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按受益人的划分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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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从受益人的角度对信托进行划分,可以将信托分为四类:自益信托、他益信托、私益信托、公益信托。自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自己指定为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
信托按受益人的划分

在信托业务中有三方当事人,其中受益与人的是受益人,大家知道站在受益人的角度,信托可以划分为哪几类呢?下面的文字就会对此做一个简单的介绍,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受益人的划分

从受益人的角度对信托进行划分,可以将信托分为四类:自益信托、他益信托、私益信托、公益信托。

(一) 自益信托

自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自己指定为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从信托性质上看,信托主要是为了他人利益,信托也源于为他人利益而产生的。信托早期主要是他益信托,后来,由于社会的发展,委托人开始利用信托为自己谋利益,也就出现了委托人将自己定为受益人的情形。通过这种形式,委托人可以把自己不能做、不便做的事项委托给信托机构去做,利用信托机构的专门人才和专业设施,使财产获取更大的收益。

(二) 他益信托

他益信托是委托人指定第三人作为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业务。信托发展早期主要是他益信托,利用这种形式使他人也能享受自己财产的收益。例如身后信托就是一种他益信托。

(三)私益信托

所谓特定的受益人是从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关系来看的,如果受益人与委托人之间有经济利害关系,委托人为受益人设立的信托可以使委托人为此而获取一定的利益,那么这种信托可视作私益信托。例如雇员受益信托是企业为本企业职工设立的,它的受益人有时是全体企业职工,但这种信托仍属于私益信托,因为企业为职工设立信托的目的是为使职工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最终使企业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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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自己指定为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从信托性质上看,信托主要是为了他人利益,信托也源于为他人利益而产生的。信托早期主要是他益信托,后来,由于社会的发展,委托人开始利用信托为自己谋利益,也就出现了委托人将自己定为受益人的情形。通过这种形式,委托人可以把自己不能做、不便做的事项委托给信托机构去做,利用信托机构的专门人才和专业设施,使财产获取更大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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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怎样处分受益人信托受益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委托人如何处分受益人信托受益权
《信托法》第51条规定:“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1)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2)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3)经受益人同意;
(4)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有前款第
(1)项、第
(3)项、第
(4)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受益人非信托行为的当事人,在私益信托中,受益人享有对信托财产原本及收益的权利,成为信托的重要要素。信托关系一旦有效成立,受益权归属受益人后,作为归属受益人的财产权的一种,适用关于财产权的取、丧失、变更的一般原则,原则上受益权具有继承性、可转让性,因此即使是惟一的受益人死亡,也不会影响信托的效力。发生继承、转让等原因,其结果便是导致受益人的变更。
信托关系中规定信托必须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特定的、合法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其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受托人虽然居于控制、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中心地位,但必须遵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信托财产。在我国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受托人一般由信托公司担任,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益人是信托关系中的纯享利益之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委托人如何处分受益人信托受益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委托人如何处分受益人信托受益权
《信托法》第51条规定:“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1)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2)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3)经受益人同意;
(4)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有前款第
(1)项、第
(3)项、第
(4)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受益人非信托行为的当事人,在私益信托中,受益人享有对信托财产原本及收益的权利,成为信托的重要要素。信托关系一旦有效成立,受益权归属受益人后,作为归属受益人的财产权的一种,适用关于财产权的取、丧失、变更的一般原则,原则上受益权具有继承性、可转让性,因此即使是惟一的受益人死亡,也不会影响信托的效力。发生继承、转让等原因,其结果便是导致受益人的变更。
信托关系中规定信托必须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特定的、合法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其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受托人虽然居于控制、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中心地位,但必须遵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信托财产。在我国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受托人一般由信托公司担任,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益人是信托关系中的纯享利益之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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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第51条规定:“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1)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2)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3)经受益人同意;
(4)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有前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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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受益人非信托行为的当事人,在私益信托中,受益人享有对信托财产原本及收益的权利,成为信托的重要要素。信托关系一旦有效成立,受益权归属受益人后,作为归属受益人的财产权的一种,适用关于财产权的取、丧失、变更的一般原则,原则上受益权具有继承性、可转让性,因此即使是惟一的受益人死亡,也不会影响信托的效力。发生继承、转让等原因,其结果便是导致受益人的变更。
