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同管理有哪些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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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主体失当。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适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
企业合同管理有哪些问题

企业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那么一般企业合同管理有哪些问题呢?律图小编整理了企业合同管理的相关知识为您解答,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企业合同管理有哪些问题?

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那么企业合同管理有哪些问题是比较常见的呢?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合同主体不当。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这里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虽然具有上述两种能力,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即当事人错位,也是合同主体不当;二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但却不具有上述两种能力,同样是合同主体不当。

(二)合同文字不严谨。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发生岐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的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

(三)合同条款逻辑不严谨,漏洞太多。就是说合同条文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见漏掉的往往是违约责任。有些合同不懂得签合同应当“先小人后君子”的诀窍,一旦发生违约,在合同中看不到违约如何处理的条款。

(四)违反法律法规签订无效合同。《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目前不少建筑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有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实质也是无效合同。

二、如何健全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应该是一个系统工程,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合同归档管理制度,二是合同分类专项管理制度,三是合同授权委托制度,四是合同的审查制度,下面详细介绍:

(一)建立合同归档管理制度。合同归档管理制度即对企业合同实行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全面、统一管理的制度。内容包括确定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规定合同管理的原则和基本内容;规定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的程序和要求;规定合同管理人员和合同承办人员的岗位资格要求以及对合同管理人员与合同承办人员的考核奖惩等。

(二)建立合同分类专项管理制度。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应根据本企业合同的种类和特点,在合同归口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各类合同的分类专项管理制度。包括专项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及其职责;管理原则、程序和要求;对管理人员的考核、奖惩等内容。

(三)建立合同授权委托制度。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订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授权委托书,规定明确的授权范围、代表权限和有效期限。

(四)建立合同的审查制度。合同的专业性、法律性很强,内容复杂,特别是一些重大合同,能否正确地签订履行,对企业关系极大。因此,必须经过审慎、严密的审查,方能对外签订。合同的审查制度就是规定企业各有关部门在合同审查中的职责、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时限,保证合同正确签订履行的制度。

