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可以作为离婚的证据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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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妨害作证罪的客体要件,妨害作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2、妨害作证罪的客观要件,妨害作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依法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妨害作证行为。

亲子鉴定可以作为离婚的证据吗?

亲子鉴定是用来证明孩子是否自己的而做出的鉴定,在新闻中也常常爆出自己抚养多年的子女经过亲子鉴定是别人的孩子,父亲承受的是双重的打击,妻子的背叛,以及子女不是自己所生。但是亲子鉴定能不能作为离婚时的证据呢?本文就将这些内容整理如下。

我们对亲子鉴定也不陌生了,但是究竟什么是亲子鉴定,如果花了很多钱去做了亲子鉴定,但是却被法院判无效,这该如何是好,亲子鉴定的结果能做证据吗?其实亲子鉴定的结果能不能做证据,这得取决于亲子鉴定的结果出自何处。

一、什么是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是采用医学、遗传学等学科的理论和现代化DNA检测技术来判断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特别是父子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作为专业的DNA鉴定机构,可提供父母、子女关系鉴定,兄弟姐妹鉴定,表兄弟姐妹鉴定,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的亲缘关系鉴定,以及您家族的近亲和远亲的亲缘鉴定等各种服务。亲子鉴定分司法鉴定和个人鉴定两种情况。目前国内外进行亲子鉴定的手段主要有:

①血型检验,即血液中各种成分的遗传多态性标记检验。此种检验方法操作和判读结果依靠人工,操作相对复杂。

②DNA多态性检验:是目前国际公认的最有效的用于亲子鉴定和个体识别的方法。而且采用的检材可以是血液、血痕、唾液、毛发、骨骼等几乎人体任何组织或器官。

二、亲子鉴定的结果能做证据吗?

由于鉴定结果本身具有一定的证据属性,所以这个问题首先要摆在证据的角度来看。从现有的民事法律和民事诉讼法律来看,有条文或权威司法解释表明“亲子鉴定”可以作为法定证据使用。我们平时接触的证明材料多种多样,但是,只有那些法律认可并由司法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证明材料,而且是与案件审理相关的证明材料,才有可能作为法定证据来使用。可以说“亲子鉴定”的效力目前大多还是体现在伦理道德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的情况出现的不多。

对于一个家庭而言,这就意味着你自己确信你与某个家庭成员确实没有血缘关系,然后你做出某种伦理层面的举动,比如不再承认他是你的父母或子女,但于法律关系而言,尚有很多问题值得思考,如在法律上能否因“亲子鉴定”结果否定了血缘关系存在就否定法律上的父母或子女关系。

由此引伸出“亲子鉴定”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来否定法律上的亲属身份关系?笔者认为,“亲子鉴定”结果在诉讼当中应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其直接证明效力只能停留在证明是否具有血缘上的身分关系,而且一般是伦理层面上证明,如要超出此证明力,就需与其他证据来形成证据链。尤其是不能仅凭“亲子鉴定”结果就否认鉴定人之间法律上的父母或子女关系。

