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遵守的期间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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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从接到判决次日起,十日内通过原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害人不服的,可以请求检察院抗诉。请求抗诉的期限为五日。检察院作出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的决定,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服,可以申诉。

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遵守的期间

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申诉

检察院作出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的决定,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服,可以申诉。申诉的期间为七日。

一审判决不服的请求抗诉。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害人不服的,可以请求检察院抗诉。请求抗诉的期限为五日。

对一审判决的上诉。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服,可以上诉。上诉的期限为十日。

耽误诉讼期间的恢复。

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间没有行使权利,则丧失了该项权利。

当事人耽误诉讼期限,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检察院、法院申请恢复。是否批准延期,由检察院、法院裁定。

申请延长诉讼期限的理由一般是不可抗力,如:洪水、地震、火灾、动乱、战争。也可以是自己方面的原因,

如:突发疾病、路遇车祸、出差未归等。

申请恢复期间,必须在障碍消除后五日内提出。超过五日提出的,检察院、法院不予受理。

案例:

夏某被抢劫犯用刀刺伤,向审理抢劫罪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8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1200元。夏某不服找律师要求上诉,律师代夏某写了上诉状,告知夏某上诉期为15天。第十四天夏某递交了上诉状,法院拒收。并告知夏某,民事诉讼上诉期为15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期为10日。现在已经超过10日,夏某丧失了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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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向人民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关系到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以及诉讼结果的承担,为避免日后因委托范围和权限不清发生争议,影响判决、裁定和调解的执行,法律要求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用书面形式,而且要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以表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对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诉讼活动负责。
2.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代理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代理分为民事代理和诉讼代理,前者是为了帮助当事人实现民事法律行为,后者是为了帮助当事人实现诉讼法律行为。要求授权委托书记明代理事项,是要求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委托他人干什么?是从事某一民事活动,还是进行诉讼?代理诉讼的标的是什么?诉讼代理人是代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从事的代理行为,应当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承担,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后果应当由代理人自负。因此,委托代理人必须写明代理权限,是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陈述事实、进行辩论、申请诉讼保全和证据保全、请求调解、提出反诉、上诉、申请执行,还是仅就其中一项或者几项授权代理。如果授权委托书没有特别注明代理权限,只写“委托×××代理诉讼”,视为代理人有权为一切处分实体权利外的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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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诉讼行为,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因此,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别注明,没有注明的,委托代理人的行为无法律效力,人民不予承认,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也可以不接受。
4.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并由人民通知对方当事人。
委托代理权限的变更,指委托代理权成立后,遇到一定情况,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协商扩大或者缩小代理权的范围。解除委托,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不再要原来委托的人代为诉讼行为了。变更和解除委托都涉及到代理人诉讼行为的效力,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正常进行,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必须将变更或者解除代理权限的情况通知人民和对方当事人,如果没有通知,委托代理人依照原来的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委托人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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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应当遵守的期限和程序 1、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为1年; 2、工伤认定需要单位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应的材料,看劳动行政部门是否受理; 3、如果劳动行政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需出具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说明理由;如果受理则律师行政部门需要通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时参加工伤认定; 4、工伤认定受理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注意: 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主责任原则,为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以后,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工伤认定申请,有利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便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搜集与分析有关证据,尽快查明事情的真相,及时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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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专利代理人应当遵守哪些义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专利代理人应当遵守哪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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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30条还规定:专利代理人承办专利代理业务应当以所在专利代理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专利代理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并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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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缓刑的当事人应当遵守哪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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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判定应当遵守的期限和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判定应当遵守的期限和程序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应当遵守的期限和程序
1、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为1年;
2、工伤认定需要单位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应的材料,看劳动行政部门是否受理;
3、如果劳动行政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需出具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说明理由;如果受理则律师行政部门需要通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时参加工伤认定;
4、工伤认定受理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注意:
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主责任原则,为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以后,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工伤认定申请,有利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便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搜集与分析有关证据,尽快查明事情的真相,及时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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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管制执行期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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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为1年;
2、工伤认定需要单位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应的材料,看劳动行政部门是否受理;
3、如果劳动行政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需出具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说明理由;如果受理则律师行政部门需要通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时参加工伤认定;
4、工伤认定受理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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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应当遵守的期限和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伤认定应当遵守的期限和程序
1、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为1年;
2、工伤认定需要单位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应的材料,看劳动行政部门是否受理;
3、如果劳动行政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需出具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说明理由;如果受理则律师行政部门需要通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时参加工伤认定;
4、工伤认定受理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注意:
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主责任原则,为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以后,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工伤认定申请,有利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便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搜集与分析有关证据,尽快查明事情的真相,及时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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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为1年;
2、工伤认定需要单位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应的材料,看劳动行政部门是否受理;
3、如果劳动行政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需出具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说明理由;如果受理则律师行政部门需要通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时参加工伤认定;
4、工伤认定受理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注意:
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主责任原则,为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以后,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工伤认定申请,有利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便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搜集与分析有关证据,尽快查明事情的真相,及时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签订保密协议应当遵守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一、签订保密协议的对象
保密协议保守的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用人单位只应当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而不是普通员工或职工,更不能是全体员工。当然,企业还应当根据自身的性质和情况分析确定企业中的哪些人员掌握了商业秘密。对于某些不在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的普通员工,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的商业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
二、保密的范围
1、技术信息。
2、经营管理信息。
3、特殊约定的其他秘密。
随着商业秘密的范围从技术秘密扩大到经营管理信息、特殊秘密等范畴,对保密的具体范围的确定产生了争议。为此,保密协议应当首先明确员工保密的对象和范围,以免就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及应否保密产生分歧。
三、保密协议内容的一般规定
1、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2、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
3、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问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
4、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
5、保密期限。
法律对保密协议的保密期限没有规定,即保密的期限可以是长期的,直至其进入公知领域。因此只要其不被公开就可以永远保持其秘密性,因此企业可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不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而且在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后直至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员工都不得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违约责任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了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两种情形之外,企业不得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违约金。因此,保密协议中不得约定员工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时应当支付违约金,只能要求员工赔偿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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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合议庭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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