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法庭秩序的案例分析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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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扰乱法庭秩序的案例分析

一、案情

案犯:孟甲,男,30岁,农民,1991年12月30日因妨害公务被逮捕

案犯:孟乙,男,27岁,农民,1991年12月10日被收容审查,同月27日因妨害公务被逮捕。

案犯:孟丙,男,20岁,农民,1991年12月18日被收容审查,同月27日因妨害公务被逮捕。

1991年12月10日上午十时许,河北省固安县柳泉人民法庭开庭对蒋素平诉孟乙离婚一案进行公开审判。在审判长宣读离婚判决书期间,被告孟乙无视法庭纪律,先是吸烟,而后找茬将其子打倒在地,挑起事端,并扑向原告蒋素平。此时,孟乙的兄弟孟甲、孟丙等人也闯入法庭哄闹,审判长多次制止无效,致使宣判无法进行。在这种紧急情况下,法庭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的规定,决定对孟乙立即采取拘留措施。当法警上前对孟乙实施强制措施时,孟乙极力抗拒,孟甲、孟丙等人也一拥而上,围攻谩骂审判人员和法警,并夺去手铐。对此,审判人员和法警口头制止无效。孟氏三兄弟继续哄闹,并殴打法庭工作人员,抢夺法警执行职务的戒具。审判长见状,鸣枪警告,孟甲上前掐住审判长的脖子,摁着头往汽车上撞。法警见状,再次鸣枪警告,孟甲等又扑向法警枪夺枪支,法警被迫开枪制止,击伤孟甲腿部。后柳泉乡派出所干警赶赴现场,才共同将事态制止。经当场勘验,一名法警右手拇指被扭伤,脸部和上身多处损伤;在现场停放的一辆警车防雾灯被搬掉,标杆被拉弯。法庭宣判被迫中断。

固安县人民法院认为,孟甲、孟乙、孟丙三人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审判人员和法警,抢夺干警执行职务的戒具和枪支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侵害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公务活动,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质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人采取的更为严历的强制措施,应当同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一样,由人民法院直接处理。1992年1月27日,固安县柳泉人民法庭对孟甲、孟乙、孟丙妨害民事诉讼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案,由审判蒋素平诉孟乙离婚一案的原审判组织成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开庭时,向案犯宣布了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允许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申请回避;并告知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辨护和有陈述意见的权利。两名案犯表示不请辩护人;一名要求其亲属为其委托辩护人,但被其亲属拒绝。

在审理中,先由法庭宣布了案犯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事实材料,然后由案犯对其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事实进行供述。孟丙对主要事实供认不违,孟甲、孟乙只供认部分事实。法庭还宣读了事发在场群众证实现场事实以及与案犯一起来庭的人证实案犯预谋闹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了被打干警伤情的法医诊断证明。

二、判决

经过审理,法庭认为,孟甲、孟乙、孟丙之行为,严重地阻碍了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为了严厉打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孟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孟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孟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宣判后,孟甲、孟乙、孟丙均没有提出上诉。

本案是一件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因妨害了民事诉讼,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在民事诉讼中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有三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情况,即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在法庭上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种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至第(五)项和第一百零六条所规定的情况,即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在法庭外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种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所规定的情况,即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是属于第一种情况。

对上述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程序,法律没有规定。而其中有的犯罪行为,由于是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法庭上发生的,决定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程序也有其本身的特点,不完全适用刑事诉讼法

本案在程序上所采取的做法,即不同于刑事诉讼法。这种做法,虽然还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还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但它是有法学理论根据的,也有外国立法及审判实践的借鉴的。

通常认为,哄闹、冲击法庭及在法庭上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的行为,是一种严重藐视法庭的行为,它破坏的是法庭秩序。各国法律的通例,对藐视法庭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因为,在所有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和秩序的,而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是国家法律和秩序的维护者,如果其本身的秩序都得不到保障,它就无法去维护国家的法律和秩序。因此,司法活动及其过程不能受到冲击和干扰。为了维护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官有权并且必须有权立即处置那些破坏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人。按照这个理论,法官有权即刻处置发生在法庭上的藐视法庭行为。我国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关于“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的规定,其立法精神即旨在维护法庭的绝对尊严和秩序。其它有些国家早在十七世纪即有了藐视法庭罪的规定。

本案孟甲、孟乙、孟丙在法庭开庭公开审判蒋素平诉孟乙离婚一案的活动中,哄闹、冲击法庭,并以暴力扰乱法庭秩序,是一种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我国刑法中尚无藐视法庭罪的规定,因此,法院对此按妨害公务罪来判处,但其实质是藐视法庭犯罪。

藐视法庭的犯罪,由于是发生在法庭上的,在法学理论上被认为是“法官亲眼所见的犯罪”,是“发生在法官眼皮底下的犯罪”,犯罪事实确凿无疑,不需要谁来起诉,也不需要他人来证实,更不需要法庭通过调查和辩论来查实。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的基础,在于犯罪发生时,法官不在现场,为追究犯罪,法官不能主观臆断,需要经过一系列的诉讼程序来客观、全面地了解事实真象。而藐视法庭犯罪,是在法官眼皮底下发生的,为法官亲眼所见,因而,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基础已不存在,无须提起公诉或自诉。许多国家对此是按特殊情况处理的,即由法官直接处理。

