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的票据权利行使注意事项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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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数额填写有错误 票据权利被泡汤。收支票时没有认真看,后来到银行才发现数字写错了,可是当时给支票的客户已经找不到了。虽然填写有错误,但明眼人都能看出来支票数额是多少,因此,到法院诉讼,应该没有问题。
支票的票据权利行使注意事项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票据的使用日益频繁,尤其是支票,已经成为经济领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流通手段。无论小本经营还是大宗买卖,使用支票作为付款工具,已经司空见惯。

然而,小小支票门道多,近年来,围绕支票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支票在给大家带来便利的同时,在实际使用中也有几个典型的注意事项。下面以案例说明。

数额填写有错误 票据权利被泡汤

某一家贸易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收了一张支票,去银行承兑,可却被银行退票了。没办法,公司拿着支票来法院起诉,要求实现票据追索权,获得支票金额。

法院经过审理,却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原来公司持有的支票上数额填写有错误,十五万二千三百元错写成了十五万二三百元。

收支票时没有认真看,后来到银行才发现数字写错了,可是当时给支票的客户已经找不到了。虽然填写有错误,但明眼人都能看出来支票数额是多少,因此,到法院诉讼,应该没有问题。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其实,公司持有这样一张支票,要求行使票据权利,是无法得到支持的,因为这根本就不是一张有效的票据。

法官说,票据权利人要实现票据权利,首先要持有有效的票据。只有票据有效,才谈得上行使权利。而相关法律对票据的有效性是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的,以支票为例,支票上诸如付款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等都是属于必须记载且不得出现错误涂改的事项。一旦这些事项记载有误,这张支票就丧失了效力,即使持有,也不能实现票据权利。公司持有的票据支票金额书写出现错误,根本就不是一张有效票据,因此也就无法享受票据权利,得不到支票金额。

收到支票为空头 待发起诉已过期

某公司在2007年1月收到一张支票,票面记载事项齐全,也全部正确,没有任何涂改,可到了银行才被告知这是一张空头支票。公司找到签发支票的客户多次交涉,对方以种种理由推脱,总是不给钱。

2008年4月,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客户公司对其在2007年1月签发的空头支票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公司持有的票据法定记载事项齐全,属有效票据,但是,还是不能支持其实现票据权利,因为,这张支票已经过期了。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性,使其方便、快捷的优点得到充分发挥,法律规定了票据权利行使的相关期限。以支票为例,支票的出票人应当自出票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了提示付款的期限的,银行就可以不付款了。这种情况下,持票人可以向签发支票的出票人要求承担根据责任,但这个权利的行使也是有期限的。支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应在出票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逾期不行使,权利就消失了。

法官提醒,如果拿到了一张空头支票,找出票人交涉无果,就得赶快起诉,否则超过了6个月的期限,等于持有了一张过期的支票,无法再实现票据权利。不同类型的票据行使权利的期限是不同的,而不同的权利类型,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限也是不同的,所以,持有票据时,一定得详细了解一下相关法律,千万别让票据过了期。

如果手持无效票据,持票人的权益是否就无法保障了呢?

如果票据权利就是过了行使期限,持票人还可以以票据的基础关系起诉,比如,有人卖水泥收了一张支票,由于以上的原因,票据权利无法实现,这时,他也可以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买水泥的客户支付水泥款,这张不能实现的支票,可以作为水泥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中的一个证据。但这时,在法律上行使的就不是票据权利了,作为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需要就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依据合同履行的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以捍卫作为买卖合同的缔约一方应该享受的权益。

签发支票不要回 几经易手还付款

上面说的案例都是因收取支票不慎引发的纠纷,其实签发支票也不能大意,否则也会导致一些麻烦。

卖建材的小王从客户梁老板手里收到一张老李公司开具的6万元的转账支票。3天后,小王支银行取款,却被告知密码有误,拒绝付款。打电话给梁老板,他老说在外地,找不到人,因此小王将老李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担票据付款责任。

老李公司觉得很冤枉,他们根本不认识老王,也从来没有任何业务。这张支票是开始为老李公司装修的梁老板的。只不过按当时梁老板的要求,没有填写收款人。由于梁老板的装修存在很严重的质量问题,因此后来老李公司已经和梁老板过成协议,不付支票上的款项。老李公司当时想,反正已经说好了,不用再付款,因此,也就没把这张支票要回来,没想到,梁老板会把支票又给了别人。老李公司觉得很是窝火,坚决不同意付款。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老李公司向小王支付票据金额6万元,虽然小王和老李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交易关系,但经过审理,可以确认,小王为得到涉案支票已经支付了对价,小王确实是把建材卖给了梁老板,得到了这张支票,小王是善意的持票人,因此,小王与老李公司之间的票据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小王的票据权利应该得到保护。

