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最新修订 | 2024-02-29
浏览10w+
王丽波律师
王丽波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21年
专家导读 商业机密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信息:主要包括: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等。
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呢?

商业秘密的种类

  商业秘密,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广泛的应用范围。它是所有者的重要财产,而且这种财产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依据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界定,它所涉及的范围为两类:

  1.技术信息。它是指凭经验或技能所产出的,在实际中尤其是工业中适用的技术情报、数据或知识。它包括化学配方、工艺流程、未申请专利的设计、技术秘诀等。

  2.经营信息。它是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信息和情报。它包括管理方法、企业营销战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

  商业秘密包括生产领域的秘密和商业领域的秘密。从商业企业角度来看, 商业秘密范围的理解似乎更广一些, 同时也更为具体明确些,主要涵括如下诸方面的内容:

  1.产品。它是指由公司自己开发的,并具有商业价值的产品,在未获得专利之前,便可以称得上是一项商业秘密。即便产品本身不是商业秘密,组成产品的成分及组成的方式等也可能成为商业秘密。

  2.配方。工业配方是商业秘密中的一种常见形式。很多食品的配方及其化学合成,化妆品的确切成分及各种含量度的比例都是很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如“可口可乐”饮料配方作为一项商业秘密闻名于世。

  3.工艺程序。它是指若干设备,经过特定组合,可以成为一项高效率的工艺流程。这项工艺流程便可能成为商业秘密。

  4.机器设备及其改进。在市场上,通过一般正常的渠道公开购买的设备不能算作商业秘密。但是,若公司以独特的方法对它进行改进,从而使其生产能力更高或具有更多的用途。那么,这项改进就可以作为商业秘密。

  5.研究与开发的文件。 公司在 文件中如何记录研究和开发活动,也是商业秘密。如设计的蓝图、图样、计算机数据、实验结果,以及具体表明开发过程的设计都属于这一类,即使是失败实验的文件和记录也属于这一类,切不可落入竞争者手中。

  6.通信。公司的一般通信信件不属于商业秘密,因为它不属于保护的对象。但有些特定的通信同公司的经营活动有关,事关大局,落入竞争者手中将对对方大有帮助,这样的通讯就视为商业秘密。

  7.公司内部文件。公司有许多文件,同公司各方面经营活动有重要关系,应尽可能列入商业秘密范围。如某公司采购文件中记录了该公司购买关键物资或服务的实际费用。若竞争对手看到这项文件,就可推算出公司对某些产品的定价,对其很有帮助,这样的文件就应列入商业秘密范围。即便是一张计算机用纸,若在上面打着表示公司在任何一个时间存货的情况,都可属于商业秘密。

  8.客户情报。客户情报是商业秘密中的重要内容。若是在价格合适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在市场上向任何人出售产品,则公司的客户不能成为商业秘密。通常是在工业部门,客户名单则是受到保护的公司情报。

  9.财务和会计报表。公司的内部财务和会计报表,除向外公开的以外,应该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在发达国家,甚至公司同哪些银行有联系也可算作商业秘密。

