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后债务离婚时怎么划分

最新修订 | 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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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包括偿还债权人等。离婚时,应先用共同财产偿还债务,再考虑财产分配。若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需用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夫妻可协商债务承担比例,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经济状况裁决。
夫妻婚后债务离婚时怎么划分

一、夫妻婚后债务离婚时怎么划分

夫妻对于共同产生的债务应当有双方负责任,不管婚姻关系是否存在,这种责任应当由夫妻共同对之进行承担,包括共同努力向债权人偿还等各种方式在内。

当夫妇决定走上离婚之路,首先需要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完成债务的偿还义务,随后才能开始考虑剩余财富的分配问题。

然而,若夫妇级共同财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亦或是在事先就已经协议规定了每方应有的所有权份额的话,那么此时,夫妇应当以自己的私人财产履行连带责任

具体而言,关于夫妻内部如何对债务承担按何种比例实施的问题,夫妇双方可以自行达成协商,而未能协商成功的部分,将交由法院依据两位当事人实际经济情况进行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婚后债务离婚时一般是怎么划分

婚姻期间债务离婚后个人的债务由个人财产承担,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财产承担。比如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般财产担保,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基础上设定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必要的交往应酬,因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等所负之债,以及为抚育子女、赡养老人,夫妻双方同意而资助亲朋所负债务。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标准:

