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人是否应按照承诺履行悬赏义务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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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杨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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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可见,权利人一旦发布悬赏广告,就必须按照广告上的约定履行义务。
悬赏人是否应按照承诺履行悬赏义务

街上时常会发现一些小广告,上面最显眼的就是寻找失物,找到重酬,那么当失物找到送还给悬赏人时,悬赏人是否应按照承诺履行悬赏义务呢?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详情:

2009年12月,王某丢失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若干,手机一部,几张银行卡以及各种证件。由于久未寻回,心急如焚的王某在广播电台及当地报纸上刊出悬赏广告,广告中称:凡归还手提包者,愿付5000元作为报酬。几天后,刘某拾到手提包并还给王某,但在要求王某按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5000元报酬时遭拒。王某称:当初悬赏广告上5000元的报酬,只是为尽快找回手提包,现在只愿出1000元。刘某不肯,坚持要求王某按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5000元。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请问:王某悬赏寻找遗失物,应否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解答:

王某悬赏寻找遗失物,应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本案中,刘某拾得手提包后,应当返还王某。该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又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可见,权利人一旦发布悬赏广告,就必须按照广告上的约定履行义务。王某遗失手提包后,在悬赏广告中约定愿支付5000元作为返还手提包的报酬。刘某返还手提包时,有权要求王某按悬赏广告上的约定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本文整理的内容是一个非常实用的法律知识,生活中也经常遇到,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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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破获拒付酬金,悬赏广告中的义务必须履行吗
[律师回复] 案件破获拒付酬金2007年10月4日下午18时许,张某驾驶面包车行至204国道胶州市胶东镇路段时将骑自行车通过公路的于某1撞倒,并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逸。后于某1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2007年10月7日,于某1的儿子发出悬赏公告,寻找目击证人,并承诺对提供重要线索者给付10万元酬金。邻村村民于某2看到悬赏广告后即与其取得联系,并在于某1的女婿田某的担保下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约定只要于某2为交警部门提供重要线索确认肇事司机,于某1的儿子将于三日内给付于某2酬金10万元。2007年10月19日,根据于某2提供逃逸车辆线索,警方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2008年1月28日,山东省胶州市人民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一审宣判后,张某未提起上诉。但提供了破案线索的于某因索要悬赏金无果,将于某1的儿子、田某至胶州市,要求按照协议给付悬赏金10万元。于某1的儿子认为,悬赏公告是在自己气愤之余发出,只为能替母亲讨回公道,目击者有义务为警方提供破案线索,故拒绝支付酬金。而于某2则认为,双方曾签订了协议,就应当按约支付赏金。悬赏广告中的义务必须履行吗胶州市审理后认为,悬赏广告具有合同的性质,纪某发出的“寻找目击者”广告视为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的一项要约。于某2接受要约后按照悬赏广告上的要求向纪某提供了线索,于某2与纪某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宣告成立,纪某就应该履行悬赏广告里所确定的义务。继而,于某2与纪某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最终,在胶州市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于某1的儿子一次性给付于某2悬赏金26000元,同时将张某赔偿的面包车给予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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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破获拒付酬金,悬赏广告中的义务必须履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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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判决中拒付酬金,悬赏广告中的义务必须履行吗?
[律师回复] 案件破获拒付酬金2007年10月4日下午18时许,张某驾驶面包车行至204国道胶州市胶东镇路段时将骑自行车通过公路的于某1撞倒,并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逸。后于某1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2007年10月7日,于某1的儿子发出悬赏公告,寻找目击证人,并承诺对提供重要线索者给付10万元酬金。邻村村民于某2看到悬赏广告后即与其取得联系,并在于某1的女婿田某的担保下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约定只要于某2为交警部门提供重要线索确认肇事司机,于某1的儿子将于三日内给付于某2酬金10万元。2007年10月19日,根据于某2提供逃逸车辆线索,警方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2008年1月28日,山东省胶州市人民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一审宣判后,张某未提起上诉。但提供了破案线索的于某因索要悬赏金无果,将于某1的儿子、田某至胶州市,要求按照协议给付悬赏金10万元。于某1的儿子认为,悬赏公告是在自己气愤之余发出,只为能替母亲讨回公道,目击者有义务为警方提供破案线索,故拒绝支付酬金。而于某2则认为,双方曾签订了协议,就应当按约支付赏金。悬赏广告中的义务必须履行吗胶州市审理后认为,悬赏广告具有合同的性质,纪某发出的“寻找目击者”广告视为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的一项要约。于某2接受要约后按照悬赏广告上的要求向纪某提供了线索,于某2与纪某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宣告成立,纪某就应该履行悬赏广告里所确定的义务。继而,于某2与纪某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最终,在胶州市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于某1的儿子一次性给付于某2悬赏金26000元,同时将张某赔偿的面包车给予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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