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将人撞成重伤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最新修订 | 2024-02-21
浏览10w+
湛晋金律师
湛晋金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843人
专家导读 可能构成。在客观方面,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他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二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在主观方面,其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是明知的,但对行为造成的后果属于过失。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骑电动车将人撞成重伤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骑电动车将人撞成重伤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中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是否包括非机动的违法行为呢?骑电动车将人撞成重伤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呢?现律图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案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

2013年12月8日,李某骑电动自行车上班,当行驶一交叉路口时,由于对路面状况观察不够,加之车速较快,将横过马路的行人张某撞到,致使张某受伤摔倒在地,后经鉴定张某的伤为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后检察机关以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分歧:

在审理本案时,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李某系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虽然在客观上发生了造成他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但其主体身份并不符合交通肇事罪主体要件构成之规定,不应认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由民事法律调整。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李某虽然驾驶非机动车辆,但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他人重伤,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主要包括四类人员:一是直接操纵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如驾驶员;二是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如列车长、调度员;三是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四是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警察。非交通运输人员是指除从事交通运输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本规定没有明确限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只为机动车辆,可见,立法者并没有将非机动车辆排除在外,因此,电动自行车,甚至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也应包括在内。

2、客观方面表现为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本罪所说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有关的各种法规,如道路交通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等。并且,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违章行为和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3、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行为人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身,则可能是明知故犯。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其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于“道路”、“车辆”、“交通事故”等作了明确认定,即:

1、“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3、“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4、“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5、“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是在公路上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在主体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其非机动车主的主体身份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在客观方面,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他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二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在主观方面,其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是明知的,但对行为造成的后果属于过失。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3.4千字,阅读时间约12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97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骑电动车将人撞成重伤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键咨询
  •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611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488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011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267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278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576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1****160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281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267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186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35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123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348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47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257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未成年骑电动车撞人赔偿多少
未成年骑电动车撞人赔偿多少需要根据这个被撞的人受伤情况来定,如果说是比较轻的话,那么进行的赔偿就会比较少;如果说伤情是比较严重的话,那么就需要支付更多的赔偿费,所以说赔偿多少是根据伤情来定的。
10w+浏览
交通事故
骑电动车将他人撞成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骑电动车将他人撞成重伤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是在公路上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在主体方面,根据我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其非机动车主的主体身份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在客观方面,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他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二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在主观方面,其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是明知的,但对行为造成的后果属于过失。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案情
12月8日,李某骑电动自行车上班,当行驶一交叉路口时,由于对路面状况观察不够,加之车速较快,将横过马路的行人张某撞到,致使张某受伤摔倒在地,后经鉴定张某的伤为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后以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向提起公诉。
分歧
在审理本案时,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李某系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虽然在客观上发生了造成他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但其主体身份并不符合交通肇事罪主体要件构成之规定,不应认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由民事法律调整。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李某虽然驾驶非机动车辆,但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他人重伤,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支持
第二种意见。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主要包括四类人员:一是直接操纵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如驾驶员;二是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如列车长、调度员;三是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四是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警察。非交通运输人员是指除从事交通运输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本规定没有明确限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只为机动车辆,可见,立法者并没有将非机动车辆排除在外,因此,电动自行车,甚至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也应包括在内。
2、客观方面表现为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本罪所说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有关的各种法规,如道路交通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等。并且,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违章行为和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3、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行为人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身,则可能是明知故犯。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其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于“道路”、“车辆”、“交通事故”等作了明确认定,即:
1、“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3、“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4、“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5、“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当前397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骑自行车撞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因此,有人认为非机动通工具不足以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只有机动通工具才会危及公共安全。使用非机动性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在我国刑法学界一直是一个争议不休的问题,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同的主张和做法。
在驾驶非机动通工具的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情况下,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立法原意,也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并没有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排除在本罪的主体之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也包括非机动车辆  

二,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造成的危害并无实质性的区别,都会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特定情况下,驾驶非机动车也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如按规定,遇有掉头、转弯等情形时电瓶车、小型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最高时速为15公里,非机动车也能达到、超过这种速度。高速驾驶非机动车,也会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三,有关司法解释中也有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第二款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无论是加强机动车辆还是使用其他交通工具发生重大事故的,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四,非机动车辆在我国大量使用,发生的事故较机动车辆更多,若非机动车辆肇事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处罚上会出现轻重不一的现象。  
自行车在行人较多,有机动车来往的道路上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规定,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又造成重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定为交通肇事罪,是正确的。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未成年骑电动车被撞怎么定责
未成年人骑电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交通肇事,应该由交警来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以确认双方的责任,划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0w+浏览
交通事故
骑自行车,撞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非机动车也能达到、超过这种速度,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有关司法解释中也有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第二款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关于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也包括非机动车辆。第二,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造成的危害并无实质性的区别,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遇有掉头、转弯等情形时电瓶车、小型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最高时速为15公里,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立法原意,也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第一,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同的主张和做法,在我国刑法学界一直是一个争议不休的问题,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无论是加强机动车辆还是使用其他交通工具发生重大事故的、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高速驾驶非机动车,也会发生重大事故。在特定情况下,驾驶非机动车也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如按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并没有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排除在本罪的主体之外,因此,有人认为非机动通工具不足以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只有机动通工具才会危及公共安全。使用非机动性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在驾驶非机动通工具的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情况下,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都会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第四,非机动车辆在我国大量使用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当前397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骑自行车撞死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骑自行车撞死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并不包括必须是机动车肇事。交通肇事罪的主要构成特征包括:  