(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法律准许夫妻双方对财产的所有关系进行约定,也包括对债务的负担进行约定,双方约定归个人负担的债务,为个人债务。约定个人债务,可以与财产所有的约定一并约定,也可以单独就个人债务进行约定。举债时没有夫妻的共同约定,但是举债之后对方配偶追认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也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包括为保持配偶或其子女的生活产生的债务,为了履行配偶双方或一方的生活保持义务产生的债务,其他根据配偶一方或债权人的请求确认为具有此等性质的债务。例如,购置家庭生活用品、修缮房屋、支付家庭生活开支、夫妻一方或双方乃至子女治疗疾病、生产经营,以及其他生活必需而负的债务。为抚育子女、赡养老人,夫妻双方同意而资助亲朋所负债务,亦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夫妻婚后债务离婚时怎么划分”,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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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需要所负的债务。
区分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常根据债务的性质、形式、范围以及负债的原因、去向等因素进行判断,若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所负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案情简介】
张×向信用社借款2万元,其友王×为其提供担保。债务到期后,张×外出躲债,信用社诉讼要求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支持后,王×在执行中亦外出下落不明。信用社遂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追加其妻李×为被执行人。经查询李×在×学校工作,每月收入3000元以上。
对于能否冻结、划拨李×除必需生活费以外的其他收入,用以清偿其夫王×的担保之债,合议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为其朋友借款担保系个人行为,并非为家庭生产、生活负债,李×没有义务以个人工资偿还王×为他人担保的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为朋友担保虽然不是为家庭生产、生活所负债务,但王×与李×系合法夫妻,夫妻二人的合法收入均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归还一人所负债务,是合法的,故对申请人之请求,应予支持。
【法律解读】
1、王×所担保之债是个人债务。
因王×系出于个人朋友之情,以个人名义订立担保合同,并非为夫妻家庭生产、生活之需所为,类似于为资助他人所负之债,故应认定其为个人债务。
2、妻子李×的工资款项实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案例中夫妻无特别的财产约定,故李×的工资收入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在民法理论中讲,应为共同共有关系,即该工资系王×、李×共同共有。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关系是基于特定的人身关系,只要夫妻关系存在(且无前述财产约定),任何一方的财产性收入均为夫妻共同共有。
3、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用来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债务。
因夫妻共同共有关系是基于夫妻人身关系成立,而非类似于合伙按份额投资而成立的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共同共有关系内部并无份额之分,故只能以共同财产归还个人所欠债务,所以夫妻任何一方对共同共有财产均有连带权利,任何一方均有权以共同财产支付个人所负债务。也就是说,共同财产不仅应该用来偿还共同债务,也可以用来偿还个人所负不违法的债务。否则,夫妻各个人的收入融入了夫妻共同财产,而融入了共同共有的财产却不能偿还个人债务,必然会造成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同时也会侵害
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里表述为“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该理解为即使“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包括为其个人所用而未投入夫妻共同生活的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划分主要是在夫妻离婚时,即共同共有关系的人身基础关系解除时才显现出法律意义。因为夫妻在离婚后,各自的收入已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此时,自然不能用一方的收入偿还对方此前的个人债务,但对双方共同的债务仍然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正是基于此,有人误认为在未离婚情形下,夫妻一方的工资收入也不能用于归还对方个人所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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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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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王×为朋友担保虽然不是为家庭生产、生活所负债务,但王×与李×系合法夫妻,夫妻二人的合法收入均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归还一人所负债务,是合法的,故对申请人之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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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例中夫妻无特别的财产约定,故李×的工资收入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在民法理论中讲,应为共同共有关系,即该工资系王×、李×共同共有。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关系是基于特定的人身关系,只要夫妻关系存在(且无前述财产约定),任何一方的财产性收入均为夫妻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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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划分主要是在夫妻离婚时,即共同共有关系的人身基础关系解除时才显现出法律意义。因为夫妻在离婚后,各自的收入已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此时,自然不能用一方的收入偿还对方此前的个人债务,但对双方共同的债务仍然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正是基于此,有人误认为在未离婚情形下,夫妻一方的工资收入也不能用于归还对方个人所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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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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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条,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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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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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分析
依第二项中所列法条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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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情况
4,债权人不能证明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情况
5,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情况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正当、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等所负的债务;
情况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实施犯罪、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情况
8,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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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婚前债务如何划分
对夫妻婚前债务的划分,一般是以男女登记结婚为界点。若是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前的债务,那就属于婚前债务。而在此之后产生的债务,那么就认定为婚后债务。而婚前债务与个人债务并不能划等号,只能说婚前债务中大部分是属于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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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能怎么划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如何划分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需要所负的债务。
区分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常根据债务的性质、形式、范围以及负债的原因、去向等因素进行判断,若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所负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案情简介】