  10.诉讼情况。 一项潜在的诉讼会给公司带来不利的影响。 因此,在诉讼尚未成为公开事实之前,也应列入商业秘密范围。

  11.公司的规范和战略发展规范。公司的长远规范,内部的运作与营销战略计划,这些,内部文件也商业秘密。令人惊奇的是,很多企业还没有注意到要保护这些文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以上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关于“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相关法律知识,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和价值性是商业秘密缺一不可的构成要件。只有同时具备这四个特征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属于商业秘密。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3千字,阅读时间约10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50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一键咨询
  • 156****822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758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078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601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008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300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351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7****207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438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480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866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403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612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746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077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哪些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要求不为公众所知悉,专利授权的前提是公开,只有公开专利的技术方案才能得到保护。既然所有的专利(国防专利除外)的技术方案都是公开的,那么专利就不可能成为商业秘密,或者说专利和商业秘密是死敌。
10w+浏览
反向工程的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
(一)、
(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商业秘密侵权具体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
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四,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
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的商业秘密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
(一)、
(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商业秘密侵权具体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
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四,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
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朋友想了解关于商业秘密的知识,所以现在想咨询一下一般属于商业秘密的是什么或者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律师回复]
首先要作好事先的防范工作,也就是按照《反不正当法》的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1、要划定保密区域,在保密区域内加强保卫措施,确定管理办法。
2、对企业的重要文件、资料应及时确定其保密级别、加盖保密章,予以存档或销毁,同时应制定出企业的文件管理、借阅、复印、销毁办法,以及外发文件的审阅办法。
3、把商业秘密限定在必须了解该秘密的员工以及第三方、合同方范围之内,对职工应限制掌握的知识,并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
4、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包括:在劳动合同或专门的保密合同中,与员工签定书面保密协议,要求员工保守在工作期间接触到的一切企业的商业秘密以及企业承担保密责任的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同时应该规定,员工在离开企业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对外泄漏其所知的商业秘密,不得从事与企业相竞争的工作,但这必须具备企业向员工支付保密及不竞争费用的前提;在对外签定的经济合同中,写明保密条款,要求对方保证不泄漏履行合同时掌握的企业的商业秘密,否则将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另外,公司应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并设立监督员,企业领导也应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其次,在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应采取法律措施,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为侵权行为,侵犯并受到1万到20万元的罚款,因此,在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并受到损害时,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哪些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
不能或者不宜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是:1、专利。2、能被反向工程破译的产品。3、行业内通识的商业信息或者商业技巧。4、通过违法手段取得的商业信息。
10w+浏览
知识产权
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的商业秘密属于侵犯商业秘密吗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
(一)、
(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商业秘密侵权具体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
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四,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
