 具体执行机构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均未明确规定罚金刑执行和减免的具体机构。财产刑由 第一审人民执行。由于罚金刑兼具财产属性和刑罚属性双重特征,实践中出现了刑庭主导、执行庭主导和司法警察主导三种模式,争议颇多。笔者认为罚金刑由执行庭执行是合理合法的,理由如下: 第一,于法有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执行。人民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 第二,符合审执分离的司法原理。审判权与执行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应由不同的职能部门行使。刑庭在审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又执行自身判决的财产刑,将审判职能与执行职能合二为 一,缺乏权力之间的监督,容易遭致诟病。同时刑庭自身审判任务较重,又缺乏专门人员、车辆和执行的经费,再负责执行财产刑势必牵扯合议庭大量精力,降低审判效率。而特定的执行机构在财产情况的查证和处理等方面手段专业、经验丰富;由执行机构执行财产刑,提高了执行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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