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歇业、吊销、撤消后诉讼主体确定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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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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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公司被吊销后诉讼主体确定问题:1、原则2、对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义提起的诉讼3、对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为被告提起的诉讼4、诉讼中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2、企业被撤销后:1、原则2、对以被撤销的企业名义提起的诉讼3、对以被撤销的企业为被告提起的诉讼4、诉讼中法人被依法撤销。
公司歇业、吊销、撤消后诉讼主体确定问题
特殊情况下企业法人诉讼主体确定问题
  一、公司被吊销后诉讼主体确定问题

(一)原则
(二)对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义提起的诉讼
(三)对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四)诉讼中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
二、企业被撤销后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
 (一)原则。

(二)对以被撤销的企业名义提起的诉讼,
(三)对以被撤销的企业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四)诉讼中企业法人被依法撤销,
 三、企业法人歇业后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过期后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
(一)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期限已届满,
(二)如该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期限已届满,
 五、企业从原注册地迁出后未重新办理登记如何处理的问题

六、对一些特殊的市场主体的资格认定问题

七、企业法人已被注销,对注销前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引发的诉讼,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一)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歇业后,
 (二)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
(三)债权人有权以原企业遗留的债务起诉原企业的清算责任人或保结人。
 八、企业法人终止后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一)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歇业后,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对原企业进行清算,并以原企业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关于清算责任人如何承担责任。



