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实收养的程序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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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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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申请,亲自到县(市)、城区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事实收养登记手续 2、审查,对收养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查。3、收养人与送养单位签订收养协议收养人持《收养登记申请书》和《收养协议书》到当地福利机构、送养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4、办理收养登记手续5、收养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办理事实收养的程序


一、申请

1、符合《收养法》和本《处理意见》规定的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县(市)、城区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事实收养登记手续。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包括公安、计生部门委托公民抚养)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到弃婴、儿童发现地的县(市)、城区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民政部门委托、安排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到弃婴、儿童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城区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到收养登记办法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申请时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被收养人来源经过和形成事实收养的情况;

(2)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3)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经济条件、身体健康状况、道德品质、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和亲友、群众均公认收养人、被收养人确实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证明;

(4)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 “无子女证明”或“生育情况证明”。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城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收养人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无子女证明”;或者收养人已有子女,民政部门委托、安排抚养或计生、公安部门委托抚养弃婴、儿童的收养人的“生育情况证明”;或者收养人已有子女,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无子女”的条件,领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或儿童,确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计划生育部门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理的情况证明;

(6)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弃婴、儿童捡抬人(组织或个人)向发现地公安机关报案的,由发现地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弃婴、儿童捡拾人(组织或个人)未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当事人不能提交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的,可提交其所在单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情况和查找不到弃婴、儿童生父母的证明或者经公证的弃婴、儿童来源的公证证明;

(7)民政、计生、公安部门出具的委托或安排公民抚养弃婴、儿童的证明(收养民政、计生、公安部门委托或安排抚养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提交);

(8)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片2张和收养人一寸免冠照片各1张。

以上第(1)、(3)、(4)、(5)项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4.送养人(社会福利机构、弃婴和儿童住所地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2)社会福利机构、送养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收养人签订的《收养协议书》;

(3)同意送养意见。

其他的送养人按《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审查

l、县(市)、城区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取收养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收养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查。首先,验证证明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其次,核实收养当事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必要时要进行调查,防止伪证。

2、收养登记员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情况进行综合审理,对符合《收养法》和本《处理意见》规定收养条件的,

报县(市)、城区民政局领导审批后,给收养人发《收养登记申请书》和《收养协议书》。

三、收养人与送养单位

签订收养协议收养人持《收养登记申请书》和《收养协议书》到当地福利机构、送养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由送养单位的人事部门按《收养登记申请书》中“送养人情况”和“被收养人情况”栏目内容要求,填上相应的内容;单位、村(居)委会负责人(即:单位的法人代表、村、居委会主任)在“送养人意见或儿童福利院负责人意见签宇、盖章”栏内,将被收养人来源情况、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形成事实收养的情况简要叙述,提出是否同意收养人收养的意见,并签名,单位的人事(办公室)部门盖上单位行政公章;

