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法律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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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国家公务人员受贿,视情节轻重,法律将给予相应惩处。涉及较小金额者,或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及罚金;若涉及金额大、范围广、后果严重,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金;对于犯罪额特大、情节严重者,将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法律如何处理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法律如何处理

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所犯下的受贿罪行,其可能面临的法律惩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若涉及犯罪金额较大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以罚金

若涉及范围广、后果严重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而对于那些涉及犯罪额特大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罪犯而言,将被判处至少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支付相应的罚金。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既遂怎么去判

刑法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既遂的判刑是,如果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法律如何处理”,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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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故意方面,行为人之间具有的共同故意,突出地表现在具有利用职权谋利及收受财物的共同意志,各共犯也明知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正是这种贯通性的犯罪故意,才使得各共犯之间的行为彼此联系,成为共同一致的犯罪活动。具体到本案,黄某与其妻吴某事先多合谋,而后才利用其职务之便,为请托人非法谋取各种利益,的。因此,黄某与其妻吴某之间,在的共同故意方面,是具有贯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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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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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认定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司、企业以或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制度,又侵犯了这些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正因如此,法律对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作了规范,建立起一套明确的管理制度。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则是对这套管理制度的直接侵犯,从而产生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管理层的,危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根本利益,破坏正常的市场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特定的犯罪方法,是指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对本单位内幕信息的了解、处理单位事务的权利,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2)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有求于行为人职务行为的请托人索要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办事,接受请托人主动送给的财物。 (3)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物质利益或是非物质利益,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数额较大是成立本罪的特定危害结果。所谓数额较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是指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职工,以及公司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包括经理、会计、业务员、推销员等。需注意的是,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罪,而应依照《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的罪处罚。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故意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或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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