法官认为,票据纠纷案件中,这种情况是非常常见的,作为持票人的原告与出票人的被告之间,经常没有直接的业务关系。一张支票被转手好几次,最终的持票人与最开始的出票人可能完全陌生,素不相识。出票人在签发支票的时候,常常应收取支票的客户要求或者自己图省事,不填写收款人。这样一个看似小小的忽略,却会给出票人带来很大的麻烦。支票的收款人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记载的事项,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这一项是可以不填的,不填也不会影响这张支票的效力。但是一旦张支票被转手,填上了其他的收款人,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票人是要对新的收款人承担付款责任的。因为,票据具有无因性,持票人和出票人之间并非必须具有直接的交易关系,没有关系并不能成为拒绝付款的理由。只要持票人与出票人之间的票据关系合法有效,持票人就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出票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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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填写及背书应注意事项?
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 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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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回复] 一。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创设、转让和解除等行为,包括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行为在内。狭义的票据行为专指以设立票据债务为目的的行为,只包括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等,不包括解除票据债务的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 
A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包括做成票据和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两个动作。做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票据的交付指以形成票据关系为目的而将票据交予他人占有的行为,两者缺一不可。  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B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转让票据权利的重要方式,它的产生是票据成为流通证券的一个标志。  背书按照其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  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背书无效。因为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将无法确定背书人的签章究竟是背书行为、承兑行为还是保证行为,因而也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  背书时应记载背书日期、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人签章。背书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到期日前背书。缺少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该背书无效。  
C、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所谓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现实地出示汇票,以行使或保全其票据权利的行为。  提示承兑是汇票有的票据行为。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必须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否则付款人可以予以拒绝。并且这种拒绝不具有拒绝承兑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为理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中所特有的。  
D、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它以出票行为的成立为前提,承兑行为必须在有效的汇票上进行才能生效;承兑是汇票付款人做出的,表示其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作成并交付后,才能生效;承兑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重要程序,持票人只有在付款人作出承兑后,其付款请求权才能得以确定。  承兑汇票时,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保证  保证是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来担保特定的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的一种制度。是债的担保方式。  票据保证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照票据法规定的事项记载于票据上,才生效力;保证行为具有性,即使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上的原因而无效,保证人也要承担票据责任;票据保证的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的责任承担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E、 付款  付款是指票据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按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付款是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并且只以支付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为限,如果是给付实物或者其他有价证券,都不构成票据的付款;付款是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票据一经付款,票据关系得以消灭,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均解除其票据责任。提示付款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限内向票据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票据付款人偿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持票人按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追索  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  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时才能行使。
填写支票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回复] 对于填写支票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同样支票制度也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所以,我们只介绍针对支票不同于汇票的特殊规定。
填写样式和格式
常见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在支票正面上方有明确标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限同城内);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限同城内,包括余杭和萧山)。
支票的填写:
1、出票日期(大写)
数字必须大写,大写数字写法: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2、收款人
(1)现金支票收款人可写为本单位名称,此时现金支票背面“被背书人”栏内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之后收款人可凭现金支票直接到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由于有的银行各营业点联网,所以也可到联网营业点取款,具体要看联网覆盖范围而定)。
(2)现金支票收款人可写为收款人个人姓名,此时现金支票背面不盖任何章,收款人在现金支票背面填上身份证号码和发证机关名称,凭身份证和现金支票签字领款。
(3)转账支票收款人应填写为对方单位名称。转账支票背面本单位不盖章。收款单位取得转账支票后,在支票背面被背书栏内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填写好银行进账单后连同该支票交给收款单位的开户银行委托银行收款。
3、付款行名称、出票人帐号
即为本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帐号,帐号小写。
4、人民币(大写)
数字大写写法: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支票填写样式和格式。注意:“万”字不带单人旁。
举例:
(1)28
9,54
6.52 贰拾捌万玖仟伍佰肆拾陆元伍角贰分。
(2)
7,560.31 柒仟伍佰陆拾元零叁角壹分此时“陆拾元零叁角壹分”“零”字可写可不写
(3)53
2.00 伍佰叁拾贰元正“正”写为“整”字也可以。不能写为“零角零分”
(4)42
5.03 肆佰贰拾伍元零叁分
(5)32
5.20 叁佰贰拾伍元贰角。角字后面可加“正“字,但不能写“零分”,比较特殊。
5、人民币小写
最高金额的前一位空白格用“¥”字头打掉,数字填写要求完整清楚。
6、用途
(1)现金支票有一定限制,一般填写“备用金”、“差旅费”、“工资”、“劳务费”等。
(2)转帐支票没有具体规定,可填写如“货款”、“代理费”等等。
7、盖章
支票正面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缺一不可,印泥为红色,印章必须清晰,印章模糊只能将本张支票作废,换一张重新填写重新盖章。反面盖章与否见“
2、收款人”。
8、进账
1、填进账单,一式三联。
2、转账支票送交银行有两种方式:
(1)交到收款人的开户银行,收款人需要盖章背书,支票的背书栏填上收款方开户行,下栏写委托收款。并在背书框内盖上银行预留印章,即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
(2)若担心对方签发的是空头支票,也可以去付款方的开户银行存支票,此时支票不需要背书。
3、现金支票直接送交签发人的开户银行,且收款人必须要背书,如果是单位在支票的背面盖上收款人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如果是个人,就填上身份证号码,及发证机关,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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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收款单位转帐支票背面印章盖模糊了(此时票据法规定是不能以重新盖章方法来补救的),收款单位可带转帐支票及银行进帐单到出票单位的开户银行去办理收款手续(不用付手续费),俗称“倒打”,这样就用不着到出票单位重新开支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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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支票填明的收款人名称是否为该收款人,收款人是否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其签章是否与收款人名称一致;
(3)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并折角核对其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是否相符,使用支付密码的,其密码是否正确;
(4)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5)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6)出票人帐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7)支取的现金是否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款人为个人的,还应审查其身份证件,是否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注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审查无误后,发给铜牌或对号单,交收款人凭以向出纳取款。同时从出票人帐户付出,将支票送出纳凭以付款后作借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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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支票填写注意事项有哪些?
1、出票日期: 数字必须大写,这里对于“零”的书写要特别引起注意2、收款人1、现金支票收款人可写为本单位名称,此时现金支票背面“被背书人”栏内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之后收款人可凭现金支票直接到开户银行提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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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上班经常会接触到支票、汇票还有本票这些票汇,这些对于公司来说非常重要。提供了更方便快捷的支付方式,那么根据规定汇票本票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1、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若欠缺记载,票据便为无效。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该七个方面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具体内容如下:
 
