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辩护词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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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罪构成的四个条件来辩护,找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认罪态度好,危害后果不严重,主观恶性不大,之前一向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没有任何受过刑事、行政处罚的前科,并且为国家做出了不小贡献。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辩护词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本罪是一个实行犯,并非帮助犯。本罪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刘某亲属的委托,指派周桂仕律师作为其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案上诉阶段的辩护人。我们在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详细阅读了本案相关案卷材料,我们对本案有了深入的认识。现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刘某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原审判决认定错误。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有查处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该规定,要构成此罪,应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查处工作人员给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所谓“通风报信”,是指将国家机关查禁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警力等情况,事先告诉犯罪分子。所谓“提供便利”,是指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而为其提供各种便利,如提供交通工具、钱物等。(3)主体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目的。而本案中,刘某只是在犯罪嫌疑人范某在受其管教期间,违反某市纪委不得将范某的羁押地告诉给他人的规定,将范某的羁押地告诉了其家人,并为其交“小伙”钱。在客观上,刘某并没有告诉范某侦查机关会在什么时间对其进行讯问等“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客观行为;在主观上,刘某也并没有告诉范某在侦查机关对其讯问时应如何回答以逃避责任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处罚”的主观故意。所以,其行为只是违反了纪委的规定,应该给与其的是行政处分,而不是刑事处罚。

二、刘某受贿的金额是10350元,而不是判决书中所认定的17850元。

判决书中确认,刘某除了收受9条硬盒“中华”烟、一箱12瓶装的飞天茅台酒外,还认定刘某收受了现金8000元,是不正确的。事实上,刘某确实收了8000元现金,但其并不是为了非法占为己有,而是在范某的家属的请求之下,为了给范某在看守所交“小伙”钱而代收的。对于该事实,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实。如:(1)侦查机关于2009年1月24日16时36分至24日18时28分,对王某的询问笔录第2页显示:问:你谈一下这次给看守所的刘所长联系并送烟酒,以及三千块钱的详细情况。答:……我一看条子是范某写的,内容是让我给刘所长拿一件酒和十条烟,并给刘所长拿三千块钱交生活费。我在车上让我家属从兜里掏出三千块钱交给了刘所长。……;(2)侦查机关于2009年2月4日14时58分至4日21时12分,对范某的询问笔录第三页显示:问:你讲一下去找刘某的情况。答:……见到刘某后把烟给刘某了,然后我又把5000元钱装到给刘某的烟袋子里,说这钱你拿着,看俺哥需要点啥买点啥,刘某说,里面不让花钱,我说里面有小伙,可以买点其他东西,刘某就拿着了。(3)2009年2月5日21时50分至5日11时6分队范某某的询问笔录第二页显示:问:你详细谈一下丁某给你打电话,你们见面的情况。答:……丁某说给BB的人拿几条烟,并给BB的人拿二、三千块钱留着给范某买东西用。……;(4)2009年2月14日12时34分至14日13时00分对范某的讯问笔录第二页显示:问:在BB市看守所关押期间,刘某给你往监室送过东西没有。答:刘所长给我送过猪蹄子,其他什么也没有;问:你让刘所长给你买过东西没有。答:我让刘所长给我买过香皂、牙膏、洗发膏、水桶、小板凳等生活用品;问:你买东西的钱都是从哪来的。答:当时刘所长给我说,我家里面的人给我拿的有钱;问:当时你在监室时,刘所长给你说过你家里面的人找他的事没有。答:刘所长只说家里面送的有钱;问:在BB市看守所期间,刘所长给你交过生活费没有。答:刘所长给我交过500块钱。……。以上证据均能充分证明,刘某收的8000元现金完全是为了给范某交“小伙”费用的。之所以在收到现金后,未按在押人员现金管理规定办理,所收现金未登记入账并出具凭证及时交专人保管并向看守所领导汇报,主要是因为当时某市纪委规定不得将范某的羁押地告诉他人,刘某害怕别人知道他已将消息告诉他人而受到处分,所以未敢将所收现金入账及报告领导。但通过其在收到现金后为范某交“小伙”费、买生活用品等行为中可以知道,刘某并没有将所收现金占为己有的故意。所以,其收受8000元现金的行为,并不能认定为受贿行为。

三、刘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上诉人刘某存在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认罪态度好。刘某归案后,共接受过五次讯问,每次她都能积极主动、认真坦白的交代自己所犯的罪行;第二,危害后果不严重。本案中已刘某所收受的赃物全部追回了;第三,主观恶性不大。刘某犯罪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贪图享乐、好逸恶劳,而是因为快过年了才收了一些小礼;第四,刘某在此之前一向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没有任何受过刑事、行政处罚的前科,并且工作努力、踏实,为国家做出了不小的贡献。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给予充分考虑。

辩护人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周桂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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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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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护人对书指控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从全案来看,被告人陈某存在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陈某属于偶犯、初犯,犯罪时主观恶性不大,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对其宽大处理。
3、本案使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照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已经赔偿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恳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对其酌定从轻处理。
5、本案中,被害人熊洪权存在严重的过错,
(1)被害人熊某明知自己处于醉酒状态,仍然坚持驾车并搭乘被害人熊某某;
(2)被害人熊某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使,对本案的发生被害人过错明显。
二、量刑方面
