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区分业主的专有物权和共有物权?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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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业主的专有物权《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这个专有所有权部分主要是指住宅或经营用房的套内面积。共有的主体称为共有人,共有的客体称为共物,共有的所有权称为共有权,各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

怎么区分业主的专有物权和共有物权?

业主的专有物权和共有物权是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两项权利。那么,怎么区分业主的专有物权和共有物权?业主的专有物权有哪些相关规定?业主的共有物权又有哪些具体规定?下面律图小编为您解答怎么区分业主的专有物权和共有物权的知识。

业主的专有物权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这个专有所有权部分主要是指住宅或经营用房的套内面积。所谓的套内面积是房产产权管理部门通过测量后登记在产产权档案中的建筑物实际有效面积,这个面积不包括分摊的公共面积。而设置在房产套内面积中的相关生活设施或经营设施也属于业主的专有物权。如室内卫生间、厨房、室内的上下水设施和供暖设施等、但我们要注意的是,位于套内面积的这些设施虽然物权属于业主专有,但与建筑物内其他业主相连、相通的设施的使用管理不属于专有物权。《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物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现在经常发生的是业主在入住前对建筑的装修往往是以牺牲建筑物安全和损害其他业主利益为代价的,根据本法规定,一旦发现其他业主的装修对建筑物的安全或其他业主利益造成损害,其他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其停止损害行为,恢复原状或予以修复。如果对其他业主造成了损失,其他业主有权要求行为予以赔偿。

业主的共有物权

共有物权是指全部业主专有物权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的物权。主要有以下内容:

1、公用面积、如毗连的墙壁、公用的屋顶、楼上与楼下之间的楼板、楼梯通道面积等。

2、建筑区划内的公用道路及设施、绿地及绿地上植物。

3、区划内的公共场所。

4、区划内的停车场或停车位

5、物业用房及设施

6、共用设施。如上下水管道、供暖管道、建筑物内的电力系统、通讯设施、视听线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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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首先,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水电费是否应向业主收缴还要看物业公司和业委会签定的《管理公约》或者协议里的内容是否包含。
其次了解一般公共区域水电费分摊范围:
公共区域水电费分摊科目
1.公共区域用水:保洁、绿化、消防用水等。
2.公共区域用电:路灯、监控系统、安防出入系统、周界安防系统、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用电、发电机等。
公共区域水电费分摊范围
整个小区公共区域产生的水、电费。(洋房楼梯间照明及电梯产生的费用将由该栋洋房全体业主进行分摊,不计入别墅分摊范围)。二次供水加压系统电费由相应设计配置使用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其物业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公共区域水电费分摊依据
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相关费用第3条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加压水泵运行所产生的水、电费用和按质监部门规定对加压水泵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的费用,乙方单独列账,由相应设计配置使用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其物业的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如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加压水泵的运行、维修维护移交由供水部门负责,则加压水泵的运行、维修、维护费的计收方式及标准由供水部门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2)本园区住宅内走廊通道楼梯间等业主共用部位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消防、安防、发电机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水、电费用和按质监部门规定对上述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的费用,乙方单独列账,由相应设计配置使用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其所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分摊。
(3)除上述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所产生的公共水、电费用外,本园区公共照明、公共用水及因提供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所产生的水、电费用和公共水、电损耗费用,乙方单独列账,由本园区的全体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其所有(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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