(三)关于注销保结人如何承担责任。




  5.保结人在《企业法人注销保结书》中明确承诺对注销企业的债权债务予以承担或担保,应当认定保结人受让原企业债权债务或对原企业的债务进行担保,实体处理上应按照债权债务转让或担保作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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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被撤销后的诉讼主体 企业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诉讼主体资格也随之不存在,不能再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为此,一般将会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诉讼主体: 1、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2、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3、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这里所说的“清算主体”应依注销登记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 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为企业的开办单位、部门,或投资人;联营企业为各投资主体;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清算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为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股东大会不能选定清算组的,派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主体;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清算委员会)。未成立清算组的,清算主体为各方股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已不存在的,中方股东应通过申请特别清算程序对企业进行特别清算,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未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的,中方股东为清算主体。 为此,你可以根据该公司的性质,来确定清算主体——诉讼赔偿主体。 所以,此时对于诉讼主体的确认是需要根据不同的标准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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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吊销后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在其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应以自己名义、应诉。已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可以清算组织名义参加诉讼。是否追加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参加诉讼,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当事人不请求追加的,一般不要主动追加。因无企业法人清算组织或因人员下落不明无法到庭诉讼的,可公告送达或者直接送达给清算义务人。原告只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的,要区分情况:要求其履行清算义务的,可不必追加企业法人要求其清偿企业的债务的,如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可迳行判令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不必追加企业如企业具备法人资格,仅存在投资瑕疵的,应追加企业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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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法人已办理注销登记,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消灭,因未清算的遗留债权债务发生纠纷的,应以清算义务人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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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吊销后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在其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应以自己名义、应诉。已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可以清算组织名义参加诉讼。是否追加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参加诉讼,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当事人不请求追加的,一般不要主动追加。因无企业法人清算组织或因人员下落不明无法到庭诉讼的,可公告送达或者直接送达给清算义务人。原告只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的,要区分情况:要求其履行清算义务的,可不必追加企业法人要求其清偿企业的债务的,如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可迳行判令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不必追加企业如企业具备法人资格,仅存在投资瑕疵的,应追加企业为共同被告。
(二)清算义务人应按照主管或投资关系确定: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法人的清算义务人为其上级主管部门,非公司制的集体企业法人为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法人型联营企业为其联营各方,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为合资各方,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为其投资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其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其控股股东。
(三)企业法人已办理注销登记,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消灭,因未清算的遗留债权债务发生纠纷的,应以清算义务人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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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消房屋产权证行政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撤销权适用的不是诉讼时效,而是除斥期间,依照《合同法》是一年。
其次,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断。再次,你这个情况不属于撤销问题,应该是相对
第三人无效的合同,建议你向请求宣告合同相对乙无效,这样可以举证证明诉讼时效。姬氦灌教弑寄鬼犀邯篓《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
第七十五条和
第一百零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撤消房屋产权证行政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撤销权适用的不是诉讼时效,而是除斥期间,依照《合同法》是一年。
其次,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断。再次,你这个情况不属于撤销问题,应该是相对
第三人无效的合同,建议你向请求宣告合同相对乙无效,这样可以举证证明诉讼时效。姬氦灌教弑寄鬼犀邯篓《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
第七十五条和
第一百零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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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卡时的承诺不兑现。2、发卡商家改址、关店。在消费者办理消费卡后,发生经营场所突然关闭或经营主体变更等情形,导致消费者的预付卡无法继续使用,也找不到商家退卡。3、发卡商家以“一经售出、概不退卡”为由,规避违约责任。消费者办卡后,对服务感觉不满意,或因客观情况变化不能继续享受服务时,退卡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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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消房屋产权证行政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撤销权适用的不是诉讼时效,而是除斥期间,依照《合同法》是一年。
其次,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断。再次,你这个情况不属于撤销问题,应该是相对
第三人无效的合同,建议你向请求宣告合同相对乙无效,这样可以举证证明诉讼时效。姬氦灌教弑寄鬼犀邯篓《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
第七十五条和
第一百零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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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权诉讼的管辖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撤销权诉讼的管辖如何确定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一、合同撤销权怎么行使
所谓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关于撤销权的性质,学者一般意见均认为属于形成权,即依权利一方的意思表示,可产生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可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即发生溯及力,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二、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是保护因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所以,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是错误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当事人,即重大误解方(一方为主,有时也可是双方)、因显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方,被欺诈、被胁迫、处于危难中的一方。
2.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即须为《合同法》第54条所规定的几种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订立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当事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我国《合同法》第54条与《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即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此与国外如德国、日本等国家规定的撤销权人通过向对方当事人为撤销的意思表示方式行使撤销权并不相同。依我国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应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为之,而直接向对方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并不发生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4.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根据《合同法》第55条第1款第
(1)项之规定,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可撤销合同仍应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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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权诉讼的管辖能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一、合同撤销权怎么行使
所谓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关于撤销权的性质,学者一般意见均认为属于形成权,即依权利一方的意思表示,可产生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可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即发生溯及力,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二、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是保护因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所以,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是错误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当事人,即重大误解方(一方为主,有时也可是双方)、因显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方,被欺诈、被胁迫、处于危难中的一方。
2.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即须为《合同法》第54条所规定的几种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订立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当事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我国《合同法》第54条与《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即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此与国外如德国、日本等国家规定的撤销权人通过向对方当事人为撤销的意思表示方式行使撤销权并不相同。依我国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应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为之,而直接向对方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并不发生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4.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根据《合同法》第55条第1款第
(1)项之规定,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可撤销合同仍应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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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权诉讼的管辖该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撤销权诉讼的管辖该怎么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一、合同撤销权怎么行使
所谓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关于撤销权的性质,学者一般意见均认为属于形成权,即依权利一方的意思表示,可产生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可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即发生溯及力,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二、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是保护因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所以,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是错误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当事人,即重大误解方(一方为主,有时也可是双方)、因显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方,被欺诈、被胁迫、处于危难中的一方。
2.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即须为《合同法》第54条所规定的几种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订立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当事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我国《合同法》第54条与《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即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此与国外如德国、日本等国家规定的撤销权人通过向对方当事人为撤销的意思表示方式行使撤销权并不相同。依我国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应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为之,而直接向对方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并不发生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4.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根据《合同法》第55条第1款第
(1)项之规定,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可撤销合同仍应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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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行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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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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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号民事裁定,……(写明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解除保全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姓名或者名称)的……(写明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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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即须为《合同法》第54条所规定的几种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订立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当事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我国《合同法》第54条与《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即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此与国外如德国、日本等国家规定的撤销权人通过向对方当事人为撤销的意思表示方式行使撤销权并不相同。依我国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应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为之,而直接向对方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并不发生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4.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根据《合同法》第55条第1款第
(1)项之规定,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可撤销合同仍应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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