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是否有效
确实如此,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保险,全称为交通强制责任保险。
这是一种针对由交通事故引发的、可能对受害方构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所提供的基本安全保障机制。
根据相关规定,每一辆机动车辆仅需购买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可,严禁重复购买此类保险,但在购买了本险种之后,仍可选择性地购买其他类型的机动车保险。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告知受害人亲属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全责怎么去赔偿
不同的交通事故,机动车车主或司机的赔偿责任也会有所不同。其中交通事故可分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和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是根据实际情况机动车一方负相应的责任。如果在交警已经认定了事故的责任认定之后,交通事故当中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是由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一方购买的三者险的保险限额范围内给出相应的赔偿。要是赔偿的金额过大,在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一方购买的保险的限额范围内赔偿完之后,超出的部分是由机动车一方自行承担。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也是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双方各自的责任。这个也是由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的三者险的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说,这起交通事故是一起意外事故,那双方都不需要负责。但是如果,这起交通事故,交警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那双方各自需要对事故承担一半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是否有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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