四、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送养的社会福利机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填好的《收养登记申请书》、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收养协议书》(2份)一并交给收养人。由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五、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机关按照《收养法》的法定程序,给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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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获取或编制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
1.针对已识别需要运用分析程序的有关项目,并基于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通过进行以下比较,同时考虑有关数据间关系的影响,以建立有关数据的期望值:
(1)比较被审计单位员工人数的变动情况,检查被审计单位各部门各月工资费用的发生额是否有异常波动,若有,则查明波动原因是否合理;
(2)比较本期与上期工资费用总额,要求被审计单位解释其增减变动原因,或取得公司管理当局关于员工工资标准的决议;
(3)结合员工社保缴纳情况,明确被审计单位员工范围,检查是否与关联公司员工工资混淆列支;
(4)核对下列相互部门的相关数据:
①工资部门记录的工资支出与出纳记录的工资支付数;
②工资部门记录的工时与生产部门记录的工时。
(5)比较本期应付职工薪酬余额与上期应付职工薪酬余额,是否有异常变动。
2.确定可接受的差异额;
3.将实际的情况与期望值相比较,识别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差异;
4.如果其差额超过可接受的差异额,调查并获取充分的解释和恰当的佐证审计证据(如通过检查相关的凭证);
5.评估分析程序的测试结果。
(三)检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1.计提是否正确,依据是否充分,将执行的工资标准与有关规定核对,并对工资总额进行测试;被审计单位如果实行工效挂钩的,应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效益工资发放额认定证明,结合有关合同文件和实际完成的指标,检查其计提额是否正确,是否应作纳税调整;
2.检查分配方法与上年是否一致,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外,被审计单位是否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2)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3)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是否相应计入“利润分配——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
(4)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3.检查发放金额是否正确,代扣的款项及其金额是否正确;
4.检查是否存在属于拖欠性质的职工薪酬,并了解拖欠的原因。
(四)检查社会保险费(包括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计提(分配)和支付(或使用)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依据是否充分。
(五)检查辞退福利下列项目:
1.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检查按辞退职工数量、辞退补偿标准计提辞退福利负债金额是否正确;
2.对于自愿接受裁减的建议,检查按接受裁减建议的预计职工数量、辞退补偿标准(该标准确定)等计提辞退福利负债金额是否正确;
3.检查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完成,但付款时间超过一年的辞退福利,是否按折现后的金额计量,折现率的选择是否合理;
4.检查计提辞退福利负债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将计提金额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5.检查辞退福利支付凭证是否真实正确。
(六)检查非货币性福利:
1.检查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非货币性福利,检查是否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对于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非货币性福利,是否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和应付职工薪酬;
2.检查无偿向职工提供住房的非货币性福利,是否根据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对于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非货币性福利,是否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和应付职工薪酬;
3.检查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非货币性福利,是否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对于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非货币性福利,是否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和应付职工薪酬。
(七)检查以现金与职工结算的股份支付:
1.检查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否在授予日以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
2.检查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是否以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当期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与以前估计不同的,是否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水平;
3.检查可行权日之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当期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是否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检查在可行权日,实际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金额是否正确,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八)检查应付职工薪酬的期后付款情况,并关注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间,是否有确凿证据表明需要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原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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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是否在附注中披露与职工薪酬有关的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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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离婚程序怎么样走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事实婚姻离婚程序怎么样走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事实婚姻离婚离婚程序怎么走
1、写民事诉状,
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
.请求离婚;
.小孩的抚养问题;
.财产依法分割;
第三部分写事实与理由,把何时结婚、何时生小孩,因为什么原因离婚等情况写明。诉状最好打印,但最末处必须手签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层(区或县),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3、立案的时候递交民事诉状2份、结婚证、夫妻两人的身份证(至少带上自己的)、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如果有财产需要分割,还要带上财产相关证据,如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需要交2套复印件(案卷中一份,发给对方一份);
4、立案庭审查后,缴费;
5、将缴费票据与材料交给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给你的案子排期开庭,并将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送达给被告,送达被告后,会通知你开庭时间,你需要去领取开庭传票;
7、如果对方也同意离婚,可能约你们双方去调解(我国民事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程序,开庭前不组织你们调解,开庭时也会问你们愿不愿意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发《民事调解书》,调解分两种,可能调解离婚,也可能做通你们的工作,不离婚,结案;
8、如果调解不成则开庭,开庭时还无法调解的,就会判决,最终发《民事判决书》;
