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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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医疗事故鉴定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患方提交材料:

1、患者身份证;

2、 患方陈述;

3、代理人委托书;

4、 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其他医院就诊治疗检查等病历原件。

(二)医疗机构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 经治医护人员执业、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医方答辩;

4、 医方代理委托书;

5、 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6、 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7、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8、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9、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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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提供哪些材料
1、鉴定申请书。2、申请人单位或村(居)委会的介绍信。3、陈述意见书。4、病历或病历摘要、各种检查诊断报告单的原件或复印件。5、进行过尸体检验的要提供尸检报告;6、证人证言。7、进行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要提供原鉴定报告书。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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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诉及答辩。
1)提起鉴定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病历资料:由患者保管门急诊病历的,患者应当提供所有门急诊病历资料住院患者应当提供就诊及出院证明等资料。
3)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鉴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鉴定的材料有哪些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如何界定医疗事故 1、行为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行为性质必须是医疗行为; 3、行为具有违法性,即在诊治过程中有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或诊疗操作常规的行为; 4、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非故意; 5、要有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且该后果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必须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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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医疗事故鉴定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患者身份证;患方陈述;代理人委托书;等。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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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鉴定必须提供什么材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诉及答辩。
1)提起鉴定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病历资料:由患者保管门急诊病历的,患者应当提供所有门急诊病历资料住院患者应当提供就诊及出院证明等资料。
3)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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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书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律师回复]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要哪些材料,鉴定书的内容有哪些 一、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所需材料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内容有哪些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内容要合法,格式要规范,语言要准确、严谨、条理清楚。鉴定书除应载明裁定的时间、地点、鉴定组成员外,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简要的治疗经过、陈述的主要意见、理由、申请鉴定时间等,医疗机构要载明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许可证》代码,医务人员要载明专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合法执业资格证书代码。 (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由于医患方均有举证的义务,因此,这一部分包括医患双方提供的病案(可以是复印件或复制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医学会在组织本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前进行调查的有关材料。 (3)鉴定过程的说明。主要是对鉴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包括鉴定专家的资格是否合法,鉴定专家是否由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医学会主持下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鉴定专家的人数和专业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实行回避原则,双方当事人是否到场陈述等。 (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应当载明医疗过程中的哪一个具体医疗行为违反了哪一部法律、法规、规章、常规、规范,要指明违反了哪一条哪一款。 (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的因果关系。应说明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必然联系,即损害后果是否由医疗过失行为直接引起。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因果关系往往是错综复杂的,某一原因可能产生多种损害后果,某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又可能缘于各种原因。损害结果的发生可能是一个人的过失行为直接造成的,也可能是多个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还可能是医疗过失行为和疾病发展的共同结果。因此,这一部分应当载明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如果存在医疗过失,要以医学科学原理分析这一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根据医疗事故中关于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评定的暂行规定,这一部分应当载明患者在接受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治疗之前原有疾病的状况、医疗过失行为和患者原有疾病在造成本次损害后果之中所起的作用、所占比重如何,科学、客观地判定医疗过失行为在造成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7)医疗事故等级。如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这一部分应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明确医疗事故的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作出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而不明确事故等级,则属于无效鉴定。 (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诊疗护理医学建议。