本案被告人基准刑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之间,因为被告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且被告人认罪应当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在6个月左右量刑且适用缓刑比较合适。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法律意识极其淡薄,才导致这一犯罪行为的发生。且从被告人陈某的犯罪的主观动机,还是在被羁押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陈某的主观恶性不大。请合议庭念在其此次犯罪属于偶犯初犯,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并无前科且主观恶性不深,有立功表现的情况下,在量刑时予以宽大处理,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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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使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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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已经赔偿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恳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对其酌定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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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盗窃数额巨大,辩护人对此不能认同。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zw盗窃数额只有7000元,根本没有达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办理盗窃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1998]242号)规定的盗窃数额巨大的标准,仅符合盗窃数额较大的量刑标准。
本案是入户盗窃,依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入户盗窃只是与盗窃数额较大、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并列的定罪情形,《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的修正仅仅是降低了盗窃罪的入刑标准,扩大了盗窃罪客观构成要件范围,但是在刑罚方面仍然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入户盗窃也只是盗窃罪的一般处罚情节,不是盗窃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只要入户盗窃数额没有达到盗窃罪规定的数额巨大的起点的情况下,任然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不能仅仅因为被告人是入户盗窃,就以数额巨大来量刑处罚。
二、仅仅因为被告人系累犯,就对被告人加重处罚,辩护人认为量刑过重,有悖于《刑法》的规定。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六条第三项将累犯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但该《解释》使用的是“可以”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并非是应当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也就是说,对于累犯并不是一律都应当加重处罚,而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通常只有当累犯的盗窃数额接近数额巨大的标准,且没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时,才能适用加重处罚。如果累犯盗窃数额刚刚达到较大的起点标准,或者离数额较大的上限额还相差较大时,则不应当适用加重处罚。《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沪高法[2005]83号)第九条也明确规定适用加重处罚情节时,应当遵守必要的限度,如犯盗窃罪,同时具有累犯等情节,依法需升格至上一个法定刑幅度量刑的,应当遵守两个限制性条件,其中的一个限制性条件就是“基础危害行为所对应的刑罚量应当接近上一个法定刑幅度,否则,一般只能在本幅度内从重处罚”。本案被告人盗窃数额只有7000元,远远没有达到2万元的数额巨大的标准,且被告人有多个从轻情节。因此,被告人虽系累犯,也不应当加重处罚,而只能从重处罚。
其次,《刑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对于累犯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而不应突破法定量刑幅度加重处罚。这也是刑法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一个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六条第三项是对盗窃累犯是在法定刑以上升格判处,不是从重处罚,而是加重处罚,其结果是直接违背了《刑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再次,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司法解释不能违背法律原意,超越法律的明文规定,更不能作扩大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累犯系盗窃罪中加重处罚的情形这一规定明显超越了现行《刑法》第六十五条对累犯处罚的原则性规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中将累犯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之一予以规定是明显违法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上海高院相关规定中也明确了本案不应当适用加重处罚。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明确对累犯是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再次明确了累犯只能从重处罚而不能加重处罚。也就是说,对累犯只能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其次,上海高院2007年施行的《上海法院盗窃罪量刑指南(试行)》(沪高法[2007]197号)第五条也明确规定了入户盗窃财物价值8000元以上不满一万元且具有累犯情节的,可以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次,上海高院2010年施行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span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第六节也明确规定了入户盗窃数额达到8000元并具有累犯情节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
由此可见,目前上海法院倾向性的规定了只有在盗窃数额达到8000元且累犯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加重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盗窃数额为7000元,没有达到上述规定的8000元加重处罚标准。因此,对被告人zw不应当适用加重处罚,不应当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量刑处罚,而应当在法定刑三年以下量刑处罚。
四、被告人有从轻情节,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首先,被告人在既没有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也没有被讯问前,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入户盗窃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以自首论,可以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在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前后供述一致,没有反复。被告人也自愿当庭认罪,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再次,被告人zw的姐姐zp主动为被告人zw积极退赃7000元,赔偿了失主的全部损失,可视为被告人退赃较好,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因此,对被告人zw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zw再次犯罪是一个社会悲剧。