根据这种理论基础,人民法院在处理藐视法庭犯罪的具体程序上,除法官直接处理外,其特殊性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审理民事或经济案件的原审判组织直接审理、判决,无需转刑事审判庭或由原审判组织以外的审判人员审判。第二、开庭审理时,不需要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第三、案犯除了享有自行辩护或者聘请律师辩护、最后陈述、上诉等项诉讼权利外,不享有申请回避权和辩论权。第四、最后制作刑事判决书,署刑字号。第五、案犯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第二审法院可以进行书面审理,迳行判决。

本案审理的实际做法是符合上述处理藐视法庭犯罪的法学理论的,它反映了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对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即藐视法庭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诉讼程序的特点。这无疑是在法律适用上的一次大胆尝试,是应当予以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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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故意扰乱法庭秩序,扰乱法庭秩序罪是什么,扰乱
[律师回复]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本罪的构成以情节严重为其构成必要条件,只有严重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才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才构成扰庭秩序罪,因此,对那些扰庭秩序情节不严重的,经劝阻、制止,停止实施扰乱行为的,不应认定为扰庭秩序罪。
2、本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方面为直接故意,也即行为人决意实施扰庭秩序的行为,希望自己的行为干扰法庭秩序。因此必须把那些由于情绪激动、亢奋,或者性格爽直或坚持自己的看法等原因而一时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中说话声音过大,行为有所不当,或言语有所过激的情形与扰庭秩序罪区分开来。前者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扰庭秩序的直接故意,所以不宜也不应作为扰庭秩序罪来论处。
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
从本质上讲,干扰法庭秩序也是扰乱社会秩序的一种表现情况
以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严重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也是按扰乱社会秩序来处理的。但在本法中规定了扰庭秩序罪这一新罪名的情况下,将扰庭秩序从扰乱社会秩序中分离出来,加以专门的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扰庭秩序情节严重的,按照特别条文优先于一般条文,则应按扰庭秩序罪处
1、从客体方面看,扰庭秩序罪的客体为法庭秩序,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体则是社会公共秩序。
2、处罚范围不同,对于聚众扰庭秩序因而构成犯罪的,对全部行为人都予以惩罚,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则只处罚首要分子。
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扰庭秩序也必然妨害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如审判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但与妨害公务罪有着显著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扰庭秩序罪的客体仅为法庭秩序,范围比较窄,而妨害公务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除包括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庭秩序外,还包括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客体较为广泛。
2、客观方面不同。扰庭秩序罪的客观方而表现为行为人在法庭审理案件中,实施的哄闹、冲击法庭或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庭秩序的行为,既包括采用暴力或威胁方式,也包括非暴力的方式,而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仅限于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在执行职务的行为,显然,在客观方面要比扰庭秩序罪窄得多。
3、犯罪发生的时间、空间不同。扰庭秩序罪是发生在人民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从时间上看,限于人民法庭宣布开庭至宣布闭庭过程中,从空间上看,限于发生在法庭内(广义理解上的法庭)。而妨害公务罪是发生在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期间,从时间上看,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从空间上看,限于发生在执行职务的场所,既包括在国家机关内,也包括特定的其他场所。很明显,妨害公务罪的发生的时空范围比扰庭秩序罪的要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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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扰乱公共秩序怎么处罚酒驾扰乱公共秩序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酒驾属于交通违规行为,如果酒驾造成交通事故的可能构成犯罪,但依据治安处罚法的规定,酒驾不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有: (1)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的行为。 (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 (4)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 (5)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 (6)扰乱丈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 (7),谎报险情、、警情的行为。 (8)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的行为。 (9)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 (10)寻衅滋事的行为。 (11)组织、教唆、胁迫、诱骗、他人从事、会道门活动的行为。 (12)利用、会道门、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3)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二、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4.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还有一些行为,法律、法规规定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罚的,如《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条规定,不听制止非法进入军事禁区;毁坏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丝网或者界线标志的;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管理秩序,情节轻微的;在军事禁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不听制止的等行为,都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受处罚。对于上述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酒驾的处罚 酒后驾驶分两种: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目前,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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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法》规定来看,犯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行为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其中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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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扰乱公共秩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酒驾属于交通违规行为,如果酒驾造成交通事故的可能构成犯罪,但依据治安处罚法的规定,酒驾不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有: (1)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的行为。 (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 (4)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 (5)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 (6)扰乱丈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 (7),谎报险情、、警情的行为。 (8)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的行为。 (9)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 (10)寻衅滋事的行为。 (11)组织、教唆、胁迫、诱骗、他人从事、会道门活动的行为。 (12)利用、会道门、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3)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二、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4.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还有一些行为,法律、法规规定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罚的,如《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条规定,不听制止非法进入军事禁区;毁坏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丝网或者界线标志的;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管理秩序,情节轻微的;在军事禁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不听制止的等行为,都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受处罚。对于上述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酒驾的处罚 酒后驾驶分两种: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目前,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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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被举报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现在他已经被带走了,我也很担心,但我是觉得不至于构成犯罪,所以想了解一下扰乱公共秩序罪构成要件是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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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这里所说的社会秩序不是广义的一般的社会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具体是指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并非一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都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只能是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即在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追究其行政责任,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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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故意构成。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这种扰乱活动,制造事端,给机关、单位与团体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由于本罪是聚众性犯罪,因而进行扰乱活动必须基于众多行为人的共同故意。这种共同故意并不要求行为人之间的故意联系十分紧密,只要行为人明确自己以及他人是在实施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的行为即可,并不要求各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或犯罪动机完全一样。
详细情况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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