9、判决可能判决离婚,也可能判不离,一般情况下,第一次离婚的,被告不同意离婚,会判决不予准许离婚。你的朋友可以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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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1、申请.1、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2、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经过公证。2、审查3、登记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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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事实婚姻离婚离婚程序怎么走 1、写民事诉状, 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 a.请求离婚; b.小孩的抚养问题; c.财产依法分割; 第三部分写事实与理由,把何时结婚、何时生小孩,因为什么原因离婚等情况写明。诉状最好打印,但最末处必须手签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层(区或县),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3、立案的时候递交民事诉状2份、结婚证、夫妻两人的身份证(至少带上自己的)、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如果有财产需要分割,还要带上财产相关证据,如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需要交2套复印件(案卷中一份,发给对方一份); 4、立案庭审查后,缴费; 5、将缴费票据与材料交给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给你的案子排期开庭,并将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送达给被告,送达被告后,会通知你开庭时间,你需要去领取开庭传票; 7、如果对方也同意离婚,可能约你们双方去调解(我国民事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程序,开庭前不组织你们调解,开庭时也会问你们愿不愿意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发《民事调解书》,调解分两种,可能调解离婚,也可能做通你们的工作,不离婚,结案; 8、如果调解不成则开庭,开庭时还无法调解的,就会判决,最终发《民事判决书》; 9、判决可能判决离婚,也可能判不离,一般情况下,第一次离婚的,被告不同意离婚,会判决不予准许离婚。你的朋友可以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离婚。
事实婚姻,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事实婚姻离婚离婚程序怎么走 1、写民事诉状, 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 a.请求离婚; b.小孩的抚养问题; c.财产依法分割; 第三部分写事实与理由,把何时结婚、何时生小孩,因为什么原因离婚等情况写明。诉状最好打印,但最末处必须手签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层(区或县),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3、立案的时候递交民事诉状2份、结婚证、夫妻两人的身份证(至少带上自己的)、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如果有财产需要分割,还要带上财产相关证据,如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需要交2套复印件(案卷中一份,发给对方一份); 4、立案庭审查后,缴费; 5、将缴费票据与材料交给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给你的案子排期开庭,并将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送达给被告,送达被告后,会通知你开庭时间,你需要去领取开庭传票; 7、如果对方也同意离婚,可能约你们双方去调解(我国民事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程序,开庭前不组织你们调解,开庭时也会问你们愿不愿意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发《民事调解书》,调解分两种,可能调解离婚,也可能做通你们的工作,不离婚,结案; 8、如果调解不成则开庭,开庭时还无法调解的,就会判决,最终发《民事判决书》; 9、判决可能判决离婚,也可能判不离,一般情况下,第一次离婚的,被告不同意离婚,会判决不予准许离婚。你的朋友可以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离婚。
应付职工薪酬的实质性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应付职工薪酬的实质性程序通常包括: (一)获取或编制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 1.针对已识别需要运用分析程序的有关项目,并基于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通过进行以下比较,同时考虑有关数据间关系的影响,以建立有关数据的期望值: (1)比较被审计单位员工人数的变动情况,检查被审计单位各部门各月工资费用的发生额是否有异常波动,若有,则查明波动原因是否合理; (2)比较本期与上期工资费用总额,要求被审计单位解释其增减变动原因,或取得公司管理当局关于员工工资标准的决议; (3)结合员工社保缴纳情况,明确被审计单位员工范围,检查是否与关联公司员工工资混淆列支; (4)核对下列相互部门的相关数据: ①工资部门记录的工资支出与出纳记录的工资支付数; ②工资部门记录的工时与生产部门记录的工时。 (5)比较本期应付职工薪酬余额与上期应付职工薪酬余额,是否有异常变动。 2.确定可接受的差异额; 3.将实际的情况与期望值相比较,识别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差异; 4.如果其差额超过可接受的差异额,调查并获取充分的解释和恰当的佐证审计证据(如通过检查相关的凭证); 5.评估分析程序的测试结果。 (三)检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1.计提是否正确,依据是否充分,将执行的工资标准与有关规定核对,并对工资总额进行测试;被审计单位如果实行工效挂钩的,应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效益工资发放额认定证明,结合有关合同文件和实际完成的指标,检查其计提额是否正确,是否应作纳税调整; 2.检查分配方法与上年是否一致,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外,被审计单位是否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2)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3)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是否相应计入“利润分配——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 (4)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3.检查发放金额是否正确,代扣的款项及其金额是否正确; 4.检查是否存在属于拖欠性质的职工薪酬,并了解拖欠的原因。 (四)检查社会保险费(包括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计提(分配)和支付(或使用)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依据是否充分。 (五)检查辞退福利下列项目: 1.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检查按辞退职工数量、辞退补偿标准计提辞退福利负债金额是否正确; 2.对于自愿接受裁减的建议,检查按接受裁减建议的预计职工数量、辞退补偿标准(该标准确定)等计提辞退福利负债金额是否正确; 3.检查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完成,但付款时间超过一年的辞退福利,是否按折现后的金额计量,折现率的选择是否合理; 4.检查计提辞退福利负债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将计提金额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5.检查辞退福利支付凭证是否真实正确。 (六)检查非货币性福利: 1.检查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非货币性福利,检查是否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对于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非货币性福利,是否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和应付职工薪酬; 2.检查无偿向职工提供住房的非货币性福利,是否根据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对于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非货币性福利,是否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和应付职工薪酬; 3.检查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非货币性福利,是否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对于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非货币性福利,是否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和应付职工薪酬。 (七)检查以现金与职工结算的股份支付: 1.检查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否在授予日以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 2.检查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是否以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当期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与以前估计不同的,是否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水平; 3.检查可行权日之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当期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是否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检查在可行权日,实际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金额是否正确,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八)检查应付职工薪酬的期后付款情况,并关注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间,是否有确凿证据表明需要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原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事项。 (九)检查应付职工薪酬是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的列报: 1.检查是否在附注中披露与职工薪酬有关的下列信息: (1)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2)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3)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4)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及其计算依据; (5)应当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6)其他职工薪酬。 2.检查因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补偿标准等不确定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应付职工薪酬),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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