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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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湖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对于社会抚养费,国家给出了一个总的大政方针,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自由确定当地的一个征收标准。具体到湖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时候,是要根据当地的一个实际情况而确定的。湖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什么,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一个具体介绍,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国家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如下: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2、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生育人员,在前项规定的二至六倍标准中按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1)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的,按照当地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3)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不足三年的,按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超过三年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3)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土地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4)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或者逃避计划生育管理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3、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

4、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擅自终止妊娠、或者谎报婴儿死亡、或者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均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

5、违法生育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况时,对另一方当事人应先按照已知一方当事人所在地人均收入计征社会抚养费,由已知一方当事人负责缴纳。

此后查实另一方当事人实际收入或者户口所在地人均收入高于原计征基数的,应当撤销原征收决定,依据其实际收入或者户口所在地的人均收入,重新作出征收决定并补征差额部分。

6、在人口计生部门发现之前,违法生育、非婚生育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只对另一方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非婚生育的子女出生后死亡的免予征收。在征收决定执行过程中死亡的,原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还。

对于湖北省而言,如有不同之处,您可以先去相关机构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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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有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确定了交纳社会抚养费规则。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规则进行了具体限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限定生育娃儿的公民,应当依法交纳社会抚养费。未在限定的时限内足额交纳应当交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限定加收滞纳金;仍不交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限定交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予以纪律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限定生育娃儿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限定交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准则,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乡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准则,结合当事人的事实上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限定生育娃儿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限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限定私行增设与计划生养有关的收费事项,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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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5、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6、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有下列严重情节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人,按较高的倍数征收:
(1)、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2)、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的,按照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其中超过三年未主动报告或者经举报查实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3)、所在村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4)、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5)、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6)、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
(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二至六倍标准内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以上规定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标准。
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再继续违法多生育或多收养的,每再多生育或再收养一个子女,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征收标准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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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符合第二十条规定而提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比照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
第三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
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生育年度起至法定年度止,每提前一年分别按一千五百元的金额征收、
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农村居民的,按不低于本乡,对收养人按以下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法定条件但未进行登记而收养的,按一千元的金额征收;
(二)无子女但未达到法定收养年龄而收养的、第二十条规定但未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而生育的,分别按五百元的金额征收。
(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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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外,以此类推。
(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办理《结婚证》而生育
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按一千五百元的金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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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符合第二十条规定而提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生育年度起至法定年度止,每提前一年分别按1500元的金额征收。
(三)符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但未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而生育的,分别按500元的金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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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办理《结婚证》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按1500元的金额征收。
(六)除本条第(四)、(五)项外,其他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比照本条第(四)项标准征收。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所规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程序及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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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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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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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确定2020年最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如下: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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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各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尽相同。譬如,对于违反条例多生育1个子女的情况,湖北、河南、四川、山东、河北、重庆、福建、陕西等省份规定,征收计征基数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其中,湖北、河南、四川、山东按照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河北按照计征基数的2.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重庆、福建、陕西按照计征基数的2到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另外,广东、江苏、山西、内蒙古、贵州等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还与超生人群的收入水平或职业挂钩。
例如,广东明确,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倍以上6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倍以上2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而贵州则规定,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员,按照本人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以上10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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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广东新计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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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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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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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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