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即有违章行为,并因此发生重大事故;  

2)行为人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对自己违章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有一定认识,但主观上却疏忽了;  

3)犯罪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骑自行车者、行人、车主等非交通运输人员。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骑自行行人撞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非机动车也能达到、超过这种速度,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有关司法解释中也有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第二款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关于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也包括非机动车辆。第二,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造成的危害并无实质性的区别,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遇有掉头、转弯等情形时电瓶车、小型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最高时速为15公里,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立法原意,也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第一,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同的主张和做法,在我国刑法学界一直是一个争议不休的问题,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无论是加强机动车辆还是使用其他交通工具发生重大事故的、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高速驾驶非机动车,也会发生重大事故。在特定情况下,驾驶非机动车也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如按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并没有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排除在本罪的主体之外,因此,有人认为非机动通工具不足以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只有机动通工具才会危及公共安全。使用非机动性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在驾驶非机动通工具的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情况下,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都会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第四,非机动车辆在我国大量使用
骑自行车撞死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骑自行车撞死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因此,有人认为非机动通工具不足以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只有机动通工具才会危及公共安全。使用非机动性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在我国刑法学界一直是一个争议不休的问题,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同的主张和做法。
在驾驶非机动通工具的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情况下,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立法原意,也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并没有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排除在本罪的主体之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也包括非机动车辆

二,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造成的危害并无实质性的区别,都会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特定情况下,驾驶非机动车也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如按规定,遇有掉头、转弯等情形时电瓶车、小型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最高时速为15公里,非机动车也能达到、超过这种速度。高速驾驶非机动车,也会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三,有关司法解释中也有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第二款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无论是加强机动车辆还是使用其他交通工具发生重大事故的,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四,非机动车辆在我国大量使用,发生的事故较机动车辆更多,若非机动车辆肇事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处罚上会出现轻重不一的现象
2006年8月13日,赵某骑自行车在公路左拐弯时,与同向行驶左手持物骑自行车的杨某相撞,致双方跌倒,杨某经抢救无效于两日后死亡。交警认定,赵某负责事故的主要责任。2006年11月10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虽有从轻处罚情节,但因未能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被判有期徒刑1年。
本案中,赵某骑自行车在行人较多,有机动车来往的道路上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规定,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又造成重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定为交通肇事罪,是正确的。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97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未成年骑电动车被撞有责任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未成年骑电动车被撞有责任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交通事故
骑自行车撞人,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律师回复] 对于骑自行车撞人,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非机动车也能达到、超过这种速度,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有关司法解释中也有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第二款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关于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也包括非机动车辆。第二,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造成的危害并无实质性的区别,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遇有掉头、转弯等情形时电瓶车、小型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最高时速为15公里,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立法原意,也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第一,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同的主张和做法,在我国刑法学界一直是一个争议不休的问题,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无论是加强机动车辆还是使用其他交通工具发生重大事故的、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高速驾驶非机动车,也会发生重大事故。在特定情况下,驾驶非机动车也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如按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并没有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排除在本罪的主体之外,因此,有人认为非机动通工具不足以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只有机动通工具才会危及公共安全。使用非机动性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在驾驶非机动通工具的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情况下,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都会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第四,非机动车辆在我国大量使用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当前397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骑自行车撞人了,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非机动车也能达到、超过这种速度,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有关司法解释中也有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第二款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关于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也包括非机动车辆。第二,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造成的危害并无实质性的区别,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遇有掉头、转弯等情形时电瓶车、小型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最高时速为15公里,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立法原意,也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第一,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同的主张和做法,在我国刑法学界一直是一个争议不休的问题,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无论是加强机动车辆还是使用其他交通工具发生重大事故的、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高速驾驶非机动车,也会发生重大事故。在特定情况下,驾驶非机动车也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如按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并没有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排除在本罪的主体之外,因此,有人认为非机动通工具不足以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只有机动通工具才会危及公共安全。使用非机动性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在驾驶非机动通工具的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情况下,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都会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第四,非机动车辆在我国大量使用
我骑自行车撞人,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非机动车也能达到、超过这种速度,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有关司法解释中也有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第二款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关于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也包括非机动车辆。第二,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造成的危害并无实质性的区别,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遇有掉头、转弯等情形时电瓶车、小型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最高时速为15公里,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立法原意,也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第一,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同的主张和做法,在我国刑法学界一直是一个争议不休的问题,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无论是加强机动车辆还是使用其他交通工具发生重大事故的、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高速驾驶非机动车,也会发生重大事故。在特定情况下,驾驶非机动车也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如按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并没有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排除在本罪的主体之外,因此,有人认为非机动通工具不足以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只有机动通工具才会危及公共安全。使用非机动性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在驾驶非机动通工具的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情况下,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都会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第四,非机动车辆在我国大量使用
骑自行车撞死人,会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因此,有人认为非机动通工具不足以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只有机动通工具才会危及公共安全。使用非机动性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在我国刑法学界一直是一个争议不休的问题,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同的主张和做法。
在驾驶非机动通工具的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情况下,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立法原意,也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并没有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排除在本罪的主体之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也包括非机动车辆

