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刑事判决后发现遗漏同案犯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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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涉及放高利贷行为者,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视情节轻重,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者,可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罚金;情节严重者,可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罚金比例相同,甚至可能被没收全部财产。
法院刑事判决后发现遗漏同案犯怎么处理

一、法院刑事判决后发现遗漏同案犯怎么处理

涉及放高利贷行为者,其行为有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之规,关于此种犯罪行为所面临的刑事责任,其法律条文如下:

若该类行为人违背了国家的相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对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干扰,那么根据其行为的恶劣程度,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同时还需面临罚款处罚,金额为违法所得的一至五倍不等;而对于情节极其严重者,则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罚款数额也会相应提高到违法所得的一至五倍之间,甚至有可能被剥夺全部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法院刑事判决书执行的期限是多久

关于法院刑事判决书执行的期限法律并没有规定,实践中红,执行的时间应该在半个月到一个月。法院的判决书下达后生效了才会执行,但是下达后不会立即生效,会有十天的上诉期,如果在十天内没有提起上述的,判决书才会生效,然后才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法院刑事判决后发现遗漏同案犯怎么处理”,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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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请求
(具体的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具体内容,阐明上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2、范文
刑 事上 诉 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明志,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900219770112205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锦尚镇港东二区37号。因本案于2006年1月15日被深圳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上诉事由:
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6日以(2007)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88,901,107.7元而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事项:
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纠正原审判决对上诉人犯罪事实的不实认定、关于上诉人为共同犯罪的主犯的错误认定和否定上诉人立功表现的错误评判,改为认定上诉人为本案从犯,并构成立功,依法减轻处罚上诉人。
上诉所据的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严重的错误
(一)原审判决认定:“… … 被告人邱明志、邱金来各出资人民币70万元… …被告人邱金来、邱明志2003年走私利润各70万元… …均转为2004年的投资… …”(详见原审判决第21页)这是错误的。
上诉人在2004年才因卢承品、卢承典等人之邀,在卢承典的“领导”下,为他们做些帐目的事。所以,根本不存在在 2003年上诉人就分得分得走私利润人民币70万元,转而又将这人民币70万元作为2004年的投资的事实。上诉人没有出资人民币70万元的事实,完全能够在卢承典制作的分红总表中得到证实。在该分红总表里,只有上诉人分红42万元的记录,而没有上诉人出资的记录,就是最好的证明。因为,所谓出资70万元,就类似于社会上的某些不法商人给贪官送干股那样,是卢承品、卢承典等人送给上诉人的,而事实上,上诉人没有分文的出资;
(二)原审判决评判述称:“关于被告人卢承品等人出资的认定问题。被告人卢承品、邱明志在侦查阶段供述,卢氏五兄弟各出资400万元,邱明志出资70万元… …邱明志、邱金来各有70万元的利润也直接转为2004年的出资… …” (详见原审判决第59页)并据此认定上诉人在2003年获利70万元,是错误的。
在本案的侦查阶段上诉人未曾作出过如原审判决评述所提及的供述和解释。即便上诉人作出过如此供述和解释,也非原审判决所述,上诉人如假包换地出资了70万元。如前所述,所谓的70万元出资,只不过是卢承品、卢承典等人送给上诉人的一个“虚数”,是卢承品、卢承典等人为日后支付报酬给上诉人的一个基准数字而已;
(三)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负责管理卢承品、卢承典走私团伙的资金(详见原审判决第22页、第26页),是错误的。
上诉人只是替卢承品、卢承典走私团伙打工的,卢承典才是该走私团伙资金的实际的、真正的管理者、支配者,帐目的主管者。该团伙的总帐都是卢承典做的,他的帐目记帐包括“股东”姓名、入股数额、利润分成、货的数量、品种等等。上诉人自始至终受卢承典的直接领导,协助他的工作的,接受他的监督。本人记录的帐目只是初步的,最终需以卢承典的核定为最终结果。上诉人记帐、对帐计算利润分成,与林金洲、林增辉等人核对帐目,收支货款,发放工资,都是在执行卢承典的指令。上诉人强烈请求进行笔迹鉴定,以排除原审判决对不利于上诉人的不当认定;
(四)原审判决认定,卢承品代表上诉人、卢承典等人出资,与林金洲、蔡祥猛等人在惠阳海域进行香烟走私活动,这是错误的。(详见原审判决第26页)。上诉人根本不知道卢承品代表本人出资与林金洲、蔡祥猛等人在惠阳海域进行香烟走私活动和按比例与林金洲、蔡祥猛等人进行走私利润分配之事。文前已述,上诉人的行为,都是按照卢承典的指示完成的,是协助卢承典的;
(五)上诉人从来没有见过涉案的货物,这何来上诉人参与走私逃税额为1,188,901,107.70元香烟之说?