以上就是本次律图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的相关内容,由上文可知,企业合同管理存在合同主体不当、合同文字不严谨、合同条款逻辑不严谨、违反法律法规签订无效合同等问题。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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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合同管理出现的问题
(一)合同主体不当。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
(二)合同文字不严谨。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发生岐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
(三)合同条款逻辑不严谨,漏洞太多。就是说合同条文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
(四)违反法律法规签订无效合同。《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怎样健全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一)建立合同归档管理制度。合同归档管理制度即对企业合同实行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全面、统一管理的制度。内容包括确定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规定合同管理的原则和基本内容;规定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的程序和要求;规定合同管理人员和合同承办人员的岗位资格要求以及对合同管理人员与合同承办人员的考核奖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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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合同授权委托制度。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订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授权委托书,规定明确的授权范围、代表权限和有效期限。
(四)建立合同的审查制度。合同的专业性、法律性很强,内容复杂,特别是一些重大合同,能否正确地签订履行,对企业关系极大。因此,必须经过审慎、严密的审查,方能对外签订。合同的审查制度就是规定企业各有关部门在合同审查中的职责、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时限,保证合同正确签订履行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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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管理出现的问题,怎样健全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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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合同管理出现的问题
(一)合同主体不当。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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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条款逻辑不严谨,漏洞太多。就是说合同条文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
(四)违反法律法规签订无效合同。《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怎样健全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一)建立合同归档管理制度。合同归档管理制度即对企业合同实行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全面、统一管理的制度。内容包括确定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规定合同管理的原则和基本内容;规定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的程序和要求;规定合同管理人员和合同承办人员的岗位资格要求以及对合同管理人员与合同承办人员的考核奖惩等。
(二)建立合同分类专项管理制度。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应根据本企业合同的种类和特点,在合同归口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各类合同的分类专项管理制度。包括专项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及其职责;管理原则、程序和要求;对管理人员的考核、奖惩等内容。
(三)建立合同授权委托制度。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订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授权委托书,规定明确的授权范围、代表权限和有效期限。
(四)建立合同的审查制度。合同的专业性、法律性很强,内容复杂,特别是一些重大合同,能否正确地签订履行,对企业关系极大。因此,必须经过审慎、严密的审查,方能对外签订。合同的审查制度就是规定企业各有关部门在合同审查中的职责、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时限,保证合同正确签订履行的制度。
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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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合同管理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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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合同授权委托制度。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订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授权委托书,规定明确的授权范围、代表权限和有效期限。
(四)建立合同的审查制度。合同的专业性、法律性很强,内容复杂,特别是一些重大合同,能否正确地签订履行,对企业关系极大。因此,必须经过审慎、严密的审查,方能对外签订。合同的审查制度就是规定企业各有关部门在合同审查中的职责、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时限,保证合同正确签订履行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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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绝大多数是是合伙投资,注册资本较少,资本实力有限,其中的资金很多是业主家庭自己积累的财富,这导致企业的资金规模太小。而现实中的很多中小企业长期处于成长发展期,对于资金的需求量非常大,因此资金的短缺必然会严重影响其发展。而处在这一阶段的中小企业技术水平落后,经营业绩不太稳定,在财务制度上存在不健全的因素,比如说信息披露制度达不到公开透明,因此融资困难。另外由于企业规模不大,可抵押资产不多,因此使得资金担保方面的难度加大。
2、财务管理目标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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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务分析不科学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科学的财务分析,企业的经营结果必须进行有效分析,才能找出问题所在,对症下药,使得企业能够向更好的方向发展。而中小企业的财务报表缺乏真实性和准确性,因为其初衷一般都是为了应付税检,其财务分析的方法也并不科学,常常流于形式,因此无法财务分析的科学作用。
4、财务控制力差,抗风险能力差
许多中小企业对于成本费用控制不力,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缺乏对原材料、半成品、固定资产的管理,成本浪费非常严重。另外在原材料料采购等方面缺少预算控制,增加消耗。而人员利用率低所导致的人力资源浪费,也导致了人力成本的大大增加。生产成本的提高不利于企业产品的定价,长此以往,导致市场份额的减小,市场占有率下降,在经济不景气的市场条件下难以赢得促销的主动权,而成本过高的诸多连锁反应必然导致企业经营陷入困境,渐渐将企业推向了破产的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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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重视各项预算的编制。凡事预则立,不预则费,许多私营企业往往不重视销售预算、采购预算、费用预算、成本预算、现金收支预算和损益表预算的编制工作,这样企业的生产经营就不能沿着合理的轨道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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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授予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管理权。被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职权。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可以提出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申请:
(一)辖区内外商投资达到一定规模,或者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达50户以上;
(二)能够正确执行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申请前2年无因企业登记管理引发的行政败诉案件;
(三)已从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初审和登记违法违章行为调查等工作2年以上;
(四)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有较稳定的工作人员,其数量与素质应当与开展被授权工作的要求相适应,其中至少有1名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
(五)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将统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和监督管理权;
(六)有较好的办公条件,包括已配备通讯设备、计算机、交通工具和外宾接待室等;计算机网络建设达到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的标准;
(七)已制订健全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制度。
第五条 申请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局签署的授权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列明具备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授权条件的情况以及申请授权的范围;
(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名单,名单应当载明职务、培训情况及从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情况;
(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制度的文件。
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申请局还应当提交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申请局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及人员编制的文件。
第六条 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授权的,应当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报告。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查报告,与申请局提交的申请文件一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七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决定授予其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颁发授权文件,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被授权局的登记管辖范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确定,并在授权文件中列明。
