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失职罪的司法解释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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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检验的商品不确实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就是商检失职罪的表现。本罪的危害程度很大,本文就本罪的相关规定作出分析。
商检失职罪的司法解释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检验的商品不确实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就是商检失职罪的表现。本罪的危害程度很大,本文就本罪的相关规定作出分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商检失职罪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商品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2.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不合格商品进口或者出口,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3.3次以上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国家声誉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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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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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解释商检徇私舞弊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什么是商检罪
商检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涉嫌在商品检验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对报检的商品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商检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验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
一、商检罪的构成
1、商检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机构的正常活动及国家其他有关机关的正常活动。进出口商检验制度既是一种国际惯例,同时对于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责任重大,如果,致使不合格的商品进口或出口,或者合格的商品不能进口或出口,就会损害我国的经济利益,破坏对外经贸关系,甚至影响我国的国际声誉。
2、商检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伪造检验结果,是指行为人明知商检制度和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商品检验的规定,却为图私利、徇私情,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违背事实,作黑白颠倒的商检结果或者出具虚假的商品检验证单的行为。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对不合格的商品作检验合格的结果,对合格的商品作检验不合格的结果;为出具检验证书更换检验标的物;或者直接篡改检验证书;等等。商检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就己经侵犯了国家的进出口商检制度,构成犯罪既遂。造成严重后果,只是加重法定刑的问题。
3、商检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所谓国家商检部门,是指商品检验部门,即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所谓商检机构,是指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即各省、市、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应当注意的是,在国家商检部门或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如果有,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也应以商检罪论处。所谓国家商检部门或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是指国家商检局指定的关于专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人机构,如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以及由于某些商品具有特殊性,一般检验机构很难从事这项检验工作,国家指定的专门负责对特殊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的有关机构,如进出口药品的检验由卫生部指定的药品检验部门办理;进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和检疫由食品卫生检验机构办理;计量器具的检验由计量部门办理;进出口锅炉及压力容器的检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办理;船舶、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集装箱的船舶规范检验由交通部船舶规范检验机构办理等等。
4、商检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商检罪。虽为故意但不徇私,而伪造、出具虚假商检结果的,如果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则应以罪定罪。至于其动机,有的是为了帮助亲朋好友,有的是泄愤报复,有的是讨好上级,有的是为了女色等等。动机如何,不会影响商检罪成立。
二、商检罪的认定
1、行为人后又实施商检罪行为的,同时触犯商检罪与罪,属牵连犯,应择一重罪从重论处。
2、行为人如果与犯罪分子共谋,为其伪造检验结果,帮助进行的,则又触犯罪,对之应择重罪以罪的共犯论处。当然,即使不构成罪,亦可构成商检罪。
三、商检罪的处罚
刑法第412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严重后果,是指导致依法不应进出口的商品进出口,依法应当进出口的商品不能进出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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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解释商检徇私舞弊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商检罪
商检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涉嫌在商品检验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对报检的商品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商检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验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
一、商检罪的构成
1、商检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机构的正常活动及国家其他有关机关的正常活动。进出口商检验制度既是一种国际惯例,同时对于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责任重大,如果,致使不合格的商品进口或出口,或者合格的商品不能进口或出口,就会损害我国的经济利益,破坏对外经贸关系,甚至影响我国的国际声誉。
2、商检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伪造检验结果,是指行为人明知商检制度和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商品检验的规定,却为图私利、徇私情,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违背事实,作黑白颠倒的商检结果或者出具虚假的商品检验证单的行为。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对不合格的商品作检验合格的结果,对合格的商品作检验不合格的结果;为出具检验证书更换检验标的物;或者直接篡改检验证书;等等。商检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就己经侵犯了国家的进出口商检制度,构成犯罪既遂。造成严重后果,只是加重法定刑的问题。
3、商检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所谓国家商检部门,是指商品检验部门,即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所谓商检机构,是指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即各省、市、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应当注意的是,在国家商检部门或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如果有,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也应以商检罪论处。所谓国家商检部门或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是指国家商检局指定的关于专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人机构,如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以及由于某些商品具有特殊性,一般检验机构很难从事这项检验工作,国家指定的专门负责对特殊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的有关机构,如进出口药品的检验由卫生部指定的药品检验部门办理;进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和检疫由食品卫生检验机构办理;计量器具的检验由计量部门办理;进出口锅炉及压力容器的检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办理;船舶、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集装箱的船舶规范检验由交通部船舶规范检验机构办理等等。
4、商检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商检罪。虽为故意但不徇私,而伪造、出具虚假商检结果的,如果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则应以罪定罪。至于其动机,有的是为了帮助亲朋好友,有的是泄愤报复,有的是讨好上级,有的是为了女色等等。动机如何,不会影响商检罪成立。
二、商检罪的认定
1、行为人后又实施商检罪行为的,同时触犯商检罪与罪,属牵连犯,应择一重罪从重论处。
2、行为人如果与犯罪分子共谋,为其伪造检验结果,帮助进行的,则又触犯罪,对之应择重罪以罪的共犯论处。当然,即使不构成罪,亦可构成商检罪。
三、商检罪的处罚
刑法第412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严重后果,是指导致依法不应进出口的商品进出口,依法应当进出口的商品不能进出口等等。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认定是该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动植物检疫失职罪认定是该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认定是怎么样的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属结果犯,只有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才构成犯罪。所谓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般是指致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引起动植物,或者有引起动植物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国家的对外贸易关系,损害国家的声誉等等。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的动植物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2)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重大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
(3)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
(4)3次以上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国家声誉的。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过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一种严重违背职责义务的行为。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对检疫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规定了一系列的职责,如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应依照该法规定实施检疫;对输入、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检疫机关应签发检疫单证或检疫证书,经检疫不合格的,应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输入、输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需调离海关监管区检疫的,检疫机关应签发《检疫调离通知单》,等等。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不履行或不忠实履行所规定的这些职责,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期限检疫出证,或者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检疫单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符合本罪的客观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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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失职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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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失职罪量刑标准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动植物检疫失职罪量刑标准是要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条文]
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 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
9.
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二、犯罪案件(二十五)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第413条第2款)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的动植物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2、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重大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
3、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认定是应该如何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动植物检疫失职罪认定是应该如何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认定是怎么样的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属结果犯,只有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才构成犯罪。所谓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般是指致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引起动植物,或者有引起动植物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国家的对外贸易关系,损害国家的声誉等等。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的动植物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2)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重大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
(3)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
(4)3次以上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国家声誉的。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过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一种严重违背职责义务的行为。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对检疫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规定了一系列的职责,如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应依照该法规定实施检疫;对输入、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检疫机关应签发检疫单证或检疫证书,经检疫不合格的,应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输入、输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需调离海关监管区检疫的,检疫机关应签发《检疫调离通知单》,等等。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不履行或不忠实履行所规定的这些职责,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期限检疫出证,或者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检疫单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符合本罪的客观特征。
公司协商离职的可以领失业金不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当事人申请失业金,首先应该非本人意愿,在规定时间内,而且单位有按规定缴纳社保。失业金办理条件、申请程序和领取办法: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离职后失业金领取程序: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后,劳动者离职后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具体条件和程序如下:
  
