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官司该怎么打?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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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内一方起诉离婚,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涉外婚姻中很多情况是长期两地分居,导致夫妻感情淡漠。由于分离多,相聚少在涉外离婚中,无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般最好是通过诉讼程序由我国法院作出判决的方式离婚。这是因为,有些国家(包括法国)只承认法院判决的离婚。

涉外离婚官司该怎么打?

涉外婚姻离婚诉讼中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怎么处理?在法律上有哪些规定呢?律图小编就为您整理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到您,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一、涉外婚姻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怎么处理?需要注意哪些程序?

(一)涉外婚姻离婚诉讼程序中,如何委托诉讼代理人?

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一般都不专程赶到国内参加诉讼,大多委托1~2个代理人代为离婚诉讼。

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书写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我国领域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所以,在立案、审理时都应对授权委托书的合法性进行细致审查。

需要注意到的是,涉外婚姻离婚诉讼案件中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可以是特别授权代理。庭审时,普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一般仍应到庭参加诉讼;而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当事人如已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其本人可以不到庭。

在国外一方的当事人如果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一)涉外婚姻离婚诉讼程序中,如何确定诉讼法院的管辖,即要想那个法院起诉才是正确的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三)涉外婚姻离婚诉讼程序中,诉讼法律文书如何送达?法院审理案件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在国内的当事人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且在国外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法院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时,也可以公告送达。

与普通离婚案件不同的是:涉外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个月,而普通离婚案件的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0天。

此外,答辩期和上诉期等规定也不同:如被告在国外的,答辩期为三十天,即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而普通离婚案件的被告答辩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十五天。

上诉期也不同:在国外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

而普通离婚中,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二、涉外婚姻离婚诉讼程序中,夫妻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怎么处理?法院如何判决?

(一)涉外婚姻离婚诉讼程序中,国外被告一方不同意离婚时,法院如何判决?

如果是处于国内原告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时,当出现国外被告一方不同意离婚时,是判决准予离婚还是不准予离婚呢?除非提出离婚的原告当事人存在婚姻法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情形外,法院都会准予原告的离婚请求。

因为分别生活在两国的婚姻当事人即使只有一方提出离婚,往往是由于长期分居缺乏感情交流和共同生活、以及出国后一方的境遇、生活、工作环境有了巨大的变化所致。如果地域的距离无法拉近,国与国的差距无法消除,在国内的一方又无法共同赴外,离婚将成为必然。法院早日判决准予离婚,将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讼累和精神痛苦,也是给予公民更大的婚姻自由。

(二)涉外婚姻离婚诉讼程序中,子女抚养安排如何处理?

此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分居在国内和国外,子女有可能在国内,也可能在国外,为了有利于子女的生活和正常学习,以及考虑执行的实际可能性,子女一般由与子女实际生活的一方抚养为妥。但是如果该当事人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情形的则除外。如果子女已年满十周岁,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为宜。

(三)涉外婚姻离婚诉讼程序中,涉外财产纠纷如何处理?

关于财产的审理,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对于国外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无法审查的问题,容易导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公正。在国内的当事人确实难以了解并提供在国外配偶的财产情况。即使申请法院调查,目前法院直接到国外去调查取证也并不可行。那么,该怎么办呢?

1.在国外的当事人一般不可能亲自回国出庭,绝大多数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而委托代理人则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书写的授权委托书,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那么,法院可要求该当事人在认证授权委托书的同时,向使领馆出具可靠的资产证明,并由使领馆审核。

2.可以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当地法院代为调查国外当事人的财产状况。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与外国法院互相委托调查的司法协助不仅更具操作性,而且相信将来会越来越频繁。在查明财产的情况下,对于此类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分割也与普通离婚案件有所不同。法官应当考虑双方当事人分居在国内外的实际情况,按照各自生活、工作的需要,合理分割,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多得财产的一方应补偿另一方。在夫妻共同房屋等不动产的处理上,一般应归并给在所在国的一方当事人所有。

总的来说,涉外婚姻离婚诉讼程序中,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怎么处理?中国公民在国外未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都由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一方不能回国,那么无论双方同意离婚与否,都必须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国外的一方可以委托其在中国的律师代理出庭应诉,但必须提供完整的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相关书面材料。这些书面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当事人身份的有效证明等,授权委托书和离婚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离婚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材料公证后交由国内一方的代理律师,委托人律师证可代表委托人出庭应诉,发表法律意见,参加法庭辩论,领取法律诉讼文书。

如果在涉外婚姻离婚诉讼中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如何委托律师,如何把握案件审理程序,以及法院会如何判决,子女抚养和财产纠纷如何处理等问题上还有疑问,不妨咨询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他们都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为你排忧解难,解决在涉外婚姻方面的各种问题。

相关知识:

涉外婚姻离婚诉讼中如何委托律师,能否委托外国律师?

