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单位犯罪怎么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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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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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处罚规定如下: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者,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罪处罚。若同时涉及销售明知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分别定罪量刑,并实行数罪并罚。
假冒注册商标单位犯罪怎么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单位犯罪怎么处罚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相关法律责任如下:

1、一旦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情节严重者,将面临最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刑事判决,并且还需附加罚金处罚;

2、若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恶劣至极,则被判处的刑期在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同时还需缴纳罚金;

3、如果是以单位形式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那么该单位将会受到罚金处罚,而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则按照自然人犯罪进行相应处罚;

4、当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与销售明知为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同时发生时,应视为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分别予以定罪量刑,并实行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假冒注册商标,会受到哪些处罚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自然人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假冒注册商标单位犯罪怎么处罚”,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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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怎么认定,假冒注册商标怎么处罚
1、行为人从未获得过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2、行为人虽然曾经获得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在许可使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仍然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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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来的委托人是因为做生意假冒商标被发现给抓了,案情有些严重,希望我今天下午能把辩护词写出来,所以我也赶快来问问假冒注册商标罪从犯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曾××本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受案后,我认真地研读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深福检公一刑诉,2010,第839号起诉书,依法查阅了法院的案卷材料,会见了在押被告人曾××,今天又参与了庭审调查,详细地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并对依法收集的证据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在这个基础上,对案情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履行律师的辩护职责,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本案起诉书针对被告人曾××的行为定性不持异议。
从认定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方面来分析,本案被告人曾××的行为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所设罪名准确。在定性方面,本辩护人与公诉人的意见是一致的,没有分歧。
二、从犯意的形成、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来看,被告人曾××属于从犯。
从本案犯意的形成看,被告人曾××是后来参加者,并不是犯意发起人。
被告人曾××不是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犯意的始作俑者。从本案的各被告人供述的相互印证中可以看出,假冒诺基亚商标是老板(即孔某某)一人的意思,其他人员作为公司的员工都是在尽自己的职责而已~而被告人曾××是在孔某某已经成立了“深圳某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情况下,应孔某某的邀请过来帮忙的,当时被告人曾××以为该公司就是做杂牌手机。
就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曾××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看,被告人曾××并不是主要实行者。
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本案中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主要由四位犯罪嫌疑人参与完成:
第一步由孔某某负责联系生产主板(上海某某传媒公司)和设计外观和结构(深圳某某公司);
第二步由陈某某本人设计开模并联系生产模具;
第三步由某某某有限公司生产半制成品;
第四步由孔某某和刘某某联络生产镜片(金太阳镜片有限公司)
第五步由孔某某2、何某某、沈某某三人将有诺基亚标志的镜片
装贴在手机上;
第六步通过邓某某的介绍、由孔某某负责销售,后期孔某某2和曾××也参与一部分销售。
由此可见,被告人曾××在生产到销售这一过程中,只处于次要地位、仅起到辅助作用。其主要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而在假冒注册商标的活动中,也仅仅参与了部分销售环节。
在陈某某的供述中也提到:他没有什么权利的。从采购到销售,第一被告人孔某某享有绝对的权利,而且各个环节都有具体的负责人,被告人曾××主要也只负责管理供应商,不是本次共同犯罪的主要实行犯,根据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不能以主犯论处,而应认定为从犯。
三、被告人曾××在“深圳某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中的副总职务不能等同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地位和作用
本案被告人曾××任“深圳某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月薪6000元,负责管理“公司”日常事务,似乎从表面看理所当然的是本案的重要犯罪嫌疑人之一。
然而,辩护人需要提请法庭注意的是:本案并不是单位犯罪,不能因被告人在单位中居于副总职务,就理所当然的认定其为共同犯罪的主犯。
“深圳某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由孔某某设立,主要营业范围是生产、组装、销售杂牌手机、山寨手机。除本案假冒诺基亚商标的手机外,其公司还生产、组装、销售其他类型的手机,本案所涉假冒诺基亚手机只是其众多手机业务中的一部分。被告人曾××的主要职务是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事务,被告人孔某某曾许诺将给予曾××百分之五的干股作为奖励,并承诺如果年底公司有赢利将给其发放奖金。
然而,其全部的干股、奖金包括其所领取的工资收入,均是针对被告人曾××在全部公司业务中的日常管理职务而言,并非针对本次假冒诺基亚手机的犯罪所得而言。被告人曾××的干股、奖金以及月薪不能等同于其在本案中所分得的犯罪所得。
通过之前的分析可以看出,假冒诺基亚手机的生产流程包括采购、模具的开发生产、手机半成品的做成、诺基亚标志的打印和贴膜,乃至出售都是由曾××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仅公司日常客户管理由曾××负责,另外曾××也参与了老板孔某某联络客户、陪客户吃饭的活动。
由此可见,曾××虽然在公司中任职副总,管理公司日常事务,但是在本案假冒诺基亚注册商标犯罪中,其实际位于次要地位、仅起到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否则将难以体现刑法的罪责刑相适用原则和公平的法律价值理念。
