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业主委员会应遵循哪些法律程序

最新修订 | 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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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法律程序包括:与物业公司协商筹备小组,向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通知相关公司,整理业主信息,起草《业主公约》,选举委员并注册,完成审批后宣告成立,召开业主大会进行审议和决策。
成立业主委员会应遵循哪些法律程序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应遵循哪些法律程序

关于建立业委会的具体操作规程及实施策略如下所述:

首先,必须同所处社区内的物业进行深入洽谈交流,以达成共识并共同筹建业主委员会的筹备工作小组;

接着,向所属街道办事处提交正式书面申请,直至筹备小组正式宣告成立的那一刻起,需立即通知相关公司;

而在筹备小组成立之后,这家负责的公司将全盘整理、报告全体业主的详细信息给街道办事处;

随后,筹备小组需要精心构思并起草《业主公约》,同时进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工作,并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注册手续;

待所有审批流程完成后,业主委员会便可正式宣告成立;

最后,还需召开一次全体业主大会,对业委会的各项事务进行审议和决策。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有什么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一般来说,首次成立业主委员会,只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便可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开发商规划面积的50%以上。这是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最基础的部分。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3、首批物业费交满3年以上的。现实情况中不排除开发商资债务危机的,在开发完首批项目之后,无力开发其他批次,但又暂时不能完成重组的现象。只要满足首批物业费交满3年以上的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同样是可以申请成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成立业主委员会应遵循哪些法律程序”,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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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应该遵循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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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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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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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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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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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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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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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承包方案公布后,一定时间,应当召开本集体经济经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承包方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方可通过。
4、组织实施承包方案。按照承包方案规定的原则、方法和要求,将土地承包到每一个农户家庭。
5、签订承包合同。按照承包方案承包土地后,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完成整个承包工作。承包的具体工作由承包工作小组承担,但签订合同的应当是发包主,通常是集体经济经织。发包方的代表通常是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有的地方是村民委员会主任),承包方的代表是承包土地的农户户主。承包合同一般要求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主各一份,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存档一份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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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必须合法。目的合法,是指当事人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宗旨和实现法律后果的意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就业,获得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用劳动力来组织社会生产劳动,发展经济,创造效益。
(3)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合法,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具体的权利与义务的条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工作内容、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等多方面的内容,劳动合同在约定这些内容时,不能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4)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与形式合法。程序合法,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步骤和方式进行,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具体方式是先起草劳动合同书草案,然后由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协商一致后签约。形式合法,是指劳动合同必须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并对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追究责任,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2、公平的原则
“公平”为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要求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及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上应体现公平。公平原则强调了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劳动合同内容的约定,双方承担的权利义务中不能要求一方承担不公平的义务。如果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内容显失公平,那么该劳动合同中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如因重大误解导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对同岗位的职工提出不一样的工作要求,对劳动者的一些个人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等,对于劳动者,显失公平的合同违背了劳动者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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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愿,是在充分表达各自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而达成的协议。这一原则保证了劳动合同是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独立作出决定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必须完全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符合。采取暴力、强迫、威胁、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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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是指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劳动合同订立的有关事项,应当采用协商的办法达成一致协议。这一原则是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这条原则重点在“一致”,只有通过协商达到统一,才能真正体现平等自愿的原则。如果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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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平等原则。主要包含三个内容。一是合同当事人,不论社会地位、经济实力的高低,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二是合同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能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三是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一方不得利用优势地位侵占另一方合法权益。
第二,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当事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合同条款、违约责任等具体内容。
第三,公平原则。在订立合同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分配和违约责任。
第四,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第五,善良风俗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说,首先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还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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