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离婚在实践中的表现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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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夫妻双方假离婚,以达到拆迁补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目的。2、夫妻双方假离婚,以逃避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3、离婚诉讼过程中,伪造证据,虚构债权、债务,以达到多分财产,少承担债务的目的。

虚假离婚在实践中的表现

生活中有些夫妻为了逃避债务的目的,选择假离婚,虽然这样做的风险很高,但是很多夫妻还是会选择假离婚。那么假离婚在实践中的表现是什么呢?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

核心内容:虚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做出离婚的意思表示。在司法实践中,虚假离婚主要表现为夫妻假离婚以达到多获得拆迁补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目的或者以逃避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等。下面,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虚假离婚的表现:

1、夫妻双方假离婚,以达到拆迁补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目的。

当前市场经济下,城市建设加快,土地征用频繁,当事人以离婚为手段,达到离婚后户口分立的目的,从而获取更多的补偿、安置待遇。某市某地曾出台一政策,规定只要拥有本市农村户口并已达适婚年龄的单身者均可在农村城镇化时分得一套一室一厅的住房外加每月百十元的补贴,当地的人们纷纷离婚并得到了优惠的待遇,这些离婚者明明都是钻了法律的空子,但又有政策的保护,所以很难说他们的做法是违法的,对他们的虚假诉讼行为只能听之任之。

以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按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在执行债务案时,债务人如果无偿还能力,一般情况下应中止执行。为此,有些欠债人在案件执行前便千方百计处分财产,以制造无力偿还的假象来逃避法律的制裁。曾有一案例,王某欠外债20余万元,债权人曾三番五次向其索取,他一直不偿还。无奈中,债权人诉至法院。王某得知后,便与妻子合谋离婚,并提出由一方抚养孩子,家庭财产作为抚养费全部归其所有;另一方因不抚养孩子,没有任何财产,并负责清偿全部债务。而实际上他们仍在一起共同生活,一旦法院去执行,他们便拿出离婚证书作为“上方宝剑”,让法院执行陷入困境。

2、夫妻双方假离婚,以逃避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可有些人受多子多福、重男轻女旧思想的影响,总是想方设法超生、多生。为达到超生目的,在女方怀孕时假办理了离婚手续,待孩子生下后再行复婚;还有一种情况,离婚后女方先与别人结婚,但仍与前夫同居,生下孩子后与现在的丈夫离婚,再与前夫复婚。对这些欺诈行为法律束手无策。婚姻法规定公民有结婚的权利,也有离婚的权利。当事人以离婚作为达到某种欺诈目的手段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以双方已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为由,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时,法院查明事实的义务与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发生冲突,即使法院审查后,认为夫妻间感情没有破裂,在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也不能剥夺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这就为一些假离婚生二胎的人制造了条件。

3、离婚诉讼过程中,伪造证据,虚构债权、债务,以达到多分财产,少承担债务的目的。

离婚诉讼过程中,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必须查明。实物性财产及依法登记的财产容易查明,而涉及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则容易虚构,无法真正查明。在诉讼过程中,经常出现一方提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经手的债务,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予以否认的情况。有一对夫妻在离婚时,丈夫提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向他人借款5万元用于生活需要,至今未还,要求妻子共同归还。案件审理过程中,债权人出庭作证并当庭提供了借条一份。妻子表示对该借款不知情,并且对借条的真实性表示异议。本案中,对借款事实的认定是个关键问题,作为借款事实的证据的借条,极其容易伪造。如果对该借款的真实性不予认定,那么就无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在借条伪造可能性极大的情况下,如果对该借条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则缺乏了法律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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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它们的区别主要是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在诺成合同中,如不交付标的物则会构成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标的物则合同无法成立,也就不存在违约,如要追究责任的话应是缔约过失。
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宣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例如,运输合同并非都是实践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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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责任不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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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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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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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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