(1)表明“汇票”的字样。这是指在票据上必须记载足以表明该票据是汇票的文字。如果没有该等文字,“汇票”则为无效。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汇票的支付文句,即须表明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换言之,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如收货后付款),则汇票无效。

(3)确定的金额。这是指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等,汇票将无效。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4)付款人名称。付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的委托支付汇票金额的人。

(5)收款人名称。收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

(6)出票日期。这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签发汇票的日期。
 
(7)出票人签章。这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亲自书写自己的姓名或盖章。这一问题在前述有关内容已作说明。如果汇票出票人不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即为无效。
2、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3、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姐姐的一个闺蜜因为和别人一起开了一家公司,想要保留公司商标使用证据,保留商标使用证据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指出, 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也就是说,商标获准注册以后,商标注册人并不是就可以高枕无忧,因商标只有通过使用才能产生价值,该法条的立法目的就是鼓励经营者将注册商标积极投入使用,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因此, 根据该法条的规定,社会公众可以以“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在收到撤销申请后,向商标注册人发出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只要商标注册人能够提供合格的使用证据,该注册商标就可以维持。
  事实上,《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在这里“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称为直接使用,“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称为间接使用,向商标局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既可以是直接使用的证据,也可以是间接使用的证据。
  因此,商标注册后,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的保存也显得尤为重要。千万别等到商标被他人提出注销后,再临时抱佛脚,此时再收集使用证据收效甚微,为时晚矣,建议商标持有人随时随地保存商标使用的证据,以免到时手忙脚乱,无法提供详细的使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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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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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有哪些注意事项,收集证据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收集证据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应明确取证方向 1、明确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调查收集证据必须目标明确,有的放矢,而案件事实正是通过调取证据查明的,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般在法律条文中均有明确规定。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据此规定,工商机关应当查明的事实包括经营者本身情况的事实、贿赂行为的事实、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事实、贿赂手段的事实以及情节是否严重的事实,是否构成犯罪的事实。这些事实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工商机关在办理同类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均必须查明,否则不能定案。 2、应当确立查明事实的标准。在明确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根据法律规定明确查明相应案件事实的标准,即工商机关在调取哪些证据的前提下,才能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得出最终的事实认定结论,达到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标准。 3、应明确认定案件事实所需要收集的证据形式。工商机关在根据法律规定明确了应当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标准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明确为了查明和认定这些事实,需要哪些证据,也就是《》规定的七类证据。一般来说,每一个事实要件都应当具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一个证据可以证明多个案件事实。