被告人zw在1995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服刑期间被告人zw积极接受改造,因表现出色被数次减刑,终于在2011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回家。刑满后被告人zw对自己今后的人生也是充满了希望,决心重新做人、融入社会。然而像zw这样一个经过长期服刑改造的刑满释放人员,没有谋生的一技之长,更没有就业所需的学历。残酷的现实是因被告人zw有多次盗窃前科,根本找不到任何的工作,zw面临的是有劳动能力却无法自食其力的窘境。被告人zw就这样没有工作、没有医保,仅靠每个月500余元的低保和姐姐zp的接济维持生活。被告人zw患有心脏病、胃溃疡,就连摔伤了脚去看病也不得不用姐姐zp的医保卡。没有社会保障,没有工作,是被告人zw再次犯罪的根源之一,就像被告人zw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所说的,再次犯罪是因“生活拮据”。因此,只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使他们真正融入社会中,才能有效减少类似zw这样的刑满释放人员再次实施犯罪行为。
综上,恳请法庭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起因、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后,对被告人zw能够在法定刑三年以下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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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其中内容如属国家秘密,则又触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一重罪从重处罚。2、行为人如果与犯罪分子事先通谋,出于共同故意而在事后帮助的,又会触犯所实施的犯罪,这时属牵连犯罪,对之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即所实施的共同犯罪比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处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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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自行辩护词,自行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庭上自行辩护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对处理,没有可以通行的准则或规范。 在法庭自行辩护时,可以从是否构成犯罪、实施行为时的主观想法、是否属于从犯、是否属于自首、是否主动认罪、有无悔罪表现、产生损害结果的轻重、有无被害人谅解、能否适用缓刑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通常实务中,涉及刑事案件的开庭辩护,尽量还是建议专业的律师进行辩护,更有助于从轻、缓刑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1、自行辩护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份是同生同灭的。任何一个公民只要依法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他就同时取得了自我辩护的权利。这个权利不需要别人来授权,直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消失为止。可以说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辩护权,辩护权的重要行使方式之一就是自己为自己辩护,因此自行辩护应当得到办案人员、办案机关的尊重。对于办案人员、办案机关来讲,只有尊重、保障的义务,没有限制、侵犯的权利。 2、而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委托别人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在同一个时间里面,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 这里特别强调“在同一个时间里面”是因为: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可以委托不同的人来为他担任辩护人。 (2)即使在同一个辩护阶段,被告人可以通过拒绝辩护这种方式来更换辩护人,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在一个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最终可能不只两个。 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辩护词必须有事实依据,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歪曲事实;辩护词中引用法律条文务必准确无误,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曲解法律。 2、辩护词作为针对性、辩驳性的法律文书,应当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出发,全面提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意见,不能把辩护词变成对被告人的控诉书。 3、辩护词中的论点要明确,论证应当充分、全面,提出重点。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用语应当流畅,用词准确、简洁,争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组织辩护论点 辩护论点是在全面综合分析研究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形成的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基本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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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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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几年会视案件的情况来确定,一般构成犯罪的就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造成的的情节比较严重的,那么就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这都是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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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们家的一个亲戚在前段时间犯了抢劫罪还造成了故意伤害人,刑事辩护词模板杀人罪怎么辩护的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山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1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地查阅了该案的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参与了本案的庭审,根据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向本案的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也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和慰问,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不持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应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另外被告人存在一些法定、酌定从轻、减轻量刑的情节,提请合议庭注意,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属间接故意杀人。
