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支票的特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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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其一,旅行支票很像现金具有良好的流动性、永久有效且无使用时间限制,如果用不完,可以留着下次再用,或支付一定费用换回现钞。其二,旅行支票的使用,手续费低,仅需支付(以国内为例)0.75%的手续费。其三,旅行支票的使用不像信用卡受到通讯状况制约。其四,旅行支票具有多币种选择,避免了兑换产生的汇率损失
旅行支票的特点有哪些

许多人只知道支票,却不知道旅行支票。或者把支票和旅行支票搞混了,因为二者是指的同一个东西。其实不然,旅行支票和支票都是属于票据,但是旅行支票又有他不同于支票的地方。那么,旅行支票的特点有哪些呢?律图小编马上为您带来相关知识,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在我们在外国旅游时需要兑换一定的外币进行购物或者其他用途,客户可以随时在国外的各大银行、国际酒店、餐厅及其他消费场所兑换现金或直接使用,旅行支票是在国外履行的支付凭证。

旅行支票有以下特点:

①金额比较小。

②没有指定的付款人和付款地点。可在出票银行、旅行社的国外分支机构或代办点取款。

③比较安全。旅行者在购买旅行支票和取款时,须履行初签、复签手续,两者相符才能取款。

④汇款人同时也是收款人。其他支票只有先在银行存款才能开出支票,而旅行支票是用现金购买的,类似银行汇票,只不过旅行支票的汇款人同时也是收款人。

⑤不规定流通期限。由于发行旅行支票要收取手续费,占用资金不用付息,有利可图,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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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何防失窃:将所购得的支票号记下来,一份放在家中,一份随身携带。每兑换一张后,记录下兑换的地点及金额。若支票遗失或被窃,及时向当地的支票兑换处报失,可以重新补领。
4.如何退支票:若支票未用完,还可到银行换回同种货币的现金,但须支付0.75%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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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汇票一样,支票也是委付证券,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但是,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受到一定资格的限制。《票据法》规定支票付款人只能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能是其他法人或自然人。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规章的规定,支票的付款人限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支票是见票即付的即期票据。根据多数国家的票据法,支票通常为即期票据,有些国家的票据法也容许出票人在实务中签发远期支票。但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仅为见票即付的即期票据,而不像汇票、本票那样有即期和远期之分。因此,汇票、本票是信用证券,而支票是支付证券,其主要功能在于代替现金进行支付,法律上强调其“见票性”。  

三,支票是无条件支付票据。各种均强调票据的无条件支付性。然而,支票的主要功能就在于其支付性,因而,支票的无条件支付性的意义就显得更加突出。此外,为了加强支票的支付功能与交易效率,票据法不仅强调支票的无条件支付性,而且还将支票的付款提示期间规定较短,较之即期银行汇票和即期银行本票的付款提示期间均大为缩短。  

四,支票的无因性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的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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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记名股票的特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无记名股股票所有权的特点是必须具体地占有股票本身,持有无记名股票的股东需要经常向公司提示股票,留心股东大会的消息。无记名股票的好处在于发行手续简单,易于购买和转让,不足之处在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1、股东权利归属股票的持有人
确认不记名股票的股东资格不以特定的姓名记载为根据,而是以占有的事实为根据。因此,持有该股票的人就是股东,就可以行使股东权利。也因为这一点,为了防止假冒、舞弊等行为,不记名股票的印制特别精细,其印刷技术、颜色、纸张、水印、号码等均须符合严格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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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记名股票上不记载股东姓名,若允许股东缴付部分股款即发给股票,以后实际上将无法催缴末缴付的股款,故认购者必须缴足股款后才能领取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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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的特点有哪些?
商业承兑汇票的特点是具有付款期限,通常情况下最长不超过6个月,到期前会提示付款期限,而且商业承兑汇票可以选择背书转让,或者在未到期前向银行申请贴现,商业承兑汇票非常适用于异地转账实现资金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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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票据诈骗犯罪会有什么特点
[律师回复] 票据诈骗犯罪具有以下特点和趋势:
1、发案率高并呈逐年递增趋势票据诈骗犯罪日趋猖獗,并呈逐年递增趋势,且递增幅度以成倍势头上升。
2、金额巨大,银行、客户损失严重。票据诈骗犯罪的金额无论单笔还是合计数,均呈大幅上升趋势,且金额巨大。票据诈骗犯罪给银行、客户造成了巨大损失,严重威胁了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使银行票据结算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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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手段多样化和智能化。诈骗手段多样化,如使用“克隆”票据、伪造投递假汇款电报、买通邮局工作人员拍发假查复电报等诈骗手段已从传统的办法向借助高科技手段转化,如采用计算机高清晰度扫描技术伪造他人签章部分犯罪分子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较熟悉银行业务。
5、以汇票为主,且有向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蔓延的趋势。票据诈骗犯罪以汇票为主,其中银行承兑汇票又是重点目标,近年有向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蔓延的趋势。使用伪造、变造的进账单回单、收款通知、汇兑凭证等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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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有哪些特征,旅游合同的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旅游服务合同是一种有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57条规定,旅游服务合同是指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约定旅游活动过程中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旅游法》颁布后,旅游合同分为包价旅游合同和代办旅游合同。
1. 包价旅游合同
《旅游法》第111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只要旅行社及其履行辅助人服务有过错,不论该过错是违约还是侵权,组团社就是服务过错的最终承担者,当然,旅游者也可以直接向责任人主张权利,可以说,包价旅游合同就是组团社承担合同范围内的全部责任。
2. 代办旅游合同
《旅游法》第74条规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旅游合同,属于代办旅游合同。
代办旅游合同,旅行社承担的责任较轻,旅行社只要为代办服务的过错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旅游法》第七十四条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提供旅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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