由于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已经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的,这一部分应当提出适宜的、合理的诊疗护理建议,以减轻对患者造成的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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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申请书。2、申请人单位或村(居)委会的介绍信。3、陈述意见书。4、病历或病历摘要、各种检查诊断报告单的原件或复印件。5、进行过尸体检验的要提供尸检报告;6、证人证言。7、进行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要提供原鉴定报告书。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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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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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病历资料:由患者保管门急诊病历的,患者应当提供所有门急诊病历资料住院患者应当提供就诊及出院证明等资料。
3)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异地鉴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疗事故异地鉴定怎么做 医疗事故异地鉴定制度的内涵 医疗事故异地鉴定制度,是指医疗事故鉴定由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地以外的地方医学会组织的制度。其与医疗事故就地鉴定相比,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 第一,医疗事故异地鉴定仍由地方医学会组织。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鉴定,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异地鉴定也应遵循这一规定。几年来,医学会在组织医疗事故鉴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事实证明,它具有医疗事故鉴定所需要的独特优势和综合能力。 第二,组织异地鉴定的医学会,与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机构不存在亲疏关系。医疗事故鉴定由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地以外的医学会组织,这是医疗事故异地鉴定制度的核心。目前,患方对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持怀疑态度,主要原因在于医疗机构与医学会的亲疏关系上。因此,要提高患方对医疗事故鉴定公正性的信任度,就必须在机制上有所创新。 第三,医疗事故鉴定专家鉴定组由异地专家组成。既然医疗事故鉴定异地进行,专家鉴定组自然也应由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地之外的专家组成。否则,实行医疗事故异地鉴定制度就没有任何意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学会是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组织者,而真正有权鉴定的是“随机抽取”产生的专家。 开展异地鉴定需要考虑的问题 首先,异地鉴定是否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第21条及第22条规定,对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及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要交由和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市区级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鉴定,省级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同时规定,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从这些规定看,异地鉴定与现行规定并无冲突。 其次,异地鉴定是否方便当事人。《条例》第3条规定,处理医疗事故,除了要做到公开、公平、及时外,还要做到便民。现行医疗事故鉴定体制实行属地化的原因,是基于患者在居住地就医,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由当地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对医患双方都非常方便。 但“便民”作为一项原则,不能仅仅理解为距离的远近,还应该有更深层次的理解。比如,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是否有利于患者伸张自己的权利等。建立医疗事故异地鉴定制度,其目的不是否定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相反,正是在保留现行鉴定制度的基础上,再给患者及医疗机构多一个选择。从这个角度说,异地鉴定更加方便当事人。 第三,异地鉴定是否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异地鉴定可能增加当事人的费用支出,主要是交通费、住宿费和通讯费。在这三部分费用中,最主要的还是交通费和住宿费。《条例》第51条第1款规定:“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 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所以,患方因医疗事故异地鉴定而增加的交通费、住宿费等,是可以获得合理赔偿的。 如果异地鉴定制度安排得当,可以减少上述费用。如抽取鉴定专家的环节,可以在当地医学会的主持下,从异地鉴定地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这样,可使患者的信任度提高,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周期缩短,大大降低医患双方的实际支出和所付出的精力。 第四,异地鉴定是否有利于解决纠纷。目前医疗事故争议难解决的症结,在于患方不接受不利于自己的鉴定结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对 “当地”专家鉴定的公正性表示怀疑。这种怀疑基于两个因素,一是“当地”专家彼此之间比较熟悉。二是医疗机构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力。 这就需要我们采取措施打消患方的疑虑,除了要在鉴定的实体公正性上下功夫外,还要在鉴定的程序公正性上下功夫。没有程序上的公正,实体上的公正就没有保障。医疗事故异地鉴定制度的建立,不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为满足患方公正性的要求,提供了制度平台。这对医患双方来说,无疑是一个新的相互认可的解决问题的机制。 建立异地鉴定制度的意义 首先,可有效提高患者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信任度。对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患者最担心“地方保护”作祟,在这种心态下,往往很难接受与自己预期有差距的鉴定结论。开展异地鉴定,虽不能完全避免鉴定专家“胳膊朝里拐”的问题,但这一制度可避免来自行政等方面的干涉,在更大程度上防止不公因素。 其次,可有效消除鉴定专家的顾虑。医疗事故鉴定专家都是知名专家,他们参加鉴定是尽社会责任。保护好他们,特别是调动好他们的积极性,是保证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的前提条件。目前,鉴定专家承受着较大的压力,有来自医方的,也有来自患方的。与就地鉴定相比,异地鉴定的专家比较超脱,减少了许多要考虑的利害关系。 第三,可有效促进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处理。在就地鉴定的制度中,由于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机构和负责组织鉴定的医学会,都处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即使卫生行政部门没有任何干预案件的行为,也容易被外界误认为有碍公正。而异地鉴定将案件跨地区交出去鉴定,上述误解的条件不再存在了,卫生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会感觉轻松。 合理安排好异地鉴定制度 第一,将异地鉴定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鉴定制度。在实行异地鉴定制度的同时,应继续保留医疗事故就地鉴定的制度。异地鉴定制度中的“异地”,可以是同省内的异地,也可以是跨省的异地。在实践中,医患双方采用何种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是选择省内的异地鉴定,还是跨省的异地鉴定,可由他们自己协商确定。在医患双方协商不成时,应当优先采用患方的选择。 第二,医疗事故异地鉴定应当有组织地进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鉴定的启动、鉴定专家的产生、鉴定的过程、鉴定后的审核等,都有明确的规定,有些要求是对医学会提出的,有的是针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这些规定要求都适用于医疗事故异地鉴定。所以,不同地区之间开展医疗事故异地鉴定的合作,有关的医学会、卫生行政部门等,应事先形成共识,就具体操作问题达成协议或者默契。 第三,异地鉴定不宜搞成固定对应管辖模式。建立医疗事故异地鉴定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医疗事故鉴定的性和公正性,应避免形成医学会之间固定对应管辖,也就是不能搞成甲乙两地固定互换进行鉴定的形式,防止影响医疗事故异地鉴定作用的发挥。 第四,异地鉴定应当采取就近的原则。医疗事故异地鉴定与就地鉴定相比,将会增加医患双方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尤其是患方的负担。所以,在提高患方对医疗事故鉴定信任度时,也要注重患方的经济承受能力,采取就近异地鉴定的原则,既可达到鉴定的公正,也可方便当事人,减轻患者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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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要提供哪些材料
