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生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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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杨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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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承诺的主体只能是受要约人。这意味着,非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的意民表示并非承诺,而是向要约人发出的要约。承诺的内容是同意要约,它强调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应当一致。
承诺生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那么,承诺生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本文就为大家介绍承诺生效的有关知识,仅供参考。

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要约在其存续期间内才有效力,一旦受约人承诺便可成立合同,因此承诺必须在此期间内作出。如果要约未规定存续期间,在对话人之间,承诺应立即作出;在非对话人之间,承诺应在合理的期间作出(《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凡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届满后承诺的,是迟到的承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但是,受约人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承诺,依通常情形在相当期间内可到达要约人,但因电报故障、信函误投等传达故障致使承诺迟到的,为特殊的迟到。在这种特殊迟到的情况下,承诺人原可期待合同因适时承诺而成立,依诚实信用原则,要约人应有通知义务,即及时地向承诺人发出承诺迟到的通知。怠于为此通知的,承诺视为未迟到,合同因而成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七条)。该承诺迟到的时间,属于一种事实通知,以要约人将迟到的事实通知承诺人即足够,并且依发送而生效力,不到达的风险由承诺人负担。如甲向乙要约,乙的承诺发生特殊的迟到。甲不依法向乙为此承诺迟到的通知,合同成立;甲向乙发送承诺迟到的通知,但因传达故障乙并未收到,合同不成立。所谓及时发出,指依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在情事所允许的范围内,不迟延而为发送。在承诺使用快递的传达工具时,承诺迟到的通知原则上亦须使用相当地正确方法。承诺迟到的通知义务,不是法律上真正的义务,而是飞真正义务,违反它不产生损害赔偿责任。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条第1款)。这里所说的行为,通常是指履行行为,如预付价款、装运货物或者在工地上开工等。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据此,凡是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承诺”;凡是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有的也叫“迟到的承诺”);凡是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关于承诺有效要件,大陆法系各国要求较严,非具备以上三要件者则不能有效。而英美国的法律对此采取了比较灵活的态度。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商人之间的要约,除要约中已明确规定承诺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或所附加的条款对要约作了重大修改外,被要约人在承诺中附加某些条款,承诺仍可有效。

承诺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也可以口头方式进行。通常,它须与要约方式相应,即要约以什么方式进行,其承诺也应以什么方式进行。对于口头要约的承诺,除要约有期限外,沉默不能作为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合同即为成立。口头承诺,要约人了解时即发生效力。非口头承诺生效的时间应以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为准。一般认为,承诺和要约一样准许在送到对方之前或同时撤回。但迟到的撤回承诺的通知,不发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承诺的生效

《民法典》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势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知道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承诺的迟延

承诺迟延又称为迟到的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

承诺出现迟延有两种情况,一是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二是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对于第二种情况,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而迟到的。对这样的承诺,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即负有对承诺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如果要约人怠于发迟到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

