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债权担保抵押办理有哪些程序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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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申请人据实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共同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缴纳费用。在照相处拍申请办理机动车债权担保抵押的车辆的标准照片。
机动车债权担保抵押办理有哪些程序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机动车也是可以抵押的财产,那么机动车债权担保抵押办理有哪些程序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机动车债权担保抵押程序

申请人

1、必须据实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提交合法、齐全的申报材料: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5、申报条件与材料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抵押人(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共同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并交验车辆:(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缴费

1、缴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计价格[2001]1979号。

2、缴费标准:机动车抵押登记费:100元/辆、次。

3、缴费办法:当即缴费。

照相

1、在照相处拍申请办理机动车债权担保抵押的车辆的标准照片。

办理方式及期限

1、办理方式:限时办结。

2、承诺办证期限:1个工作日。

综上,机动车债权担保抵押办理有符合申请人条件、交纳抵押登记费、给抵押车辆照相等程序。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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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有哪些《物权法》第l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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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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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第198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五)《担保法》第56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二、抵押物的清偿顺序是什么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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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抵押反担保的程序具体是怎样的
1、合同当事人就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2、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或者复印件。
3、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
4、反担保抵押率:不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60%)。
二、房屋抵押反担保的意义是什么作为担保制度衍生出的一种特殊形态,反担保的具体作用与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
(二)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谨慎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尤其是在担保人与债务并无紧密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且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怀有疑虑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时,有无反担保措施,即直接影响到本担保的设定,若无反担保,第三人可能因虑及自身利益而拒绝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现实生活中,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几乎无例外地要求有反担保,其他担保人为减免风险而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也日渐增多。
(三)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济手段,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精微地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宜。现实生活中,时常会因某种特殊情况或出于特殊的考虑,使得某一担保的直接设定遇到一些困难或障碍,这时,即可利用反担保方式以作迂回,并使其与适当的本担保相联结,从而化解困难、克服障碍。例如债务人自己有财产可供抵押、质押的,一般可直接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尽管这种物的担保较为可靠,但债权人出于以下某种考虑也可能不愿接受:
1、希望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够便捷地从保证人处获得金钱偿付;
2、避免抵押物登记或质押物运输、保管等方面的麻烦;
3、担扰担保物日后处理不便,而折价给自己又无使用价值等。在这种情况下,即需要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其满意的保证担保,再由债务人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与本担保恰当搭配、榫合联结以满足当事人的各种需要、维系交易安全并避免担保之风险。可见,反担保的设定,固然为本不算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关系又增加了若干链条与环节,使得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但反担保决非主观臆造的徒劳无益的繁琐机制,而是现实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在法律上的反映。刚刚小编已经为您简要解答了“房屋抵押反担保的程序具体是怎样的”的问题,其实房屋抵押反担保并不难理解,它因其具有增加借款人信誉,降低担保人担保风险等优势被广为应用。房屋抵押反担保程序也不难理解,只要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进行抵押担保登记,就可完成反担保程序。更多法律知识,敬请咨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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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放贷:银行在审查担保的基础上向企业发放贷款,同时向企业收取担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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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归档:将与银行、企业签定的各种协议以及还贷后的凭证、解除担保的凭证等整理归档、封存、以备今后查档。
房地产抵押登记分成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的权利设定登记二是权利内容变更时的变更登记三是权利消除时的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房地产抵押登记一般包括抵押权设定的登记和抵押权实现后的登记两个环节。抵押权实现后的登记可分为抵押权因债务如期被履行时的注销登记,与房地产权因折价或变卖、拍卖后的过户登记,后一项严格来说不属于抵押登记,而是产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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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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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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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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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人的概念。指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当抵押人将自己的财产抵押后,本人只是部分丧失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不能完全地行使对物所享有的权利。