张×向信用社借款2万元,其友王×为其提供担保。债务到期后,张×外出躲债,信用社诉讼要求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支持后,王×在执行中亦外出下落不明。信用社遂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追加其妻李×为被执行人。经查询李×在×学校工作,每月收入3000元以上。
对于能否冻结、划拨李×除必需生活费以外的其他收入,用以清偿其夫王×的担保之债,合议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为其朋友借款担保系个人行为,并非为家庭生产、生活负债,李×没有义务以个人工资偿还王×为他人担保的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为朋友担保虽然不是为家庭生产、生活所负债务,但王×与李×系合法夫妻,夫妻二人的合法收入均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归还一人所负债务,是合法的,故对申请人之请求,应予支持。
【法律解读】
1、王×所担保之债是个人债务。
因王×系出于个人朋友之情,以个人名义订立担保合同,并非为夫妻家庭生产、生活之需所为,类似于为资助他人所负之债,故应认定其为个人债务。
2、妻子李×的工资款项实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案例中夫妻无特别的财产约定,故李×的工资收入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在民法理论中讲,应为共同共有关系,即该工资系王×、李×共同共有。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关系是基于特定的人身关系,只要夫妻关系存在(且无前述财产约定),任何一方的财产性收入均为夫妻共同共有。
3、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用来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债务。
因夫妻共同共有关系是基于夫妻人身关系成立,而非类似于合伙按份额投资而成立的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共同共有关系内部并无份额之分,故只能以共同财产归还个人所欠债务,所以夫妻任何一方对共同共有财产均有连带权利,任何一方均有权以共同财产支付个人所负债务。也就是说,共同财产不仅应该用来偿还共同债务,也可以用来偿还个人所负不违法的债务。否则,夫妻各个人的收入融入了夫妻共同财产,而融入了共同共有的财产却不能偿还个人债务,必然会造成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同时也会侵害
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里表述为“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该理解为即使“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包括为其个人所用而未投入夫妻共同生活的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划分主要是在夫妻离婚时,即共同共有关系的人身基础关系解除时才显现出法律意义。因为夫妻在离婚后,各自的收入已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此时,自然不能用一方的收入偿还对方此前的个人债务,但对双方共同的债务仍然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正是基于此,有人误认为在未离婚情形下,夫妻一方的工资收入也不能用于归还对方个人所负债务。
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该怎么划分
[律师回复]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该怎么划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如何划分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需要所负的债务。
区分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常根据债务的性质、形式、范围以及负债的原因、去向等因素进行判断,若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所负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案情简介】
张×向信用社借款2万元,其友王×为其提供担保。债务到期后,张×外出躲债,信用社诉讼要求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支持后,王×在执行中亦外出下落不明。信用社遂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追加其妻李×为被执行人。经查询李×在×学校工作,每月收入3000元以上。
对于能否冻结、划拨李×除必需生活费以外的其他收入,用以清偿其夫王×的担保之债,合议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为其朋友借款担保系个人行为,并非为家庭生产、生活负债,李×没有义务以个人工资偿还王×为他人担保的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为朋友担保虽然不是为家庭生产、生活所负债务,但王×与李×系合法夫妻,夫妻二人的合法收入均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归还一人所负债务,是合法的,故对申请人之请求,应予支持。
【法律解读】
1、王×所担保之债是个人债务。
因王×系出于个人朋友之情,以个人名义订立担保合同,并非为夫妻家庭生产、生活之需所为,类似于为资助他人所负之债,故应认定其为个人债务。
2、妻子李×的工资款项实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案例中夫妻无特别的财产约定,故李×的工资收入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在民法理论中讲,应为共同共有关系,即该工资系王×、李×共同共有。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关系是基于特定的人身关系,只要夫妻关系存在(且无前述财产约定),任何一方的财产性收入均为夫妻共同共有。
3、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用来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债务。
因夫妻共同共有关系是基于夫妻人身关系成立,而非类似于合伙按份额投资而成立的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共同共有关系内部并无份额之分,故只能以共同财产归还个人所欠债务,所以夫妻任何一方对共同共有财产均有连带权利,任何一方均有权以共同财产支付个人所负债务。也就是说,共同财产不仅应该用来偿还共同债务,也可以用来偿还个人所负不违法的债务。否则,夫妻各个人的收入融入了夫妻共同财产,而融入了共同共有的财产却不能偿还个人债务,必然会造成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同时也会侵害
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里表述为“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该理解为即使“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包括为其个人所用而未投入夫妻共同生活的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划分主要是在夫妻离婚时,即共同共有关系的人身基础关系解除时才显现出法律意义。因为夫妻在离婚后,各自的收入已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此时,自然不能用一方的收入偿还对方此前的个人债务,但对双方共同的债务仍然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正是基于此,有人误认为在未离婚情形下,夫妻一方的工资收入也不能用于归还对方个人所负债务。
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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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前债务怎么划分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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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应该怎么划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应该怎么划分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如何划分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需要所负的债务。
区分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常根据债务的性质、形式、范围以及负债的原因、去向等因素进行判断,若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所负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案情简介】
张×向信用社借款2万元,其友王×为其提供担保。债务到期后,张×外出躲债,信用社诉讼要求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支持后,王×在执行中亦外出下落不明。信用社遂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追加其妻李×为被执行人。经查询李×在×学校工作,每月收入3000元以上。
对于能否冻结、划拨李×除必需生活费以外的其他收入,用以清偿其夫王×的担保之债,合议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为其朋友借款担保系个人行为,并非为家庭生产、生活负债,李×没有义务以个人工资偿还王×为他人担保的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为朋友担保虽然不是为家庭生产、生活所负债务,但王×与李×系合法夫妻,夫妻二人的合法收入均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归还一人所负债务,是合法的,故对申请人之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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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所担保之债是个人债务。
因王×系出于个人朋友之情,以个人名义订立担保合同,并非为夫妻家庭生产、生活之需所为,类似于为资助他人所负之债,故应认定其为个人债务。