信托关系中规定信托必须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特定的、合法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其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受托人虽然居于控制、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中心地位,但必须遵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信托财产。在我国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受托人一般由信托公司担任,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益人是信托关系中的纯享利益之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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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信托法》第51条规定:“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1)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2)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3)经受益人同意
(4)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有前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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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非信托行为的当事人,在私益信托中,受益人享有对信托财产原本及收益的权利,成为信托的重要要素。信托关系一旦有效成立,受益权归属受益人后,作为归属受益人的财产权的一种,适用关于财产权的取、丧失、变更的一般原则,原则上受益权具有继承性、可转让性,因此即使是惟一的受益人死亡,也不会影响信托的效力。发生继承、转让等原因,其结果便是导致受益人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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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按事项标准划分和委托人的划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信托按事项标准划分和委托人的划分是怎样的
一、按事项标准划分
(一)民事信托
民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民事法律范围之内的信托。民事法律范围主要包括:民法、继承法、婚姻法、劳动法等法律,信托事项涉及的法律依据在此范围之内的为民事信托。例如涉及到个人财产的管理、抵押、变卖,遗产的继承和管理等事项的信托。即为民事信托。
(二)商事信托
商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商法规定的范围之内的信托。商法(也叫商事法)主要包括;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信托事项涉及的法律依据在此范围之内的为商事信托,例如涉及到公司的设立、改组、合并、兼并、解散、清算,有价证券的发行、还本付息等事项的信托为商事信托。
二、委托人的划分
按照委托人的不同,信托可以分为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及个人法人通用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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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托是指以个人(自然人)为委托人而设立的信托。个人只要符合信托委托人的资格条件就可以设立信托。个人信托的开展与个人财产的持有状况及传统习惯有很大的关系。个人有生命期的限制,由此个人信托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生前信托,二是身后信托。
1、生前信托
生前信托是指委托人生前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契约,委托信托机构在委托人在世时就开始办理有关的事项。生前信托的契约在委托人在世时即开始生效。生前信托都与个人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有关,但具体到每个人目的多种多样。委托人设立生前信托可以指定他人为受益人,也可自己作受益人。
2、身后信托
身后信托是指信托机构受托办理委托人去世后的各项事务。身后信托与生前信托的区别在于信托契约的生效期,生前信托的契约在委托人在世时即可生效。但生前信托的事项可以延续到委托人去世以后。身后信托的契约有些是在委托人在世时就与信托机构签定,但契约的生效却是在委托人去世后,还有一部分身后信托的发生并不源于委托人的意愿,而是在委托人去世后,由其家属或指定的。身后信托大多与执行遗嘱管理遗产有关,身后信托的受益人只能是委托人以外的第三者。
(二)法人信托
法人信托是指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社团等作为委托人而设立的信托。法人信托大多与法人的经营活动有关。例如企业发行债券、销售设备等等,法人信托中的财产价值巨大,个人作为受托人难以承担这样巨大的责任,因此法人信托中的受托人也都是法人,如信托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信托发展的历史过程看,信托发展早期主要是个人信托。后来,随着各种企业公司等法人机构的出现,法人信托业务也逐渐发展起来,法人信托成为信托公司的重要业务。法人设定信托的目的都与法人自身的经营有紧密关系,但具体形式各异,主要包括:附担保公司债信托、动产信托、雇员受益信托、商务管理信托等等。
(三)个人与法人通用信托业务
个人与法人通用信托业务是指既可以由个人作委托人,也可由法人作委托人而设立的信托业务。主要包括:不动产信托、公益信托等等。
信托按事项标准划分和委托人的划分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信托按事项标准划分和委托人的划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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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享受信托财产经过管理或处理后的收益权利。也包括信托合同结束时,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可享受信托财产本身利益的权利。
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请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广义的信托受益权中的受益人除有请求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外,还有保证信托利益得以实现的其他权利,如《信托法》规定的知情权、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撤销受托人违反信托的处分权、受托人的解任权。信托受益权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信托受益权属于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的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对信托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因此该权利首先必须是财产权。
其二,信托受益权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信托受益权的权利是通过转让质物实现的,因此能够质押的权利应当满足可转让的条件。
《信托法》第四十三条,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第四十四条,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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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想要把我的债权转让给他人,但是要写协议书情况有关债权受益权委托转让协议书范本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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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1、出让方 为一家依法成立并存续的企业,现合法持有 作为受托人的编号为 的《 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项下全部信托受益权。
2、受让方 为一家依法成立并存续的商业银行,现拟购买出让方持有的本信托项下全部信托受益权。
