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伤残等级的划分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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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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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6 个月= 15306 元。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 个月×2551 元=10204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 个月 ×2551 元=2551 元。

关于工伤伤残等级的划分

伤残等级4.1 Ⅰ级伤残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植物状态;
  b)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头面部损伤致:
  a) 双侧眼球缺失;
  b)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 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体损伤致:
  a)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c)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 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1.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4.2 Ⅱ级伤残4.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 完全性失语;
  c) 双眼盲目5级;
  d)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 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 双眼盲目5级;
  d)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e) 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 肢体损伤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 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2.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4.3 Ⅲ级伤残4.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 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d) 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 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g) 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 双眼盲目4级以上;
  d)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f)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4.3.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3.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b) 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3.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3.7 盆部损伤致:
  a) 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b) 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8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4.3.9肢体损伤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d)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3.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4.4 Ⅳ级伤残4.4.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c)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d) 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e) 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4.4.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盲目3级以上;
  c) 双眼盲目3级以上;
  d) 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e)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f)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h)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4.4.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4.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b) 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 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4.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4.7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4.4.8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4.4.9 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4.4.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4.5 Ⅴ级伤残4.5.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 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d) 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e)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2级以下);
  f) 单瘫(肌力2级以下);
  g)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c. 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d. 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f.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j. 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k. 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4.5.3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5.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 影响呼吸功能。
  4.5.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b. 器质性心律失常。
  4.5.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5.7盆部损伤致:
  a. 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b. 膀胱切除;
  c. 尿道闭锁;
  d.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4.5.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4.5.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d.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4.5.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4.6 Ⅵ级伤残4.6.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 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c.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d. 单瘫(肌力3级以下);
  e. 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4.6.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 双眼低视力1级;
  d. 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 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g.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i.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4.6.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6.4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4.6.5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6.6盆部损伤致:
  a. 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b. 子宫全切。
  4.6.7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6.8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4.6.9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b.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4.6.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4.7 Ⅶ级伤残4.7.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 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d. 严重构音障碍;
  e.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f. 单瘫(肌力4级);
  g.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4.7.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d.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f .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g . 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
  h.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cm2以上;
  i.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j. 头皮无毛发75%以上。
  4.7.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4.7.4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4.7.5胸部损伤致:
  a.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4.7.6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7.7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b. 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c.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4.7.8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体部分缺失(或畸形);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4.7.9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b. 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c.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d.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e. 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f. 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4.7.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4.8 Ⅷ级伤残4.8.l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c.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d. 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4.8.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盲目4级以上;
  b. 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d.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e.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f.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g.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cm2以上;
  h.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i. 头皮无毛发50%以上;
  j 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4.8.3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 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4.8.4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4.8.5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12肋以上骨折。
  4.8.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 脾切除;
  c. 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4.8.7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b. 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c.尿道严重狭窄。
  4.8.8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
  4.8.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4.8.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c.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d.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e. 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f. 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8.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4.9 Ⅸ级伤残4.9.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 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d. 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f. 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9.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盲目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 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8枚以上;