一、涉外离婚如何办理?有哪些处理方式?

涉外离婚如何办理?有哪些处理方式?根据我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离婚有两种途径和方式。

1.协议离婚。在中国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如一方在中国,另一方在国外,如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赡养父母和处理财产等没有争议的,双方可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协议离婚需要夫妻双方亲自办理,不能委托办理。

2.诉讼离婚。如一方因故(如在国外等)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的,或者双方对离婚有争议的,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在涉外离婚中,无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般最好是通过诉讼程序由我国法院作出判决的方式离婚。这是因为,有些国家只承认法院的判决的离婚。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有些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为双方办妥离婚手续

涉外离婚诉讼中委托律师、诉讼代理人需要注意的问题。

1.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2.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二、涉外婚姻离婚诉讼中如何委托律师?

涉外婚姻离婚过程中,如果其中一方不在国内或者不能回国,该怎么离婚?涉外婚姻离婚诉讼中如何委托律师?这需要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具体分析:

(一)双方在国内登记结婚,但一方在国外不能回国,涉外婚姻离婚诉讼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若一方不能回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当事人就离婚已能达成合意,也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婚姻关系。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不能协议离婚。

1.涉外婚姻离婚过程中,国外一方提起诉讼的。如果是国外一方提起诉讼,应委托国内的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办理授权委托书、起诉书、不出庭声明书,将三书经我国驻外使、领馆公证后,邮寄给国内的代理律师,准备好结婚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护照复印件等,及时提起离婚诉讼。

2.涉外婚姻离婚过程中,国内一方提起诉讼的。如果是国内一方提起诉讼,国内一方离婚当事人准备好结婚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让国外的一方办理委托书、同意离婚意见书的见证并及时邮寄给国内的代理律师。

3.涉外婚姻离婚过程中,双方对离婚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双方对离婚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国内的一方最好及时联系法官,以尽快就离婚问题达成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4.涉外婚姻离婚过程中,双方对离婚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双方对离婚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国内一方起诉的应提交被告国外的住址(护照),并涉及到国外送达。

(二)涉外婚姻离婚过程中,在国外的一方如何委托律师?

上面提到了,无论是哪一方提起离婚诉讼,都需要委托律师办理相关法律事务,在国内一方委托律师比较好办理,直接找合适的涉外婚姻律师就可以了。

那么,涉外婚姻离婚过程中,在国外的一方如何委托律师?涉外婚姻离婚诉讼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对于在国外的一方,通常通过以下途径和程序委托律师:

1.通过邮件,确定委托关系。

2.指导委托人支付相关费用,后起草诉讼所需法律文书,通过邮件提交委托人。

3.指导委托人在境外办理公证、认证及证据收集和公证、认证等,并提交给律师。

4.律师收到文件后开始代理工作,并在结案后,将相关法律文书交付境外委托人。

实践中,对于境外一方当事人属于被告的情形下应当提交书面的离婚意见书无任何异议,而认为原告无需提交离婚意见书,总的来说,境外当事人不论原被告,均应当提交书面意见。

涉外婚姻离婚过程中,需要委托国内律师代理案件的,需要委托授权,在具体的授权权限方面,建议应当特别授权。这样的话,在国外一方不能回国,不方便处理案件时,国内律师可以根据特别授权进行离婚诉讼。

在涉婚姻离婚诉讼案件中,如果当事人的结婚时在国外登记注册的,那么,当事人的结婚证书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如果其本人不能来中国进行离婚诉讼,他的身份证件,起诉状和离婚意见书等材料则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或者直接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公证。

但是,办理公证和认证的时候需要注意:

首先,申请委托书公证的当事人必须亲自来总领馆办理。委托事项涉及夫妻双方利益的,必须双方同时到总领馆办理;

其次,委托书应用墨水笔书写,字迹必须清楚、工整、不得涂改。委托书必须在领事面前签名,填写日期;

最后,文书经使领馆公证后,不得任意拆装或涂改。

(三)涉外婚姻离婚诉讼中,可以委托外国律师吗?

