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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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来说有以下三种方法:1、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2、在商事仲裁委员会进行商事仲裁;3、到法院诉权讼。
仓储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是什么

一、仓储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是什么

一般来说有以下三种方法:

1、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先进行友好协商,争取达成双方比较满意的协议。

2、在商事仲裁委员会进行商事仲裁

如果合同双方达不成协议,则可以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3、到法院诉权讼。

如果双方协商或经过工商行政部门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关于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九百一十六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第九百一十七条  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八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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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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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仓储合同纠纷怎么解决?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加大对金融机构接受仓单融资的检查
仓单融资本身没有问题,但是仓单融资成为融资平台后,进行理财,进入股市、房市,成为影子银行业务,风险转移跨界后就有系统性风险的隐患。为防止此类风险的发生,应当加大对金融机构接受仓单融资的检查,重点从融资仓单的真实性着手,从银行系统内部梳理控制,完善部门分工和职责,合理设置审批和操作流程,防止一物多押、一单多质。
2、建立仓单质押登记制度
仓单等各类贸易单证抵质押融贷业务风险频发,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现有的仓单质押缺乏公示制度,风险无法预见。关于如何规范仓单质押的管理,我们在征询过程中,企业对此反映很强烈。为规范相关融资活动,防范虚假贸易,推动商品贸易融资健康发展,应当建立仓单质押登记制度。近日,银监会向部分银行下发的《关于规范大宗商品融资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银行需在央行征信中心的动产权益登记系统上对仓单进行登记,并将此公示系统与企业征信数据库相关联。
3、建立仓储经营资信准入制度
仓储纠纷中出现仓储物被盗卖、强行提货等问题比较突出,涉及的仓储企业既有民营企业也有大型国企,防范仓储风险的关键是保管方的资信状况,应当建立对仓储企业、监管方市场准入及资信的审查。提高仓储方、监管方的准入门槛,对拟开展融资业务的仓库制定一系列标准,设立仓储经营资信准入,参照银行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建立政府监管制度。同时,可加强存货方及仓储企业的保险意识,以货物保险化解风险。
4、完备仓储业第三方监管体系
目前,仓储合同引入第三方监管制度,第三方监管除了对仓储流程的监管,还包括仓单质押贷款流程的监管。有效的第三方监管可以从根本上杜绝仓储企业、货主和金融机构从业者之间的利益链,保证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但目前涉案的仓储合同条款清楚、责权明确,也都有第三方监管协议,也就是说每批货都有人监管,但监管人只管物不管“权利”,出现一物多人监管,却监管不住的情况,第三方监管形同虚设。我赞同对监管方设立经营资信准入,参照银行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建立政府监管制度,建立专业的、信用的、有效的第三方监管制度。
根据国家外管局的检查发现,目前存在大量企业利用伪造、变造商业单据、重复使用物权单证或套用货物贸易单证等手法进行虚假贸易。为防止仓单成为投机套利的工具,应当建立格式化仓单。目前,我国规范仓储合同的法律较少,当仓储合同向金融仓储发展时,有更多的细节需要我们去规范。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但实践中操作方式并不统一,仓单的样式五花八门,有的是由保管人出具入库单,存货人开具提货单,入库单仅是存货证明不能提货,提货单才是提货凭证才能提货。实践中对于什么是仓单,具备哪些因素才能认定是仓单,仓单到底是物权凭证还是债权凭证认识不一。因此,建立格式化的仓单势在必行,这样有利于仓储企业的管理和以后仓单流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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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纠纷如何避免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仓储合同的纠纷如何避免
1、注意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2、认真审查仓储保管人的资格
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严格限制,存货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对仓储营业人的资格和保管能力有所了解,防止无资力的营业人签订合同以骗取保管费。
3、特别注意货物品名、种类与数量
不同的货物有着不同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针对不同的保管难度,仓储营业人有着不同的收费标准,存货人往往因想少交保管费而在品名、数量、质量等项目中填写模糊或与实际情况不符,这就为日后发生纠纷埋下祸端,因此存货人在填写时一定要注意准确清楚,不要产生歧义。
4、充分行使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
合同法赋予了货物所有人随时检查或提取样品的权利,有的仓储合同期限较长,仓储物在仓储过程中可能发生某些变化,若等到提取时才发现问题不仅不能避免损失还会发生损失承担的争议,所以行使该权利无疑为避免纠纷打下良好基础。
5、存货人应防止仓储营业人在合同中滥用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这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免责不同。根据《合同法》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只能是不可抗力、自然原因和货物本身的性质引起的货损,当事人也可以对免责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由于仓储合同往往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免责条款的问题应尤加注意,存货人要仔细阅读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事项,如果发现对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未经对方同意加入了超出法定范围的免责事由,应及时表示异议,要求予以修改或拒绝签订合同,以防步入免责陷阱对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害。
仓储合同的纠纷怎样避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仓储合同的纠纷如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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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别注意货物品名、种类与数量
不同的货物有着不同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针对不同的保管难度,仓储营业人有着不同的收费标准,存货人往往因想少交保管费而在品名、数量、质量等项目中填写模糊或与实际情况不符,这就为日后发生纠纷埋下祸端,因此存货人在填写时一定要注意准确清楚,不要产生歧义。
4、充分行使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