四、针对本案的量刑,本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曾××系共同犯罪的从犯,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贩子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至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对其处罚量刑。虽然并不是任何共同犯罪都能划分出主犯与从犯,但从本案情况来看,划分主犯、从犯是必要的,无论从犯意的产生,还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曾××所起
的都是次要和辅助作用,不应与另一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时候搞一刀切,否则就违反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所以,将曾××认定为从犯,既有事实根据,也有法律依据,建议对被告人曾××减少基准刑50%以上的处罚。
(被告人曾××在法庭上当庭认罪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出台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关于当庭认罪的减刑规定:对于当庭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这里的“可以”是应当的意思,只是说这个幅度点可以由法院确定,所以辩护人认为根据本案被告人曾××在归案后的坦白表现、积极配合及当庭认罪,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减刑处罚。
(被告人曾××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掌握的犯罪事实与犯罪过程,积极配合办案人员查清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且未有实际赢利,恳请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我国刑法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对于一些罪轻的犯罪分子加强教育,让其早日回归社会,这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也是我国打击犯罪的最终目的。据辩护人了解,被告人曾××年轻且聪明,对手机等通讯行业有比较高的造诣,在信息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我国正需要这种技术性人才,恳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让其在接受教训之后尽早回归社会,相信被告人在以后的生活工作中会知法守法,为社会做贡献。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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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犯法所得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假冒注册商标违法所得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一)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二)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三)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四)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量刑标准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不是犯罪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假冒注册商标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假冒注册商标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故意(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权,情节严重即构成本罪。 第一,行为犯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在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当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侵犯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权,情节严重的,即构成本罪,并未将侵权商品的出售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完成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侵犯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权,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因此,假冒注册商标罪属于行为犯。 第二,司法解释在对“情节严重”及“情节特别严重”中的规定涉及到“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两种情况,并且有不同的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获利的数额。“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全部违法商品的价值。此处表明即使商品并未销售,只要它所涉及的侵权产品达到法律规定的非法经营的数额,同样构成本罪。再次证明,侵权产品是否销售以及销售数额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因此它不是结果犯,而是行为犯。 假冒注册商标罪量刑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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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认定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假冒注册商标罪认定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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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是行为犯吗
[律师回复] 假冒注册商标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故意(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权,情节严重即构成本罪。
第一,行为犯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在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当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侵犯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权,情节严重的,即构成本罪,并未将侵权商品的出售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完成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侵犯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权,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因此,假冒注册商标罪属于行为犯。
第二,司法解释在对“情节严重”及“情节特别严重”中的规定涉及到“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两种情况,并且有不同的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获利的数额。“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全部违法商品的价值。此处表明即使商品并未销售,只要它所涉及的侵权产品达到法律规定的非法经营的数额,同样构成本罪。再次证明,侵权产品是否销售以及销售数额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因此它不是结果犯,而是行为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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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与冒充注册商标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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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几年?