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快速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当前350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商业秘密行为侵权,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所谓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所谓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通常指行为人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威胁、强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强制的情况下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例如,通过商业洽谈、合作开发研究、参观学习等机会套取、刺探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所谓披露,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所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如果将该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构成双重侵权;倘若第三人从侵权人那里获悉了商业秘密而将秘密披露或使用,同样构成侵权。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可能是与权利人有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权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单位规定的保密义务,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擅自公开,或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即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这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知悉其为他人的商业秘密,并明知或应知系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依然获取、使用、披露该秘密,所以法律将这种行为也作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来对待。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50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哪些属于商业秘密?
依据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界定,它所涉及的范围为两类:1、技术信息。它是指凭经验或技能所产出的,在实际中尤其是工业中适用的技术情报、数据或知识。它包括化学配方、工艺流程、未申请专利的设计、技术秘诀等。2、经营信息。它是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信息和情报。
10w+浏览
知识产权
商业秘密属于专利权吗
[律师回复] 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只要不是在本行业内众所周知的普通信息,能够与普通信息保持最低的秘密或新颖限度的差异的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
2、而专利是一项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3、商业秘密基本上有两类。一类,商业秘密可能涉及不符合专利性要求的发明或制造方法,因而只能够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这可能是客户名单,或发明高度不够从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制造方法(虽然它们有可能作为实用新型获得保护)。另一类,商业秘密可能涉及符合专利性要求且可以通过专利进行保护的发明。在后者情况下,中小企业将面临一种选择:申请发明专利,或保持其作为一种商业秘密。
4、商业秘密的一些好处包括:商业秘密保护具有不受时间限制的好处(专利一般可达20年)。因而,只要商业秘密不向公众泄露,其保护就可无限期地继续。商业秘密不需交纳注册费(虽然涉及使信息保持机密的费用可能很昂贵)。商业秘密可以立即生效。商业秘密保护不要求遵守诸如向政府部门披露信息的规定。
5、然而,也存在着一些把机密商业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不利之处,尤其是当该信息符合专利性的规定时:如果该秘密包含在一种创新产品中,其他人可能能够查出它,对它进行解剖和分析(即对它实施“反向工程”),并发现该秘密,从而有权使用它。事实上,商业秘密保护并不具有排除第三方对该商业秘密进行商业使用的排他权。一旦该商业秘密被公开,任何人都可以获得它并任意使用。
6、商业秘密的实施比专利要困难得多。赋予商业秘密的保护水平随国家不同变化较大,但通常认为保护水平较弱,尤其是与专利授予的保护相比。商业秘密可能会由开发该相关信息的其他人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得专利。
快速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当前350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商业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秘密类型有哪些,有何区别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列举,将商业秘密划分为以下三种基本类型,概念和区别如下: 1、技术信息: 技术信息指在生产者在生产的实验、生产、装配、维修和操作等过程中所总结或发现的不享有一般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专利权保护的某种技术性成果。 例如:资料、软件等。 2、经营信息; 一般包括两类: 1)具有秘密性质的市场以及与市场密切相关的商业情报或信息。 例如原材料价格、销售市场和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还包括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产销策略等。 2)经营管理方法和与经营管理方法相关的资料和信息,一般指合理有效地管理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的相互合作与协作,使生产与经营有机运转的秘密。 3、管理秘密,指组织生产和经营管理的秘密,特别是合理有效地管理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相互合作与协作,使生产与经营有效运行的经验性信息,如管理模式、公共技巧等。其中,技术窍是一种技术革新的成果,甚至是发明创造,是花费了创造人的智力劳动和时间的成果。同时,有些国家则把管理秘密纳入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之中,并单独的一种类别。
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的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
(一)、
(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商业秘密侵权具体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
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四,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
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身份证号个人隐私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律师回复] 不属于商业秘密的是:
1、专利。
商业秘密要求不为公众所知悉,专利授权的前提是公开,只有公开专利的技术方案才能得到保护。既然所有的专利(国防专利除外)的技术方案都是公开的,那么专利就不可能成为商业秘密。
2、能被反向工程破译的产品。
产品研发出来之后是要推向市场的,只有推向市场才能获得盈利。推向市场之后,即使进行了保密,如果产品的技术方案能够通过反向工程被破译,他人这样获得商业秘密的方式也是不违法的。
3、行业内通识的商业信息或者商业技巧。
对于行业内通识的商业信息和商业技巧,也许企业获得这些信息和技巧也花费了许多精力、财力和时间成本,但是这些信息和技巧应该也为行业内大多数人知道,不能得到保护,所以没有必要作为商业秘密。
4、通过违法手段取得的商业信息。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哪些属于商业秘密?
包括企业的技术秘密、经营管理经验和其他关键性信息,具体内容大约包括:企业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或构想之中的产品设计、工具模具、制造方法、工艺过程、材料配方、经验公式,试验数据、计算机软件及其算法、设计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和图纸、模型、样品、源程序目标程序实物。
10w+浏览
知识产权
商业秘密和商业秘密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秘密类型有哪些,有何区别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列举,将商业秘密划分为以下三种基本类型,概念和区别如下: 1、技术信息: 技术信息指在生产者在生产的实验、生产、装配、维修和操作等过程中所总结或发现的不享有一般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专利权保护的某种技术性成果。 例如:资料、软件等。 2、经营信息; 一般包括两类: 1)具有秘密性质的市场以及与市场密切相关的商业情报或信息。 例如原材料价格、销售市场和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还包括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产销策略等。 2)经营管理方法和与经营管理方法相关的资料和信息,一般指合理有效地管理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的相互合作与协作,使生产与经营有机运转的秘密。 3、管理秘密,指组织生产和经营管理的秘密,特别是合理有效地管理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相互合作与协作,使生产与经营有效运行的经验性信息,如管理模式、公共技巧等。其中,技术窍是一种技术革新的成果,甚至是发明创造,是花费了创造人的智力劳动和时间的成果。同时,有些国家则把管理秘密纳入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之中,并单独的一种类别。