在刑法中,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这些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都是受害人死亡的表现形式,所以区别以上罪名的核心在于主观特征。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1自始至终都没有表现过希望剥夺被害人4生命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1在本案中,没有直接杀人的故意。被告人1的行为应当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1、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原因来分析,被告人并没有想杀死被害人的直接故意。根据1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可以看出,被告人1前去被害人家里的原因,是向被害人解释其不再与3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3的询问笔录可知,被害人4曾去被告人住处找过被告人,想说说此事,但是被告人没在家。被告人得知后就产生了主动找被害人解释的想法,并把2骗至郓城,让其充当自己的男友。但因被告人与被害人在解释的过程中发生争吵,被害人欲上其家二楼辱骂,随后两人发生厮打,2在阻止过程中被被害人抓伤。在2抓住被害人之际,被告人趁机作案。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之所以用斧头砸被害人,其直接的目的是想阻止被害人辱骂、厮打,主观上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如果被告人想杀死被害人,在进入被告人家里后,可以直接行凶,没必要与被害人争吵,更没有必要骗2过来充当其男友。
根据3的叙述,3回家搀扶被害人时,“当时感觉到她的手还是热的”,被害人的尸检报告也没有得出被害人确切死亡的时间,也就是说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没有造成被害人立即致死。换句话说,被告人1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只是放任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不难看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间接故意的特征,应当认定犯罪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杀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这种间接的心理状态同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
2、从双方的矛盾激化程度上看,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在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以前两人素不相识,虽然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丈夫3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严重伤害了被害人,威胁到其婚姻家庭。在某种程度上来讲,被害人在见到被告人时与其争吵对其辱骂也可以理解。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被害人的行为无疑也激化了两人之间的矛盾,刺激了被告人,从而导致悲剧的发生。也就是说,在本案中,被告人1与被害人之间以前是没有矛盾的。被告人不具有杀死被害人的直接故意。
3、从犯罪动机和目的的角度看,被告人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本案是由家庭纠纷、婚姻纠纷所引起的,被告人去找被害人的目的是想去说和、解释其与3的关系,没有伤害被害人的动机。从整个案卷所显示的内容中可以看到,无论是被告人供述,受害人家属陈述,还是证人证言中,都没有显示出案发前被告人有杀死被害人的意思表示。
4、从被告人使用的工具来看本案。根据本案案卷材料可以得知,被告人自从买到斧头之后,一直没有回家,所以一直携带着。从被告人把2骗至郓城,冒充其男友,在去被害人家里前喝白酒等行为,不难看出,被告人是害怕与被害人或其家人发生矛盾。辩护人认为,这把斧头所起的作用,首先也是被告人1为给自己壮胆用的,是为了预备防卫,而不是为了预备伤人,更不用说是预备杀人了。被告人到了被害人家里后,由于发生争吵、厮打,场面迅速恶化,这一点是被告人没有预想到的。在慌乱和酒精的刺激的情况下,被告人临时起意的犯罪行为应属于激情犯罪。
综合以上几点的分析,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1的行为,并不是预谋犯罪,应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二、被告人1具有以下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社会表现良好。
2、被告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也应当考虑。本案的发生,是一场悲剧,给受害方家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和损失,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向法庭深深忏悔。被告人深知自己一时的过错造成了终生不能挽回的结果,诚心对受害人家庭表达了无比的歉意与忏悔,从中可看出,明显的悔罪态度,足以说明其突出的可教育性、可塑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颁发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刑事司法解释之精神,请求合议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3、关于本案的社会的危害程度。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是被告人与被害人丈夫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所引起的,被告人采取了非法的、极端的、非理智的以及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解决方法,但是此案不同于那些实施无端杀人行为的犯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显然是较轻的。故意杀人罪虽然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但从《刑法》所规定的不同量刑幅度,也说明不能不考虑其社会危害性而一概而论。本案被告人由于一时冲动,在慌乱中实施了犯罪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这一无法逆转的后果,但就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而言,存在着值得从轻考虑的具体情节。
三, 关于量刑方面
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有如下表述:“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情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而在本案中,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的行为对矛盾的激化也是负有直接责任的。所以,在量刑中应当考虑这一因素。
综上所述,我们从被告人杀人的起因、认罪悔罪态度等几个不同的方面,说明了本案的情节并非达到 “特别严重”的程度。辩护人认为:对于被告人1,贵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综合以上情节,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原则,对于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山东
2012年9月18日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辩护词模板杀人 格式和范文等内容,如果您对自己书写没有把握,建议您请一个专业的律师来帮您写,希望上面的内容能对您有用
有个朋友现因事需要进行法律援助,想学习相关知识,现急求法律援助律师辩护词范本,望大家帮忙,谢谢
[律师回复] 对于法律援助律师辩护词,可参考以下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接受石家庄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指派我担任被告人×××一审辩护人。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庭前我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工作。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
