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被害人的权利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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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享有控告犯罪、申请回避、参与诉讼、委托诉讼代理等权益;可监督立案,追究刑责;离世后近亲属可代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求偿;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可请求抗诉。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等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被害人的权利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被害人的权利有哪些

在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诉讼过程中,其所拥有的主要诉讼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首先,他们享有控告犯罪行为的权利,这是遏制犯罪活动最为直接有效的方式之一;

其次,他们具备依法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以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不当干扰;

第三,他们能够参与到整个诉讼程序之中,与各方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

第四,他们具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此外,如果他们认为公安机关应当对某一案件予以立案却未予执行,那么他们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以确保公正执法;

最后,当他们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身的人身、财产权利时,他们有权向司法人员提出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若受害人不幸离世,其近亲属将有权代表其提起诉讼;

同时,他们还可以选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求得相应的赔偿;

另外,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便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刑事诉讼被告人可以不出庭吗

1、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可以不出庭。

2、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诉讼被害人的权利有哪些”,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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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该怎样判断行政诉讼的利害关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照我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认定原告主体资格的关键是原告“认为”其与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关于行政诉讼法上的“法律上利害关系”条款该如何理解,虽然有“两要件说”(权益+因果关系),“三要件说”(公法上的权利+成熟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果关系),甚至“四要件说”(行政相对人+不利影响+享有所有权+因果关系)的争论,但归结起来,所有的构成要件都可以归纳为一个标准:行政相对方所诉求的合法权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该标准包括以下三个要点:

一,行政相对方不只限于行政相对人,还应包括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例如,相邻权人和公平竞争权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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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所有讨论“法律上利害关系”绕不过去的话题。理论上区分了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但就司法实务来说,这种分类法有其局限性。因为,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很难有明确的区分标准,法官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无法准确把握。而且,事物的联系具有普遍性,出于行政法律关系稳定性的要求,对间接因果关系不能作无限延伸。而成文法的局限性和快速变化的社会生活,也使事实上应受法律保护的因果关系不可能全部上升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将间接因果关系完全排除出“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认定并不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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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3、因在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对本人或其近亲属予以保护。  
4、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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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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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满18周岁的被害人在接受询问时有权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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