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的必要性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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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金融机构内部现行的工作流程、管理规定或脱胎于计划经济时期的旧规定,或自域外发达国家、发达地区引进,需要一段较长的磨合期,才能适应新时期的我国社会现状。2、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具有较丰富的金融专业知识,但他们对贷款合同的审查更多地偏重于借款人的资金投向与资金回笼情况,产品的发展前景以及借款人信誉等方面。
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的必要性

抵押贷款合同进行公证有没有必要呢?为什么要对抵押贷款合同进行公证呢?针对这些问题,律图小编整理了有关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必要性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

合同的使用范围相当广泛,内容十分复杂,专业程度较强。为了确保签订合同的双方履行合同条款,避免产生纠纷和诉讼,对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签订合同的双方代表是否具备合法资格等进行公证,是十分必要的,如我国的劳务出口,一般都需订立严格的合同条文。公证机关对合同条款是否违反我国法律等,要进行认真审核。因此,合同公证也是我国在对外合作中,不可缺少的必要环节。

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的必要性

1.金融机构内部现行的工作流程、管理规定或脱胎于计划经济时期的旧规定,或自域外发达国家、发达地区引进,需要一段较长的磨合期,才能适应新时期的我国社会现状。

2.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具有较丰富的金融专业知识,但他们对贷款合同的审查更多地偏重于借款人的资金投向与资金回笼情况,产品的发展前景以及借款人以往的信誉等方面。对法律程序方面的审查常有“力不从心”的感觉。而这一点恰恰是公证处的强项。

3.从公证处的角度讲,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毕竟规定了公证书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而一个合格的公证员,作为一个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专业法律人员,从公平、中立的角度对有关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抵押物及抵押合同进行把关,对于提高合同的履约率,防范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以及借款人不偿还贷款时的强制执行等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4.抵押贷款合同是国际上普通采用的做法,许多国家立法规定了抵押业务须经公证方能登记、生效。

综上,可以看出,对抵押贷款合同进行公证是很有必要的,如果您是作为抵押权人一方,最好还是对抵押合同进行一个公证,以保障自身权益。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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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制运行中,实行案件承办人个案提请,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严格审查,从严把关,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确有客观必要可由检委会集体讨论。
①程序启动。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案件,由侦监部门案件承办人就个案进行提请,向本办案部门提交《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表》,启动审查机制。
②机制审查。程序启动后,由承办人对已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期间是否存在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量化分析的工作制度,即综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时依据的条件的变化、羁押期间的具体表现、诉讼期间证据保全情况等因素,评判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并将评判结果形成《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评估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时报送分管领导把关,在必要情况下可以进行科室内部讨论。
③作出决定。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由检察长决定。如遇意见分歧,或者因等其他因素的可提请检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④通知执行。经审查决定予以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先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执行,然后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公安机关认为该变更强制措施不恰当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如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改变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标准要求的,应及时向申请人或提出建议方作出答复并说明理由。具体的刑事诉讼条文可参考以下的相关刑事知识条文链接。
相关刑事知识条文链接:
《规则》第六百一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践中,依申请审查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应当式”,即凡是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必须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一种是“可以式”,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可以依据《刑诉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也可以依据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直接决定是否改变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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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用权抵押的,为该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业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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