  e.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f.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g. 舌尖缺失(或畸形);
  h. 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i. 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j. 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k.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l. 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2以上;
  m. 头皮无毛发25%以上;
  n.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4.9.3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b.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4.9.4颈部损伤致:
  a. 严重声音嘶哑;
  b.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4.9.5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 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 肺叶切除;
  d.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4.9.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 胆囊切除;
  c. 脾部分切除;
  d. 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4.9.7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 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 尿道狭窄;
  d. 膀胱部分切除;
  e.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f. 子宫部分切除;
  g. 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4.9.8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4.9.9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d.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e. 一足足弓构破坏;
  f. 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4.9.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4.10 Ⅹ级伤残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 眼内异物存留;
  f. 外伤性白内障;
  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细小疤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或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 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10.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 胆囊破裂修补;
  c. 肠系膜损伤修补;
  d. 脾破裂修补;
  e.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 膈肌破裂修补。
  4.10.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破裂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胱破裂修补;
  h. 尿道轻度狭窄;
  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5 附则5.1 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2 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评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综合计算方法,可参见附录B. 5.3 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5.4 本标准各等级间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见附录C.本标准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数。
  附录A(规范性附录)
  伤残等级的划分依据A1Ⅰ级伤残的划分依据Ⅰ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A2Ⅱ级伤残的划分依据Ⅱ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Ⅲ级伤残的划分依据Ⅲ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A4Ⅳ级伤残的划分依据Ⅳ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5Ⅴ级伤残的划分依据Ⅴ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a. 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b. 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A6 Ⅵ级伤残的划分依据Ⅵ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A7 Ⅶ级伤残的划分依据Ⅶ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A8 Ⅷ级伤残的划分依据Ⅷ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活动受限;
  c. 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A9 Ⅸ级伤残的划分依据Ⅸ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0 Ⅹ级伤残的划分依据Ⅹ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附录B(资料性附录)C=CT 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B.1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
  B.2 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手外伤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C.4.1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指因事故损伤所致的手掌和手指的缺失或丧失功能。
  C.4.2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指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C.5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C.5.1 手感觉丧失功能指因事故损伤所致手的掌侧感觉功能的丧失。
  C.5.2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是按相应手功能丧失程度的50%计算。
  C.6 肩关节、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C.6.1 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肩关节指由肩胛骨的盂臼与肱骨头之间形成的关节,它与肩锁关节、胸锁关节、肩胛胸关节共同组成肩关节复合体。肩关节功能受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功能的制约;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功能通过肩关节功能予以体现。
  C.6.2 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因事故损伤所致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的功能丧失。
  C.6.3 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是通过测量肩关节丧失功能的程度,加以计算。
  C.7 足弓结构破坏程度的区分C.7.1足弓结构破坏因事故损伤所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C.7.2足弓结构破坏程度的区分a. 足弓结构完全破坏: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
  b. 足弓1/3结构破坏或2/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或二弓的结构破坏。
  C.8 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C.8 .1肢体丧失功能因事故损伤所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C.8.2 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是用肢体三大关节丧失功能程度的比例分别乘以肢体三大关节相应的权重指数(腕关节0.18,肘关节0.12,肩关节0.7,踝关节0.12,膝关节0.28,髋关节0.6),再用它们的积相加,分别算出各肢体丧失功能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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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流动受限;
3.断续工作;
4.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注意:
中国的伤残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以下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和实用的五种鉴定标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鉴定标准。
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发布单位】公安部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发布单位】卫生部
【实施日期】2002年9月1日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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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新伤残鉴定标准等级如何划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新伤残鉴定标准等级如何划分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伤残分类
一级伤残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 意识消失;
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伤残
1.不能完全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流动受限;
3.断续工作;
4.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注意:
中国的伤残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以下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和实用的五种鉴定标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鉴定标准。
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发布单位】公安部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发布单位】卫生部
【实施日期】2002年9月1日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
【适用范围】人民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应该怎么样划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交通事故伤残等级怎么划分
一级伤残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伤残
1、不能完全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的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流动受限;
3、断续工作;
4、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依据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1.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20)属于国家强制实施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2.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3.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2020最新伤残鉴定标准等级怎么划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2020最新伤残鉴定标准等级怎么划分问题解答如下, 最新伤残鉴定标准等级如何划分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伤残分类
一级伤残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 意识消失;
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伤残
1.不能完全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流动受限;
3.断续工作;
4.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注意:
中国的伤残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以下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和实用的五种鉴定标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鉴定标准。
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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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发布单位】公安部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发布单位】卫生部
【实施日期】2002年9月1日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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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伤残等级如何划分?
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按照一级至10级的标准来进行划分,如果已经达到了一级伤残程度的话,那么实际上就意味着是比较严重的一种伤害了,应该是按照100%的比例来进行赔偿的,二级是90%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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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中伤残等级怎么划分?