(六)原审判决认为:“关于被告人邱明志记帐盘数据恢复的证据效力问题。… …该盘帐目应当列入书证的范畴,且取证合法,得到同案被告人印证,与本案犯罪事实密切关联,完全符合证据特征,具有证据效力,应予采信。”(详见原审判决第58页)上诉人认为,这一评判和认定是错误的。
两个盘不是直接的物证(香烟)。两个盘,个中的内容上诉人是根据卢承典提供的书面材料录入的,其中的真伪,上诉人根本无法确认。但是,在侦查阶段面对强势的侦查人员,明显处于弱势的上诉人,对两个盘的内容,根本不可能不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予以确认的。
还要指出的是,两个盘存在不能读取的部分,这里头是否存在有利于上诉人的成分呢?现因卢承典在逃,无法查证其中的真伪,故不能排除这种可能。在没有查获走私货物即香烟的情况下,单凭两个盘及鉴定结论,是不足以证明上诉人的犯罪数额为 1,188,901,107.70元的。
二、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为本案的主犯,是错误的,上诉人是本案的从犯,依法应当获得减轻处罚
(一)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上诉人本无参与走私犯罪的故意,上诉人之所以参与到本案的走私活动中来,完全是受卢承典和卢承品的纠集、利诱、指使所致。这一事实,在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均有客观认定,原审法院的法庭调查亦已查证,足资认定上诉人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不起主要作用;
(二)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上诉人是受卢承品的分工,卢承典的指示下负责记帐、对帐,计算走私利润分成,与林金洲、林增辉核对帐目,收支货款,发放工资的。而且上诉人的行为都是在卢承典监督下进行的,上诉人所做的一切,都要交由卢承典最后核定,向卢承典负责。本案起诉意见书第9页、第14页分别有这样的认定:“对于集资走私资金的登记、走私各个环节利润的计算以及分红则由卢承典核算、记帐。”“在2005年卢承典记录的走私非法所得分红表中,已计算出房地产投资的分红… …”“以上犯罪事实有查获的… …卢承典记录的各股东出资和走私非法所得分红表等书证… …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
综上,上诉人在共同走私的犯罪活动中的作用是次要的,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三、原审判决否定被告人的立功表现是错误的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邱明志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说明走私账目,对本案的侦破均有所帮助,依照法律规定虽不构成立功,但属坦白交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详见原审判决第67页)。对此,上诉人是否构成立功,应以上诉人在本案中所起的积极作用之程度为依据。上诉人在本案侦查阶段,乃至审判阶段,对有关帐目的说明,尤其是对那两个“盘”的说明,对查清本案的事实,所起作用是决定性的,依法理应认定为立功表现,并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上诉人。原审判决仅作上诉人“坦白交代”的认定,是错误的,对上诉人是显失公平公正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于2003年出资人民币70万元参与卢承品等人的走私活动,获利70万元,后又将该70万元转为2004年的投资;上诉人负责管理卢承品、卢承典走私团伙的资金;卢承品代表上诉人、卢承典等人出资,与林金洲、蔡祥猛等人在惠阳海域进行香烟走私活动,及依据无实物为依托的两个盘,认定上诉人参与了卢承品、卢承典走私团伙的走私活动,偷逃税额1,188,901,107.70 元,和认定上诉人为主犯及否定上诉人的立功表现,均属认定事实和评判失当,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88,901,107.70 元,明显属于量刑(含主刑和附加刑罚金)过重。据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特具状提出上诉,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认定本案事实,改为认定上诉人为本案从犯和构成立功,同时,也恳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能从人道主义的立场出发,充分考虑上诉人系整个家庭的唯一生活来源,妻子邱英兰失业,还有两个幼小的孩儿(其中一个6岁,一个2岁)尚需抚养,夫妻双方的父母小的60多岁了,大的80多岁了,而且身体不好,长期需要医治,上诉人仍需尽赡养之责等等实际情况,依法据情减轻处罚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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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事诉讼中原告遗漏被告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一审中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应这样处理。立案后对方当事人发现由遗漏的,由对方当事人向提出申请追加共同共同被告、第三人。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二审中发现遗忘必要诉讼当事人,可以向申请再审的情形。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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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遗漏,诉状上诉状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申请再审等途径、2021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三百三十六条在 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因涉及到共同诉讼问题,比较难判断。但其与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是有区别的,有些可以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并不是必须要追加的。如连带保证引起的诉讼,二审发现这个问题,并不能以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由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您好,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调解书的人民提讼。人民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二审调解不成,并不影响二审对案件的继续审理,大家要注意的是: 1、所谓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如果是无请求权的 第三人。 (二)、理由,成为当事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如果是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其对诉讼标的主张的请求权。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可以准许、判决的,或者应当追加的当事人,没有追加。由一审一并解决原告、调解书、2021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八十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一审没有追加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调解不成的、第三人的请求。最后。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那么就涉及到二审中如何处理第三人的问题,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通知参加诉讼,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讼,发回重审。 二、遗漏当事人 (一)2021《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都是因为的原因而发生遗漏,应当处理的诉讼请求,没有处理。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二审如果调解不成,作出的判决有可能直接损害该第三人的利益,即使事后有第三人撤销之诉,发回重审。 2、以上所说“遗漏”,则构成必要共同诉讼,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因此2021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如果债权人只了保证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债权人了债务人和保证人。3,因为其对诉讼标的没有请求权,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便会造成更大的诉讼负担,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在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遗漏诉讼请求2021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未作审理
法院判决遗漏诉讼请求上诉状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申请再审等途径、2021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三百三十六条在 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因涉及到共同诉讼问题,比较难判断。但其与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是有区别的,有些可以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并不是必须要追加的。如连带保证引起的诉讼,二审发现这个问题,并不能以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由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您好,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调解书的人民提讼。人民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二审调解不成,并不影响二审对案件的继续审理,大家要注意的是: 1、所谓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如果是无请求权的 第三人。 (二)、理由,成为当事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如果是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其对诉讼标的主张的请求权。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可以准许、判决的,或者应当追加的当事人,没有追加。由一审一并解决原告、调解书、2021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八十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一审没有追加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调解不成的、第三人的请求。最后。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那么就涉及到二审中如何处理第三人的问题,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通知参加诉讼,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讼,发回重审。 二、遗漏当事人 (一)2021《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都是因为的原因而发生遗漏,应当处理的诉讼请求,没有处理。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二审如果调解不成,作出的判决有可能直接损害该第三人的利益,即使事后有第三人撤销之诉,发回重审。 2、以上所说“遗漏”,则构成必要共同诉讼,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因此2021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如果债权人只了保证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债权人了债务人和保证人。3,因为其对诉讼标的没有请求权,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便会造成更大的诉讼负担,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在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遗漏诉讼请求2021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未作审理
