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女婿要求确认拆迁房屋买卖无效,买房人一审被判合同无效,看二审律师如何扭转乾坤?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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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刘女士早年丧夫,含辛茹苦将女儿养大,2011年刘女士的女儿生下了外孙,为了方便照顾女儿……

离婚女婿要求确认拆迁房屋买卖无效,买房人一审被判合同无效,看二审律师如何扭转乾坤?

案情简介

刘女士早年丧夫,含辛茹苦将女儿养大,2011年刘女士的女儿生下了外孙,为了方便照顾女儿,刘女士决定在女儿家附近买一处房子。经张女士介绍,刘女士认识了陈女士,陈女士原来为大井村村民,她父母原来的宅基地房屋刚刚得了三套房子,正准备卖。陈女士和儿子的户口跟父母的户口在一起,因此这个拆迁房屋也有陈女士和她儿子的份额。房子是现房,随时可以住,总价60万元,但是这处房子还没有取得房产证。虽然刘女士有过一丝犹豫,但是张女士说与这个拆迁房屋有关的所有人都签字就没什么关系了。但是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刘女士突然发现,拆迁协议的在册人口一栏里除了陈女士和她的父母、儿子之外,还有一个女婿贾某,陈女士说那是我前夫,我们已经离婚了,而且离婚时我已经给了他十万块钱作为房屋补偿,刘女士为了保险起见,让陈女士给贾某打电话,电话接通后,陈女士给了中间人张女士,张女士问贾某,这个房子卖你同不同意呀,贾某说:这个房子与我有什么关系呀,我有什么不同意的。这下刘女士放心了,买下这处房子并装修入住。居住两年,法院来传票一转眼,刘女士住了两年了,2013年8月的一天,刘女士突然接到法院传票,贾某以陈女士及其父母、刘女士为被告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贾某的理由是诉争房屋属于他与陈某、陈某父母、陈某儿子共同共有,共有人没有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房屋的行为无效。 一审开庭,完全被动 开庭时,刘女士这方由张女士和刘女士聘请的一名律师作为代理人,但刘女士的律师完全调入了对方关于共有权纠纷的圈套。而且张女士是了解房屋购买整个流程的证人,她却作了代理人。开庭时,陈女士完全否认了曾经征得贾某同意卖房的事实,也完全不承认曾经给过贾某十万元。一审可以说是草草了事。最后法院判决陈女士和其父母无权处分共有房屋,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审的败诉给了刘女士当头一棒,眼看自己就将露宿街头,而且刘女士打听到陈女士好赌博,当初卖房子的钱早就被她输光了,钱也不可能要回来了,刘女士真是一筹莫展。 二审律师成功逆转,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多方打听,刘女士了解到了王晓营律师是房产交易的专业律师,刘女士与王律师进行了面谈。王律师看完判决书之后,马上就判断出这个案件适用法律错误。因为2013年3月刚刚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再以无权处分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完全违背上述司法解释。二审开庭时,王律师气势如虹,除了提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外,针对一审事实部分王律师还提出了一系列的代理意见:1、诉争房屋是对陈女士父母拥有的宅基地进行的拆迁补偿,贾某的户口也不在被拆迁房屋内,更为可笑的是在拆迁协议签订时,贾某已经与陈女士离婚,可以说贾某与这个家庭没有任何关系,又怎么能成为被安置人口而获得拆迁补偿款呢?既然没有获得拆迁补偿款就更不可能成为本案诉争房屋的共有人。仅凭拆迁协议里的在册人口里有贾某就断然推定贾某是诉争房屋的共有权人毫无依据。 2、共同共有是基于夫妻关系、家庭关系或合伙关系而产生的。而一审法院又认为本案涉诉房屋应认定为共同共有,即使贾某对于涉诉房屋具有份额,也是在签订拆迁协议时取得,而且签订拆迁协议时贾某已经与陈女士办理了离婚登记,贾某已经不属于陈女士的家庭成员,何来共同共有?二审领取判决书那天,刘女士还是忐忑不安,当她拿到二审完胜的判决书时,由衷的觉得自己找到了一个好律师。

办案思路及心得

作为一个律师对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一定要特别关注,拿到一个案件应该仔细研究案情,找出与此案有关的全部法律法规,并找到突破口。而且可以当证人的人不要当代理人,因为代理人是不能当证人的,这是一个常识性问题。