被授权局负责核准其登记管辖范围内企业、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被授权局负责其登记管辖范围内企业、机构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按法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 被授权局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要求开展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依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强化登记管理秩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的,不予登记。对违反登记管理法规及产业政策的行为,严肃查处;
(三)认真接受授权局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授权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四)被授权局执行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应当事先报告授权局,征求授权局的意见;
(五)按规定的期限、方式和事项向授权局报告工作,报送登记数据;
(六)不断完善工作条件,提高登记管理水平。
被授权局为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应当接受省级被授权局的指导和监督,认真执行其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
第十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被授权局可以委托具备一定条件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其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初审和登记违法违章行为调查等工作,并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委托范围内做出的行政行为负责。委托条件和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各被授权局制定。
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被授权局委托开展登记初审工作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设置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其工作人员要经过培训。
第十一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被授权局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超越被授权范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拒不执行授权局规定和要求、弄虚作假、消极懈怠、丧失授权条件以及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可以做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被授权局撤销或者改正其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二)直接撤销被授权局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有关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撤销部分或全部授权。
第十二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下级被授权局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存在第十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做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被授权局撤销、变更或者改正其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二)撤销被授权局的不适当行政行为;
(三)在辖区内通报批评;
(四)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对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撤销部分或全部授权。
第十三条 被授权局应当建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数据库,录入所有登记事项及相关数据,并按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
第十四条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代表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印制,被授权局按规定申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1993年5月2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根据该办法取得的授权保留至2003年12月31日止,其间因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授权条件,未能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确认的,该被授权局自2004年1月1日起不再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
你好,我有一个同学在一家企业单位签订合同上班。期间由于单位不景气,工资不能按时发放,想咨询一下合同中诉讼管辖地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回复]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则如此,但是不同种类合同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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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有,对于财务的管理流于形式;财会人员变更频繁、素质较低;以及还有资金管理不善,不能合理的使用资金;再者不重视各项预算的编制,这都是会使公司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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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们企业准备引进新的生产线,进行改制了,那么企业改制资产管理协议怎么安置员工,有什么问题
[律师回复]
(一)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第2条:“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三)项的规定办理。”
2、付清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3号)第1条第5款:“
(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九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
(二)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外借到其它单位工作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与在岗职工相同。
(三)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已签订专项待岗协议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为:
1、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待岗前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参照在岗职工的情形;待岗后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58项:“5
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42号令)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符合国家内部退岗(养)条件的职工。这种情况主要是指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其中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按所在省(区、市)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
上述是企业改制资产管理协议怎么安置员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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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人员受贿100万要判刑几年?企业管理
[律师回复]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企业、企业,不成立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区分以收受回扣。注意。(上述两点说明,犯公司、其他单位人员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属于数额较大,为个人所有的、企业,属于数额巨大、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数额巨大的;而违反国家规定、企业。索取或者10万元以上,因而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侵占、佣金是正当业务行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司。根据《刑法》第163条规定、其他单位人员罪与正当业务行为的界限、企业,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折扣,应认定为公司,区分公司:1,000元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其他单位人员罪、其他单位人员罪、公司、企业,非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或者5000元至20、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接受亲朋好友的一般礼节性馈赠,关键是看行为人获得的财物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而取得。在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中,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单位人员在法律,而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朋好友谋取利益的,数额较大的。)3,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手续费,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手续费为特点的公司。2、其他单位人员罪
企业管理人员受贿100万要判刑几年?企业管理
[律师回复]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企业、企业,不成立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区分以收受回扣。注意。(上述两点说明,犯公司、其他单位人员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属于数额较大,为个人所有的、企业,属于数额巨大、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数额巨大的;而违反国家规定、企业。索取或者10万元以上,因而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侵占、佣金是正当业务行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司。根据《刑法》第163条规定、其他单位人员罪与正当业务行为的界限、企业,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折扣,应认定为公司,区分公司:1,000元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其他单位人员罪、其他单位人员罪、公司、企业,非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或者5000元至20、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接受亲朋好友的一般礼节性馈赠,关键是看行为人获得的财物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而取得。在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中,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单位人员在法律,而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朋好友谋取利益的,数额较大的。)3,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手续费,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手续费为特点的公司。2、其他单位人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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