合同法赋予了货物所有人随时检查或提取样品的权利,有的仓储合同期限较长,仓储物在仓储过程中可能发生某些变化,若等到提取时才发现问题不仅不能避免损失还会发生损失承担的争议,所以行使该权利无疑为避免纠纷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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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这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免责不同。根据《合同法》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只能是不可抗力、自然原因和货物本身的性质引起的货损,当事人也可以对免责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由于仓储合同往往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免责条款的问题应尤加注意,存货人要仔细阅读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事项,如果发现对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未经对方同意加入了超出法定范围的免责事由,应及时表示异议,要求予以修改或拒绝签订合同,以防步入免责陷阱对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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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仓储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仓储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起诉,事实上仓储合同纠纷如何解决的这个问题要看合同中是否有约定,仓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般不可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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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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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纠纷要如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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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存货人应防止仓储营业人在合同中滥用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这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免责不同。根据《合同法》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只能是不可抗力、自然原因和货物本身的性质引起的货损,当事人也可以对免责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由于仓储合同往往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免责条款的问题应尤加注意,存货人要仔细阅读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事项,如果发现对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未经对方同意加入了超出法定范围的免责事由,应及时表示异议,要求予以修改或拒绝签订合同,以防步入免责陷阱对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害。
仓储合同的纠纷的需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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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审查仓储保管人的资格
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严格限制,存货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对仓储营业人的资格和保管能力有所了解,防止无资力的营业人签订合同以骗取保管费。
特别注意货物品名、种类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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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人应防止仓储营业人在合同中滥用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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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仓储合同纠纷?
为了避免仓储合同纠纷,应在签订合同是做好以下预防措施:注意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认真审查仓储保管人的资格;特别注意货物品名、种类与数量;充分行使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和存货人应防止仓储营业人在合同中滥用免责条款这五方面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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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仓储合同的纠纷的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仓储合同的纠纷的需要注意哪些方面问题解答如下, 仓储合同的纠纷的注意事项
认真审查仓储保管人的资格
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严格限制,存货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对仓储营业人的资格和保管能力有所了解,防止无资力的营业人签订合同以骗取保管费。
特别注意货物品名、种类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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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这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免责不同。根据《合同法》及《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只能是不可抗力、自然原因和货物本身的性质引起的货损,当事人也可以对免责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由于仓储合同往往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免责条款的问题应尤加注意,存货人要仔细阅读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事项,如果发现对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未经对方同意加入了超出法定范围的免责事由,应及时表示异议,要求予以修改或拒绝签订合同,以防步入免责陷阱对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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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我一个朋友因为合同的事情和别人产生了纠纷,现在要打官司,我想了解一下仓储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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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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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仓储合同纠纷?