3、受托人 为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尽职管理上述信托,并协助受让人办理上述信托项下受益权转让相关事宜。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下,出让方与受让方现就上述合作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1出让方作为受益人与中信信托(以下简称“受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全部信托受益权,出让方自愿将其享有的全部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受让方。
第二条 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
2.1出让份额为信托合同项下提及的价值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的 信托项下全部信托受益权。
2.2受让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格经出让方、受让方双方协商确定为人民币 (大写:人民币 元整)(以下称“转让价款”)。上述
转让价款不包含信托受益权转让前出让方应享有的,但尚未分配的信托收益。
第三条 资金划拨
3.1受让方在本合同
3.2 款约定的全部条件均满足后的当日,将受让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一次性支付至出让方的下述账号中。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3.2受让方资金划款条件为本合同已经签署并生效。
3.3受让方全额支付上述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后,本合同项下信托受益权转让生效,即转让生效日为 年 月 日。出让方须在受让方全额支付上述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当日将信托收益权转让合同原件一份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交予受托人留存。自信托受益权转让生效之日起,受让方享有信托合同项下享有的全部信托受益权以及受益人的全部权利义务。
第四条 出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4.1出让方有权依据本合同收取转让价款。
4.2受益权转让生效之日前的信托收益归出让方所有;自受益权转让生效之日(含当日)起,出让方不再享有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财产对应的信托受益权及受益人权利。
4.3出让方保证:此前未在所转让的信托受益权上设置任何债务负担。如因该保证与事实不符,导致本合同无效或使受让方的利益受到损失的,出让方向受让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4出让方保证:出让方不存在可能会构成违反有关法律或可能会妨碍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之义务的情况;不存在与本合同约定事项有关或可能对其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要求的其他程序或政府调查。
第五条 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5.1根据法律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受让方有权受让信托受益权。
5.2受让方须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受让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款,并保证对该转让价款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5.3受让方应向受托人提供企业资料及划付信托净收益和信托财产的账户。以上账号在本信托财产最终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
5.4自受益权转让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合同中规定的受益人应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
5.5受让方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5.6受让方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5.7受托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让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5.8受让方可以将其受让的本信托受益权进行再次转让。
第六条 合同成立与受益权转让生效
6.1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受让方全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后,本合同项下信托受益权转让生效。
6.3受让方支付完毕转让价款后,即取得信托合同项下的全部信托受益权,在其受让的信托受益权范围内享有并承担法律和信托合同条款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出让方不再享有已转让信托受益权对应的所有权利(应享有的未分配信托收益除外),相应义务也随之免除。
信托受益权转让后,受让方接收信托利益账户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大额支付号:
6.4信托受益权由出让方转让给受让方后,除应由受益人承担的义务外,受让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可能发生的责任,且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出让方承担,受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出让方也不得从本合同转让标的中扣除。
第七条 保密规定
7.1合同双方对于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有关事项向非本合同当事人披露,但是因以下情况所进行的披露除外:
(1)履行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2)向在正常业务中所委托的审计、律师等工作人员进行的披露,但前提是该等人员必须对其在进行前述工作中所获知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3)该等资料和文件可由公开途径获得。
(4)向法院或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的要求,或根据所采取的法律程序所进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披露。
(5)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的披露。
7.2本条的规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应负责赔偿他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并支付受损失方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
第九条 其它
9.1本合同未尽事宜,适用信托合同相应条款;信托合同中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冲突的,适用本合同。
9.2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9.3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让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文本
10.1本合同壹式肆份,出让方持贰份,受让方持壹份,受托人持壹份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本合同中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受让方信息
受让方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名称: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签署前确认:
出让方在此确认,受让方已经提请其注意本合同有关违约责任或权利限制的条款并就本合同进行了充分的解释和说明;经充分审阅及与受让方协商讨论,出让方完全理解并同意包括本合同的鉴于条款、基本条款在内的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无疑问或异议。出让方保证不以“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或任何其他理由,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本合同及本合同内的任何条款。
出让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
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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