根据法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明标准,可以初步估测需要证据的质量,但因案件事实及其认定标准的不同,应收集的证据种类也因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异,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就需要工商机关执法人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具体的评价和判断。 二、应迅速、及时地收集证据 迅速、及时是对证据收集时间方面的要求,我国的行政法律都规定了办案的期限,这些期限实际上是最低限度的要求。执法机关不能坐等时机的到来,而应当在保证质量和遵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尽可能缩短办案时间,这是迅速及时的真正意义所在。证据要表现为特定的物品、痕迹或者证言文字。离发案时间越近,物品、痕迹就容易找,当事人或证人对案件事实的记忆也越清晰,表达也会越清楚。相反,离案发时间越远,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就会发生变化甚至消失,当事人或者证人对案件事实的记忆就越模糊。如果工商机关拖延证据收集时间,就会给当事人造成可乘之机,甚至形成疑难案件。因此,如果发现难以提供、特别是可能灭失的证据,工商机关必须及时进行收集,为行政执法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弟弟挣了一笔钱想要给爸爸买一套城中村的房子方便回去的时候居住,签订了合同,购房合同发票注意事项是哪些?
[律师回复] 消费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先要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即房地产开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工程开发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其次,要签订规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最好请律师代理或介入。
  值得注意的是,2000年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实施后,某些房地产开发商在合同上翻花样,损害消费者利益,如在预售合同中,几乎所有的空白处都已被划掉或者已事先填好,只要购房者签名即可;附件中的建筑结构和小区布局只是草图,没有标明距离,没有文字说明;合同中对房地产商不利的条款都被无一幸免地划掉了。因此,千万不要在合同未签、还缺乏深入了解时,贸然交纳定金,甚至连发票和收据都不要。因为一旦发生争议,只要开发商有房子给购房者,就是“履约”了,如果你不要,他就可以不退定金。原则上应该先签约后付定金,保留合同、发票等证据。而在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在所有空白处划线;双方另有约定的,在每句话末了盖章或者划线。
  最后,消费者发觉自己签订了“不平等条约”,也不要自认倒霉,可与经销商或开发商协商,找消费者协会协调,到工商和建设主管部门申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购买中遇到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了格式合同中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无效。因此,购房者可以在行为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撤销该合同或合同中显失公平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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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票背书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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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使用涉及到法律问题,所以会注重证据,请问商标使用证据材料指的是哪些,有哪些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第
一,日常对商标的使用要规范,尽量与注册证上的商标标样一致。在对商标进行实际使用时,许多商标权利人往往会出于商品包装、美观等需要,随意改变商标的使用形式。如果仅仅是字体的轻微改变,整体商标的显著性没有发生变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和商评委在认定商标使用证据是否有效时,一般持相对宽松的态度。但如果在实际使用时对商标进行了其他改变,如商标本是中文,在实际使用中又增加了图形或英文要素或者不完整地使用涉案商标,都有可能导致自身商标被撤销注册。
  第
二,在日常的使用中,对于可以留存原件的证据材料,一定要保留原件。在证据的审查过程中,去伪存真是最基本的要求,对真实性的问题通常会予以严格的把关。而原件证据材料是证明真实性最直接的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第
三,商标使用证据之间需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同时证明使用时间、商标标识、使用商品三要素。在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一份完整的证据需能同时证明三要素:即商标标识、使用商品或服务、使用时间。有很多证据由于能够证明内容单
一,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则无法作为有效证据进行使用的。如商标附着在商品的包装、容器、标签上或服务的菜单、价目表上,这些证据根本无法体现商标使用的时间,自然很难被商标局予以采纳。通常情况下,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文书或文件资料,如合同、发票、维修维护证明、广告宣传资料等,这些都是比较“优质”的使用证据,也是企业比较容易保存的证据。这些证据能够证明商标使用的时间及公开性,证据之间容易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应尽量体现出商标标识,同时对商标进行规范使用,做到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标识一致,同时合同的签订时间一定要明确。而合同通常在实际履行后,才具有证明力。因此发票、收据、进出货单、维修维护证明等能够证明合同实际履行的证据同样非常重要。为了明确体现出商标所使用商品,在出具上述证明文件时,商品的名称一定不要用简称、甚至型号来代替,以免使证据的针对性模糊化,从而导致证据效力降低。在对商标进行广告宣传时,包括媒体广告、网络广告、广告牌、展览会或博览会等,应当及时保留好相关的网页链接、视频、杂志、照片等,同时能够签订协议的,尽量签订广告协议,并同时开具发票。