一、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绑架罪、强奸罪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是就两个犯罪情节恳请合议庭慎重考虑。
??? 第
一,×××参与绑架前没有犯意。2008年4月17日上午,×××盲目跟随蛇哑巴、刘宪双、顾兴辉等其他被告人来到的石家庄市火车站,此时他并不知道来车站的具体目的是什么,更不知道是来进行绑架。也就是说,×××最初没有绑架犯意。
??? 第
二,×××没有参与索要钱财的行为。当几名被告人将董生海、夏春玲带回谈固租住处后,由刘宪双、蛇哑巴、徐海良等三人对董生海进行殴打,商量并实施了向被绑架人质朋友杨贺索要50000元的行为。被告人×××只是被指使看押被害人,丝毫不知索要钱财的情况,与刘宪双等人相比,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
二、2008年4月17日实施的绑架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在该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属从犯。
纵观整个犯罪过程可知,刘宪双、蛇哑巴具体组织安排并实施了4月17日的绑架行为,应属主犯。×××在此过程中一直处于被安排、被组织的地位,起到的只是次要或辅助作用,故应属从犯。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三、被告人×××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查明被告人×××系聋哑人,即又聋又哑的人。对此,本辩护人对此没有异议。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
???
四、被告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在案发后,被告人×××归案后不仅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诚恳、具有悔罪表现,还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行为属于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
五、×××犯罪不仅有其个人因素,还与社会环境存在一定关系,恳请法院最大限度地保障残疾犯罪人的权利。
??? 残疾人由于丧失了正常的劳动或工作能力,在生活上、心理上、学习上、工作上都存在无法克服的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少部分残疾人走上了犯罪道路。在本案中所被告人全部都是聋哑人,缺少沟通和受到社会歧视是他们走向犯罪的重要原因。法院在依法审理本案的同时还应加强对残疾人社会教育,最主要的是要加强残疾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和法律意识教育,最大限度的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所犯罪行清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系聋哑人、在共同犯罪中出于从犯地位、归案后具有立功情节,故应依法从轻处罚。
???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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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人: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 ? ??????????????????? ???赵庆雨 律师
??????????????????????????????????????????????????????????????200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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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如何判
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一般会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存在严重情形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属于行为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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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小李,我的大学同学,他在一个律师事务所上班,最近处理了一个交通肇事逃逸案子,需要写一个辩护词。交通肇事逃逸罪轻刑事辩护词咋写!
[律师回复] 开庭前我们认真研究了杭萧检公诉二刑诉[2017]×××号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张某某,现结合今日庭审情况辩护人认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基本清楚,但事故责任划分错误,应重新认定。
首先,侦查机关未查明行人戚某某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事故划分责任缺乏主要事实根据。无行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行人,没有监护人看护,凌晨2时下着雨,闯红灯斜穿马路,应承担何种责任?在凌晨非常安静的雨夜,被告人驾驶重型箱货车辆驶来的声音是非常大的,如果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一定不会继续向机动车道行进,但行人戚某某并未注意并停止行进。
其次,根据戚某某儿子倪某某的笔录显示:“问:戚某某是何时离开家的,有无人知道她的出行目的?答:2017年4月×日10时多,从家里步行离开。得知他走丢的。……。戚某某
最后一次出现在监控中是在哪里?2017年4月×日16时54分×××闸口的监控中看到她
最后一次出现,之后我们就没在监控中发现她了。该内容也证明行人戚某某不具完全行为能力,年事已高家人却疏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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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哥们因为开车不小心的原因就给出事了,但是撞人后她给跑了,那谁知道交通肇事罪辩护词辩护词 啊?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交通肇事罪辩护词辩护词 的事,交通肇事罪的概念是指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意外,使人重伤、丧命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做法。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意外,使人重伤、丧命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做法。
3、犯罪主体:为通常主体。即凡年满16岁、具有刑事职责本领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1)交通运输工具的行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师傅等;
(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主管、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大意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做法人对自己的违规做法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的心理立场而言。三、量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意外,使人重伤、丧命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跑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跑使人丧命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解释有关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与条文敬请访问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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