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由于承诺通知一经收到,合同即告成立。因此,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邀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希望以上有关于承诺的法律知识对您了解或解决承诺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承诺方面的疑问没有在本文中得到解答,欢迎免费咨询律图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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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满足哪些条件有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 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
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
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到丈夫立遗嘱不经妻子同意便处分了全部夫妻财产,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 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
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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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承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承诺有必要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有必要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3、承诺有必要与要约的内容完全共同。承诺能够书面方法进行,也能够口头方法进行。一般,它须与要约方法相应,即要约以什么方法进行,其承诺也应以什么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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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要约生效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要约生效要满足哪些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1、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2、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
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此时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议是一向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2)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4、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所谓具体是指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所谓确定,是指要约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约应当使受要约人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否则无法承诺。
5、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条件。
要约人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拘束力,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达,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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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承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关于口头要约的承诺,除要约有期限外,沉默表示不能作为承诺的方法,承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合同即为建立。口头承诺,要约人了解并发出承诺时即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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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承诺生效的条件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承诺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
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要约在其存续期间内才有效力,一旦受约人承诺便可成立合同,因此承诺必须在此期间内作出。如果要约未规定存续期间,在对话人之间,承诺应立即作出;在非对话人之间,承诺应在合理的期间作出(《合同法》第23条)。凡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届满后承诺的,是迟到的承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合同法》第28条)。但是,受约人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承诺,依通常情形在相当期间内可到达要约人,但因电报故障、信函误投等传达故障致使承诺迟到的,为特殊的迟到。在这种特殊迟到的情况下,承诺人原可期待合同因适时承诺而成立,依诚实信用原则,要约人应有通知义务,即及时地向承诺人发出承诺迟到的通知。怠于为此通知的,承诺视为未迟到,合同因而成立(《合同法》第29条)。该承诺迟到的时间,属于一种事实通知,以要约人将迟到的事实通知承诺人即足够,并且依发送而生效力,不到达的风险由承诺人负担。如甲向乙要约,乙的承诺发生特殊的迟到。甲不依法向乙为此承诺迟到的通知,合同成立;甲向乙发送承诺迟到的通知,但因传达故障乙并未收到,合同不成立。所谓及时发出,指依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在情事所允许的范围内,不迟延而为发送。在承诺使用快递的传达工具时,承诺迟到的通知原则上亦须使用相当地正确方法。承诺迟到的通知义务,不是法律上真正的义务,而是飞真正义务,违反它不产生损害赔偿责任。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这里所说的行为,通常是指履行行为,如预付价款、装运货物或者在工地上开工等。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据此,凡是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承诺”;凡是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有的也叫“迟到的承诺”);凡是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关于承诺有效要件,大陆法系各国要求较严,非具备以上三要件者则不能有效。而英的法律对此采取了比较灵活的态度。例如,《统一商法典》规定,商人之间的要约,除要约中已明确规定承诺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或所附加的条款对要约作了重大修改外,被要约人在承诺中附加某些条款,承诺仍可有效。承诺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也可以口头方式进行。通常,它须与要约方式相应,即要约以什么方式进行,其承诺也应以什么方式进行。对于口头要约的承诺,除要约有期限外,沉默不能作为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合同即为成立。口头承诺,要约人了解时即发生效力。非口头承诺生效的时间应以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为准。一般认为,承诺和要约一样准许在送到对方之前或同时撤回。但迟到的撤回承诺的通知,不发生撤回承诺的效力。承诺的生效《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势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知道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承诺的迟延承诺迟延又称为迟到的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承诺出现迟延有两种情况,一是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二是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在
第一种情况下,由于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对于第二种情况,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而迟到的。对这样的承诺,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即负有对承诺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如果要约人怠于发迟到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由于承诺通知一经收到,合同即告成立。因此,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邀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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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代位继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要求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被代位人就已经去世了。2、先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代位人,一定要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若是其他继承人则不发生代位继承。3、代位继承人要求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亲属,但是没有代数限制。4、被代位人在生前没有丧失继承权。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6、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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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满足什么条件才会生效
[律师回复]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所谓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合同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有意识地追求特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害得失,因此要求当事人必须能够认识和辨认自己的行为,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即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识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同其内心真实意思是一致的,但是,有时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符合。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不能仅以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为根据,而不考虑行为人的内心意思。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当然要件。合同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合法的合同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同时,合同不仅应当符合法律,而且在内容上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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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人须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代位继承人须满足什么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代位继承人须满足什么条件

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我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有的国家,被代位人的范围较广,如日本民法规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国、瑞士、匈牙利、希腊、奥地利等国家更将被代位人的范围扩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与这些国家相比,我国规定的被代位人的范围最窄,这与继承立法缩小继承人范围的趋势是相吻合的。

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我国继承法》第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代位继承的条件
(1)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在正常情形下,被继承人死亡时,法定继承人便可依继承顺序的直接行使继承权。但也有可能出现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这时被代位继承人在客观上就无法行使继承权。
(2)被代位继承人须为被继承人的子女。通常情形下,公民死亡,其对其他公民的继承权也一并消失。但若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则其继承权并不消失,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可有其子女代位行使其继承权。
(3)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就是说,被代位继承人的配偶、长辈亲属、旁系血亲均无权行使代位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晚辈直系亲属。
(4)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方式中。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问题。因为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只有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取得继承权。如果遗嘱继承人于遗嘱生效前已死亡,则其已无民事权利资格,无法取得继承权。
代位继承人须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代位继承人须满足什么条件