  第
四,商标的使用不仅局限于商标注册人的使用,被许可人的使用也可以视为对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商标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是企业无形资产的一种,作为财产权可以被处分的。因此商标可以转让,也可以许可给他人使用。当权利人短期内没有使用该商标的意图时,可以将商标转让或许可给其他有需求的企业进行使用。当商标被他人以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时,被许可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亦可以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从而保证商标不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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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配资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配资不会给客户承诺有多少收益,配资公司不参与客户操作与分成,配资公司不能做自营盘。 2、股票配资利息:同杠杆比例,资金量越大,签约时间越长,利息约优惠,杠杆越小越优惠。 3、多花一些时间上去调查一家配资公司,比如营业执照,经营地址,从事配资的时间。 4、分辨是否是一手资金方,只要风控把控严格,配资公司是稳赚不赔的。 5、关于股票配资,客户一定要认真的考虑自己需要的杠杆,投资建议散户不要选择太高杠杆,这种模式是很容易把散户股民的资金亏完,如果客户都没钱投资了,配资公司也就生存不下去了。 6、没有哪家股票配资公司是什么全国公认最牛,同行评论同行只会说哪家做的还不错,做了多长时间。 7、一家配资公司用的是不是虚拟盘,找一只不怎么活跃的标隔几天再挂单尝试看盘,隔一两周再挂单尝试看盘,大盘不好的时候更要在跌停等位置挂单尝试看盘, 8、能实地考察一家配资公司就尽量去考察,线上的配资平台更得多加留意问下公司地址,抽时间去拜访一下正规靠谱的配资公司也是非常欢迎来实地考察,以设置任何门槛拒绝客户实地考察的,一定不靠谱。 9、正规配资公司都是希望投资者能赚钱,这是一种双赢,所以客户赚钱出金很快,非正规配资公司心理盼着客户亏钱,因为是虚拟盘,会用各种理由阻挠客户出金。 借钱炒股还不需要任何抵押,任何一方面的生意只有对双方都有利的条件下才会成交,股市炒股有亏有赚,股民既然无任何抵押就能筹集更多资金炒股,比银行贷款方便的多,如果配资公司把钱交给股民后,本来就是无抵押的生意 对配资公司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一件事,因此,股民炒股的股票账户的风控线要交给配资公司来把控,以免亏损到配资公司的钱。股民使用的杠杆越大风险就越大,配资公司设置的风控条件也就越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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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背书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即在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产生一种质押关系而不是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被转让关系。2、质押背书与其他背书一样也必须依照法定的形式作成背书并交付。与此同时,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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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配资的注意事项有哪些,有什么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票配资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配资不会给客户承诺有多少收益,配资公司不参与客户操作与分成,配资公司不能做自营盘。 2、股票配资利息:同杠杆比例,资金量越大,签约时间越长,利息约优惠,杠杆越小越优惠。 3、多花一些时间上去调查一家配资公司,比如营业执照,经营地址,从事配资的时间。 4、分辨是否是一手资金方,只要风控把控严格,配资公司是稳赚不赔的。 5、关于股票配资,客户一定要认真的考虑自己需要的杠杆,投资建议散户不要选择太高杠杆,这种模式是很容易把散户股民的资金亏完,如果客户都没钱投资了,配资公司也就生存不下去了。 6、没有哪家股票配资公司是什么全国公认最牛,同行评论同行只会说哪家做的还不错,做了多长时间。 7、一家配资公司用的是不是虚拟盘,找一只不怎么活跃的标隔几天再挂单尝试看盘,隔一两周再挂单尝试看盘,大盘不好的时候更要在跌停等位置挂单尝试看盘, 8、能实地考察一家配资公司就尽量去考察,线上的配资平台更得多加留意问下公司地址,抽时间去拜访一下正规靠谱的配资公司也是非常欢迎来实地考察,以设置任何门槛拒绝客户实地考察的,一定不靠谱。 9、正规配资公司都是希望投资者能赚钱,这是一种双赢,所以客户赚钱出金很快,非正规配资公司心理盼着客户亏钱,因为是虚拟盘,会用各种理由阻挠客户出金。 借钱炒股还不需要任何抵押,任何一方面的生意只有对双方都有利的条件下才会成交,股市炒股有亏有赚,股民既然无任何抵押就能筹集更多资金炒股,比银行贷款方便的多,如果配资公司把钱交给股民后,本来就是无抵押的生意 对配资公司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一件事,因此,股民炒股的股票账户的风控线要交给配资公司来把控,以免亏损到配资公司的钱。股民使用的杠杆越大风险就越大,配资公司设置的风控条件也就越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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