一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上诉状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申请再审等途径、2021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三百三十六条在 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因涉及到共同诉讼问题,比较难判断。但其与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是有区别的,有些可以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并不是必须要追加的。如连带保证引起的诉讼,二审发现这个问题,并不能以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由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您好,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调解书的人民提讼。人民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二审调解不成,并不影响二审对案件的继续审理,大家要注意的是: 1、所谓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如果是无请求权的 第三人。 (二)、理由,成为当事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如果是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其对诉讼标的主张的请求权。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可以准许、判决的,或者应当追加的当事人,没有追加。由一审一并解决原告、调解书、2021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八十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一审没有追加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调解不成的、第三人的请求。最后。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那么就涉及到二审中如何处理第三人的问题,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通知参加诉讼,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讼,发回重审。 二、遗漏当事人 (一)2021《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都是因为的原因而发生遗漏,应当处理的诉讼请求,没有处理。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二审如果调解不成,作出的判决有可能直接损害该第三人的利益,即使事后有第三人撤销之诉,发回重审。 2、以上所说“遗漏”,则构成必要共同诉讼,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因此2021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如果债权人只了保证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债权人了债务人和保证人。3,因为其对诉讼标的没有请求权,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便会造成更大的诉讼负担,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在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遗漏诉讼请求2021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未作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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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怎么办
要是夫妻在离婚之后,一方发现有遗漏的共同财产尚未进行分割,同时也是因为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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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上诉状怎样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申请再审等途径、2021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三百三十六条在 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因涉及到共同诉讼问题,比较难判断。但其与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是有区别的,有些可以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并不是必须要追加的。如连带保证引起的诉讼,二审发现这个问题,并不能以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由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您好,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调解书的人民提讼。人民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二审调解不成,并不影响二审对案件的继续审理,大家要注意的是: 1、所谓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如果是无请求权的 第三人。 (二)、理由,成为当事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如果是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其对诉讼标的主张的请求权。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可以准许、判决的,或者应当追加的当事人,没有追加。由一审一并解决原告、调解书、2021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八十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一审没有追加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调解不成的、第三人的请求。最后。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那么就涉及到二审中如何处理第三人的问题,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通知参加诉讼,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讼,发回重审。 二、遗漏当事人 (一)2021《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都是因为的原因而发生遗漏,应当处理的诉讼请求,没有处理。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二审如果调解不成,作出的判决有可能直接损害该第三人的利益,即使事后有第三人撤销之诉,发回重审。 2、以上所说“遗漏”,则构成必要共同诉讼,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因此2021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如果债权人只了保证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债权人了债务人和保证人。3,因为其对诉讼标的没有请求权,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便会造成更大的诉讼负担,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在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遗漏诉讼请求2021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未作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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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本项是关于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事由的规定。关于“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含义,主要包括:
(1)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是指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判决、裁定不予审理并拒绝作出裁判的情形。无救济即无权利,遗漏诉讼请求实际上是对当事人受到侵害的权利不予救济,致使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不能实现民事诉讼定争止分的目的。因此对于当事人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人民都应一一作出裁判,不能遗漏,做到有诉必理。
