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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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勤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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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文艺、艺术的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制止不当竞争。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涉及了许多的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也使很多领域的产权人对自己的劳动成果有了一定的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已经被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理发所认同,可以有效地制止各种侵犯产权的行为。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

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

(1)文艺、艺术的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

(3)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

(7)制止不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其他权利。

根据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一揽子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包含下列权利;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 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为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由于TRIPS协议与国际贸易制裁挂钩,具有相当的强制力,其对知识产权客体权利的规定,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理发所认同和遵守的保护范围。

二、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

依我国《民法典》第五章第三节的规定,我国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事实上,根据我国现行国内立法和参加的国际公约,学者们认为我国法律所保障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专利权、工业版权、商标权、商号权、产地标记权、商业秘密权以及各种反对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TRIPS是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法律文件,对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国际间的知识产权相互保护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该协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广泛,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效力,明确了法律救济的措施和具体手段。我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该协议也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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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一揽子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如下: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为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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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我有一个朋友现在在外地工作,刚拍了一部电影,影视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是什么范围呢?
[律师回复]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版权)、货源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厂商名称,其它智慧成果,原产地名称,植物新品种。
就影视作品从性质方面来说,兼有演绎作品和合作作品的双重性质。一方面,拍摄影视作品时,往往需要先将小说或戏剧改编成剧本,再根据剧本拍摄影视作品。因此,影视作品实际上是小说或戏剧的“演绎作品”。
另一方面,在影视作品的创作过程中,凝聚了导演、编剧、摄影师、作词家、作曲家等众多创作者的智力劳动。因此,影视作品亦具有“合作作品”的特点。
一般来说,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创作作品的作者所有。但是,由于影视作品一般都包含演绎作品的特征,并且是由集体创作完成,包含制片者的巨额投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以及演员等众人的参与,作者比较难以界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即: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构成影视作品的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其著作权仍归各个作者各自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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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1、知识权利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希望在进出境环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障境外市场不被假冒等侵权货物冲击,增加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的掌握,可以有效利用这一法律武器。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了解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案件处理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等情况,可以避免进出口货物侵权而被处以行政处罚,也可以在部分权利人不当行使权利时,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利保障自己的利益。
3、外贸代理企业
目前由于外贸体制的原因,外贸代理情况较为普遍,代理他人进出口货物的企业。更加应当具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意识和常识,否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代理他人进出口货物的企业是海关代理的相对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为境外客户加工生产各种产品的加工企业
加工企业一定要增强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意识和相关知识的了解,在接受境外订单时不妨多考虑一下知识产权的问题。从海关执法实践看,查处的出口侵权货物案件中,有不少是国内的加工企业按照国外客户的指定品牌要求而生产侵权产品的,在这种贸易中,境内企业只能得到数额较小的加工费用,一旦被海关查扣后,面临的将是被没收全部货物,血本无归。
5、知识产权专业代理人和专业报关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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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是对智慧财产创造者劳动的践踏和剥夺,是危害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腐蚀剂。近年来,随着社会各界人士对知识产权的不断认知,都有意识的尽量不对其他人的知识产权进行侵权。知识产权侵权一般包括商标侵权、专利侵权、著作权(即版权)侵权。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具有违法性,这个要件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必不可少的 (2)损害结果,在知识产权侵权构成中,损害事实(结果)已经不再是必需的构成要件 (3)因果关系,由于有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不要求有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认定对确定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有意义 (4)行为人主观有过错,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并不是以主观过错为必备要件。 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 剽窃他人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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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的一个同事的知识产权无意间发现被侵犯了,准备起诉,要进行鉴定,陕西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商业秘密案件的司法鉴定:
①权利人主张的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
②权利人主张的信息是否具有经济性、实用性;
③被控侵权方的信息与权利人的非公知信息是否相同或相似;
④其他与商业秘密相关的鉴定事项[1] 。
专利案件司法鉴定:
①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
②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判定被控侵权技术是否属于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的公知公用技术;
③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相近似;
④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⑤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技术方案;
⑥其他。
著作权/版权案件司法鉴定:
①权利人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
②被控侵权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是否相同或相似;
③软件著作权中对于软件代码是否具有同一性进行鉴定。
商标案件司法鉴定:
①被控侵权商标是否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
②其他。
技术合同类案件司法鉴定:
①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等合同的技术成果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或存在重大技术缺陷;
②转让方履行技术转让合同所交付的技术文件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③履行合同所做的技术指导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内容;
④其他。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司法鉴定
①通过比对侵权产品与权利人的集成电路布图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鉴定。
其他类知识产权案件司法鉴定:
被控侵权产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与权利人产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是否相同或相近似;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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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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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前不久,作者小林发现自己的文章被小陈私自发表,对此小林很气愤。小林想要了解一下知识产权刑事自诉的标准与范围?
[律师回复] 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自诉的范围是指哪些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可以由被害人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在明确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自诉的标准后,我们就可以根据上述标准,结合刑法的规定,确定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自诉的具体范围。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自诉的具体范围应当是:
  
1、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知识产权解释》第1条规定,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果高出这些标准之
一,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不能自诉。
  
2、刑法第214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根据《两高知识产权解释》第2条规定,所谓“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是指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如果高出这一金额就属于销售金额数额巨大,不能自诉。
  
3、刑法第21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件。根据《两高知识产权解释》第3条规定,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十万件以下,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五万件以下,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果高出这些标准之
一,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不能自诉。
  
4、刑法第216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罪案件。假冒专利罪的构成以情节严重为条件。根据《两高知识产权解释》第4条规定,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果没有达到其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就不构成犯罪,也不能自诉。
  
5、刑法第217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侵犯著作权罪案件。根据《两高知识产权解释》第5条规定,所谓“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所谓“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五千张(份)以下的;
(3)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如果高出这一标准,就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不能自诉。
  
6、刑法第218条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案件。该罪以“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为构成要件。根据《两高知识产权解释》第6条规定,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如果未达到十万元,则不构成犯罪,也不能自诉。
  
7、刑法第219条规定的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根据《两高知识产权解释》第6条规定,所谓“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是指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下的情形。如果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达到或者超过二百五十万元,就不能自诉。
  根据刑法和《两高知识产权解释》的规定,上述七种情况都属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因此,这些案件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自诉的范围。被害人可以就这些案件依法提起自诉,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这些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之刑事责任。但是,我们必须明确,这些案件并非只能作为自诉案件处理,因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两种例外:其
一,如果被害人不愿意自诉而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作为公诉案件进行侦查;其
二,人民法院受理自诉后发现自诉人提起自诉的证据不足,案件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可以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从而使案件转化为公诉案件。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自诉案件转化为公诉案件后,知识产权权利人作为被害人尽管仍然属于当事人的范畴,但他在诉讼中的地位发生了变化,他只是控诉一方的诉讼参与人,只能以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活动,而不能再以自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活动
我想问一下关于受贿罪的相关知识,我不是很理解,我想问一下律师关于受贿罪的知识特别是关于受贿罪的范围知识
[律师回复]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以上则是受贿罪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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