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同居、重婚有明确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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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婚姻法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理解及适用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力求将其与重婚及婚外恋等行为相区别,对是否构成同居,从双方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及是否共同居住生活等方面进行认定;对婚姻法规定的“禁止家庭暴力”中家庭暴力的含义及其与虐待的关系也进行了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同居、重婚有明确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同居、重婚有明确规定

对婚姻法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理解及适用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力求将其与重婚及婚外恋等行为相区别,对是否构成同居,从双方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及是否共同居住生活等方面进行认定;对婚姻法规定的“禁止家庭暴力”中家庭暴力的含义及其与虐待的关系也进行了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坚持过去司法解释中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的原则,对不属于事实婚姻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如男女双方未登记而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告知其应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补办,即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认可其夫妻关系并按离婚诉讼处理;不补办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婚姻法新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按照立法原意,对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和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主体分别作了具体规定。以重婚为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都可以提出,以其他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由当事人的近亲属提出。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双方均有权进行处分,因日常生活需要而作出处分决定的,任何一方的决定即当然地代表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共同财产进行重大处分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如果对方有理由相信夫或妻的表示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关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指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依法属于一方所有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探望权属于婚姻法新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实体权利,当事人就此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法院依法应予受理。本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如出现法定的需中止行使和可以恢复行使探望权等情况的,法院可以在权利人提出主张后,在执行程序中以裁定或通知的形式予以解决。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一方有过错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对当事人如何行使这一请求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了明确规定。首先,该项请求只能由无过错方向自己的合法配偶提出,不得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其次,必须是因为是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如果不提出离婚请求或者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的,便无权提出此类损害赔偿请求或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此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出台,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对民事审判工作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这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为保护公民婚姻家庭领域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为具体和完善的法律武器,尤其是有利于对社会弱势群体和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保护,使人们学会遵守法律并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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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一、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有哪几项?
  根据最高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法院根据什么标准确定抚养费?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三、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四、抚养费应怎么给付?
  
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以上就是对婚姻法关于抚养费司法解释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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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内容有:1、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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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夫妻确已分居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证明夫妻确已分居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分床不分房,难认定是分居多数夫妻感情不和后,由于经济状况的原因或是子女等方面因素,不能分居生活,首先可能是不同床但却在一个房间或是一套房子里共同生活。夫妻常年没有性生活。但如果一方以分居为由提讼离婚时,而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一般不予采信。
2、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有的夫妻因为就业、学习等的原因,分居生活,但不一定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法认定感情破裂必须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同居,如国外求学或是工作搬迁,即使分居两个城市或是两个国家,也依然不属于婚姻法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这种分居事实基础上,还可以提供其他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则证明力度加强,可以判决离婚的可能性也更大一些。
三、分居两年以什么为依据
1、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2、一方单方签订的租房合同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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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婚姻法中的分居是什么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在继续维持其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状况。分居有两种情况:一是因社会原因造成地理空间上的夫妻两地分居;二是由于感情不好,人为造成分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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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况,如调解无效,应视为感情破裂。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离婚不成而形成的分居,往往是坚决要求离婚的一方造成的,因而,不愿离婚的一方认为这是对方在制造离婚条件。不管是双方的自愿分居还是一方的主动分居,首先是因有了感情裂痕,而分居满两年说明夫妻在比较长的时间不堪同居,夫妻关系确实无法挽回,即使一方不愿离婚,但另一方已不愿与之生活,勉强维持对双方都是痛苦的事,如双方感情确实无法挽回,过错方坚持不接受和好的调解,则不能勉强一方不愿维持的婚姻,否则,会违背两人的根本利益。对于分居的理解,一般指分床分食分开居住,同居一个住所各在各自房间睡,不过性生活,这种分床,一般不认为是分居。在我国,并不存在登记分居的制度,因而分居不必登记。夫妻双方同意分居并签订分居协议,可以作为分居的证据,有助于日后诉讼时查清分居的事实,因而是有益的。
二、A分居事实夫妻双方虽然存在着分居的事实,但当对方否认、而自己没有证据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分居事实将不会予以认定。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如下: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场。因而,在单方面做出分居决定时,应注意做好分居的证据收集和保全工作,书信来往、录音录像、证人证言、另寻住所的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等,都可以成为证明分居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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