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的方式处理仓储合同纠纷。合同中当事人如果能够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之上,通过相互协商的方式来解决纠纷,那么是最好的一种方式。若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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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仓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律师回复] 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仓储合同的当事人在存在仓储违约行为时所应该依照法律或者双方的约定而必须承担的民事责任。通过法定的和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的承担,增加违约成本,弥补被违约方的损失,减少违约的发生,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秩序。违约责任往往以弥补对方的损失为原则,违约方需对对方的损失,包括直接造成的损失和合理预见的利益损失给予弥补。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
1、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从性质上而言,违约金是“损失赔偿额的预定”,具有赔偿性,同时,又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具有惩罚性。在仓储合同中,赔偿性违约金是指存货人与保管人对违反仓储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而做出的预定的赔偿金额。当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某种程度的损失,而且这种数额超过违约金数额时,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实行赔偿,以补足违约金不足部分。惩罚性违约金,是指仓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约后,不论其是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必须支付的违约金。
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或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违约金。根据法律、法规对违约金的比例是否有明确规定,法定违约金又可分为两种。一是固定比率的违约金,即有关法规具体规定了违约金的交付比率一是浮动比率的违约金,即有关法律只规定了违约金上下浮动界限的百分比,具体比例由当事人在此范围内约定。对于仓储合同,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固定比率的违约金,而没有规定浮动比率的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是指仓储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仓储合同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表示,没有比例幅度,完全由存货人与保管人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过高会加重违约方的经济负担,过低又起不到其应有的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作用。
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发生冲突时,应当是约定违约金优先适用,但在充分尊重约定的前提下,依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国家对约定违约金进行适度干预也是完全必要的。
2、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下,在违约方履行义务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在对方还有其他损失时,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作为承担违反合同责任的形式之一,损害赔偿最显著的性质特征即为补偿性。在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情况,损害赔偿的赔偿金是用来补偿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如果违约金已能补偿经济损失,就不再支付赔偿金。但是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只要造成了损失,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由此可见,赔偿金是对受害方实际损失的补偿,是以弥补损失为原则的。
受害方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又称实际损失,是指仓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的违法行为所直接造成的财物的减少。如仓储合同中仓储物本身灭失或毁损,为处理损害后果的检验费、清理费、保管费、劳务费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损害事态继续扩大的直接费用支出等等。
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仓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使对方失去实际上可以获得的利益。它包括:利润的损失,主要是指被损害的财产可以带来的利润、利息的损失、自然孳息的损失等。
尽管违约方承担的是完全赔偿责任,但是损害赔偿也不能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当事人于订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应注意避免损害赔偿的扩大。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受害一方当事人有及时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部分要求赔偿。
3、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时,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或者向请求强制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办法代替履行。
通常来说,继续履行有下列的构成要件:
①仓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
②违约一方的仓储合同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
③继续履行不违背合同本身的性质和法律
④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在仓储合同中,要求继续履行作为非违约方的一项权利,是否需要继续履行,取决于仓储合同非违约一方的当事人,他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4、采取补救措施
所谓补救措施,是指在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后,为了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由违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的违约责任形式。如仓储物的更换、补足数量等等。从广义而言,各种违反合同的承担方式,如损害赔偿、违约金、继续履行等,都是违反合同的补救措施,它们都是使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在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能够得到有效的补偿与恢复。因此,这里所称的采取补救措施仅是从狭义上而言,是上述补救措施之外的其他措施。在仓储合同中,这种补救措施表现为当事人可以选择偿付额外支出的保管费、保养费、运杂费等方式,一般不采取实物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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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中的纠纷预防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仓储合同中的纠纷预防注意事项有哪些
1、仓储合同不同于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2、需要认真审查仓储保管人的资格。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严格限制,存货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对仓储营业人的资格和保管能力有所了解,防止无资力的营业人签订合同以骗取保管费。
3、特别注意货物品名、种类与数量。不同的货物有着不同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针对不同的保管难度,仓储营业人有着不同的收费标准,存货人往往因想少交保管费而在品名、数量、质量等项目中填写模糊或与实际情况不符,这就为日后发生纠纷埋下祸端,因此存货人在填写时一定要注意准确清楚,不要产生歧义。
4、充分行使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合同法赋予了货物所有人随时检查或提取样品的权利,有的仓储合同期限较长,仓储物在仓储过程中可能发生某些变化,若等到提取时才发现问题不仅不能避免损失还会发生损失承担的争议,所以行使该权利无疑为避免纠纷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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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仓储合同纠纷怎么办?
