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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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

提前履行合同是指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时间之前就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那么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有什么法律后果呢?律图小编整理了具体案例进行分析,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案例简介】

2000年3月,某镇供销社与某市副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干辣椒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供销社向副食品公司出售特定质量的干辣椒5000公斤,单价每公斤2.4元,货款总计1.2万元。交货日期为:2000年9月上旬交付3000公斤,10月中旬再交2000公斤;交货地点为副食品公司仓库,供销社负责运货,副食品公司验收后付款。合同签订后,2000年9月,供销社按期交付干辣椒3000公斤,副食品公司验收后付款。9月下旬,供销社电告副食品公司,由于集中收购的干辣椒数量较多,库房十分紧张,为保证干辣椒质量起见,恳请副食品公司能够提前接受第二批干辣椒。副食品公司接此电报后,由于主管人员均出差在外,未作答复。供销社未见到副食品公司的回音,考虑到由于自己库房紧张,可能因长期挤压严重影辣椒和其他货物的质量,遂于9月26日向副食品公司发出了第二批货物即2000公斤干辣椒。货抵副食品公司后,供销社要求验货付款,副食品公司则认为供销社擅自将货物运来,未经其同意,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同时自身的库房也紧张,于是拒绝接收货物。后经法院调解,副食品公司同意接收货物并支付货款,但其因另租仓库存放干辣椒而产生的费用由供销社承担。

【问题的提出】

本案涉及的是一方当事人提前履行合同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

在本案中,供销社与副食品公司签订的干辣椒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双方均应遵照履行。但是,供销社由于库房紧张且考虑到干辣椒的质量,遂提前履行了第二批干辣椒的交货义务。副食品公司拒绝接受货物也是出于正当理由,因为在收货方库房也紧张的情况下,接受对方的提前履行将使其必须另行寻找库房并导致保管费用的增加。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71条的规定,副食品公司经过调解同意接受提前履行而引起另租库房的费用,就应由供销社承担。本案中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合理也合法,符合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存在的问题】

对于本案,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因此,供销社提前履行义务属于违约,副食品公司有权拒绝其履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虽然供销社提前履行义务与合同约定不符,但由于其提前履行并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虽然可能由此给债权人增加一些费用,但在提前履行方承担这些费用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提前履行。

按照《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由此,合同规定了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应按照履行期限履行合同义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提前履行一定属于合同的不适当履行,而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合同法》第71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一规定,前一款明确了提前履行时债权人的权利及其限制,后一款则明确了费用的承担。合同中期限的约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当事人的一种顺序利益。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债务人享有拒绝履行的权利;第二,债权人也享有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拒绝受领的权利。应当指出的是,受领不仅是债权人的权利,也是债权人的义务,债权人为受领债务人的履行同样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如为所受领货物找到存放的空间等,所以,债务人提前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样可能使债权人不得不为提前接受履行而支付更多的不必要的代价。法律规定在提前履行对债权人不利时,该权利人有权拒绝,正是法律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而设置的一项重要措施。从这一原理出发,当债务人提前履行时,因债务人的提前履行而使债权人增加支出的费用,就应由债务人承担。

以上就是本次律图小编整理带来的以实际案例分析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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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怎样承担债务?
[律师回复] 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为他人提供借债的事时有发生,一旦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或无力清偿债务时,依据《民法通则》和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就应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当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但应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情况来确定保证人的责任:(
1)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应该说一般保证突出了保证人的顺序利益,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不是立即承担保证责任,他可以享有顺序在后的抗辩权,这就要求债权人未向债务人请示履行时无权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主债未经审判或仲裁不得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不到万不得已,保证人是不能首先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可以看出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是第二性的、补充性的。(
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对保证人的加重责任,保证人不享有顺序利益。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这里保证人是否首先承担由债权人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中任意选择。一经选择,二者均有履行全部义务和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并且债权人的要求不受是否向债务人请求、诉讼、仲裁或强制执行的限制。一旦向保证人提出清偿债务,保证人必须清偿,不能以上述理由抗辩。由此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和债务人的地位是平行的。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不同,因而在承担责任上也有所差异,因此当保证人与债权人签署保证协议时应明确约定是哪种保证方式,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保证人对自己所担保的债务进行清偿以后,他享有一个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因为保证人毕竟不是债务人,他对债务只起一个担保作用。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他应按协议帮助债权人实现权利。当债权人利益实现后,债务人和保证人的内部保证又产生一个新债,即应该债务人清偿而由保证人清偿的债务,保证人享有追偿权,债务人有义务向保证人清偿。这实际上由保证人承担了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的风险,债权人的利益则得以保全,这也是保证制度的意义所在。
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如何承担
[律师回复] 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为他人提供借债的事时有发生,一旦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或无力清偿债务时,依据《民法通则》和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就应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当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但应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情况来确定保证人的责任:(
1)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应该说一般保证突出了保证人的顺序利益,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不是立即承担保证责任,他可以享有顺序在后的抗辩权,这就要求债权人未向债务人请示履行时无权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主债未经审判或仲裁不得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不到万不得已,保证人是不能首先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可以看出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是第二性的、补充性的。(
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对保证人的加重责任,保证人不享有顺序利益。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这里保证人是否首先承担由债权人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中任意选择。一经选择,二者均有履行全部义务和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并且债权人的要求不受是否向债务人请求、诉讼、仲裁或强制执行的限制。一旦向保证人提出清偿债务,保证人必须清偿,不能以上述理由抗辩。由此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和债务人的地位是平行的。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不同,因而在承担责任上也有所差异,因此当保证人与债权人签署保证协议时应明确约定是哪种保证方式,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保证人对自己所担保的债务进行清偿以后,他享有一个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因为保证人毕竟不是债务人,他对债务只起一个担保作用。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他应按协议帮助债权人实现权利。当债权人利益实现后,债务人和保证人的内部保证又产生一个新债,即应该债务人清偿而由保证人清偿的债务,保证人享有追偿权,债务人有义务向保证人清偿。这实际上由保证人承担了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的风险,债权人的利益则得以保全,这也是保证制度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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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可以吗
一般情况下,债务人可以提前履行债务。但是,债权人也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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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人是否可拒绝债务人履行债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三)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四)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五)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债权条件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债权,对债务人为一方意思表示而使债务部分或者全部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制度。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免除须以意思表示为之。免除在性质上一般认为属单方法律行为。它仅依债权人表示免除债务的意思而发生效力,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必要。免除既为债权人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在免除中应予适用。
(二)免除须向债务人为之。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免除的法律效力,债的关系并不消灭。例如,债权人与第三人约定抛弃对债务人的债权,而由第三人给予适当补偿。在此情况下,仍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另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债的关系才能消灭。当然,免除的意思表示可以向债务人的代理人为之。
(三)债权人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免除为单方法律行为,自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了债务消灭的法律效力。因此,一旦债权人作出了免除的意思表示,即不得撤回。
(四)债权人须有处分能力。免除为债权人处分债权的行为,因而需要免除人具有处分该项权利的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为免除行为;无权处分时,也不发生免除效力。债权人被宣告破产时,因债权人不得任意处分其债权,故不得为免除的意思表示。债务人因纯获利益,且债务人的处分能力与免除的效力无关,所以即使债务人行为能力有欠缺,免除仍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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