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传真件有法律效力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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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杨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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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传真是合同书面形式之一,传真件可以作为证据。n会议纪要与委托书对委托费用的约定,一般推定在后的文件变更在前的文件,不能说清是否变更的,视为未变更。
合同传真件有法律效力吗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民法典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本文以具体案例分析了合同传真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期望对读者有所裨益。

【案例】

某贸易公司因业务需要,欲购买50台电脑,便向某电脑公司发出邀请。电脑公司回复同意贸易公司的条件,双方约定50台电脑的总价款为15万元,贸易公司支付定金3万元。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贸易公司说最近繁忙,要电脑公司把合同传真过来即可。于是,电脑公司将盖有公司公章的合同传真给贸易公司,贸易公司盖章后再将合同传真回电脑公司,电脑公司就此得到了一份两方盖章的传真件合同。贸易公司也按约支付了定金3万元。电脑公司便着手配置了合同规定规格的电脑。可是后来,电脑公司却接到贸易公司的来电称,其由于业务暂停已不需要购买这些电脑,要求电脑公司返还定金3万元。电脑公司不服,双方协商无果。

【案件分歧】

本案的争议就在于用传真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在两家公司的协商过程中,贸易公司一直质疑传真件合同的法律效力,认为这份传真件合同字迹不清、内容模糊,容易被伪造,这样的合同效力应不予认可,作为贸易公司当然可以要回已经支付的定金。

而电脑公司则认为,传真件也是法律认可的形式,传真件合同与原件合同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贸易公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何况电脑公司已经按照贸易公司的要求配置了相应规格的电脑。

【法律提醒】

为避免发生类似纠纷,今后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建议当事人双方尽量采取传统的当面签订方式。如果因为特殊情况只能采取传真方式签订时,则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该合同采取传真方式签订”,明确传真件的效力,并且最好有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对签订全过程进行见证,避免今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如有条件的时候尽量补签书面合同。

律师评析】

在日常生活中,最经常见到的合同就是纸质的合同书,所以我们经常认为合同就是合同书,将合同的内容与合同形式等同起来。 如前所述,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用传真签订合同是否有效,这其实就是对于合同形式和内容概念的混淆,我们可以先来看以下《民法典》中对合同形式是如何进行规定的。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明确指出:书面合同的形式可以表现为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从这条可以看出,合同的形式包括传真件。那么是不是法律规定认可传真的形式,我们就可以放心地以传真件来签订合同。因为现实生活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身处两地,难以面对面签订合同,采取传真方式签订合同对双方都很便利。但是,由于传真件在传送过程中经常出现字迹不清、内容模糊等情况,并且容易被伪造、篡改,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受到质疑。

律图小编提醒大家,虽然说在法律上承认合同传真件,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很多却因为传真件合同字迹不清、内容模糊,容易被伪造,因此就否认了该合同的效力,所以,还是要保存好合同原件及其他方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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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当事人认可传真件的内容;
  
二、传真件中所表述的内容,能够被其他书面证据(文件、信函及电子邮件)所佐证,或被有关事实所佐证;
  
三、发出传真件的一方保留了发出凭证(传真机是有这个功能的)。传真件可以作为证据,这本身不是问题。问题在于,如何确认传真件的真实性?证据应具客观性,即能够确认真假、是否伪造?传真件(原件)在表现形式和复印件一样,本身可以伪造,比如将对方的签章拼接而成,然后,在传真上COPY。有人可能主张,传真上的时间、电话号码可确认是否在当时、从那台传真发出,这其实是误解,传真上方的号码时间都是传真机可以设定的,完全可以根据需要修改。所以,传真件本身无法确认是否由对方发出、不能确认真假,不具有客观性,在对方否认情况下,不能作为证据认定。在签订传真件合同时一定要保留佐证(如文件、信函及电子邮件等书面证据)来证明合同的有效性,大额合同最好不采用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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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明确,所谓的借条过期,是指借条上约定了还款日期,债务人超过还款日期三年,未偿还款项,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情况。
如果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日期,且只要债权人没有向债务人请求清偿债务或者债务人没有拒绝履行,都视为债权未受侵害,此时诉讼时效不起算。也就是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最长应在20年保护期限内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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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传真签订合同后,双方应当通过信函邮寄合同给对方并分别签署非传真的书面合同。
二、收集、保留其他能够证明双方以传真方式签订了合同的证据,如有关信函、电话录音、电子邮件、有关的凭证(如电话的记录单)等。在现实商业活动中,为了提高交易效率,很多交易双方都会选择采用传真这种高效快捷的形式来订立合同,双方来往的信函、订单等也都通过传真的形式发出。传真这种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方式,被大量运用于商事活动中,特别是相距遥远的当事人之间,使用更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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