2、妻子李×的工资款项实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案例中夫妻无特别的财产约定,故李×的工资收入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在民法理论中讲,应为共同共有关系,即该工资系王×、李×共同共有。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关系是基于特定的人身关系,只要夫妻关系存在(且无前述财产约定),任何一方的财产性收入均为夫妻共同共有。
3、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用来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债务。
因夫妻共同共有关系是基于夫妻人身关系成立,而非类似于合伙按份额投资而成立的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共同共有关系内部并无份额之分,故只能以共同财产归还个人所欠债务,所以夫妻任何一方对共同共有财产均有连带权利,任何一方均有权以共同财产支付个人所负债务。也就是说,共同财产不仅应该用来偿还共同债务,也可以用来偿还个人所负不违法的债务。否则,夫妻各个人的收入融入了夫妻共同财产,而融入了共同共有的财产却不能偿还个人债务,必然会造成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同时也会侵害
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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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里表述为“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该理解为即使“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包括为其个人所用而未投入夫妻共同生活的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划分主要是在夫妻离婚时,即共同共有关系的人身基础关系解除时才显现出法律意义。因为夫妻在离婚后,各自的收入已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此时,自然不能用一方的收入偿还对方此前的个人债务,但对双方共同的债务仍然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正是基于此,有人误认为在未离婚情形下,夫妻一方的工资收入也不能用于归还对方个人所负债务。
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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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怎么划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离婚时如何区分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需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符合上诉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担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因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修建、购买、装修房屋所负的债务;为履行抚养教育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等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发生的债务。为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个体工商业、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双方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证券交易活动所负的债务;经双方同意由一方经营且收入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以个人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虽一方独自筹资但收益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最高人民12月26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所负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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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债务如何划分?
离婚后的债权债务也是分为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婚前所欠债务通常是属于个人债务,如果所欠债务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那也应当被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但是以夫妻共同债务的名义去逃避债务的这种做法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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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律师你好,我老板和他老婆最近正在闹离婚,他妻子外边有人了,日子无法在继续生活在一起,关于离婚的债务请问,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怎么划分。
[律师回复]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究竟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根据债务的性质、形式、范围及负债的原因、去向等因素进行判断。因是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或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除外。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决定了夫妻一方举债借款必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因此,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性质为前提条件。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这其实就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所负债务范围内。根据《婚姻法》解释
(一)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之间因日常生活需要具有家事代理权,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做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重要决定,应当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或者“为夫妻共同生活”范围内。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该债务性质如何界定,不能机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而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确定,对“借款用途”的事实一般应由举债人承担举证责任,举债人不能举证的,由债权人承担替补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该案中被上诉人周雪阳主张被上诉人应利惠向其借款69万元,提供了借条、汇款凭证为据,已完成了举证,但被上诉人周雪阳主张本案债务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而被告邵红又予以否认,因此周雪阳就该事实主张相对于邵红而言尚未完成举证,即对该借款的“借款用途”的事实未能举证证明,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该案借款性质应确认为应利惠个人借款,不属被告应利惠与邵红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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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如何认定,夫妻债务如何认定,夫妻债务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夫妻个人债务怎么样认定 夫妻个人债务一般是指男女一方在婚前所欠的债务,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的为满足个人欲望而挥霍享受所负的债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对于夫妻单独所负的债务,应由本人以个人财产清偿,如果负债一方确无实力偿还的,也可以说服他方代为偿还,但必须以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制一方为他方清偿债务。但是,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确实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属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约定,仍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才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对于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离婚真是很让人难以接受,身心俱疲,因为债务就更加烦心了,想知道,离婚的话,我们之前的债务要谁来承担呢,具体是怎么划分的呢,夫妻债务划分让人很伤心但也没有办法啊。
[律师回复]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债务划分在离婚、债务纠纷等案件中都是非常重要的,可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及2014年7月12日,最高法院民一庭作出(2014)民一他字第10号答复,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认定,尤其最高法院民一庭作出(2014)民一他字第10号答复,更加清晰、明确地描述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其具体内容为:“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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