商业秘密和商务秘密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秘密类型有哪些,有何区别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列举,将商业秘密划分为以下三种基本类型,概念和区别如下: 1、技术信息: 技术信息指在生产者在生产的实验、生产、装配、维修和操作等过程中所总结或发现的不享有一般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专利权保护的某种技术性成果。 例如:资料、软件等。 2、经营信息; 一般包括两类: 1)具有秘密性质的市场以及与市场密切相关的商业情报或信息。 例如原材料价格、销售市场和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还包括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产销策略等。 2)经营管理方法和与经营管理方法相关的资料和信息,一般指合理有效地管理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的相互合作与协作,使生产与经营有机运转的秘密。 3、管理秘密,指组织生产和经营管理的秘密,特别是合理有效地管理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相互合作与协作,使生产与经营有效运行的经验性信息,如管理模式、公共技巧等。其中,技术窍是一种技术革新的成果,甚至是发明创造,是花费了创造人的智力劳动和时间的成果。同时,有些国家则把管理秘密纳入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之中,并单独的一种类别。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50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哪些属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包括什么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享有权利并禁止他人侵犯。对侵权人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外,还必须赔偿权利人的财产损失或处以罚款。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与有形财产所有权人一样,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0w+浏览
知识产权
什么是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是商业秘密的秘密性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什么意思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必须是非公开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权利人通过采取保密措施,使其他人通过正当方法无法获取或探明。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最基本特征,是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也是区别于专利、商标、版权等具有公开性的无形财产的显著特点。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公众”一般指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但“秘密性”相对的公众是指与权利人有竞争关系的人。“公众”在地域范围上,也具有相对性。我国与世界先进国家在科技方面存在着较大差距,某些国外早已成型甚至即将淘汰的技术,被我国企业引进之后,可能被视为先进技术,具有秘密性。而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有些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早已推广应用而公知的技术,在边远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可能还鲜为人知,成了先进技术。因此,“公众”的地域范围是随着个案中涉及的有利益冲突的主体的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公众渠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并能付诸实施的。
(2)产品被公开销售、陈列。
(3)商业秘密被公开使用的。
(4)以口头谈话、报告发言、视听报道、模拟演示等形式为公众所知的信息,也丧失其秘密性。
(二)商业秘密持有人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某种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要看信息持有人是否尽合理的努力去维护它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状态,亦即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措施不仅是事实行为,也是法律行为。权利人通过采取保密措施,表明了商业秘密的存在,对其进行控制从而主张权利,也使相关人员承担了不得泄漏秘密的义务,产生了创设商业秘密权的法律结果。具体而言,保密措施可以划分为思想措施、组织措施和具体工作措施。思想措施是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重要前提。企业领导层应对保守商业秘密达成共识,并采用各种方法对职工加强保密教育。组织措施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内容,指企业建立健全的商业秘密管理体制,安排有关机构和人员,从组织上保障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开展。具体工作措施是指在日常工作中,按照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进行保护工作。
所谓合理,是指所采取的保密措施与具体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相适应,足以防备可预见的泄露,其客观标准可以同一行业中公认的对某一类信息应采取的保密措施为限。权利人采取何种保密措施反映了权利人主观权利意识的强弱,也是司法实践认定一行为是否侵犯了商业秘密的依据之一。目前我国立法上没有要求权利人必须采取“合理努力”保守秘密,表明了立法的粗糙,也使实践操作缺乏明确标准,应加以改进。
快速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当前350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所谓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所谓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通常指行为人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威胁、强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强制的情况下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例如,通过商业洽谈、合作开发研究、参观学习等机会套取、刺探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所谓披露,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所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如果将该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构成双重侵权;倘若第三人从侵权人那里获悉了商业秘密而将秘密披露或使用,同样构成侵权。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可能是与权利人有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权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单位规定的保密义务,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擅自公开,或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即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这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知悉其为他人的商业秘密,并明知或应知系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依然获取、使用、披露该秘密,所以法律将这种行为也作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来对待。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公司经营 > 不正当竞争 > 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