①非本人意愿终断就业(即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有求职要求(须提供用人单位辞退的证明)
  
②缴纳失业保险金12个月以上
  
③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60天之内前来办理
  
一、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二、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三、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
  注:户口在城市的请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盖章户口在农村的请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计生办盖章。居委员、村委员、社区的计生办章均不符合要求。
  
四、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劳动者符合以上条件,即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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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失职罪判刑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商检失职罪是一个量刑幅度较大的罪名,最轻为拘役,最高可判长达十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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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失职罪量刑标准是应该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动植物检疫失职罪量刑标准是应该如何的问题解答如下,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条文]
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 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
9.
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二、犯罪案件(二十五)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第413条第2款)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的动植物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2、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重大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
3、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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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失职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八种情形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处罚。这八种情形分别为: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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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能领失业金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能领失业金吗问题解答如下,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是有具体规定的你同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1999年1月22日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扩展资料领取程序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后,劳动者离职后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具体条件和程序如下:
①非本人意愿终断就业(即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有求职要求,(须提供用人单位辞退的证明)
②缴纳失业保险金12个月以上
③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60天之内前来办理
一、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二、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三、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注:户口在城市的请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盖章户口在农村的请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计生办盖章。居委员、村委员、社区的计生办章均不符合要求。
四、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者符合以上条件,即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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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司法解释全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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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该怎么解释失业保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2020该怎么解释失业保险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保险的特点
失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专项基金。
1、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情况,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营企业的四种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
2、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2020该怎么解释失业保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2020该怎么解释失业保险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保险的特点
失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专项基金。
1、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情况,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营企业的四种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
2、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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