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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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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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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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医疗事故鉴需要提供资料花多少钱
[律师回复] 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多少钱若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具体的收费标准是,参加鉴定的医学专家在7人以上(含7人)的,按首次(市级)鉴定2200元例次,(省级)鉴定3200元例次收取;专家在7人以下的,按首次(市级)鉴定1700元例次,(省级)鉴定2200元例次收龋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在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受理通知书后,如遇以下三种情况应按要求缴纳鉴定费: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的,由双方协商缴纳预缴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的鉴定,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缴纳预缴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由医疗机构支付鉴定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争议处理的申请人支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院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移交医学会进行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医患双方提交鉴定材料、组织专家鉴定组、召开鉴定会、专家合议形成鉴定结论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书(医患双方各执一份)。医疗鉴定是对事故的受害人进行鉴定,当然需要受害人本人到场;费用问题,必须根据不同程度的案情决定,一般从几百元到上万元不等,如果对方有过错,按过错程度支付你的鉴定费用,并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收费标准:国家发改委公布《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及《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根据规定,尸体解剖的基准价为2500元至6000元不等;医疗纠纷鉴定每例收费4300元;伤残程度评定每例700元;精神状态鉴定为每例600元;手印鉴定则为每枚800元。
如果医疗事故鉴定中,患方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诉及答辩。
1)提起鉴定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病历资料:由患者保管门急诊病历的,患者应当提供所有门急诊病历资料住院患者应当提供就诊及出院证明等资料。
3)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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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提供材料是什么
1、鉴定申请书。2、申请人单位或村(居)委会的介绍信。3、陈述意见书。4、病历或病历摘要、各种检查诊断报告单的原件或复印件。5、进行过尸体检验的要提供尸检报告;6、证人证言。7、进行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要提供原鉴定报告书。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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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起诉时,医院要求提供的材料怎么提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诉讼中怎样质证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第五十条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医疗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1、患者(原告)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患者(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如果患者(原告)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是不能得到人民支持的。上述问题,患者(原告)用门诊或者住院病历、检查诊疗报告单、诊断结论或者诊断证明等就足可以证明。故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在第一时间及时向医方要求复印病历、保存第一手资料尤为重要。 2、医疗机构(被告)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这种证明不能是只有言语的抗辩,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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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购买提供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责任险购买提供材料有哪些 1、行驶证(原件、复印件、照片,三选一即可); 2、上年度保单(复印件、照片,二选一即可); 3、医疗资料同一家公司续保一般不用提供,转保到其他家公司时,个别公司会有要求提供。 4、 (1)保险投保人如果是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照片,正反面,二选一即可)。 (2)保险投保人如果是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照片,二选一即可)。 相关知识:医疗责任险的优点 1、患者利益更受保护据省卫生厅有关处室负责人介绍,由于医疗工作的特殊性,医疗事故和医疗意外难以完全避免,实施医疗责任险后,医疗风险得到分摊,医疗环境呈现良性循环,医生能尽最大努力抢救患者;发生事故时,患者能尽快得到赔付;医院赔付也有章可循,从根本上可能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利益。 2、患者索赔更有保障据省医学会副会长称,医疗责任险的实施对医患双方都极为有益。若医院在手术中不慎造成医疗责任事故,若这家医院和有直接责任的医生事先购买了医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按事先约定,承担其中一半以上的赔偿费的话,患者将能比较及时地获得赔偿,医院也减轻了经济负担。 3、赔偿额度更加合理据了解,早在2000年2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申报并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是我国出台的第一个医疗职业保险条款。其保险对象是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的医疗机构及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
当事人和医院是否应向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提供资料
[律师回复]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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