裁判结果

二审律师成功逆转,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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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提出婚姻无效新证据的程序处置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二审提出婚姻无效新证据的程序处置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解释
(一)〉
第九条规定“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对于在一审程序中以离婚为由,人民判决准予离婚,而当事人又以婚姻无效为由提起上诉的,二审如何处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在实践中,审判人员对此有四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件应该判决撤消原判,发回一审重新审判;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件应该判决撤消原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二审案件应该暂时中止审理,待民政部门对婚姻的效力作出决定以后再恢复审理;
第四种意见认为,该案二审案件应该暂时中止审理,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以民政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待行政诉讼结论以后,二审再作出决定。
笔者认为,上述四种看法都是片面的。
首先,婚姻无效不是一定需要民政部门宣告。目前宣告婚姻无效由谁行使,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律、颁布的行政法规、民政部颁布的规章都没有明确规定民政部是否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相反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解释
(一)》
第六条到第九条以及《解释
(二)》第二条到
第七条规定了人民宣告婚姻无效的提起主体、程序等。从这些规定来看,无论颁布的行政法规,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认为人民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因此,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二审案件应该暂时中止审理,待民政部门对婚姻的效力作出决定以后再恢复审理是不当的。另外,既然人民有权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也正在人民法院审理当中,第四种意见认为该案二审案件应该暂时中止审理,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以民政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待行政诉讼结论以后,二审再作出决定也是不当的。
其次,二审可否直接该判的问题。对于在一审程序中以离婚为由,人民判决准予离婚,而当事人又以婚姻无效为由提起上诉的,应该属于在二审过程中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情形。对于二审提供新证据的,二审如何处置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由此可知,对于二审提供新证据的,二审可以裁定发回重审,也可以直接改判。那么究竟发回重审还是直接改判更合理呢?笔者认为应该从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充分行使等“三个有利于”来衡定。从此类案件的审判来看,二审直接宣告婚姻无效比发回重审有更高的效率;此类案件简单,为此最高的司法解释规定“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这类案件基本上在基层就终审了,而二审的水平高,由二审直接改判比发回一审判决更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因为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没有上诉权,由二审直接改判也不会侵犯当事人的上诉权。从这“三个有利于”判断标准来看,二审完全可以直接改判婚姻无效案件。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对于在一审程序中以离婚为由,人民判决准予离婚,而当事人又以婚姻无效为由提起上诉的,二审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应该直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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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只有才有权宣告无效婚姻由于宣告无效婚姻意味着对已存在的“婚姻”使其从根本上丧失婚姻的效力,因此宣告婚姻无效必须严肃慎重我国的无效婚姻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来宣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即使双方当事人对认定婚姻无效都无异议,也无权进行无效婚姻的宣告
三、导致无效婚姻的情况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0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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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效婚姻对双方财产子女问题的处理办法根据《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被确定为无效婚姻后,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据此,无效婚姻对财产问题的处理办法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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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鉴于其严厉的法律后果,不宜对无效婚姻规定过宽的范围。目前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也是逐渐减少自始无效婚的种类,相应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这一趋势主要是基于对婚姻事实性的尊重和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如果将大多数违法婚姻纳入无效婚姻的范围,作自始无效处理,虽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但不利于婚姻家庭的安定和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男女双方的结合,不符合结婚的私益要件,并未危害社会和他人利益时,将撤销该婚姻的权利赋予相关当事人,这使法律更具人文关怀的精神,更符合婚姻关系作为基本民事关系的实质,也符合无效婚姻立法的国际潮流。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笔者认为,重婚和近亲婚,分别严重违背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社会伦理道德,应属自始无效。但第3种和第4种情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主要涉及个人私益,不妨将之纳入可撤销的范畴。对这两种情形,双方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可自主选择是否撤销,婚姻自被撤销之日起无效。
此外,对于可撤销婚姻,《婚姻法》仅列举了胁迫一种情形,而《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双方自愿,非自愿的婚姻不仅局限于受胁迫结婚,还包括欺骗婚、误解婚、虚假婚等,这些婚姻由于欠缺结婚合意这一法定要件,也应划归可撤销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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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一审生效和二审生效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刑事判决一审生效和二审生效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性质不同。
归根到底,由于审判依据和审判任务的不同,两者在性质上有区别: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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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上一级人民对下一级人民的审判监督权,其性质是对第一审裁判合法性的审查,是将与行政相对方的特定争议最终予以解决。
2、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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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理解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鉴于其严厉的法律后果,不宜对无效婚姻规定过宽的范围。目前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也是逐渐减少自始无效婚的种类,相应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这一趋势主要是基于对婚姻事实性的尊重和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如果将大多数违法婚姻纳入无效婚姻的范围,作自始无效处理,虽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但不利于婚姻家庭的安定和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男女双方的结合,不符合结婚的私益要件,并未危害社会和他人利益时,将撤销该婚姻的权利赋予相关当事人,这使法律更具人文关怀的精神,更符合婚姻关系作为基本民事关系的实质,也符合无效婚姻立法的国际潮流。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笔者认为,重婚和近亲婚,分别严重违背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社会伦理道德,应属自始无效。但第3种和第4种情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主要涉及个人私益,不妨将之纳入可撤销的范畴。对这两种情形,双方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可自主选择是否撤销,婚姻自被撤销之日起无效。
此外,对于可撤销婚姻,《婚姻法》仅列举了胁迫一种情形,而《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双方自愿,非自愿的婚姻不仅局限于受胁迫结婚,还包括欺骗婚、误解婚、虚假婚等,这些婚姻由于欠缺结婚合意这一法定要件,也应划归可撤销的范畴。
无效合同、合同无效与合同不生效之间的区别
[律师回复] 未生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未生效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其欠缺的生效要件是否得以完备,如果欠缺的生效要件得以完备,该合同就生效,成为完全有效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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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权利义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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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女婿有继承权吗 上门女婿是否有继承权
有,上门女婿只是大众口语化的一种说法而已,在法律上并无此说,根据我国法律男女平等的原则,男女双方结婚后,无论是在女方家生活或在男方家生活,意义是相同的,产生的法律后果并无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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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无效合同的效力怎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无效合同的效力怎么问题解答如下,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
在部分合同内容无效的情况下,如果无效部分不会影响到合同的其他部分,则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非实质性条款或非主要条款无效的情况下。如果无效部分影响到其他部分,则其他部分也将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主体不合格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例如: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其例外情况是: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2)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3)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的效力怎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无效合同的效力怎么问题解答如下,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
在部分合同内容无效的情况下,如果无效部分不会影响到合同的其他部分,则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非实质性条款或非主要条款无效的情况下。如果无效部分影响到其他部分,则其他部分也将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主体不合格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例如: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其例外情况是: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2)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3)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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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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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
在部分合同内容无效的情况下,如果无效部分不会影响到合同的其他部分,则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非实质性条款或非主要条款无效的情况下。如果无效部分影响到其他部分,则其他部分也将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主体不合格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例如: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其例外情况是: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2)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3)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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