涉外婚姻离婚诉讼中,可以委托外国律师吗?不能。在涉外婚姻离婚诉讼中,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这是因为,一国的司法制度只能适用本国,不能延伸于国外。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外国律师参加非本国法院的诉讼活动,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司法主权问题。任何一个主权国家是不允许外国律师在本国执行律师职务的,否则,无异于让外国律师干预本国的司法审判。

另外,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目的在于求得律师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外国律师对法院地国的法律是不熟悉的,委托非法院地国的律师,往往无助于案件的解决。委托中国律师,不排斥外国当事人委托其本国公民或者其他国家的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不排斥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该国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也不排斥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

如果对于涉外婚姻离婚诉讼办理,尤其一方不在国内或不能回国办理离婚诉讼的,如何处理?等问题上还有疑问,不妨咨询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他们都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为你排忧解难,解决在涉外婚姻方面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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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打涉外离婚官司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果打涉外离婚官司要注意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注意涉外离婚案管辖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是否受理,由该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国内一方向人民的,我国民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受理。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受理。
二、注意涉外离婚的诉讼时间:
在国内的当事人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且在国外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时,也可以公告送达。
与普通离婚案件不同的是:涉外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个月,而普通离婚案件的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0天。
此外,答辩期和上诉期等规定也不同:如被告在国外的,答辩期为三十天,即被告在收到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而普通离婚案件的被告答辩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十五天。
上诉期也不同:在国外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
而普通离婚中,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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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涉外婚姻诉讼中如果外国人一方不出庭,只是委托国内律师代理诉讼,法律规定要把授权委托书和法律意见书、护照进行公证和认证。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公证和认证材料一定要由指定的翻译机构来翻译。涉外离婚案管辖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是否受理,由该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国内一方向人民的,我国民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受理。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受理。涉外离婚的诉讼时间:在国内的当事人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且在国外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时,也可以公告送达。与普通离婚案件不同的是:涉外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个月,而普通离婚案件的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0天。此外,答辩期和上诉期等规定也不同:如被告在国外的,答辩期为三十天,即被告在收到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而普通离婚案件的被告答辩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十五天。上诉期也不同:在国外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而普通离婚中,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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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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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程序麻烦
  对跨国婚姻来说,夫妻间缺乏共同的文化背景,双方在价值观、风俗、饮食起居、宗教信仰等方面都存在巨大的差异,而这些都是双方必须要跨越的障碍,一旦不能逾越和沟通,很可能导致离婚。
  
首先,各国离婚适用法律不同且繁琐,普通百姓短时间内很难弄清各种法律手续。
其次,离婚程序麻烦,当地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必须将相关法律文书通过某种途径送达对方;其收到文书后,还将由法院进行缺席审判。
  不仅如此,起诉离婚的国内方在委托律师办理离婚案时,需要将护照、结婚证、委托书等交给律师,并相继在国内和国外办理公证认证。
  再次,涉外离婚案的办案时间特别长,最少也要八个月左右,一两年内还没办理完毕离婚手续的非常普遍。
最后,涉外离婚案所需费用很高,为离婚砸下上十万元人民币很正常。
  7月26日,杜女士咨询:我于2006年与日籍丈夫横路敬一(化名)在日本登记结婚后一直居住在当地,我没有日本国籍。我完全不懂日语,也非常不适应日本的饮食习惯和文化。婚后,与丈夫对于很多事情的观点大相径庭,很难沟通。我现在想离婚,并想在中国单方面起诉离婚,可以吗?
  我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
  都适用中国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
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8条进一步解释:“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这表明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都适用中国法。
  杜女士应该在日本起诉离婚,若日本法院不受理,则可以回国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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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官司该怎么打
第一步、离前沟通不要轻易做离婚决定,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在做出离婚决定前,先要好好地和对方沟通一次。​第二步、离前考虑离婚前必须考虑的五个问题离婚容易也简单,但离婚毕竟是拆散了一个幸福的家庭。第三步、离婚准备如果经历了上述两个步骤,你已经决定放弃这段婚姻,现在该是为离婚作最后的准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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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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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费用该谁来出
1、一般情况下,诉讼费应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负担;2、原告、被告各有胜败时,诉讼费由人民法院决定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原则上是按胜诉、败诉的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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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涉外案件的涉外仲裁和涉外民事诉讼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涉外仲裁和涉外诉讼,都是解决涉外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它们共同担当着解决涉外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任务。但是,在具体认识上,应该了解二者的区别,以便具体把握二者分担的不同的职能,避免将二者简单等同化。 (1)性质和权限不同。涉外仲裁是由涉外仲裁委员会这种民间性质的机构.根据仲裁法等法律,制定自己的仲裁规则,并据此受理当事人自愿提交它们解决的国际民商事和经贸纠纷;而涉外诉讼案件的审理由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进行,它们受理的涉外案件,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审判并以国家法律作为判断的标准。 (2)管辖案件的范围不同。涉外仲裁机构管辖的案件主要限于在涉外经贸、海事运输等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和仲裁条款选择涉外仲裁机构作为纠纷解决机构时,方可受理;而人民的管辖的涉外案件范围要比涉外仲裁宽,而且,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只要案件与我国有连结点,当事人又到我国人民的,人民有权受理和审判。 (3)审理程序不同。涉外仲裁实行一审终审制,而涉外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在审理人员的选择上,涉外仲裁当事人有选择仲裁员权利,而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无权选择法官来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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