二,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造成的危害并无实质性的区别,都会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特定情况下,驾驶非机动车也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如按规定,遇有掉头、转弯等情形时电瓶车、小型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最高时速为15公里,非机动车也能达到、超过这种速度。高速驾驶非机动车,也会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三,有关司法解释中也有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第二款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无论是加强机动车辆还是使用其他交通工具发生重大事故的,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四,非机动车辆在我国大量使用,发生的事故较机动车辆更多,若非机动车辆肇事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处罚上会出现轻重不一的现象
2006年8月13日,赵某骑自行车在公路左拐弯时,与同向行驶左手持物骑自行车的杨某相撞,致双方跌倒,杨某经抢救无效于两日后死亡。交警认定,赵某负责事故的主要责任。2006年11月10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虽有从轻处罚情节,但因未能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被判有期徒刑1年。
本案中,赵某骑自行车在行人较多,有机动车来往的道路上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规定,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又造成重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定为交通肇事罪,是正确的。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骑电动车撞人怎么赔
1、受伤未致残的,如果因交通事故受伤但还未达到致残的程度,那么伤者可以索赔的项目有7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2、因伤致残的,因交通事故致残,除第一条的各项费用外,还可以索要以下赔偿项目(6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10w+浏览
交通事故
骑着自行车撞死人,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因此,有人认为非机动通工具不足以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只有机动通工具才会危及公共安全。使用非机动性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在我国刑法学界一直是一个争议不休的问题,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同的主张和做法。
在驾驶非机动通工具的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情况下,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立法原意,也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并没有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排除在本罪的主体之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也包括非机动车辆

二,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造成的危害并无实质性的区别,都会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特定情况下,驾驶非机动车也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如按规定,遇有掉头、转弯等情形时电瓶车、小型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最高时速为15公里,非机动车也能达到、超过这种速度。高速驾驶非机动车,也会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三,有关司法解释中也有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第二款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无论是加强机动车辆还是使用其他交通工具发生重大事故的,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四,非机动车辆在我国大量使用,发生的事故较机动车辆更多,若非机动车辆肇事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处罚上会出现轻重不一的现象
2006年8月13日,赵某骑自行车在公路左拐弯时,与同向行驶左手持物骑自行车的杨某相撞,致双方跌倒,杨某经抢救无效于两日后死亡。交警认定,赵某负责事故的主要责任。2006年11月10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虽有从轻处罚情节,但因未能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被判有期徒刑1年。
本案中,赵某骑自行车在行人较多,有机动车来往的道路上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规定,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又造成重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定为交通肇事罪,是正确的。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当前397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骑电动车撞到别人的车,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骑电动车将他人撞成重伤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是在公路上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在主体方面,根据我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其非机动车主的主体身份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在客观方面,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他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二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在主观方面,其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是明知的,但对行为造成的后果属于过失。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案情 12月8日,李某骑电动自行车上班,当行驶一交叉路口时,由于对路面状况观察不够,加之车速较快,将横过马路的行人张某撞到,致使张某受伤摔倒在地,后经鉴定张某的伤为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后以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向提起公诉。 分歧 在审理本案时,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李某系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虽然在客观上发生了造成他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但其主体身份并不符合交通肇事罪主体要件构成之规定,不应认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由民事法律调整。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李某虽然驾驶非机动车辆,但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他人重伤,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支持 第二种意见。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主要包括四类人员:一是直接操纵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如驾驶员;二是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如列车长、调度员;三是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四是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警察。非交通运输人员是指除从事交通运输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本规定没有明确限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只为机动车辆,可见,立法者并没有将非机动车辆排除在外,因此,电动自行车,甚至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也应包括在内。 2、客观方面表现为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本罪所说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有关的各种法规,如道路交通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等。并且,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违章行为和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3、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行为人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身,则可能是明知故犯。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其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于“道路”、“车辆”、“交通事故”等作了明确认定,即: 1、“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3、“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4、“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5、“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97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骑电车撞人赔偿标准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护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10w+浏览
交通事故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案例 > 骑电动车将人撞成重伤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