(2)原判决、裁定超出诉讼请求是指原判决、裁定对当事人未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或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进行裁判。原判决、裁定不能超出诉讼请求是不告不理原则的要求。不告不理原则最早出现于罗马法,并为现代各国法律所继承和确认。《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条就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唯有当事人可以。在诉讼因取得审判结果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而终止之前,当事人有停止诉讼的自由”。《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08条第1款也规定了民事诉讼只依申请才开始,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应裁判的内容具有决定意义。不告不理原则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也是对审判权的约束,只有当事人时,审判权才能介入私权纠纷,不能主动介入和审理私权纠纷。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起诉请求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起诉请求的问题解答如下, 本项是关于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事由的规定。关于“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含义,主要包括:
(1)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是指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判决、裁定不予审理并拒绝作出裁判的情形。无救济即无权利,遗漏诉讼请求实际上是对当事人受到侵害的权利不予救济,致使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不能实现民事诉讼定争止分的目的。因此对于当事人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人民都应一一作出裁判,不能遗漏,做到有诉必理。
(2)原判决、裁定超出诉讼请求是指原判决、裁定对当事人未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或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进行裁判。原判决、裁定不能超出诉讼请求是不告不理原则的要求。不告不理原则最早出现于罗马法,并为现代各国法律所继承和确认。《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条就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唯有当事人可以。在诉讼因取得审判结果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而终止之前,当事人有停止诉讼的自由”。《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08条第1款也规定了民事诉讼只依申请才开始,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应裁判的内容具有决定意义。不告不理原则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也是对审判权的约束,只有当事人时,审判权才能介入私权纠纷,不能主动介入和审理私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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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财产遗漏怎么办?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离婚后发现对方仍有财产分割的,一方有权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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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一审判决遗漏,一审判决驳回上诉状,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申请再审等途径、2021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三百三十六条在 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因涉及到共同诉讼问题,比较难判断。但其与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是有区别的,有些可以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并不是必须要追加的。如连带保证引起的诉讼,二审发现这个问题,并不能以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由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您好,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调解书的人民提讼。人民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二审调解不成,并不影响二审对案件的继续审理,大家要注意的是: 1、所谓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如果是无请求权的 第三人。 (二)、理由,成为当事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如果是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其对诉讼标的主张的请求权。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可以准许、判决的,或者应当追加的当事人,没有追加。由一审一并解决原告、调解书、2021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八十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一审没有追加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调解不成的、第三人的请求。最后。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那么就涉及到二审中如何处理第三人的问题,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通知参加诉讼,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讼,发回重审。 二、遗漏当事人 (一)2021《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都是因为的原因而发生遗漏,应当处理的诉讼请求,没有处理。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二审如果调解不成,作出的判决有可能直接损害该第三人的利益,即使事后有第三人撤销之诉,发回重审。 2、以上所说“遗漏”,则构成必要共同诉讼,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因此2021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如果债权人只了保证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债权人了债务人和保证人。3,因为其对诉讼标的没有请求权,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便会造成更大的诉讼负担,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在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遗漏诉讼请求2021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未作审理
一审判决后遗漏诉讼请求上诉状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申请再审等途径、2021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三百三十六条在 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因涉及到共同诉讼问题,比较难判断。但其与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是有区别的,有些可以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并不是必须要追加的。如连带保证引起的诉讼,二审发现这个问题,并不能以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由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您好,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调解书的人民提讼。人民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二审调解不成,并不影响二审对案件的继续审理,大家要注意的是: 1、所谓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如果是无请求权的 第三人。 (二)、理由,成为当事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如果是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其对诉讼标的主张的请求权。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可以准许、判决的,或者应当追加的当事人,没有追加。由一审一并解决原告、调解书、2021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八十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一审没有追加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调解不成的、第三人的请求。最后。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那么就涉及到二审中如何处理第三人的问题,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通知参加诉讼,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讼,发回重审。 二、遗漏当事人 (一)2021《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都是因为的原因而发生遗漏,应当处理的诉讼请求,没有处理。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二审如果调解不成,作出的判决有可能直接损害该第三人的利益,即使事后有第三人撤销之诉,发回重审。 2、以上所说“遗漏”,则构成必要共同诉讼,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因此2021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如果债权人只了保证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债权人了债务人和保证人。3,因为其对诉讼标的没有请求权,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便会造成更大的诉讼负担,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在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遗漏诉讼请求2021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未作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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