二、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1、“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是担保法的明文规定。《担保法》第三十五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时可以增设担保人,同一债权可以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提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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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二)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或抵押担保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房屋还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权属人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须有经国资办审核的同意书;属集体所有的,须有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通过的决议书;属合资、合作、外资企业和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须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书,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证件。
(三)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登记,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四)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有关当事人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办理预购房抵押登记,领取《预购房地产抵押登记证书》;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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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浮动抵押权登记的申请人
与固定抵押权一样,浮动抵押权仍然由抵押当事人,即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作为登记申请人,与固定抵押权不同的是,固定抵押权的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浮动抵押权的抵押人只能是债务人,而且限定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因此,浮动抵押权的登记申请人中的抵押人仅限于为自己债务提供担保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2.浮动抵押权的标的物范围
物权法将浮动抵押权的标的物限定为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以上述全部财产设定抵押固能发挥该制度潜能,但以上述部分财产(如所有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设定抵押亦可反映该制度的特色。除此以外的动产不得设立浮动抵押,不动产也不得设立浮动抵押。浮动抵押权的标的物不是单个的特定物,而是集合物。抵押物的集合性是对传统物权法上一物一权原则的突破。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一个物权的主体原则上应为一物,在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并不能同时设定两个内容相互抵触的其他物权。“一个物权要求标的物为一个物,反过来说,数个物不能只成立一个物权,这就叫做一物一权主义。这是为了落实好标的物的指定性和性,便于公示。”
①但担保物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甚过对其使用价值的支配。当集合物的交换价值成为现实性的东西时,其统一性存在法的世界就成为现实性的可能。
②将集合物一体作为担保物,便于降低交易成本,充分体现集合物的交换价值。此外,“观念一物论”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及法律实践上,“一物”是指“在法律观念上”具有特定性和性的一种,而不限于客观的一物。
⑧虽然各个物的集合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物权的客体,而只能成为各个物权或者多个所有权的客体,但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集合物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由此可见,抵押物的集合性只是具有“物”的特殊性,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集合物可以充当抵押物。
在登记实践中,是不是以现在或将来的全部或一类财产(集合物)为抵押标的物就应登记为浮动抵押权呢?在物权法之下,允许集合物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的,有两处规定,一是第180条第2款“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二是第181条所规定的浮动抵押,而第180条第2款是关于集合物固定抵押权的规定。由此可见,作为观念上的一物,集合物既可以作为固定抵押权的客体,也可以作为浮动抵押权的客体,因此,以集合物为抵押标的物的不一定登记为浮动抵押。
3.浮动抵押财产的流动性与浮动抵押权的登记方法
相比于固定抵押中抵押财产的固定性、特定性,浮动抵押财产具有浮动性。浮动性主要是抵押财产的不特定性和变动性而言。一方面,抵押权的标的并未确定和特定化为某一具体财产;另一方面,抵押财产的范围、价值等都处于变动的状态。抵押人在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处分抵押财产的,抵押财产即逸出抵押权的效力范围,抵押财产的范围因之减少;抵押人新增加的同类财产亦自动归入抵押权的效力范围,抵押财产的范围因之增加。由此可见,浮动抵押权只是笼罩和悬浮在浮动的集合抵押财产之上或者说与其一起浮动,直到浮动抵押权确定之前,对抵押财产之集合体及构成集合体之个体并无支配力。
银行抵押贷款有哪些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去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具体流程有哪些 1、客户申请。客户向银行提出申请,书面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资料。在这里要注意除申请农村小额贷款外,申请其他种类的贷款须提供有关资料。主要包括: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其他有关资料等。 2、签订合同。银行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银行对申请人进行信用等级评估。视情况办理相关公证、抵押登记手续等。 3、发放贷款。取得抵押凭证后,经银行审批同意发放贷款的,办妥所有手续后,银行按合同约定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借款人的交易对象或发放给借款人,由借款人向其交易对象支付。 4、贷后检查。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 5、按期还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内,还款日期可在约定还款日基础上延期。如要展期应在借款到期日之前,借款人需要向银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是否展期由银行决定。 6、贷款结清。贷款结清包括正常结清和提前结清两种: (1)正常结清: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类或贷款最后一期结清贷款; (2)提前结清: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如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贷款,须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向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审批后到指定会计柜台进行还款。 贷款结清后,借款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凭证领回由银行收押的法律凭证和有关证明文件,并持贷款结清凭证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抵押贷款办理程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去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具体流程有哪些 1、客户申请。客户向银行提出申请,书面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资料。在这里要注意除申请农村小额贷款外,申请其他种类的贷款须提供有关资料。主要包括: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其他有关资料等。 2、签订合同。银行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银行对申请人进行信用等级评估。视情况办理相关公证、抵押登记手续等。 3、发放贷款。取得抵押凭证后,经银行审批同意发放贷款的,办妥所有手续后,银行按合同约定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借款人的交易对象或发放给借款人,由借款人向其交易对象支付。 4、贷后检查。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 5、按期还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内,还款日期可在约定还款日基础上延期。如要展期应在借款到期日之前,借款人需要向银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是否展期由银行决定。 6、贷款结清。贷款结清包括正常结清和提前结清两种: (1)正常结清: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类或贷款最后一期结清贷款; (2)提前结清: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如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贷款,须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向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审批后到指定会计柜台进行还款。 贷款结清后,借款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凭证领回由银行收押的法律凭证和有关证明文件,并持贷款结清凭证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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