[律师回复] 以最高的一级为基础,其余伤残增加一定指数,增加值最多不超10%。
计算: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海南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交通费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6、住宿费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
8、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9、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10、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1
1、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5年
1
2、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1
3、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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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中,伤残等级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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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海南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交通费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6、住宿费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
8、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9、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10、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1
1、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5年
1
2、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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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2020最新伤残鉴定标准等级能怎么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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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 意识消失;
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伤残
1.不能完全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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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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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远距离流动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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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注意:
中国的伤残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以下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和实用的五种鉴定标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鉴定标准。
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发布单位】公安部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发布单位】卫生部
【实施日期】2002年9月1日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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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等级如何划分
[律师回复]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等级如何划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伤残鉴定确实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程序准确地说是事故处理程序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不同的伤残级别赔偿数额会差别很大,不管是赔偿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不能消极等待,积极接受鉴定结果,如果觉得鉴定结果差异太大可申请重新鉴定。这有两种方式一是在诉讼鉴定结论是证据一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二是当事人提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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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标准如何划分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伤残等级标准如何划分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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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工伤鉴定伤残等级标准是怎么划分的?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与此同时,该标准又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每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的情况,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
一: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
二: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
三: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四: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部分;
五:职业病内科部分。“标准”对残情的分级,是以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对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的程度,并适当考虑一些特殊残情造成的心理障碍或生活质量的损失进行确定的。器官缺损是工伤的直接后果,是评残标准分级的重要依据,诸如肢体的缺失、器官的切除等,颅骨缺损,即使无功能障碍,亦属致残。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的缺损。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有关,是评残标准分级不可缺少的依据。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期满后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至于每种残情怎样才算医疗终结,则需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医疗依赖是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药物或其他医疗手段治疗者。这是评残标准分级不能忽视的问题。如外伤后癫痫不能脱离抗痫剂,外伤后糖尿病不能脱离胰岛素治疗等。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这是评残标准分级必须有的内容。该“标准”的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1)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
(2)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
(3)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4)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5)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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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新伤残鉴定标准等级该怎么划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2020最新伤残鉴定标准等级该怎么划分问题解答如下, 最新伤残鉴定标准等级如何划分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伤残分类
一级伤残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 意识消失;
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伤残
1.不能完全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流动受限;
3.断续工作;
4.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注意:
中国的伤残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以下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和实用的五种鉴定标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鉴定标准。
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发布单位】公安部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发布单位】卫生部
【实施日期】2002年9月1日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等级能怎么进行划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等级根据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十级最轻,依次递减,一级最重。包括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部位的损失状况,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等级如何进行划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一级(100%)伤残程度最重,其他依次递减,每级相差10%,十级最轻(10%)。
(1)一级伤残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特别严重障碍,并导致受伤人员的活动能力丧失、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等危害后果。
(2)二级伤残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头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并导致受伤人员的各种活动受限,日常生活随时需要有人帮助、不能工作等危害后果。
(3)伤残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头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较严重的障碍,并使受伤人员不能完全,需经常有人监护以及明显的职业受限等危害后果。
(4)四级伤残
评定标准与伤残的评定标准在损伤种类方面基本一致,但规定的受伤人员的伤情种类不一致,器官功能障碍的程度较低,而且受伤人员伤残等级划分依据也不一致。
(5)五级伤残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一定程度的障碍,并使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以及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等危害后果。
(6)六级伤残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一定程度的障碍,并使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的需要帮助,以及不能胜任原工作等危害后果。
(7)七级伤残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一定程度的障碍,并使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的需要帮助,以及不能胜任原工作等危害后果。
(8)八级伤残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一定程度的障碍,并使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以及社会交往受约束等危害后果。
(9)九级伤残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较轻程度的障碍,并使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以及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等危害后果。
(10)十级伤残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轻微程度的障碍,并使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以及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等危害后果。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的划分标准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的划分标准是怎样的
一级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1、不能完全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4、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八级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活动受限;
3、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5、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十级
1、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怎么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
发生交通事故后,鉴定机构的选择很关键,因为伤残级别直接决定了伤残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间接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时间,护理时间,营养费等赔偿项目。
首先要选择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即,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能被认可。
其次,最关键的,就是在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中选择对我们有利的鉴定机构。把握好这一点,不是只看法律规定就能知道的,这完全是建立在是需要大量案件实践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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