[律师回复] 《刑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假冒注册商标罪构成条件如下:
1.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注册商标所有人”,即商标注册人。在我国,凡依法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经商标局核准的,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即成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本条规定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是指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如果行为人已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而只是未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不能认为构成犯罪。
2.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行为人在客观上要实施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即商标相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为同一种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如果行为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均属商标侵权行为,不构成本罪。
3.行为人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等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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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姑父为了赚钱,在公司内涉嫌假冒注册多个商标了,还让其他帮忙来着,现在事情闹大被查了, 都在调查中,估计要承担责任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员工从犯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认罪态度很好,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
犯罪后的态度,不仅同刑事诉讼成本有一定关联,而且是衡量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小的重要因素。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抱着悔改服罪的正确态度,配合公安机关对自己进行法律制裁,在接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讯问时,也是积极配合、主动交待案件的全部经过,没有任何隐瞒,在今天的庭审中,也是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表明服从司法机关的处理。这与那些犯罪后潜逃、归案后避重就轻逃避打击的犯罪分子相比,在量刑时应予以区别,此情节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被告人王聪慧从轻处罚。
二、#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其系从犯,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聪慧今年四十多岁,正直中年,现在正处于人生中负担最重、经济压力最大的一个阶段。本想依靠打工赚钱,养家糊口为了生活,而受雇佣于他人,由于不懂法律,无知,而触犯国家法律。这种情况,与那种追求物质享受、以营利为目的的的犯罪,在主观恶意上有本质的不同。因生活负担的犯罪与追求物质享受、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相比,主观恶意要明显的小,且系从犯,被告人#本次犯罪主要是由于对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够,认识不足,贪图小利,偶起犯意,是偶然失足,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三、王聪慧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社会危害性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这种假冒的注册商标可能被用在伪劣产品上,也可能被用在合格的产品上,但在大多数情况下,犯罪分子往往将假冒的注册商标用在伪劣产品、次品甚至有害物品上。本案中,被告人加工生产的商品等不存在质量问题,由卷宗中的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八份检验报告为证,尽管伪造注册商标行为已经成罪,但它不同于假冒伪劣,因此在量刑上应予考虑。且指控的证据表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只出售了328箱,其余的尚未出售,在仓库内被公安机关查获,尚未出售的这部分商品,尚未造成进一步的社会危害性。且被告人王聪慧从事生产的时间较短,从2012年8月28日到2012年9月25日案发,不足一个月时间,对社会的危害很小。
四、被告人所犯的假冒注册商标罪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下,属于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现相对较轻的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三条之规定了四种不适用缓刑的情况,王聪慧不在四种情形之列。对于这样的案件,司法解释是倾向适用缓刑的。并且,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查清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现了非常好的悔罪态度。不但在今天的法庭上,而且还在之前的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都多次表明了悔改的决心。表示回归社会后一定要做一个遵守法律的好公民。辩护人认为,根据#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肯定不会再对社会做出危害,完全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建议人民法院对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能够自愿认罪,积极悔改,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被告人宽大处理,给予减轻处罚,适用缓刑,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头,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给予充分考虑。
此致:
人民法院
辩护人:
年月日
如何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假冒注册商标罪要怎么认定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在本罪与非罪行为界限的区分中,主要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标准: (1)主观方面标准。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如果是因过失,如不知道某一商标已被他人注册,或者是自己首先使用的商标没有注册,却被他人抢先注册,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的,都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犯罪情节标准。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具备本罪主体、主观等要件并实施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还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可构成犯罪。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已经做出规定。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往往发生这样的案件:伪劣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为了顺利地将伪劣商品出手牟利而在其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对此,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明确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具体而言,上述情形属于牵连犯,应当根据“从一重罪从重处罚”的原则处断,即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我婶婶有一间小公司,还注册了一个假冒的商标,但是没有成功,还会判刑吗?假冒注册商标未遂会判刑吗?是如何?
[律师回复]
一、什么叫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如何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成为本罪主体。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就单位而言,单位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但只包括商品商标,不包括服务商标。
(三)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般情况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的行为人都具有获利的目的,但依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不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有些假冒商标的行为也可能是为了损害他人注册商标的信誉等。不论是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如果是出于过失,即确实不知道自己所使用的商标是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则不构成本罪,可以按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
(四)客观方面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方面,行为人使用商标的商品与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是同一种商品;另一方面,行为人所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
2、行为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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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假冒注册商标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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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是否构成犯罪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假冒注册商标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假冒注册商标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故意(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权,情节严重即构成本罪。 第一,行为犯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在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当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侵犯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权,情节严重的,即构成本罪,并未将侵权商品的出售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完成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侵犯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权,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因此,假冒注册商标罪属于行为犯。 第二,司法解释在对“情节严重”及“情节特别严重”中的规定涉及到“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两种情况,并且有不同的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获利的数额。“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全部违法商品的价值。此处表明即使商品并未销售,只要它所涉及的侵权产品达到法律规定的非法经营的数额,同样构成本罪。再次证明,侵权产品是否销售以及销售数额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因此它不是结果犯,而是行为犯。 假冒注册商标罪量刑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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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朋友因一时缺钱,迫不得已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一些产品,请问这样做犯法吗?需要负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其实大家可能知道出售假冒注册商标是违法的,但是大多数人都不知道出售假冒注册商标如何处罚,
1、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司法解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以上就是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假冒注册商标罪如何处罚的回答,希望能够解决您的问题。假冒注册商标给商标注册人造成了损害,也对经济秩序造成了破坏。因此注册商标人需要对商标保护以及商标侵权有一定的了解,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合法权益。因此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商标权律师,相信他们能够给您更多关于商标侵权和保护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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