其实签订仓储合同本身就是在进行物品保管时让双方明确自身的义务和责任,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还有补救的余地。在制定仓储合同时和签订的流程过程中都要注意以上意外情况,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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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仓储合同中的纠纷预防注意事项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仓储合同中的纠纷预防注意事项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仓储合同中的纠纷预防注意事项有哪些
1、仓储合同不同于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2、需要认真审查仓储保管人的资格。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严格限制,存货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对仓储营业人的资格和保管能力有所了解,防止无资力的营业人签订合同以骗取保管费。
3、特别注意货物品名、种类与数量。不同的货物有着不同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针对不同的保管难度,仓储营业人有着不同的收费标准,存货人往往因想少交保管费而在品名、数量、质量等项目中填写模糊或与实际情况不符,这就为日后发生纠纷埋下祸端,因此存货人在填写时一定要注意准确清楚,不要产生歧义。
4、充分行使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合同法赋予了货物所有人随时检查或提取样品的权利,有的仓储合同期限较长,仓储物在仓储过程中可能发生某些变化,若等到提取时才发现问题不仅不能避免损失还会发生损失承担的争议,所以行使该权利无疑为避免纠纷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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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成立的方式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仓储合同成立的方式是如何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仓储合同成立的方式是如何的
仓储合同属于诺成合同,一诺即成。
合同原则
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
(1)平等的原则
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任何一方采取恃强凌弱、以大欺小或者行政命令的方式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采取歧视的方式选择订立合同的对象。
(2)等价有偿的原则
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享受相应的合同利益。保管人的利益体现在收取仓储费和劳务费两方面。在仓储过程中保管人的劳动、资源投入的多少,决定了保管人能获得多少报酬。等价有偿的原则也体现在当事人双方合同权利和义务对等上。
(3)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
生效合同是指当事人完全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条件,通过广泛的协商,在整体上接受合同的约定时所订的合同。任何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合同都将是无效的合同。若合同未经协商一致,将来在合同履行中就会发生严重的争议,甚至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4)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发生侵犯国家主权、危害环境、超越经营权、侵害所有权等违法行为。合同主体在合同行为中不得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妨碍人民生活、违背道德的行为。
仓储合同成立的方式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仓储合同成立的方式是怎么的问题解答如下, 仓储合同成立的方式是如何的
仓储合同属于诺成合同,一诺即成。
合同原则
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
(1)平等的原则
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任何一方采取恃强凌弱、以大欺小或者行政命令的方式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采取歧视的方式选择订立合同的对象。
(2)等价有偿的原则
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享受相应的合同利益。保管人的利益体现在收取仓储费和劳务费两方面。在仓储过程中保管人的劳动、资源投入的多少,决定了保管人能获得多少报酬。等价有偿的原则也体现在当事人双方合同权利和义务对等上。
(3)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
生效合同是指当事人完全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条件,通过广泛的协商,在整体上接受合同的约定时所订的合同。任何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合同都将是无效的合同。若合同未经协商一致,将来在合同履行中就会发生严重的争议,甚至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4)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发生侵犯国家主权、危害环境、超越经营权、侵害所有权等违法行为。合同主体在合同行为中不得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妨碍人民生活、违背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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