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我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有的国家,被代位人的范围较广,如日本民法规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国、瑞士、匈牙利、希腊、奥地利等国家更将被代位人的范围扩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与这些国家相比,我国规定的被代位人的范围最窄,这与继承立法缩小继承人范围的趋势是相吻合的。

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我国继承法》第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代位继承的条件
(1)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在正常情形下,被继承人死亡时,法定继承人便可依继承顺序的直接行使继承权。但也有可能出现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这时被代位继承人在客观上就无法行使继承权。
(2)被代位继承人须为被继承人的子女。通常情形下,公民死亡,其对其他公民的继承权也一并消失。但若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则其继承权并不消失,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可有其子女代位行使其继承权。
(3)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就是说,被代位继承人的配偶、长辈亲属、旁系血亲均无权行使代位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晚辈直系亲属。
(4)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方式中。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问题。因为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只有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取得继承权。如果遗嘱继承人于遗嘱生效前已死亡,则其已无民事权利资格,无法取得继承权。
继承房产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继承房产的条件有哪些继承人凭遗嘱办理继承权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到房管局更名。在实际操作中,因为继承是遗产人死后才可以进行产权过户,所以这种过户方式的人比较少。同时,继承房产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房产继承有两种形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即法律规定的遗产继承人,遗嘱继承必须是遗产人死前曾做过公证的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2、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3、因遗产是所有继承人的共同财产,房产的分割协议,需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方可生效。 二、继承房产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四)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由于房产属于不动产,即使通过继承的方式获得,也需要到相关的房管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才能实际的取得继承房屋的所有权。同时大家也不要忘了,法律中就继承房产的条件也是作出了规定的,要是不符合这些条件,当然就无法继承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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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生效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遗嘱继承生效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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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合同要生效,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1、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要视合同是否具备生效要件。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难以从其外部判断,法律对此一般不主动干预。缺乏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绝对导致合同一律无效。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即标的等,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当事人缔约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内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等规避法律的事实。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所谓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时,便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备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希望大家一定要切记,合同成立不等同于合同生效,一般情况下先有合同成立,再有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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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具备法律效力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欠条之所以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精神,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是能证明有欠债事实的内容。
2、必须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3、欠条的取得必须合法。
最后,欠条到底是否有效,还要通过法庭的认可,被法庭采信。
1、必须是能够证明有欠债事实的内容。就是说欠条上要有明确的欠债人、债权人、借钱时间、金额等必备要素,否则不能证明谁欠了谁的钱,或者欠多少钱,这个欠条的证明力就不够
2、必须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就是说如果这个欠条必须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如果你拿着刀子逼着我写一个欠条,那么是无效的。或者你趁我喝醉了骗我写的,也不行。
3、欠条的取得必须合法。道理就不用细说了。
民事诉讼法要求谁主张,谁举证。你说到的别人利用你在书上的签名伪造了欠条,从法律上看它的取得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如果你认为它不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你必须证明。比如,你可以证明除了签名,其他内容都不是你的笔迹,因此不予承认。你也可以通过其他证人证明,这个欠条是某人自己伪造的等等。
总之,并非别人手中有这么一个欠条就一定被证明有效,也并不一定就会无效。关键还是要双方各自举证,证明自己的观点,然后能够让法官相信并采纳。
适用代位继承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被代位人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有的国家,被代位人的范围较广,如日本民法规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国、瑞士、匈牙利、希腊、奥地利等国家更将被代位人的范围扩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与这些国家相比,中国规定的被代位人的范围最窄,这与继承立法缩小继承人范围的趋势是相吻合的。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中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
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最高人民在《贯彻的意见》第28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并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丧失代位继承权。但是,丧失代位继承权的晚辈直系血亲中如果有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6)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代位继承没有辈数的限制。但是,无论多少代位继承人参与遗产的分配,都只能分得被代位人应当分配的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代位继承人如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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