大家如果要去做亲子鉴定,一定要去正式的鉴定机构做鉴定,这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家庭的负责。不管亲子鉴定是为了肯定亲子关系还是否定亲子关系,这都是迫不得已的一种判断方法,为了在诉讼中占据优势,被鉴定人是否应该同意鉴定呢?如果心存疑惑,对诉讼局面的分析不够清楚,可以咨询一些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这对自己赢得诉讼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在专业的分析之后再做出抉择,对孩子的身心也是一种细心的保护。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讲究的是证据,也就说只要是合法取得的证据就可以采纳。那么亲子鉴定也应该可以作为离婚时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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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传统观念也在不断地变化。例如对性关系的开放,导致许多夫妻结婚后都担心孩子是不是自已的,大部分是丈夫怀疑孩子是否亲生,为了确定孩子是自己亲生的要求做亲子鉴定。那么亲子鉴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下面为大家详细说明。
一、我国现有法律对亲子鉴定的规定
1、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法明传1998第208号)“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男方)如果否认原告证明的结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若其不能证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进行亲子鉴定。如果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二、亲子鉴定的启动根据法律规定,在进行亲子鉴定时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进行亲子鉴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之规定,申请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亲子鉴定的启动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即使符合启动亲子鉴定的条件,如果可能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也不应当进行。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至上,因为无论鉴定结果如何,对子女均是一种伤害。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亲子鉴定问题一般持谨慎态度,从严掌握原则来处理。因为亲子鉴定的随意化必然带来家庭关系的不稳定,也不利于未成年子女今后的生活和成长,从而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和矛盾。
三、如何理解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必要证据
1、必要证据并非充分证据,不应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必要。从举证能力上看,原告通常难以提供充分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若提高“必要证据”的标准,无疑会使得原告的诉求落空,最终受到损害的未成年子女。
2、必要证据的必要性以形成法官内心确信为标准。可以从以下方面予以考察:
(1)单纯就原告所举证据来看是否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2)被告所举证据对原告占据证明力达到何种削弱程度法官应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原被告双方的证据,依照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3、必要证据以当事人积极举证为补强条件,以当事人穷尽举证能力为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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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可以作为证据吗,亲子鉴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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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二、亲子鉴定的启动根据法律规定,在进行亲子鉴定时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进行亲子鉴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之规定,申请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亲子鉴定的启动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即使符合启动亲子鉴定的条件,如果可能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也不应当进行。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至上,因为无论鉴定结果如何,对子女均是一种伤害。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亲子鉴定问题一般持谨慎态度,从严掌握原则来处理。因为亲子鉴定的随意化必然带来家庭关系的不稳定,也不利于未成年子女今后的生活和成长,从而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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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要证据以当事人积极举证为补强条件,以当事人穷尽举证能力为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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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如果因特殊情况,当事人无法提交书证原件,在这种情况下提交照片的,也是可以的,但在双方质证起来,说麻烦一点,提供照片证据的一方举证责任大一些。
在诉讼中如果只有这一件证据,肯定是不够的。一定还需要提供照片的来源、其他人证物证等佐证,否则法官很单凭一张照片来认定合同内容等。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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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录音、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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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规范也可能影响到鉴定意见书的效力。
三、文书司法鉴定需要注意的事项文书司法鉴定,主要包括:笔迹真伪鉴定、图章真伪鉴定、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文件制作工具鉴定、伪造文件鉴定、纸张及笔墨成份鉴定等,具体鉴定如下:
(一)笔迹真伪鉴定:对可疑文件上的签名字迹或书写字迹是否为当事人所写进行鉴定。要求:
1、原则上为原件,如确实无法提供原件。
2、样本材料(当事人的签名字迹或书写字迹材料)原则上为原件。样本材料中的签名字迹或书写字迹与检验材料中的签名字迹或书写字迹应为同一时期(同一年,或上下相差二年为宜,特殊情况下,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再作具体分析)。
3、样本材料中的书写字迹与检验材料中的书写字迹两者必须要有相同的字迹,原则上相同的字迹越多越好。
(二)印章印文真伪鉴定对可疑文件上的印章印文真伪进行鉴定,在鉴定中需要注意的是:
1、检验材料原则上应为原件,且印章印文要清晰完整
2、样本材料应为原件,样本材料中的印章印文与检验材料中的印章印文应为同一时期(同一年,或上下相差二年为宜,特殊情况下,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再作具体分析)。样本材料中的印章印文要清晰可辨,样本材料中的印章印文最好提供三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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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视剧中,大家族中很多问题都通过亲子鉴定解决,那么请问进行亲子鉴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亲子鉴定的法律依据的问题,解释如下:
一、我国现有法律对亲子鉴定的规定
1、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法明传1998第208号)
“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男方)如果否认原告证明的结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若其不能证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进行亲子鉴定。如果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二、亲子鉴定的启动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进行亲子鉴定时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进行亲子鉴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之规定,申请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亲子鉴定的启动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即使符合启动亲子鉴定的条件,如果可能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也不应当进行。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至上,因为无论鉴定结果如何,对子女均是一种伤害。因此,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亲子鉴定问题一般持谨慎态度,从严掌握原则来处理。因为亲子鉴定的随意化必然带来家庭关系的不稳定,也不利于未成年子女今后的生活和成长,从而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和矛盾。
三、如何理解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必要证据
1、必要证据并非充分证据,不应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必要。从举证能力上看,原告通常难以提供充分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若提高“必要证据”的标准,无疑会使得原告的诉求落空,最终受到损害的未成年子女。
2、必要证据的必要性以形成法官内心确信为标准。可以从以下方面予以考察:
(1)单纯就原告所举证据来看是否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2)被告所举证据对原告占据证明力达到何种削弱程度
法官应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原被告双方的证据,依照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3、必要证据以当事人积极举证为补强条件,以当事人穷尽举证能力为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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